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公民投票的不在籍投票可以直接規定在公民投票法中立即實施,不需要另立專法,甚至授權訂定辦法亦可「事實上,授權訂一個辦法也是可以的,何況只有8條條文,可以直接訂在公民投票法裡面,希望大家能夠支持,謝謝。」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為保障及鼓勵參與公民投票、落實直接民權,應該實施公民投票的不在籍投票,因為多數勞工因工作、學生因就學無法返回戶籍地投票及偏遠地區投票成本高而影響投票意願「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多數勞工因為工作的關係,學生由於就學的因素,所以沒有辦法返回戶籍地投票,或者是因為地處偏遠,需要更多的金錢成本,因此影響了投票的意願。為了保障及鼓勵參與公民投票,確實應該落實直接民權,也就是實施不在籍投票。」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公民投票年齡從二十歲降低為十八歲後,更應該實施不在籍投票「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已經二讀,把公民投票的年齡從現行的20歲降低為18歲,這正是學生的年齡,更應該實施不在籍投票,何況這已是世界的潮流。」發言紀錄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12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大選,本席在上一屆就已經開始推動並提出實施不在籍投票的法案,公民投票乃是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以確保國民直接民權的行使。2003年公民投票法公布施行之後,總共啟動六次公民投票,2004年3月20日針對第一案的投票率為45.17%,針對第二案的投票率為45.12%;2008年1月12日針對第一案的投票率為26.34%,針對第二案的投票率為26.08%;2008年3月22日針對第一案的投票率為35.82%,針對第二案的投票率為35.74%,可見投票率都非常低,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多數勞工因為工作的關係,學生由於就學的因素,所以沒有辦法返回戶籍地投票,或者是因為地處偏遠,需要更多的金錢成本,因此影響了投票的意願。為了保障及鼓勵參與公民投票,確實應該落實直接民權,也就是實施不在籍投票。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已經二讀,把公民投票的年齡從現行的20歲降低為18歲,這正是學生的年齡,更應該實施不在籍投票,何況這已是世界的潮流。
至於實施不在籍投票到底要不要另以法律定之,國民黨提出的只有8條,直接放在公民投票法就可以立即實施,不需要另外立一個法律。公民投票的不在籍投票是不是一定要以法律定之?事實上,授權訂一個辦法也是可以的,何況只有8條條文,可以直接訂在公民投票法裡面,希望大家能夠支持,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天財Sra Kacaw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