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贊成在威權統治之下遭受不公平判決的人民可以去聲請撤銷判決的方向。「我贊成民進黨所提修正動議的方向,就是在威權統治之下遭受不公平判決的人民可以去聲請撤銷判決。」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應回復戒嚴法的設計,自條例施行之日起,經促轉會認定欲平復司法不法的刑事有罪判決得上訴到普通的法院。「也因此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促轉會認定欲平復司法不法的刑事有罪判決得上訴到普通的法院。」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認為促轉條例不應該只針對政黨,而應一併納入陸一特、威權時期被徵收土地等整體國家應還原的事實和真相。「我們認為不應該只針對政黨,而獨缺整體國家應還原的事實和真相」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主張這次轉型正義應納入慰安婦問題,把握阿嬤年事已高前的最後時機點協助她們。「所以現在正是把這個議題納入轉型正義幫助他們的最後時機點」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反對賦予隸屬行政院的促轉會可逕自撤銷判決的準司法權,認為那等於侵害司法權並破壞司法獨立性。「如果這個機關可以逕自撤銷判決,那就等於是侵害了我們的司法權」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質疑促轉草案賦予委員會太大的司法權,認為可以允許行政調查權,但不應允許擁有過大的司法權,否則會破壞國家基本法制的精神。「我們可以允許行政調查權,但是我們要不要允許整個過程當中擁有過大的司法權?」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主張如果堅持賦予促轉會司法機關的性質,其編制就不應該隸屬在行政院底下,而應該要隸屬在司法院或監察院底下。「如果民進黨堅持要對促轉會賦予司法機關的性質,那我更認為其機關的編制就不應該隸屬在行政院底下,而應該要隸屬在司法院或監察院底下」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認為促轉條例第三條不應只限於民國34年到81年,主張日據時代因行政權擴大而被侵害的民眾都應該有救濟的權利。「民進黨版本第三條只限於民國34年到81年,對於更早之前政府體制不當侵害人民的行為,完全沒有處理」發言紀錄
- 李委員彥秀
主席要處理。
- 主席
那我來處理。我知道這些談話難免大家會有不同的感受,但是我請大家尊重發言委員的權利;我們也不希望在院會裡面拿會傷到人的東西亂丟,這個丟到人會受傷。至少講話不會受傷,丟到人是會受傷的。我們希望不要在院會裡面……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鄭天財為剛才的行為表示歉意,我為我剛才丟東西的行為表示歉意。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第三,忽略日本人強徵慰安婦、屠殺原住民的選擇性正義不是真正的轉型正義,前民進黨文宣部主任陳芳明教授說,歷史受難者應該對歷史寬容,不要用報復的心態,如此臺灣沒有和解的可能。政府當前以轉型正義為由的錯舉,在心態上有必要檢討之處。選擇性的正義沒有辦法讓大家幸福,也無法達成轉型正義,讓社會真正回歸正義的功能。臺灣經過三次和平的政黨輪替,成為亞洲民主的燈塔,希望這一次的機會是創造和諧而撫平歷史傷口的一個可能性,而非以勝利者的姿態自居再一次地撕裂族群、清算。如果我們可以的話,應該好好的來討論,在轉型正義的架構底下,我們的教育、社會的對話應該要成為什麼樣的多元溝通的可能性,讓這個時代重新有再思考過去歷史真相的過程與可能性。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 李委員彥秀
(10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轉型正義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核心價值,就是落實正義及完成和解。轉型正義也牽涉到社會價值的重現和教育文化內涵的更新,但非常遺憾的是,我們看到在這次的促轉條例當中,在委員會只用一個小時就匆促地送出法案,更遺憾的是,在這次法條討論當中,我們認為是框架式的立法,因為我們認為原住民也應該包含進來,陸一特也應該包含進來,甚至是在威權時期當時未經足夠行政權保障而被徵收的土地,我們都認為也該一併納進來討論。好不容易立法院有一次促轉條例的討論,我們認為不應該只針對政黨,而獨缺整體國家應還原的事實和真相,但非常遺憾的是,在這次的討論當中,我們只看到民進黨處理政黨的部分。
身為國民黨的中生代,對於過去國民黨黨政合一時代的歷史,我們願意面對,也願意檢討,但是功與過應該留給國人、留給未來的真相調查好好去理解。而我必須提醒民進黨,如果轉型正義是選擇性的,而不是面對整體國家社會、歷史而有獨特性的選擇的話,這個正義就是打假球,這個正義就是有針對性的,這個正義也過於狹隘,包括慰安婦的部分,既然韓國能夠勇於面對去爭取慰安婦應有的權益和真相歷史,難道我們不該在這次促轉中也好好地討論嗎?
其次,我必須要強調的是,在這次的草案當中賦予太多行政機關太大的權力,我們常說司法權應該是獨立的,但是在這整部法令當中卻賦予委員會太大的司法權,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我們可以允許行政調查權,但是我們要不要允許整個過程當中擁有過大的司法權?我要再次強調,促轉的目的是為了達到社會真正的和解,但如果是有選擇性的,包括賦予行政機關太大的司法權,那就是破壞國家基本法制的精神,這樣的轉型正義也變成了轉型不正義。
所以我再次呼籲民進黨,現在我們還是希望能有機會逐條好好討論,對於司法權調查的部分要不要無限上綱賦予行政機關有司法權的權力,我希望大家能夠再三思。
- 主席
請陳委員其邁發言。(不發言)陳委員不發言。
請高委員金素梅發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事實上,第二條規定促轉會可以排除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某些條文的限制,但是對於原住民族要成立的土地調查處理委員會,行政院106年10月26日函文原民會,表示這是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為什麼原住民族的調查處理委員會就會違反?何況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非常明確的規定,國家應該要制定原住民族土地調查處理條例,並要成立原住民族土地調查處理委員會,我們有這樣的法律依據,卻不能成立,而今天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卻要另外成立一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難道就沒有所謂的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嗎?
- 主席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 李委員彥秀
(14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聽到各位委員針對第三條發言有關原住民部分,我們就可以看得出來,第三條的精神到底應該納入哪些時期?又哪些身分是應該被促轉條例討論的對象?從剛才幾位委員的發言,包括原住民的部分,我們很清楚的知道,這一次處理促轉的過程中,好幾位民進黨委員說我們是惡意用原住民及慰安婦的部分在杯葛這次促轉條例的討論,請問,理性的討論,包括慰安婦部分、包括原住民部分,哪裡來的杯葛?在朝野協商過程中,大家都是和平的辯論,透過辯論之後,我相信真相有機會越釐越清楚,包括在日據時代,因為行政權的擴大,立法權和司法權不能有效制衡行政權,也因此我們認為,只要民眾在這段時間被侵害,都應該有救濟的權利,但非常遺憾的是,民進黨版本第三條只限於民國34年到81年,對於更早之前政府體制不當侵害人民的行為,完全沒有處理。我必須要提醒,如果大家記憶還深刻的話,104年8月14日「國際慰安婦日」前夕,我們偉大的蔡英文總統在臉書發表了一篇短文,內容提到:身為人的尊嚴誰都沒有資格剝奪,歷史的傷口與這些女性的生命歷程,我們都要看見,更要面對過去的不公義,實行轉型正義,記取教訓,讓傷害不再出現。這篇文字在蔡英文的臉書上,文字非常動人,但是現在要處理轉型正義的同時,原本說好的慰安婦已經不見了!104年,日本跟韓國已經就慰安婦議題達成基本共識,日本向南韓慰安婦道歉,並提供10億日圓支援設立慰安婦基金,反觀我們的民進黨政府,對於日本,不但不敢主張,甚至內部在討論促轉的同時都避而不談。我在這邊必須誠懇呼籲民進黨立委,正視慰安婦轉型正義的問題,我們台灣的慰安婦認證其實是非常嚴格,根據婦女救援基金會的統計,當時約有2,000名以上婦女被日本人強制擔任慰安婦,但是到85年時,只剩下58位女性可以確認,隨著時間流逝,現在大概只剩下兩位阿嬤,還在等待日本或國家的道歉,所以現在正是把這個議題納入轉型正義幫助他們的最後時機點,他們的年紀都已經大了,請民進黨不要針對這個問題再逃避,我認為這一次轉型正義應該要納入的內容,就包括原住民及慰安婦問題。以上。
- 主席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 柯委員建銘
(14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李彥秀委員提到要民進黨不要逃避,民進黨從來不會逃避任何問題,請大家注意,轉型正義是屬於威權時期的問題,我不希望有人把它拿來挑撥族群的分化、族群的分裂。這是屬於框架立法,在第二條已經通過框架立法,主要是要處理什麼問題呢?第一,開放政治檔案。第二,清除威權象徵、不義遺址的保存。第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第四,黨產處理問題,所以這是一個框架立法,大家都很清楚,就是已經框在這些範圍裡。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在國會這個殿堂上,能夠以草率、獨裁的態度來通過這個條例嗎?我們要嚴正的告訴執政黨,現在是要面對真相、平復白色恐怖所造成的傷害,還是要創造新的綠色恐怖?轉型正義於實際運作上可能利用數種手段進行,我們主張絕對不可有違法、濫權的刑事追究,任何的調查都應該改以尋找真相並促成和解為前提,一定要採取適合我國國情的轉型正義手段,不是在國會把綠色恐怖法制化。我在這裡要特別提醒現在的執政黨──民進黨,你們的核心價值到底是在哪裡?今天一再假借轉型正義之名,到底是為了台灣未來的發展、和解以及和解共生,還是為了民進黨的世代接班?我在這裡特別嚴正的希望,我們今天針對轉型正義條例一定要審慎的評估,絕對不要針對性的來做政治的鬥爭。
- 主席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 李委員彥秀
(16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在廣泛討論的時候已經有提過了,過去之所以會存在威權體制,就是因為當時的行政權獨大,當立法權和司法權無法有效制衡行政權的時候就會形成威權體制,所以如何去預防行政權不斷的擴大,在我們促轉條例的精神裡面就顯得非常重要。現在我們在審查第六條,我贊成民進黨所提修正動議的方向,就是在威權統治之下遭受不公平判決的人民可以去聲請撤銷判決。我們是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國家權力之間相互制衡其實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司法權、立法權應該要有效的去制衡行政權,但是我們看到在這一次修正的條文當中,民進黨的修正動議卻賦予行政機關促轉會可以撤銷判決的權限,這就表示要讓促轉會具有準司法機關的性質。
對於這個部分,我個人在朝野協商的時候有極力反對,依第八條規定,促轉會的委員是由行政院長提名,而依照第二條,促轉會是隸屬於行政院底下的獨立機關,可是我們到底要不要對一個獨立機關賦予司法的權力?按照剛才我所講的,在組織的設計上都是屬於行政機關,如果這個機關可以逕自撤銷判決,那就等於是侵害了我們的司法權,司法判決其實是司法權很重要的核心,依照戒嚴法第十條規定,在解嚴之後是可以上訴的,但是國安法第九條卻架空了戒嚴法的規定,考慮到權力分立及法律制度的穩定性,我認為應該要回復戒嚴法的設計方式。也因此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促轉會認定欲平復司法不法的刑事有罪判決得上訴到普通的法院。如果民進黨堅持要對促轉會賦予司法機關的性質,那我更認為其機關的編制就不應該隸屬在行政院底下,而應該要隸屬在司法院或監察院底下,如果是隸屬於監察院,那不應該給它準司法權,或許應該可以有一個調查的機制,在最後交給檢察官來上訴,在國內權力分立之下這樣會是一個比較好的狀況。促轉條例的目的是為了平復過去在威權體制底下造成的不法,我不認為應該用威權的制度來做平復,也不應該破壞我們中華民國權力分立的制度,過度擴張行政權。其實對於我們現在的立法模式,我是堅決反對的,我們國民黨黨團認為第六條規定會造成行政權不斷的擴張,也破壞我們司法的獨立性,以上是我的意見。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李彥秀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