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芬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二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認為談工時彈性時必須要有配套,要明確討論在什麼狀況下可以有彈性,以及實施彈性後的相對補償,否則就是讓工人以身體健康與社會、家庭成本承擔彈性的代價。「因此我們在談彈性的時候,必須清楚的知道要有配套,什麼狀況下可以有彈性,這個一定要討論,還有就是實施彈性之後,相對的補償是什麼?否則就是讓工人用他的身體健康和社會、家庭成本來承擔彈性的代價。」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主張休息日出勤加班在考量中小企業經營成本的同時,彈性不能叫勞工全部買單,不能讓勞工上班還倒賠,至少要給半天的工資。「我們的意思是說,考量到中小企業的經營成本,但是這個彈性不能夠叫勞工全部買單,所以你不能叫勞工去上班還倒賠,所以至少要比照,給半天的工資!就是這樣子!」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討論第二十四條條文之前,我必須先澄清幾個概念,主要是因為某些立委同仁和社會有很多誤解,所以我必須在此先加以澄清。首先,大家都說一套西裝是無法適合給大家穿的,大家也說勞基法是從工廠法演變而來,所以它是無法一一適用的,今天我要告訴大家,一套西裝當然不能讓大家都穿得下,但勞動基準法的最低標準是什麼意思呢?它的意思是指勞工跟雇主之間在勞動關係上要怎麼約束,至少要約定一個最低標準來保障,勞工可以在勞動之後休息,明日再來上工,所以這樣的保障不只是保護勞工,它還保護雇主,讓勞工是休息完之後,有能力明日再回來上班的、是保有足夠勞動力的,所以它是一個最低的健康保護標準。請問各位,針對這種基本的健康人權,有哪一類的勞工說他們的健康人權比較高,又有哪一類勞工的健康人權是比較低的嗎?如果這是健康人權,而且是最低標準的健康人權,那它就是在討論每一個受僱者及上班族,凡是出賣體力、勞動力去獲取工資的人都應該獲得這種一律平等的人權。一個勞工的生命是什麼?他的生命及生活絕對不是只有上完班以後下班,也不是只有吃飯、睡覺,一個勞工的生命要活著,他賺錢及上班的意義在於他想要讓他的家人及生活可以維持,他可以擁有與家人在一起的生活。做為一個人的基本需求必須要有社會生活、家庭生活,所以他必須要有足夠的時間來維繫社會人的狀態,畢竟他還有家人、家庭及朋友,他還必須要休息。

  2. 這是工廠法的演變嗎?我實在不想講很多遍,1984年在美國的壓力之下,台灣訂定了勞基法,但不只是工業、製造業,1996年竟然還要納入服務業,在納入服務業的時候,就不要再講這是工廠法演變而來的勞基法,已經不是了!1996年為了服務業量身訂製了很多的彈性,包括4週變形工時在內,4週變形工時早就已經排除7休1了,4週變形工時早就已經是14休2了,另外還包括責任制,我們怎麼會沒有給服務業彈性呢?2000年的時候,工時改革將1週46小時改為雙週84小時,引起資方說沒有彈性,只要要增加資方的勞動力成本,他們就說沒有彈性,但當時我們還是給彈性了,我們給了什麼彈性大家知道嗎?我們給了2週變形工時,也給了8週變形工時,另外還把變形工時的同意權改變,也就是將法律規定必須經由過半數勞工同意的部分改變,改成現在只要勞資會議同意就可以了,這沒有彈性嗎?增加了那麼多,怎麼會沒有彈性呢?

  3. 這次修法時大家都在講要給彈性,什麼叫做彈性呢?本來景氣好壞的風險是由雇主承擔的,近30年來全球化之後,雇主把所有景氣的風險全部轉給勞工去承擔,所以會有派遣化、彈性化,說穿了就是把原本由老闆擔當的景氣風險變成由勞工去擔當,把它轉移到勞工身上,因此近20年來全球的勞工都被老闆以彈性之名遭到剝削。其實也不是不能沒有彈性,在此我要告訴大家幾個國際公約的規範,按照孫窮理先生的講法,彈性是為了企業營運的需要,但付出工時增加或者生活節奏改變成本的是工人,企業得到了彈性,付出改變生活節奏成本的卻是工人,因此我們在談彈性的時候,必須清楚的知道要有配套,什麼狀況下可以有彈性,這個一定要討論,還有就是實施彈性之後,相對的補償是什麼?否則就是讓工人用他的身體健康和社會、家庭成本來承擔彈性的代價。今天我們要告訴大家,IL公約在1921年通過,1923年生效的第14號公約第二條規定……

  4. 主席

    林淑芬委員,你的發言時間已經到了。

  5. 林委員淑芬

    凡公司企業或分支機關所僱用的全體職工每7日內應享有連續24小時的休息,這項公約在1923年所指的是製造業的工人沒有錯……

  6. 主席

    請林委員注意時間。

  7. 林委員淑芬

    但是到了1957年的106號公約將對於製造業的適用擴大到服務業、新聞業等,適用對象包括所有白領階級的受僱者。1957年的106號公約第六條提及「本公約適用所有人員,每工作7天就應該享有每周不少於24小時的連續休息。」,各位,這兩號公約並不是沒有例外規定,也就是說……

  8. 主席

    淑芬委員,請注意時間,謝謝。

  9. 林委員淑芬

    也就是說,它可以有彈性。連IL公約都承認可以有彈性,但是第4條、第5條是這樣寫的,第4條是:各會員國對人道或經濟給予特別考量,並徵詢有關勞資團體的意見後,得於第2條規定許可全部或一部之例外,停止或縮短休息時間,凡現行法律已有例外之規定,則無須徵詢勞資團體的意見。第5條是:會員國應盡其所能……

  10. 主席

    請注意時間。

  11. 林委員淑芬

    規定補償休息時間,以補償因第4條的停止或縮短休息而受的損失,但勞資協約或習俗已定有補償休息時間者除外。好,各位……

  12. 主席

    淑芬委員,請注意時間。

  13. 林委員淑芬

    我回到第二十四條。我講第二十四條……

  14. 主席

    淑芬委員,你的時間超過了喔!

  15. 林委員淑芬

    第二十四條本條條文。我的助理告訴我一個故事,所以我就聽懂了……

  16. 柯委員建銘

    (在台下)不必再講故事了!

  17. 黃委員昭順

    沒關係啦!

  18. 林委員為洲

    沒關係。

  19. 主席

    我主持會議,請注意後面還有好幾位委員要發言。

  20. 林委員淑芬

    他說,我們休息日來立法院加班,然後他請他的小孩給保母……

  21. 徐委員永明

    國民黨的委員可以講2個小時,民進黨委員不能講2個小時嗎?

  22. 林委員淑芬

    給保母的臨時托育費用不是以1個小時論的,……

  23. 主席

    請尊重主席主持會議……

  24. 林委員淑芬

    所以必須至少要給半個小時。我們的意思是說,考量到中小企業的經營成本,但是這個彈性不能夠叫勞工全部買單,所以你不能叫勞工去上班還倒賠,所以至少要比照,給半天的工資!就是這樣子!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淑芬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