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認為談工時彈性時必須要有配套,要明確討論在什麼狀況下可以有彈性,以及實施彈性後的相對補償,否則就是讓工人以身體健康與社會、家庭成本承擔彈性的代價。「因此我們在談彈性的時候,必須清楚的知道要有配套,什麼狀況下可以有彈性,這個一定要討論,還有就是實施彈性之後,相對的補償是什麼?否則就是讓工人用他的身體健康和社會、家庭成本來承擔彈性的代價。」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主張休息日出勤加班在考量中小企業經營成本的同時,彈性不能叫勞工全部買單,不能讓勞工上班還倒賠,至少要給半天的工資。「我們的意思是說,考量到中小企業的經營成本,但是這個彈性不能夠叫勞工全部買單,所以你不能叫勞工去上班還倒賠,所以至少要比照,給半天的工資!就是這樣子!」發言紀錄
-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討論第二十四條條文之前,我必須先澄清幾個概念,主要是因為某些立委同仁和社會有很多誤解,所以我必須在此先加以澄清。首先,大家都說一套西裝是無法適合給大家穿的,大家也說勞基法是從工廠法演變而來,所以它是無法一一適用的,今天我要告訴大家,一套西裝當然不能讓大家都穿得下,但勞動基準法的最低標準是什麼意思呢?它的意思是指勞工跟雇主之間在勞動關係上要怎麼約束,至少要約定一個最低標準來保障,勞工可以在勞動之後休息,明日再來上工,所以這樣的保障不只是保護勞工,它還保護雇主,讓勞工是休息完之後,有能力明日再回來上班的、是保有足夠勞動力的,所以它是一個最低的健康保護標準。請問各位,針對這種基本的健康人權,有哪一類的勞工說他們的健康人權比較高,又有哪一類勞工的健康人權是比較低的嗎?如果這是健康人權,而且是最低標準的健康人權,那它就是在討論每一個受僱者及上班族,凡是出賣體力、勞動力去獲取工資的人都應該獲得這種一律平等的人權。一個勞工的生命是什麼?他的生命及生活絕對不是只有上完班以後下班,也不是只有吃飯、睡覺,一個勞工的生命要活著,他賺錢及上班的意義在於他想要讓他的家人及生活可以維持,他可以擁有與家人在一起的生活。做為一個人的基本需求必須要有社會生活、家庭生活,所以他必須要有足夠的時間來維繫社會人的狀態,畢竟他還有家人、家庭及朋友,他還必須要休息。
這是工廠法的演變嗎?我實在不想講很多遍,1984年在美國的壓力之下,台灣訂定了勞基法,但不只是工業、製造業,1996年竟然還要納入服務業,在納入服務業的時候,就不要再講這是工廠法演變而來的勞基法,已經不是了!1996年為了服務業量身訂製了很多的彈性,包括4週變形工時在內,4週變形工時早就已經排除7休1了,4週變形工時早就已經是14休2了,另外還包括責任制,我們怎麼會沒有給服務業彈性呢?2000年的時候,工時改革將1週46小時改為雙週84小時,引起資方說沒有彈性,只要要增加資方的勞動力成本,他們就說沒有彈性,但當時我們還是給彈性了,我們給了什麼彈性大家知道嗎?我們給了2週變形工時,也給了8週變形工時,另外還把變形工時的同意權改變,也就是將法律規定必須經由過半數勞工同意的部分改變,改成現在只要勞資會議同意就可以了,這沒有彈性嗎?增加了那麼多,怎麼會沒有彈性呢?
這次修法時大家都在講要給彈性,什麼叫做彈性呢?本來景氣好壞的風險是由雇主承擔的,近30年來全球化之後,雇主把所有景氣的風險全部轉給勞工去承擔,所以會有派遣化、彈性化,說穿了就是把原本由老闆擔當的景氣風險變成由勞工去擔當,把它轉移到勞工身上,因此近20年來全球的勞工都被老闆以彈性之名遭到剝削。其實也不是不能沒有彈性,在此我要告訴大家幾個國際公約的規範,按照孫窮理先生的講法,彈性是為了企業營運的需要,但付出工時增加或者生活節奏改變成本的是工人,企業得到了彈性,付出改變生活節奏成本的卻是工人,因此我們在談彈性的時候,必須清楚的知道要有配套,什麼狀況下可以有彈性,這個一定要討論,還有就是實施彈性之後,相對的補償是什麼?否則就是讓工人用他的身體健康和社會、家庭成本來承擔彈性的代價。今天我們要告訴大家,IL公約在1921年通過,1923年生效的第14號公約第二條規定……
- 主席
林淑芬委員,你的發言時間已經到了。
- 林委員淑芬
凡公司企業或分支機關所僱用的全體職工每7日內應享有連續24小時的休息,這項公約在1923年所指的是製造業的工人沒有錯……
- 主席
請林委員注意時間。
- 林委員淑芬
但是到了1957年的106號公約將對於製造業的適用擴大到服務業、新聞業等,適用對象包括所有白領階級的受僱者。1957年的106號公約第六條提及「本公約適用所有人員,每工作7天就應該享有每周不少於24小時的連續休息。」,各位,這兩號公約並不是沒有例外規定,也就是說……
- 主席
淑芬委員,請注意時間,謝謝。
- 林委員淑芬
也就是說,它可以有彈性。連IL公約都承認可以有彈性,但是第4條、第5條是這樣寫的,第4條是:各會員國對人道或經濟給予特別考量,並徵詢有關勞資團體的意見後,得於第2條規定許可全部或一部之例外,停止或縮短休息時間,凡現行法律已有例外之規定,則無須徵詢勞資團體的意見。第5條是:會員國應盡其所能……
- 主席
請注意時間。
- 林委員淑芬
規定補償休息時間,以補償因第4條的停止或縮短休息而受的損失,但勞資協約或習俗已定有補償休息時間者除外。好,各位……
- 主席
淑芬委員,請注意時間。
- 林委員淑芬
我回到第二十四條。我講第二十四條……
- 主席
淑芬委員,你的時間超過了喔!
- 林委員淑芬
第二十四條本條條文。我的助理告訴我一個故事,所以我就聽懂了……
- 柯委員建銘
(在台下)不必再講故事了!
- 黃委員昭順
沒關係啦!
- 林委員為洲
沒關係。
- 主席
我主持會議,請注意後面還有好幾位委員要發言。
- 林委員淑芬
他說,我們休息日來立法院加班,然後他請他的小孩給保母……
- 徐委員永明
國民黨的委員可以講2個小時,民進黨委員不能講2個小時嗎?
- 林委員淑芬
給保母的臨時托育費用不是以1個小時論的,……
- 主席
請尊重主席主持會議……
- 林委員淑芬
所以必須至少要給半個小時。我們的意思是說,考量到中小企業的經營成本,但是這個彈性不能夠叫勞工全部買單,所以你不能叫勞工去上班還倒賠,所以至少要比照,給半天的工資!就是這樣子!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淑芬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