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質疑臺北市勞動檢查比較嚴格以致媒體想搬到新北市,主張全國勞動機關的勞動檢查都應該有同一水平。「全國勞動機關的勞動檢查是不是都應該要有這樣的一個水平,而不是臺北市檢查得比較嚴格,所以大家統統不待在臺北市、就搬到別的地方去了?」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認為勞動部針對變形工時應該重新定義,因為有許多行業都不希望被納入變形工時的適用範圍。「本席認為勞動部針對變形工時應該重新定義,有許多行業都不希望被打入變形工時的領域中。」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認為應該落實勞動檢查,但勞動檢查員員額仍明顯不足。「本席認為我們應該落實勞動檢查,但勞動檢查員員額仍明顯不足。」發言紀錄
- 陳委員曼麗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你可以先去喝口水,你剛才答詢中都已經開始咳嗽了,畢竟質詢是件很累人的事情,一開會就是一整天!
- 主席
請交通部林部長答復。
- 林部長美珠
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
- 陳委員曼麗
今天是衛環委員會第3會期第1次質詢,大家可能都非常關切,因為我們太久沒有質詢,發現許多問題好像不斷地在媒體上揭露,尤其日前發生「蝶戀花翻車事件」,造成33條人命罹難,所以大家也都會非常關切此一問題,並認為這件事情非同小可。當然,我們看到司機康先生連續出勤12天,明顯違反勞基法,加上他未能具有勞保的保障,所以這確實是一個血汗行業。當然,我們看到交通部部長希望輔導這些司機轉至客運業服務,也看到勞基法有涉及變形工時的問題,事實上,遊覽車等客運業都可以在變形工時領域中具有彈性。本席認為勞動部針對變形工時應該重新定義,有許多行業都不希望被打入變形工時的領域中。本席欲請教有關司機工時認定的問題,依照勞動部的認定,駕駛的工作時數可連續12小時,但交通部認定駕駛工作時數為10小時,在此情況之下,勞動部與交通部兩單位對駕駛的工時認定方面能否統一?
- 林部長美珠
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天工作8小時,若再加上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對任何行業的勞工都是相同的要求。對遊覽車或客運業司機而言,由於他們牽涉到公共運輸,與人命息息相關,因此,交通部針對遊覽車或客運業司機已制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希望遊覽車或客運業司機駕駛車輛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而且每4小時必須休息半小時。如果他們在中途無法休息半小時,每4小時也需要休息15分鐘,但由於遊覽車或客運業司機有交通與景點上的考量,不一定每4小時就能夠休息,所以他們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內趕快補足休息時間。方才我也向各位報告,勞工工作與休息的時間並不是我到任之後才自創的規定,而是自勞動基準法實施以來即有此解釋,所謂的「休息」就是勞工不受雇主的指揮監督,也就是不受雇主拘束,這是屬於勞工自由利用的時間,我們稱之為「休息」。本部與交通部對於駕駛管理的分工,交通部負責駕駛車輛的安全,我們則是負責勞工的工作時間,雙方並沒有歧見。
- 陳委員曼麗
交通部人員有補充說明嗎?
- 主席
請交通部路政司張副司長答復。
- 張副司長舜清
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的部分,主要是規範運輸業調派司機時,不希望司機連續駕駛時間過長,當初我們的用意係基於駕駛安全方面的考量,有關工作時間的部分,本來所有的行業都需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所有的汽車運輸業也都要符合法律規定。
- 陳委員曼麗
依照勞動部認定駕駛工作時數可連續12小時,但交通部認定駕駛工作時數為10小時,有些人就會搞混,凡是符合勞基法8加4小時的概念,就認為自己並未違反交通部的規定,請問未來這兩項規範有可能趨於一致嗎?
- 張副司長舜清
目前勞工都要同時符合這兩個法規,如果有不符合任一法規的情事,即是違反規定,以往在執行上並沒有這方面的疑慮。
- 陳委員曼麗
好的。
- 林部長美珠
報告委員,我們都有針對特定行業加強宣導,其實之前他們都很清楚知道,交通部要求的安全駕駛就是司機不得連續開車超過10小時,我們則基於勞基法規定,勞工工時不可超過12小時,這都要符合相關法規。
- 陳委員曼麗
請問部長,運輸業亦需要符合七休一的規定,但是勞動部又有三種特殊規定,這些規定是否相互衝突?譬如勞工工作七天要休一天,可是,當有這三種特殊狀況卻可另以特殊方式處理,勞動部應如何向勞工宣導?
- 林部長美珠
我們要加強相關的宣導工作,在所謂七休一的令釋中,這三種特殊狀況也不是非常的廣泛,譬如我們剛好碰到過年或特定的三節,這些假日期間交通運輸量特別繁重,負責交通運輸的司機也非常辛苦,但是由於運輸業者調配不及,在這種情況之下……
- 陳委員曼麗
這就變成特殊的狀況。
- 林部長美珠
對,這是特殊狀況,而非一般狀況,譬如有些勞工的工作地點非常偏僻或在國外,我們所認定的三種特殊條件非常的嚴格,並不會造成勞工適用上的疑義,但是我們依然要加強宣導。
- 陳委員曼麗
此外,交通部也表示將加強補助業者在遊覽車上安裝GPS,未來遊覽車不但要安裝GPS,還要安裝行車記錄器,未來勞動部執行勞動檢查時,可否依GPS及行車記錄器進行工時認定?
- 林部長美珠
我認為這麼做確實是非常好,這不但可以作為工時認定,而且遊覽車駕駛有無確實停車休息等種種動態,均可透過相關系統回傳紀錄。由於之前我們都有參與交通部相關計畫,我們認為這樣應該可以掌握遊覽車司機的實際動向,對於改善整體交通安全應有正面助益。
- 陳委員曼麗
本席認為我們應該落實勞動檢查,但勞動檢查員員額仍明顯不足。猶記得去(105)年勞動部前部長郭芳煜曾經表示,希望在今(106)年1月份勞動檢查員能夠爭取到1,000名的員額,不知目前勞動部爭取勞動檢查員的情況如何?
- 林部長美珠
目前勞動檢查員的人數有七百多名,我們的目標是希望增至1,000名,署長已經提出相關計畫,我們將儘速與行政院人事總處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希望……
- 陳委員曼麗
如此說來,目前勞動檢查員的員額仍然只有七百多名?
- 林部長美珠
目前勞動檢查員有七百多名,今年會先請增177名,同仁已經提出相關計畫,我很快就會處理。
- 陳委員曼麗
現在我們來看看媒體業的部分,目前媒體業已經組成工會,他們認為組成工會是靠自己努力爭取而來,但勞動部認為是你們間接促成全國傳播媒體產業工會的成立過去勞動部前部長郭芳煜也提到勞工是做七休一;但事實上,工會希望回到勞基法所規定的做六休一。林部長新上任,我相信大家非常重視你對此的態度,有關勞工做六休一或做七休一,能否請部長說明自己的想法?
- 林部長美珠
勞基法之修法旨在縮短勞工工時,我們還是希望勞工每工作七天應強制休假一天,這個立場並沒有改變。方才委員提及全國傳播媒體產業工會在大家的共識之下成立,過程確實很辛苦。如何加強工會成立,俾利勞工與雇主能夠有對話的機制,這正是勞動部一向希望加強的部分,肆後我們還是會繼續努力。
針對方才委員提及七休一令釋的部分,我要向委員報告的是,我們還是希望勞工每工作七天就強制休假一天,這樣才能確保勞工的權益。
- 陳委員曼麗
可是按照勞基法規定,七天裡面要有一天是強制休假喔!
- 林部長美珠
對,強制休假。
- 陳委員曼麗
所以最多只能工作六天,然後就加一天喔……
- 林部長美珠
連續六天嘛!所以七天裡面要有一天是強制休假,另外一天我們希望它是休息日。休息日的部分就不是強制,如果經過勞工的同意,勞雇雙方之間若有約定,是可以讓他們出來工作的。這個立場我們並沒有改變,所以也希望大家都遵守這樣的規定,讓勞工的工時真正能夠縮短、其權益受到比較大的保障。
- 陳委員曼麗
去年12月6日勞基法修正條文三讀通過,照理說大家統統都會按遊戲規則來進行,可是今年臺北市的勞動檢查結果,在媒體部分還是抓到有超時工作、不付加班費的情形,包括自由時報、東森、TVBS都有這樣的紀錄。現在也要請勞動部特別注意,有人說臺北市的勞動檢查比較嚴格,所以有些媒體都想搬到新北市去,在這樣的情況下,全國勞動機關的勞動檢查是不是都應該要有這樣的一個水平,而不是臺北市檢查得比較嚴格,所以大家統統不待在臺北市、就搬到別的地方去了?
- 林部長美珠
我請署長說明一下。
- 陳委員曼麗
好。
- 主席
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鄒署長答復。
- 鄒署長子廉
主席、各位委員。全國各地方政府對勞工的保障應該是一致的,臺北市為什麼在這兩年比較積極?是因為新市長上台之後針對工時部分,希望當作是我們的政策,所以這兩年對媒體的專案檢查比較積極。委員剛才講的是指公告時間,應該是去年7、8月份的檢查,公告是這個時間。
- 陳委員曼麗
這些都攸關權益問題,現在勞動權益已經是顯學,所以這部分一定要特別注意。
接下來我要跳過筌聖的部分,因為剛剛很多委員都有關心,我就不問了。我要問的是國對國之間的直聘,聽說菲律賓好像進行得比較順利,印尼則不然。臺灣的印尼勞工非常多,印尼的部分不太順利主要是印尼政府對臺灣有比較多的要求,對此要求好像臺灣有一些執行上的困難。請勞動部具體說明一下印尼的要求是什麼,如果針對印尼的要求,以我們的勞基法來看也認為不是太過份的話,我覺得應該還是能夠接受啊!
- 林部長美珠
這個部分原則上還是要經過雙方的會談,來源國當然會提出一些要求,但是我們國內也有一定的環境。所以我們也透過外交部和相關單位,希望經由雙邊會談的機制,提出雙方比較能夠共同接受的程度……
- 陳委員曼麗
我們可不可以了解一下,印尼提出的什麼要求是我方覺得比較窒礙難行等等的?
- 林部長美珠
譬如薪資的部分,他們現在是要求到一萬九,目前是一萬七,差距滿大的,這可能是雙方歧見最大的部分,當然還有其他的細節。但我們還是會積極請求外交部協助跟印尼及其他來源國提出要求,既然他們提出比較高的標準,我們也希望開拓新的來源國,這部分還要請外交部多幫忙。
- 陳委員曼麗
如果有相關資料,希望送到我辦公室以供參考。
- 林部長美珠
好的,謝謝委員。
- 陳委員曼麗
非常感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曼麗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