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中央與地方性公投規定應具一致性,並且明確入法「第四,中央與地方性公投規定應具一致性,並且明確入法。」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主張公投的年齡門檻應降低為18歲「第一,公投法的門檻應該降低為18歲」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既然公民投票是直接民主的表現及憲法保障創制複決的具體實踐,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應該不要給人民太多限制「本席認為既然公民投票是直接民主的表現,也是憲法保障創制及複決的具體實踐,應該不要給人民太多限制」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全國性的公投應實施不在籍投票「第二,全國性的公投應該實施不在籍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還是分開舉行?認為公投綁大選破壞公投的公平性,也模糊公投法賦予國民直接民權行使的實質意涵,導致人民無心參與「因此也衍生出公投綁大選的選舉爭議,不僅破壞公投的公平性,也模糊公投法所賦予國民直接民權行使的實質意涵,導致人民無心參與。」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反對行政院具有公民投票案的提案權「第三,反對行政院具有公民投票案的提案權」發言紀錄
- 許委員毓仁
(9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保障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參政權,而創制跟複決的概念上是對於選舉與罷免的一種補充設計,因為現代民主制度是透過選舉與罷免來建立一套負責任的代議政治,而由人民選出來的民意代表與民意首長,並且授權這些民意代表及民意首長做決策,至於這些決策的成敗,當然由所決定的人來負責,亦即權責相符。當然,這一套授權的代議制度並非沒有缺點,為了彌補民意代表與民選首長可能違背民意,憲法保障民眾直接對政策表示意見的權利,甚至讓人民有直接決策的可能性,這就是直接民主,也就是公民投票制度的本意。我們今天在這裡討論公投法的二、三讀,絕對不能偏離公投的本意。我國在2003年公民投票法完成立法,但是過去的6案,投票率均未過半,所以均遭否決。而目前各界對於公民投票法之爭議,莫過於提案門檻、連署門檻、通過門檻以及行政機關提案權,本席認為既然公民投票是直接民主的表現,也是憲法保障創制及複決的具體實踐,應該不要給人民太多限制,但是台灣自公投法實施以來,真正的癥結其實不在於門檻高低,而是公民投票被有心的政客當作操弄選舉的工具,因此也衍生出公投綁大選的選舉爭議,不僅破壞公投的公平性,也模糊公投法所賦予國民直接民權行使的實質意涵,導致人民無心參與。因此本席在此呼籲,公投法的修正案應該要落實直接民權,而落實直接民權必須要有幾套的配置修法,第一,公投法的門檻應該降低為18歲;第二,全國性的公投應該實施不在籍投票;第三,反對行政院具有公民投票案的提案權;第四,中央與地方性公投規定應具一致性,並且明確入法。公投法雖然有地方性公投之舉辦,但是仍有部分縣市沒有制定公民投票自治提案,導致提案連署、公聽會之舉辦以及行政事務皆缺乏辦理的依據,因此我們認為透過這次公投法的修正案,可以讓台灣的民主更進一步,使公民也可以有參政的可能性及權利。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許毓仁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