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公投法是程序法,無關程序的實質政治與其他政策意涵應儘量不要納入,應讓程序歸程序、憲法歸憲法,涉及兩岸監督協議的事項應由監督條例處理「民進黨主張公投法是程序法,所以無關程序的實質政治,還有其他政策的任何意涵儘量不要納入,因為我們應該讓程序歸程序、憲法歸憲法,如果是兩岸監督協議的監督條例就應該由監督條例處理,這才是正本清源。」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時代力量黨團版本中的「政治協商」一詞並非法律用語,會牽涉大家對政治協商的不同見解「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版本,「政治協商」這個詞並不是法律用語,這會牽涉到大家對政治協商有不同的見解。」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憲法規定涉及領土變更、統獨公投需經立法院四分之三及全民複決同意,已是最剛性的保護措施「我們的憲法規定只要涉及領土變更、統獨公投就需要立法院四分之三及全民複決同意,這已經是最剛性的保護措施。」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關於台灣前途之決定憲法已有充分保障,主張相關條文不需要增訂「至於台灣人民最害怕的台灣前途之決定,我們的憲法已有充分保障,所以我們認為這一條並不需要增訂」發言紀錄
- 郭委員正亮
(11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民進黨主張公投法是程序法,所以無關程序的實質政治,還有其他政策的任何意涵儘量不要納入,因為我們應該讓程序歸程序、憲法歸憲法,如果是兩岸監督協議的監督條例就應該由監督條例處理,這才是正本清源。我們的憲法規定只要涉及領土變更、統獨公投就需要立法院四分之三及全民複決同意,這已經是最剛性的保護措施。
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版本,「政治協商」這個詞並不是法律用語,這會牽涉到大家對政治協商有不同的見解。兩岸關係是發展出來的,本席可以舉一個例子,在1990年代、2000年代初期的時候,那個時候連兩岸直航很多人都認為是政治議題,如果連那樣的議題大家都要說是政治協商,那不是治絲益棼嗎?所以我們認為正本清源之道,還是要趕快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讓未來的兩岸協議得到完整的監督,至於台灣人民最害怕的台灣前途之決定,我們的憲法已有充分保障,所以我們認為這一條並不需要增訂,以上說明,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郭正亮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