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麗蟬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支持陳怡潔委員凍結黨產會一般行政預算的提案,認為有些細節必須釐清。「我支持陳委員怡潔的提案,因為我覺得,有些細節必須釐清,所以我支持陳委員的提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黨產會業務費執行率偏低僅64.51%,明年度業務費卻還要增加經費「以整個執行率來講,業務費的執行率還是偏低,是64.51%,既然是偏低,為什麼明年度的業務費又要增加經費呢?」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黨產會人力不足時應多聘重要專業人員並調整相關人力,而不是以訓練方式彌補,質疑幾個小時的訓練無法補足財會專業「如果黨產會的人力不足,就應該多聘一些你覺得很重要的專業人員,所以你應該調整相關人力,而不是採用訓練的方式來彌補,難道他們接受幾個小時的訓練就可以補足財會方面的專業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黨產會兼任委員或副主委上政論節目時掛出頭銜即代表黨產會發言,不能僅以個人言論自由看待,主委應釐清其中立性「因為上政論節目時,掛的是黨產會兼任委員或副主委,這是代表黨產會發言,你們中立性是什麼?應該不只有言論自由而已,主委要去釐清清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黨產會根本不嚴謹,只是對國民黨嚴謹而已「那代表你們黨產會根本不嚴謹,只是對國民黨嚴謹而已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黨產會應訂定規範約束委員言行,而不是等別人檢舉或投訴,主委應有中立性的概念「我們應該訂定規範,而不是等別人檢舉或投訴。因此我認為主委應該要有中立性的概念」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黨產會尚未完成認定,為何黨產會委員可以在政論節目中先行對外公開「既然你們還沒有完成認定,為何黨產會委員可以在政論節目中先行對外公開?」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麗蟬

    請教林主委,黨產會的委員除了不能參與政黨活動之外,可以參與政論節目去批判某些政黨嗎?還是在黨產會調查的過程中,就可以在政論節目上批判某些政黨?單一性的批判某些政黨,這樣的行為對黨產會的委員而言是適當的嗎?

  2. 林主任委員正

    我自己不參加政論節目。

  3. 林委員麗蟬

    你們兼任或聘任的委員裡面,有哪些委員常上政論節目嗎?

  4. 林主任委員正

    我沒有很注意,但是……

  5. 林委員麗蟬

    不行不注意,你是主任委員,你怎麼可以不注意?那是你們聘任的委員,你都不注意,那代表你們黨產會根本不嚴謹,只是對國民黨嚴謹而已嗎?

  6. 林主任委員正

    我可以做說明嗎?

  7. 林委員麗蟬

    可以,你告訴我哪些委員有上政論節目。

  8. 林主任委員正

    我不清楚哪一位委員會特別上政論節目。

  9. 林委員麗蟬

    我問副主委好了,副主委比較資深,哪些委員有上政論節目?

  10. 林主任委員正

    請讓我把話說完……

  11. 林委員麗蟬

    我只要你答復本席的問題,我不需要你……

  12. 林主任委員正

    我們的態度很簡單,我們就是按照法律來,他們沒有參加政黨活動,如果上政論節目,那是他的言論自由。

  13. 林委員麗蟬

    那公正性呢?

  14. 林主任委員正

    那是他的言論自由,他自己要為個人的言論負責。

  15. 林委員麗蟬

    所以,未來所有相關的委員都可以上任何的政論節目?

  16. 林主任委員正

    沒有任何一個法律禁止上政論節目。

  17. 林委員麗蟬

    可是委員在調查當中,還是……

  18. 林主任委員正

    我們禁止上政論節目才是新聞耶!

  19. 林委員麗蟬

    我沒有說禁止,我是說考量公正性啦!

  20. 林主任委員正

    提及公正性,當然每個委員要自我要求。

  21. 林委員麗蟬

    我請教副主委好了。

  22. 主席

    請施副主委說明。

  23. 施副主任委員錦芳

    我個人有上過政論節目,我想政論節目在談話的過程裡面,有涉及到……

  24. 林委員麗蟬

    您在節目裡面有保持中立性嗎?

  25. 施副主任委員錦芳

    基本上,雖然經驗不多,不過我們上這樣的節目,只是將我們一些工作的內容透過媒體做宣導。

  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 陳委員怡潔

    你不能說言論自由……

  28. 林委員麗蟬

    這不是言論自由的問題,上節目後,掛的抬頭不是委員自己本人……

  29. 林主任委員正

    黨產會是委員會制……

  30. 林委員麗蟬

    讓我說完,因為上政論節目時,掛的是黨產會兼任委員或副主委,這是代表黨產會發言,你們中立性是什麼?應該不只有言論自由而已,主委要去釐清清楚。這些都有掛抬頭的,不僅是個人言論自由而已。

  31. 主席

    請Kolas Yotaka委員發言。

  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3. 林主任委員正

    很簡單的問題,每個個體都享有言論自由,包括在座的各位,所以我們的委員在外界發表什麼言論,要自己負起責任,如果真的有違反法律程度,我們依法是可以處理的,我只能這樣說明。如果你要問我說是否以後一定不會的話,我就沒有辦法回答了。

  34. 林委員麗蟬

    剛才我們包括陳委員也提出,我們應該訂定規範,而不是等別人檢舉或投訴。因此我認為主委應該要有中立性的概念,今天我們提出這件事,表示不是沒有這件事,包括副主委剛才也說她有上過政論節目,某些時候抬頭打出來就代表這個團體或是委員會,我認為你應該說明具體性部分。我知道法律就是讓懂法的人解釋!但我認為很多事情不是只有這樣,因為我們提出疑問,表示這裡是有疑問、有問題的,並不是只回歸法律而已,而且我們也知道在法律所匡定的部分,是你們說了算。

  35. Kolas Yotaka委員

    昨天李明哲在中國被判刑5年,就是因為那個國家沒有言論自由,我們這裡不是中國,因此我想再請問主委,兼任委員是不是享有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的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

  36. 林主任委員正

    我還是兩點意見:第一,每個人都享有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當然包含兼任委員在內;第二,如果他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我們就會依照法律規定處置,該討論就討論,該處置就處置。

  37. 林委員麗蟬

    如何認定他的言論有沒有違背法律?

  38. 林主任委員正

    具體情事發生時,我們會再處置。

  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0. 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41. 林委員麗蟬

    以整個執行率來講,業務費的執行率還是偏低,是64.51%,既然是偏低,為什麼明年度的業務費又要增加經費呢?你說總經費減少,到底是減少哪個部分?為什麼今年的業務費執行率低,明年又要增加呢?

  42. 林主任委員正

    第1目的業務費,今年編列預算980萬元,明年度也就是我們現在審的預算是編列706萬元,在資料裡面看得到,我們已經減列280萬元。

  43. 林委員麗蟬

    可是我看你們剛才給我們的這張資料,這項預算是增加的。

  44. 林主任委員正

    沒有啊!

  45. 主席

    一般行政是減少的。

  46. 林委員麗蟬

    還是預算排列符號或排列的問題?我看起來是增加的。

  47. 李主計員素惠

    這張表是列出截至目前為止的執行數,並且與明年預算數做比較。若純粹就預算而言,誠如本會主委所說明的,實際上已經減列了。

  48. 主席

    一般行政項目預算數是少了850萬2,000元。107年度的預算數從106年度的4,046萬3,000元縮減為3,196萬1,000元,所以行政單位已經自行刪減850萬元。

  49. 林委員麗蟬

    好。

  50. 主席

    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剛才陳委員怡潔建議凍結。

  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2. 主席

    還有沒有其他委員有意見?洪委員希望照列吧?堅持嗎?在報告部分,我想是可以請黨產會做個說明,就是以書面報告說明清楚這樣的進用方式,以及未來有沒有檢討空間,這些可以請他們提。但是就預算來說,黨產會針對一般行政的預算確實已經比今年刪減了850萬元,坦白講,也自行刪減滿多的,各位委員能不能同意洪委員的建議,讓預算照列,但還是請黨產會向我們提出書面報告?

  53. 林委員麗蟬

    我支持陳委員怡潔的提案,因為我覺得,有些細節必須釐清,所以我支持陳委員的提案。

  54. 主席

    有委員希望照列,也有委員希望凍結。

  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6. 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57. 林委員麗蟬

    主委說,很多研究員或委員手邊或許有很多案件要處理,而我要請教的是,針對財務與管理,我們現在看到2位借調人員,一位來自財政部,一位是從金管會調查局前來支援。既然有他們兩位,那相關專業事務應該就是由他們調查吧!至於其他委員,也應該聘任專業人員或是各領域的先進來從事這些工作,畢竟這不是基礎性的工作,而是像您說的,必須完成任務,也許在您的心裡,查完國民黨就算完成任務了,別的政黨就不用處理,我不知道,我只是要了解你們的訓練過程到底如何。照你剛才講的,黨產會可能原本缺乏財經專業人才,但你不是已經請了這些有財經專業的人,可以負責他們的專業領域嗎?

  58. 林主任委員正

    在本會上班的一共只有24人,但是需要調查的很多,光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中投公司的資產有二、三百億元。

  59. 林委員麗蟬

    那你們查過民進黨嗎?他們有財產嗎?

  60. 林主任委員正

    有,他們都來申報了。

  61. 林委員麗蟬

    民進黨有多少附隨組織、資產又有多少億元?你剛才可以很清楚地講出國民黨有多少附隨組織、資產又有多少億元,那我也要問你,民進黨……

  62. 林主任委員正

    我剛才說明過,他們已經來申報了。

  63. 林委員麗蟬

    你聽我問完嘛!你說民進黨統統申報了,那我要問的是,民進黨有多少附隨組織、資產又有多少億元,你可以說明嗎?

  64. 林主任委員正

    我們除了認定附隨組織之外,後續還要認定有不當取得的財產,才能予以處分。

  65. 林委員麗蟬

    所以我現在才要問您嘛!您不是說已經查了,那各黨派到底情況如何?因為您可以很明確地說出國民黨有多少,所以我要問,你們對每一個政黨到底查到多少,又有多少個基金會、資產有多少億元,你可以向委員一一說明嗎?

  66. 林主任委員正

    我能不能先回答……

  67. 林委員麗蟬

    你先回答我問的問題就好。

  68. 林主任委員正

    您剛開始問的問題應該是針對專業部分,所以我要先回答這個問題。

  69. 林委員麗蟬

    好,可以兩個問題一起回答。

  70. 林主任委員正

    關於專業問題,由於本會只有24人,所以如同我剛才的說明,理由很簡單,就是因為我們調查的對象規模都很大,以國民黨的其中一個附隨組織──中投公司而言,就有二百多億元資產。而我們希望本會做出的所有處分都夠專業,盡量減少可能的錯誤或瑕疵,因此,我們只編列需要有專業訓練的費用,希望能夠普遍讓我們所有的處分都能夠周延,況且這才編列30萬元……

  71. 林委員麗蟬

    既然主委認為整體訓練經費的需求較大,難道黨產會不能多聘一些財會人員嗎?

  72. 主席

    林委員,我方才已經說過了,畢竟現今本委員會人員就是這麼少……

  73. 林委員麗蟬

    你們需要進用這麼多的法律人員嗎?

  74. 林主任委員正

    黨產會只是一個24人的單位。

  75. 林委員麗蟬

    那你也不尊重財會人員,所以你聘任的大多都是法律人員,你們要訓練他們具有財會專業……

  76. 林主任委員正

    我們就是太尊重了,所以我們希望……

  77. 林委員麗蟬

    沒有!你們要尊重專業,而不是如你所說的,這才編列30萬元而已,你們編列這30萬元經費足夠訓練財會這部分嗎?

  78. 林主任委員正

    委員希望我們編列多一點的經費嗎?

  79. 林委員麗蟬

    這不是我希不希望的問題,而是我希望你們人員配置上能夠多分配一些的財會人員。主委,不管你對我們的回應,或者是你的態度,我必須再次表達,我對於你的回應很不滿!

  80. 再者,主委方才提及,黨產會只有24人,卻要負責相當多的業務。方才你很明確的告訴我,國民黨有多少的金額,請教林主委,黨產會查到現在,到底有多少的政黨設有附隨組織,其附隨組織擁有多少錢?這點能否請你向我們做說明?

  81. 林主任委員正

    我們現在認定政黨的附隨組織……

  82. 林委員麗蟬

    難道其他的政黨都沒有嗎?

  83. 林主任委員正

    我們在正調查當中,而且各政黨都來向我們申報……

  84. 林委員麗蟬

    你能不能向我們說明調查的結果如何?

  85. 林主任委員正

    針對我們正在調查的內容,目前還暫時不便公布。

  86. 林委員麗蟬

    但你剛剛為何可以公布國民黨的其他附隨組織?

  87. 林主任委員正

    我們已經認定國民黨的附隨組織為中投與欣裕台,所以我就可以公開說明。至於尚未認定的政黨附隨組織部分,我們當然就不方便公開。

  88. 林委員麗蟬

    既然你們還沒有完成認定,為何黨產會委員可以在政論節目中先行對外公開?

  89. 林主任委員正

    請委員指明到底是什麼問題、是哪一位委員這麼說?

  90. 林委員麗蟬

    沒關係!我要講的是,我比較期待的黨產會要具有功能性,畢竟內政委員會的委員要管的不只有黨產會而已,我們要管的業務非常繁多,所以請主委針對我們委員所提出的疑問進行說明,包括你剛剛提及黨產會的人力不足問題,以致於你們只能查到這裡而已,此其一。第二,我們回歸訓練費的問題,如果黨產會的人力不足,就應該多聘一些你覺得很重要的專業人員,所以你應該調整相關人力,而不是採用訓練的方式來彌補,難道他們接受幾個小時的訓練就可以補足財會方面的專業嗎?第三,我並非建議再增列黨產會的訓練經費,而是現今臺灣整體經濟並不是很好,大家繳稅都繳得「哀哀叫」!所以我不是希望你多編列一些訓練經費,而是希望你要思考現行24名人力該如何調整。

  91. 主席

    謝謝林委員麗蟬。我看到有些部分提出凍結與刪減案,請問還有沒有其他委員對本案有意見?

  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3. 主席

    顯然大家的看法不一致,還是我們現在就進行表決?

  94. 林委員麗蟬

    依照主席的說法,黨產會的預算要進行表決?

  95. 主席

    如果大家的意見不一致的話,我們……

  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7. 陳委員其邁

    (在席位上)好,我們沒有異議。

  98. 林委員麗蟬

    (在席位上)有異議。

  99. 陳委員其邁

    (在席位上)我們沒有異議。

  1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1. 主席

    現在我們逐案表決。請問各位,對第1案林委員麗蟬的提案有沒有什麼意見?

  102. 林委員麗蟬

    (在席位上)有。

  103. 姚委員文智

    (在席位上)表決!

  1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5. 主席

    前面開頭修正為「社會團體依法向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者」,後面文字一樣。是不是就照司法院意見通過?

  106. 林委員麗蟬

    可否說明一下舊的與新的差異性在哪裡?如果新的法比較優於團體的,是否有些團體在還沒到期之前就直接改成新的?你懂我的意思嗎?新的和舊的概念是什麼?它的差異性在哪?如果新法過了,我覺得舊的管制性比較大或限制比較大,我要改成新的,它的差異性在哪裡?

  107. 陳主任茂春

    現在要辦理解散或章程變更,按照民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解散要全體社員的三分之二同意,門檻比較高,修法以後門檻就降低了。章程的變更也是一樣,如果有法人登記的團體,現在的規範是二分之一出席、出席四分之三的同意,才可以進行章程變更。按照修正後的規定,也是比較放寬,新的就二分之一及三分之二。

  108. 林委員麗蟬

    如果它是舊的法人,我們這部法通過以後,它也不用經過變更或提出,就是自動生效的概念?

  109. 陳主任茂春

    按照中央法規標準法就是從新,將來它去辦理的話就是……

  110. 林委員麗蟬

    因為它的章程可能就按照你講的中央法規,可是新的和舊的章程不一樣,這部分需要去修正?還是法律通過就可以適用了?

  111. 主席

    司法院和法務部都有補充意見。

  112. 管法官靜怡

    …是用二分之一、三分之二的特別決議,就不需要回到四分之三或全體社員。如果是舊的,已經辦完法人登記的社會團體的話,因為章程原則上是自主的,所以已經登記好的章程就按照登記好的章程,如果現在覺得要用新法,要先去變更章程以後,再來辦變更登記,法院不會主動幫你適用新法,也就是章程要自己處理,處理完之後,如果你覺得還是需要跟法院辦變更登記,因為有些法人變更不見得會辦登記,如果你覺得有必要辦變更登記,就是要重來。

  113. 林委員麗蟬

    我知道啊!因為你們變更登記很麻煩,這個我很清楚,所以我才要問整個法改完之後,全臺灣大概有多少個社團,他們不用去改嗎?

  114. 主席

    剛聽起來是舊的不會動,如果想動的就去修改章程,是這樣嗎?

  1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6. 陳副主任志章

    …經完成法人登記,它不會再去異動這一塊,一般會去變動的法人登記,最主要就是財產那一塊會去做登記,或者負責人的變更。所以這一塊,一般如果它已經完成法人登記,它不會再去做異動。剛才講的那個是不會影響,我們現在已經特別排除了,要不然也是要降低這個門檻,一般的決議就可以讓團體通過,就像我們修憲一樣,要達到四分之三,其實那個門檻是非常高的,徒增團體的困擾。我們一直要求是鬆綁,所以才會變成是三分之二這樣的規範。

  117. 林委員麗蟬

    剛剛司法院談的,我們有特別到可以去排除民法這個部分……

  118. 陳主任茂春

    這已經排除了。第四項剛剛就已經……

  119. 林委員麗蟬

    我知道。司法院的意見是?

  120. 陳副主任志章

    最好不要。

  121. 林委員麗蟬

    最好不要?

  122. 主席

    因為看來這樣是會對團體有更大的鬆綁,不會被綁得那麼緊。

  1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4. 曾委員銘宗

    OK啦!

  125. 林委員麗蟬

    就按照人團法現行法第三十三條。

  126. 主席

    給大家看一下。

  1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8. 陳副主任志章

    以看護來講,因為我們是高齡化社會,長期照顧這個領域非常多,所以它可能有看護的公司、看護的合作社、看護的協會,只是它的利潤不再做分配而已。

  129. 林委員麗蟬

    就是它的盈餘不會再做後續分配的概念嘛!

  130. 陳副主任志章

    對,沒有錯。

  131. 林委員麗蟬

    因為我們也知道現在台灣大部分的委外還是有非常多外包的福利機構,不論是在照顧或其他方面都非常多,我們現在想像得到的或許非常多。所以剛才你講的應該是它的結果不以營利為目的,就是都不分配。

  132. 陳副主任志章

    因為現在政府的能量越來越少,像是小而美、小而能,所以很多是希望能夠outreach service,能夠委託讓民間去做。

  133. 林委員麗蟬

    我知道啊!政府就是福利外包了。

  134. 陳副主任志章

    對,委外經營。

  1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6. 曾委員銘宗

    因為現在人民團體法已經有了,你以為它經營事業,好像外觀是很不好,可是因為有一些社會團體要延續,它必須要有一些收入,務必會有經營一些它的相關業務,它的那個業務就是事業費,它也不以盈餘為目的,但是要讓它有收入不斷進來,才有辦法維持這個社會團體的永續經營,而且現行人民團體法也已經有了。

  137. 林委員麗蟬

    我想請問一下,有標出這個事業費,它或許盈餘不分配,可是它也要繳稅,所以才要用事業費的概念,有差異性是在繳稅這一塊,是不是?

  138. 主席

    不然這條就再保留一下好了,我們到後面再來處理。

  1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0. 主席

    請內政部就差異性問題向陳委員說明。

  141. 林委員麗蟬

    在說明之前,我想請教內政部,條文之下列了很多團體,如果我們考慮明列進去,但是因為團體有百百種,不知道……

  142. 陳委員曼麗

    這部分我同意拿掉,就是不正面表列……

  143. 林委員麗蟬

    因為團體真的很多,萬一沒有列在裡面,要怎麼辦?

  144. 陳主任茂春

    我覺得還是應該在公益信託法中規定比較好,而且按照目前信託法規定,公益信託的設立以及受託人等等,都要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如果我們在這邊突然訂一個這樣的規定,會變得很奇怪,一定會產生扞格,將來也有可能走不通。就像剛才財政部講的,相關監督機制都還沒有,所以我建議既然公益信託法已經付委,應該在那邊提案,從根源來檢討比較好。

  1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6. 陳委員曼麗

    但你們這裡是「並得處罰至改善」,包含罰款與改善。

  147. 林委員麗蟬

    我覺得院版對這些團體是比較有空間,無論是先讓它有改善……

  148. 陳主任茂春

    對。

  1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0. 陳委員曼麗

    所以即便是單一國家,在我們臺灣也是OK?

  151. 林委員麗蟬

    其實這個NGO只要跨國就叫做NGO,在國內叫做NPO,即非營利組織與非政府組織的概念。

  152. 陳主任茂春

    對,然後第二項的工作權等……

  153. 林委員麗蟬

    內政部,沒有錯吧?

  154. 陳主任茂春

    沒有錯。

  155. 林委員麗蟬

    只要它跨到我們這邊,就叫做NGO;在國內就叫NPO,沒錯吧?

  156. 陳主任茂春

    對,跨國……

  157. 林委員麗蟬

    只要跨國就叫NGO,即非政府組織,而非營利組織在國內就是叫NPO,沒錯嘛!

  158. 陳主任茂春

    對,第二項中的聘僱、工作權等等,應該是視就服法、移民法本身如何規範就怎麼做,應該都會有吧?所以好像我們管會務的人去訂定你可以去聘僱他們的規定,這很奇怪,體例上……

  1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0. 陳主任茂春

    那不行啦,因為是辦事處……

  161. 林委員麗蟬

    如果外國人來臺灣成立……

  162. 陳主任茂春

    以香港樂施會為例,它在香港有成立,我們就准它在臺灣設辦事處。

  1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4. 陳委員曼麗

    所以我們不可能是一個國際組織第一個在臺灣設的點,但可以是第二個,是這個意思?即它不能是第一個點就設在臺灣?

  165. 林委員麗蟬

    那就變成我們臺灣的團體啦!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麗蟬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