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思瑤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臺北市第1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認為在國民體育法修法討論中,以當天體育設施免費開放的精神就夠了,不宜再訂為國定假日,因為若主張場館免費開放的全國文化日等紀念日都要比照放假會放不完。「我同意第三項,也就是規定當天體育設施免費開放,這個精神就夠了。為什麼我覺得不宜再訂為國定假日?是因為我們馬上會碰到文化基本法的審查,而且也有委員提案制定全國文化日,主張當天全國博物館都要全館免費開放,那是不是又要放假呢?放不完了!」

發言紀錄

  1. 吳委員思瑤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講到母法或專法都很敏感,其實這樣的敏感也適用於我們今天討論的國民體育法。當然,我肯定新政府回應社會期待,「立馬」提出修法的主張,而且是修母法,但是剛剛蘇巧慧委員也提到,我們私底下討論的時候,多數委員都認為要改革現在病入沉痾的這些單項協會應該是制定專法比較好。

  2. 既然今天碰到問題,就來解決問題!我們現在就按照教育部提出來的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的架構來檢討,但核心問題是

    法要怎麼修才修得好,都在於我們怎麼看待體育的發展。

  3. 民間的訴求我就不贅述了,它的內容不外乎我們需要更開放的體育、更進步的體育、更專業的體育、更保障運動選手生涯發展的體育,這是大家都認可的。

  4. 這一次的修法說好聽是因為修母法,所以是全面性的,但是全面性的母法當中還是有非常大的比重都落在體育團體,也就是單項協會的改革,另外一個比較大的比重則是要保障選手的權益。

  5. 修正草案全文8章,裡面的訴求都很好,但是我認為有缺憾、我認為有偏差。偏差在哪裡?就是剛剛很多委員都垂詢到的學校體育。全文45條,等於是體育發展的母法、憲法,對於最最最由下往上、由下扎根的學校體育只有3個條文,就條文論條文,這3個條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都沒有任何進步的修正!

  6. 當然,剛剛也有委員提到修法條文以外的體育課時間夠不夠,我當然也主張要提升,但是就條文論條文,第十四條在規範學校體育課以外的時間,150分鐘就是150分鐘,你們也沒有在這次的進步性修法當中試圖把它往上提升,很可惜,第十五條關於體育班及優秀選手的培育,包括體育班要不要更大破大立來成立,你們也沒有這麼做,但我要感謝你們在專業教練權益部分是有所提升的,可是,專業教練設置的部分,你們在條文設計上,也是沒有進步的,即學校設有體育班者,每校至少置專任教練一人;每年級均設體育班兩班以上者,至少置專任教練兩人,這跟舊法規定是一樣的,也是一樣沒有進步。

  7. 關於第十六條運動設施的安全,也是沒有太多的進步,你們只有去強化安全的部分,但這本來就是應該要強化的。

  8. 部長,每個孩子每週在學校有150分鐘的體育活動,請再告訴我一次,是否辦得到?

  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 吳委員思瑤

    所以您的回答就是告訴我以前沒有辦到,但我告訴你,是有辦到啦!現在的孩子每天都在做手指運動及眼球運動,即都在上網、滑手機、打電腦,他們在網路虛擬世界的時間遠遠大於在校園體育場上奔馳的時間,總之,在這次的修法中我沒有看到你們在學校體育方面有什麼更精進的作為,這是讓人很遺憾的。

  11. 現在我來談談體育班,這幾年體育班的發展部長滿意嗎?

  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 吳委員思瑤

    多增了5億元的預算,所以請你好好去做。據統計,從100學年度到103學年度,全國的體育班數目成長了69班、學生人數成長了1,170人,但總體來說,體育班的體育生,也就是生源的比例,在國小端目前只有0.57%,成長了0.02%;國中端體育班的學生占全體學生的比例是2.47%,成長了0.44%;高中端的部分,只有1.17%的學生有被你們投資去發展他們的體育潛能,成長比例是0.09%。總體來說,我們經過4年的努力,體育班學生占所有學生的比例只有0.17%,雖然有進步,可是我們應該可以更大破大立的扶植、發掘可能有這方面天賦的孩子,體育班不應是為設而設,量很重要,質更重要。

  14. 再來,國中體育班的孩子在進入高中以後,人才就出現斷層了,即他們就不再參加體育班了,您知道這個情況有多嚴重嗎?整體來說,國中是體育班的孩子,進入高中以後就沒有參加體育班的比例高達42.3%,這些孩子國小、國中都在發掘他們的體育才能,但進入高中之後,42.3%的孩子就不再從事體育方面的發展了,可見制度出了問題。現在十二年國教上路,沒有升學壓力了,我認為這是一個機會,我們就好好的把這42%予以克服,從小就發掘出那些有才能的孩子,當然也要一路扶植他,讓他茁壯,讓他成為未來國家級、世界級的競技選手,雖然以上的數字馬上就被打臉、打槍,即體育班到最後竟然還是發生人才斷層的問題。

  15. 接下來談的是體育班發展的幾項困境,其實很多國小、國中、高中都有同樣的困難,就是招生、經費、專業教練的不足及專業訓練場地的不佳等4項,這些都是各級學校認為發展體育教育的困境,但在此修法、論法之際,也沒有看到你們在條文之中有針對這些困境提出回應及解決之道,這又是一個缺憾啊!

  16. 這次修法的另外一個重點就是競技體育的提升,就是修正第三十二條,把過去對體育團體的「指導」改為「輔導」,變成了partnership,這是很好的,但是規範中關於訪評做法是有偏差的,即現在針對所有奧亞運單項運動團體要接受訪查,也就是要接受考核的有這43項,比方說游泳、籃球、網球、空手道、柔道等,這43個團體的發展是非常多元的,可是你全部放在同一個天平中去比較,這樣合適嗎?像圖片中右上角是奧亞運要訪評的項目之一,署長知道是什麼嗎?

  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 吳委員思瑤

    部長知道卡巴迪嗎?不知道!好,左下角這個項目是什麼呢?

  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 吳委員思瑤

    好,署長有做功課。部長知道藤球是什麼嗎?就是腳踢的排球,來自於東南亞,是一個很熱門的運動;卡巴迪則是來自於印度,這些都是奧亞運的項目,但卻是非常冷門的項目,請告訴我,卡巴迪如何跟棒球團體一起被評分?藤球如何跟籃球的發展可以相提並論?現在所有的訪評的指標都單一化、財務透明、行政獨立,然後還有業務指標,這個就是問題了,在業務推廣上,卡巴迪很難去參加國際組織的活動吧?台灣的藤球發展,很難去舉辦國際賽會吧?可是你們卻把這43個團體,不管是強者或是弱者都放在一起評比,則冷門的運動永遠都是該死嗎?這不是我們扶植國民體育多元發展的原意,這種訪評、單一化的指標是無法適用於多元運動發展的項目,所以要改!

  21. 更重要的是經費補助,在訪評項目中,有一項指標是看這個協會過去獲得經費補助的比例有多少,如此一來,原來是多的、大的永遠就是拿得多,少的則是永遠拿不到,但你們竟然就過去獲得經費補助的項目予以考核,然後再以此做為給經費的依據,這不就整個都走歪了嗎?強者恆強、弱者恆弱,針對這樣的指標,我的訴求是,第一,厚植學校體育教育,初級學校體育班培育人才要能夠長久永續發展,而不是體育班中斷,讓之前的栽培化為烏有;第二,體育署要轉換思維,由傳統的指導、協辦、委辦到現在應是均衡性、進步性的輔導、改進;第三,奧亞運單項運動團體的訪評應該考量性質多元、各項團體的需求,研議分類、分級訪評的可行性,畢竟卡巴迪沒有辦法跟棒球比、藤球也沒有辦法跟籃球比;第四,單項協會的指標、經費補助的部分大有問題,經費補助應考量不納入訪評的標準之一,最後一個我就不贅述了,謝謝主席給我的時間。

  22. 部長,我提點出來的部分希望你們去改進,學校體育的部分、弱勢單項協會發展部分,都要給他們非常充沛的資源,這才是我們修正國民體育法最重要的初衷,勞煩你們了,謝謝。

  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 吳委員思瑤

    有,該條規定「除特殊情形外不得拒絕」,就是在第十六條規定了學校體育設施。

  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 吳委員思瑤

    應該就是「平等使用」。

  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 吳委員思瑤

    我直接針對第一項做文字建議:「政府應保障人民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這樣就好了。不需要再加「依據個人需要」等等,那是贅語,「平等接近使用」用語也不太適合。

  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 吳委員思瑤

    但「政府應保障人民……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這不就保障每個人的權利了嗎?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吳委員思瑤

    但我同意張廖委員萬堅講的,第一項就簡單規定。接下來,回應蘇委員巧慧,我也認為第二項要寫,因為根據新法,機構、公司企業、法人團體也都要配合,所以我認為第二項新增條文應該保留,黃委員國書版本的第三項也可以留著,所以我建議就像剛才張廖委員萬堅建議的方式修正。

  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4. 吳委員思瑤

    在場有沒有法規人員?「近用權」最近很熱門沒有錯,但是照我的理解,它不是用在具象物品上,而是用在文化平權等抽象的概念上。現場有沒有專業人員?能不能請專業人員說明一下法制問題?「平等近用」後面加的受詞可以是具體的運動設施嗎?

  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6. 吳委員思瑤

    改為「平等使用」嘛!因為對象是運動設施啊!

  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8. 吳委員思瑤

    本條具有的是象徵意義,就是為了打破不平等,所以要放「平等」字眼。

  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0. 吳委員思瑤

    我同意第三項,也就是規定當天體育設施免費開放,這個精神就夠了。為什麼我覺得不宜再訂為國定假日?是因為我們馬上會碰到文化基本法的審查,而且也有委員提案制定全國文化日,主張當天全國博物館都要全館免費開放,那是不是又要放假呢?放不完了!我們身為立法者,這項立法立意良善,有些委員非常有國際觀,但是顯然還是要多加斟酌。

  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2. 吳委員思瑤

    剛才是不是有提到「國民體育,對我國固有之優良體育活動,應加以倡導」要刪掉?本席認為,各項多元的都要發展,不一定要是我國固有的,像是國際傳進來的,大家也都玩得很開心。

  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4. 吳委員思瑤

    為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

  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6. 吳委員思瑤

    本席認為,基本上,第三項是可以不要的,因為我們是立法機關,大家想看看執行上的困難,立法院有可能在9月9日那天質詢到一半,中間休息30分鐘跳瑜珈嗎?

  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8. 吳委員思瑤

    對,休會,所以我們是可以免費使用的族群,不過,還有上班的職員啊!本席認為,第三項是不太需要啦!

  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0. 吳委員思瑤

    我們現在即將召開臨時會,說不定9月9日也是有可能開會的。

  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2. 吳委員思瑤

    本席建議,將李麗芬委員的第一項整個要做的事情融進來就好,其實,考量一下,不需要針對每項政策的第幾款第幾款再去說明,譬如這些支持措施是什麼、體育培訓是什麼,本席認為後面的條文都會處理到,因此,如果李麗芬委員提的這個是比較縝密的思考,本席同意可以將第一項與現行的條文做一個融合。

  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4. 吳委員思瑤

    至於下面那些規範就不要了,這樣修的幅度就會比較小一點,只要把精神放進來就好,也就是簡化平等近用的用語,以上是本席的建議。

  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6. 吳委員思瑤

    不要「修正」啦!

  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8. 吳委員思瑤

    檢討就包括了修正。

  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0. 吳委員思瑤

    這就是在處理剛剛黃國書委員為什麼會同意將3年改為4年,因為這是政府上任一個新政策的擘畫。

  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2. 吳委員思瑤

    既然它的最後一項提到,各種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舉辦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那麼是否也要再加上地方的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因為第一項講的是各級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都要,但是,第三項只講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是否要再加上地方的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像地方政府也有台北市運動會或台中市運動會等等,是否要再加上去呢?

  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4. 吳委員思瑤

    因為第一項提到各級機關?

  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6. 吳委員思瑤

    既然是鼓勵,最後一項卻只提到主辦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求嚴謹,還是應該再加上一句,各種全國性運動會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地方性運動會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6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8. 吳委員思瑤

    因為第一項提到各級機關、機構、學校,有很多都是屬於地方政府的,但是,第三項只提到全國性?

  6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0. 吳委員思瑤

    本席非常清楚知道第三項所提的準則是適用於全國性的綜合運動賽會,這個部分沒有問題,但是,我們回到第八條的第一項,它講的是各級主管機關要鼓勵舉辦各種的運動賽會,包括中央主辦的全國性賽會、也包括地方主辦的地方性賽會,因此,是否要在第三項的後面或是增列第四項,規定地方型的運動賽會的準則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定之,本席的意思就是如此。因為地方政府不一定准用中央的準則,所以要有一個屬於地方的。

  7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2. 吳委員思瑤

    還是要再加上去才會周延,否則,第一項講的是各級政府,第三項準則卻只講中央,再者,地方的部分不一定稱為準則,可能是競賽規則或是其他,如果不加上去,本席認為就像是缺了一角。

  7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4. 吳委員思瑤

    現行的各級機關在辦,沒有給它一個準則?

  7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6. 吳委員思瑤

    可以稱為規程啊!

  7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8. 吳委員思瑤

    因為第八條對跟不對都有,也通也不通,你中央有中央規則,那地方呢?那是因為我在第一項就看到,還好現在把各級主管機關改回為政府,所以我一開始有點混淆,為什麼你們只管一半,後來你們解釋中央的可能遊戲成分不一定要那麼明確,就是因為這樣的條文會誤導大家。但是我也要呼應乃公,難道放在一起就不好嗎?因為第一項就很清楚在講運動賽會,而第二項和第三項都在講運動賽會之舉辦,所以我覺得還是可以,也通也不通,但是我覺得可以啦!乃公,是好的,要不然沒有更好的放法。

  7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0. 吳委員思瑤

    我覺得可以啦!

  8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2. 吳委員思瑤

    我覺得沒有更好的條次的話,就先這樣,好不好?好啦!謝謝乃公。

  8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4. 吳委員思瑤

    我基本上同意把企業機構納入鼓勵,世芳姐這邊很具體地把它所資助的經費或捐贈可以列為費用開支,我個人支持,只是我不太懂這邊講的,除了可以准列為費用開支外,抵扣第十條第二項的差額補助費的部分我就不懂了。基本上就是加第二項和第三項,只是條次要調整,要說明一下第十條第二項的差額是什麼意思。

  8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6. 吳委員思瑤

    這是一個選擇,乃公的建議在於既然國民體育法是體育最高位階,幾乎是母法、憲法的位階,那應該在這個母法裡頭針對這一條討論到國民體育的經費時,要有一個最低的預算比例,這個OK,這是我們選擇要不要在母法裡面這樣處理,我們下會期會處理到的文化基本法也是,有委員提的條文是有把最低的文化支出比例放在文化基本法裡頭,但是有的委員傾向不放,所以這是一個選擇的問題。當然,因為今天審到這一條,如果我們在政策端有很清楚的比例的宣示,這是OK的,當然可以放入。但如果現在還沒有那樣高位的政策決定的話,那就一定會卡住,我傾向現在不放,未來如果有一個很清楚的政策宣示方向、預算盤點之後,有一個新的作為、體育政策宣示的時候,乃公可以再提單條的修正送進來。因為我們現在處理這一條,我看他們應該搬不出來,所以我覺得這是一個選擇,能放最好,但其實也不一定是一定要放,我們文化基本法也會碰到同樣的問題。

  8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8. 吳委員思瑤

    我剛跟世芳姐討論很久為什麼我看不懂她的扣抵第十條第二項,原來是我們同仁把條次提到前面,世芳姐在她的第十條也很清楚地講所謂的企業機構的定義是什麼、扣抵額獎勵金是多少,我們單純看到第一項跟我們現在討論到的第九條是一樣,就把後面移上來,所以前後顛倒,所以我覺得需要再做條次的整理。

  8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0. 吳委員思瑤

    看要挪到哪裡去,可能要往後挪,或者保留到後面。

  9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2. 吳委員思瑤

    我認為既然是國民體育法,我們要更進步地去鼓勵全民都來投入,包括我們剛才一直在講的有各級的政府、各級的學校,包括機關、法人,所以我認為鼓勵的機制至少在母法裡面要放,我認為世芳姐原本在第二項裡頭針對企業進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或捐贈的款項要成為扣抵額,不用寫很細沒關係,但是我覺得精神上在母法,也就是國民體育法必須放,這才彰顯我們對於這一類的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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