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當時民進黨應該有更大的心胸,讓不同意見的人進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並有表達的機會「其實當時民進黨應該有更大的心胸,讓不同意見的人進來,也讓他們有表達的機會。」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聘僱人員比例過高,認為其他部會不會發生這種情況「為什麼聘僱比例這麼高?其他部會不會發生這種情況?」發言紀錄
- 曾委員銘宗
我的第6案是有關「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約聘僱人員待遇」的部分,原來編了1,389萬6,000元,基本上,編制員額有19人,其中一個是職員,其他則是聘用人員,為什麼聘僱比例這麼高?其他部會不會發生這種情況?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林主委說明。
- 林主任委員正
這是在立法完成之後,整個組織開始編裝時的安排,我們的人員主要都是由其他機關借調,幾乎沒有編制員額,剩下用人的彈性給我們,就是現在大家看到的約聘人員人數,目前的安排是這樣。
- 黃委員昭順
你們用了幾個約聘人員?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吳委員琪銘
針對黨產會,他們也減列了總經費,本來是5,000多萬元,現在減列到4,000多萬元。剛才主委也報告了,執行率已經提升了,4000多萬元真的比一個很小的科室經費還少,所以我還是支持,因為總是要讓黨產會做出成績吧!
-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 曾委員銘宗
有關名單,剛剛施副主委說他是聘用,他不會是聘用,因為他是政務官。但我現在的疑問在於,有兩位專任委員是聘用,他們聘用的程序可能是主委簽陳院長或是總統指派,他是院長同意嘛!這兩位專業委員也算是聘用嗎?所以副主委不是政務官嘍?特任與政務官是兩碼事,部會首長是特任。比如每個部會都有常任及政務次長,副主委在不當黨產委員會是以事務官任職嗎?
- 施副主任委員錦芳
我目前是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院裡面派的,派令是這樣。
- 曾委員銘宗
所以是聘用?
- 施副主任委員錦芳
是。
- 曾委員銘宗
所以你也不是政務官?
- 施副主任委員錦芳
我不是政務官。
- 曾委員銘宗
那你是事務官?
- 施副主任委員錦芳
我曾經是事務官。
- 曾委員銘宗
現在部會的首長是特任官,政次是政務官,常任以下都是事務官,既然你不是政務官,你就是事務官。
- 施副主任委員錦芳
我曾經是事務官,現在不是。
- 曾委員銘宗
你現在還是事務官。
- 施副主任委員錦芳
現在這個職務不是事務官。
- 曾委員銘宗
聘用人員是事務官。假設你不是政務官,你就是常務,即常任文官,常任文官有一種是約聘僱,另一種是具考試銓敘資格,所以你是事務官。
- 主席
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姚委員文智
不管主張中立性或者專業性,它已經表現在不當黨產委員會的組織法裡面,包括對各政黨的席次有相當的限制,那就是我們把所謂的中立性化成為規範,現在已經在進行了。我同意陳其邁委員剛剛說的,我們當然可以理解國民黨可能有這些質疑,但是我覺得不要無限上綱到這樣的地步。事實上從顧立雄主委到現在的林正主委,林正主委現在不是民進黨黨籍嘛!他過去長期致力於司法改革,以他在社會團體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形象得到民進黨政府的特聘擔任黨產會主委,它本來就是政治任命啊!民進黨任命了一個無黨籍的主委,甚至如果大家要扯他的父親,過去他父親是國民黨籍的,不是嗎?
另外,我也覺得大家不要把花亦芬跟花敬群的姊弟關係視為政黨的關係,其實花亦芬教授有他的專業,其實他們兩個人的政黨性格都很低,花敬群擔任內政部政務次長的也是因為他的專業,大家在內政委員會那麼清楚,為什麼要這樣談呢?大家應該看的是現狀是否符合法律所規範的比例。大家再講過去有什麼意思呢?那楊偉中是藍的還是綠的?坦白講連立堅後來加入民進黨,可是過去他也是吳敦義的律師啊!那到底要怎麼談?現在能談的就是客觀的條件,包括他的黨籍如何、是否符合法律規範等等,其他的本來就是政治運作的一環嘛!是不是我們大家不要這樣談事情,好不好?
- 曾委員銘宗
在座的每一位委員都有權利表達他的意見,我也尊重姚委員的意見,但是相關的同仁提出質疑就說這是無限上綱,基本上在內政委員會大家應該互相尊重,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我想問你一個問題,這些委員裡面有沒有任何一個國民黨黨籍的?沒有,這是事實。其實當時民進黨應該有更大的心胸,讓不同意見的人進來,也讓他們有表達的機會。第三點,我要問的是這些聘用研究員裡面,有多少位是顧立雄委員任立委時的國會助理轉任的?顧立雄委員轉任黨產會主委當時帶了多少位過去,可不可以說明一下?很多位都是當時他在立法院的助理,隨同他轉任黨產會的聘用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到底有多少位?這一點總可以讓我們了解吧!謝謝。
- 主席
關於這一點,不當黨產委員會有辦法說明嗎?
- 李人事管理員威震
跟委員報告,我們的聘用人員並沒有什麼帶不帶過去的問題,因為我們都是經過……
- 曾委員銘宗
不是,我講的是他的資歷嘛!你是兼任的人事人員,你要客觀一點。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他有履歷表嘛!
- 曾委員銘宗
對啊!
- 主席
他盡他所能講的就講,我們也不要為難他,就看他所了解的狀況。
- 曾委員銘宗
看看檔案有沒有,有就調出來,回去看履歷表就好啦!
- 主席
也跟各位委員說明一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任期四年,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同條第三項規定「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同法第二十條也規定「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建議各位委員,我們是不是就盡量在法令的規定下……
- 曾委員銘宗
這個沒有問題啦!這個條文不用再唸一次。
李先生,不然你回去把履歷表拿來給我們看,可以吧?可不可以?
- 陳委員其邁
曾銘宗委員的建議也不錯啦!下次聘兩位國民黨籍的人來當黨產會的委員試試看,看看他們會不會比較知道國民黨內部的財產,所以假如他們願意提供國民黨內部的資訊,讓我們更了解國民黨財產的來龍去脈,他願意當黨產會的委員,這個要鼓勵啊!試試看啦!
- 施副主任委員錦芳
跟各位委員說明一下,本會15位聘用人員裡面,有3位過去曾經是顧主委在立法院的助理。
- 黃委員昭順
哪3位?
- 施副主任委員錦芳
唐小姐、朱小姐,還有黃小姐。
- 曾委員銘宗
哪位朱小姐?
- 施副主任委員錦芳
朱琬琳小姐。
- 曾委員銘宗
還有一個?
- 施副主任委員錦芳
還有黃郁芬。
- 林委員麗蟬
請教林主委,黨產會的委員除了不能參與政黨活動之外,可以參與政論節目去批判某些政黨嗎?還是在黨產會調查的過程中,就可以在政論節目上批判某些政黨?單一性的批判某些政黨,這樣的行為對黨產會的委員而言是適當的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李人事管理員威震
報告委員,剛才已經說明,所有的執行都在行政院核定的範圍內執行,而且進用時都以最低薪資起薪,應該都符合相關的規定。
-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 曾委員銘宗
關於兼任委員部分,你們是每個月開會嗎?
- 林主任委員正
每個月開會2次。
- 曾委員銘宗
是不是能夠說明兼任委員從105年8月底、9月1日聘任後出席的情形?都很高是不是?
- 林主任委員正
是。
- 主席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針對第五章章名,請內政部說明。
- 陳副主任志章
這次修正社團法最主要的目的在於培力,給團體更多租稅及土地等方面的優惠,這裡的章名「促進」就是促進團體發展的意思。
- 曾委員銘宗
過去的章名也是這樣訂的嗎?只有「促進」兩個字,到底是促進什麼?請問第二章章名為何?
- 陳副主任志章
登記。
- 主席
本法的章名都是兩個字,此處的「促進」就是促進團體的發展,若各位委員沒有異議,第五章章名照案通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現在處理第三十二條。是否亦將剛才的規定列入?請內政部說明。
- 陳主任茂春
本條規定是原則上全部公開,如果社團的經費來源並非來自捐款或其他,僅為入會費、常年會費且年度收入決算數或資產總額未達公告一定金額,就可以不公開,至於這個一定金額是多少,我們會在會後召集相關團體討論該定為多少。
- 曾委員銘宗
本條會不會涉及第二十四條,將事業費納入?
- 陳主任茂春
現在是指單純只有入會費和常年會費的狀況。
- 曾委員銘宗
會不會和第二十四條連動?兩者沒有關係?就算第二十四條將事業費納入也沒有影響?
- 陳主任茂春
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也是「其他收入」,此處僅指單純的入會費、常年會費,不會將事業費納入。
- 主席
本條照本席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主任茂春
建議還是保留,因為雖然我們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是按照一般國際公約慣例,我覺得我們還是要有一個法,以遵從國際社會的秩序,這樣會比較好,也就是公約國內法化。
- 主席
如果不定在本法內,你們還是可以做嗎?
- 曾委員銘宗
定了也沒關係,表示我們遵守國際公約。
- 主席
如果尤委員沒有意見,本條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十九條。請問各位,對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主任茂春
我們顧慮的也是這個,以後是不是每一個活動都來問到底是不是公益,那就很麻煩了。
- 張委員宏陸
因為實際上運作有很多社團會有這樣的情況,到時候會很複雜、會亂掉。
- 曾委員銘宗
基本上,我希望它回到民法,民法就講「公益」,第一,體例會一致。第二,如果區分營利、非營利,現在連公司都有非營利為目的,現在的界線已經慢慢模糊化,剛剛講到社企,現在有些公司不完全以營利為目的,你知道嗎?所以我覺得還是回到民法,就以「公益」為目的可能更清楚,也比較不會有其他後遺症。
- 主席
看來幾位委員比較傾向採用「公益」,差異其實沒有很大。
- 尤委員美女
現在大家擔心的是「公益」的定義是什麼,因為裡面都沒有公益的定義,剛剛講的是說你可以是個漫天蓋地的,連聯誼性質的都叫做公益,只要我們幾個人在一起就叫做公益,然後就可以享有節稅,是這樣嗎?還是說節稅仍然要回到稅法裡面,你真的是做公益,而不是說今天只要登記就算公益。
- 主席
就我的理解,現在的走向傾向寬鬆認定。
- 陳主任茂春
公益的定義非常寬,像公益勸募條例就有定義,公益勸募條例第二條就規定公益指的是不確定多數人的利益,這是有定義的,也是可以參考。
- 曾委員銘宗
假設用營利、非營利區分,其實一樣會面臨相同問題,什麼叫營利?什麼叫非營利?其實碰到相同的問題,你也要定義啊!
- 尤委員美女
營利和營業不一樣,我今天有交易、有收入,可是我這放在社團不能分配,所以我們後面有講,你不能分配盈餘、分配孳息,因為它是為這個社團而存在,不是為個人。如果我今天是以賺錢為目的,把所賺的錢全部分到所有的社員,或者分到所有理監事的口袋裡面,那就是以營利為目的。例如勵馨基金會,雖然它是基金會,不是社團,如果今天一個社團為了讓社團有收入而去賣一些東西來增加收入,我覺得這沒有什麼不可以,但是它錢不會到個人的口袋裡面,仍是為了這個社團,而這個社團做的事情仍在其宗旨目的之上。
- 曾委員銘宗
很難分,舉例來講,信用合作社你說營利還不營利?它有分配給會員喔!
- 尤委員美女
合作社應該不會在這裡面。
- 曾委員銘宗
我只是舉個例子。
- 尤委員美女
今天用「公益」,那合作社算不算公益?它應該是為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 陳副主任志章
我站在內政部的立場補充一下,這在國外學術上稱為第三部門,第一部門是政府,如果講非營利的話,會不會包括政府單位也很容易被誤解,所以才會講第三部門,大概就是用公益來涵括非營利為目的,因為寫非營利可能容易變成營業行為或賺錢為目的的想像,所以內政部的首選就是維持行政院版的「公益」,如果真的不行,再加「非營利」,但是就如委員所講的很容易混淆,出發點是很善良的,是慈善的方向,所以公益的範圍是比較寬廣。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主任茂春
我們就……
- 主席
採尤美女委員的版本意見嗎?大家有沒有其他意見?
- 曾委員銘宗
我們希望把事業費納進去,其實納進去也沒有關係,因為有一些會有事業的收入,如果不放進去,你們會用其他收入來解釋它嘛!
- 陳主任茂春
其實都已經含括了。
- 曾委員銘宗
既然含括了,那就把它寫進去,好不好?沒有影響就把它寫進去。
- 陳主任茂春
如果這樣,那麼我們是不是就照原來第三十三條,還可以寫好幾樣。
- 主席
第三十三條是怎樣的?
- 陳主任茂春
包括事業費、會員捐款、委託收益、基金及其孳息以及其他收入。
- 曾委員銘宗
OK啦!
- 林委員麗蟬
就按照人團法現行法第三十三條。
- 主席
給大家看一下。
- 曾委員銘宗
這樣反而清楚,否則到時候還要解釋其他收入。
- 主席
請問各位委員,還有沒有其他意見?就是原來的第三十三條的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會員捐款、委託收益、基金及其孳息以及其他收入。
- 尤委員美女
事業費是表示社會團體可以經營事業?不然事業費是什麼?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好,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
- 尤委員美女
我是覺得事業費不用,因為反正其他收入也是包括在裡面,如果把事業費特別標出來就好像是講社會團體可以經營事業,可是事實上好像又並非如此。
- 曾委員銘宗
因為現在人民團體法已經有了,你以為它經營事業,好像外觀是很不好,可是因為有一些社會團體要延續,它必須要有一些收入,務必會有經營一些它的相關業務,它的那個業務就是事業費,它也不以盈餘為目的,但是要讓它有收入不斷進來,才有辦法維持這個社會團體的永續經營,而且現行人民團體法也已經有了。
- 林委員麗蟬
我想請問一下,有標出這個事業費,它或許盈餘不分配,可是它也要繳稅,所以才要用事業費的概念,有差異性是在繳稅這一塊,是不是?
- 主席
不然這條就再保留一下好了,我們到後面再來處理。
- 曾委員銘宗
不堅持。
- 主席
不堅持的話,我們就照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這樣來列。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這樣列。
處理第二十五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處理第二十六條。
- 陳主任茂春
第二十六條我說明一下。之前與委員溝通的時候,委員原本對第一項的意見是「財務報告之編製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也對院版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有疑慮,所以我們建議把兩者都拿掉。有關財務報告之格式,其實在通過的第二十七條就已經有了。
- 曾委員銘宗
我贊成內政部的意見,因為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都以營利為目的,社會團體可沒有一般的公認會計原則,所以適用的結果會有後遺症。
- 陳主任茂春
第一項寫到「曆年制」後就加「。」。
- 主席
所以內政部對這一條的意見是不是把後面畫底線的部分拿掉?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第二十六條就照內政部的修正意見通過。
處理第二十八條。請問各位對「社會團體得依有關稅法之規定減免稅捐。」有無異議?
- 曾委員銘宗
這是空的,只具宣示性,也沒講要減什麼稅。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曾銘宗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