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於經濟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3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認為一例一休造成的人事成本增幅頂多5%,將超過5%的漲價歸因於一例一休是不合理、是拿一例一休當漲價的藉口「人事成本頂多增加5%,如果要將超過5%漲價的原因推給一例一休是不合理的,是有點挾一例一休做為漲價的理由跟藉口」

發言紀錄

  1. 高委員志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在2月1日上任時曾表示會更深入去體驗各產業不同的產業特性,尤其提到會體察民眾對於民生物價穩定的民情需求,持續觀察市場競爭狀況,積極主動查處有關業者是否有涉及壟斷等相關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規定。但是我看這些奶粉業者不給主委面子,無視你有做這樣的宣示,剛才也有很多委員關心,大概又有十多種牛奶要漲價了。我們知道104年9月就有奶粉同步大幅上漲的情況,當時公平會也承諾要立案調查,但是最後的結果是查無不法,所以也沒有做任何處分,現在經過了一年多,又來了!有人說他們是不是輪流漲價,每次兩、三家,盡量不引起注意。大家覺得離譜的是,根據全球乳製品的相關資料,全脂奶粉在2016年時雖然稍微上漲,但是其實在2017年以來都是呈現平穩,甚至是下滑的情況,所以當然會讓人家質疑漲價是不是合理。退回來說,即便原料上漲,但是如果同時調漲,還是有可能是聯合行為,更何況現在原料是下跌的,而且新臺幣也是持續升值的狀況,理論上,新臺幣持續升值,從國外進口的這些消費品的成本應該是下降的,沒錯吧?國際的原料價格下跌,新臺幣又升值,到底是什麼原因要調漲?以前提到過包裝或是配方等等的因素,其實這個應該是公平會要主動了解及調查的部分,主委剛才回答會持續關心及注意,我們說新官上任三把火,這些業者無視主委上任時所做的宣示,其實是對公權力的一種挑戰,我們希望主委可以大刀闊斧,拿出一定的作為,不要辜負大家對公平會的期待。剛才主委提到希望能夠修法,讓公平會有搜索權跟扣押權,我們覺得應該支持,但是相對而言,公平會是不是應該也在最近做出一些成績?尤其是奶粉這樣的民生物資,台灣現在已經少子化了,如果連奶粉這個事情都搞不定,將會有越多人不敢生小孩,造成國安危機。

  2. 我還要特別提醒主委,因為一例一休在去年12月6日正式三讀通過,結果有許多廠商出現了漲價潮,以一例一休為由,所以一定要漲價,一例一休變成一個漲價的好藉口,包括鬍鬚張、星巴克、85度C等業者都相繼漲價,剛才也委員提到,就連客運業者也表示要大幅調整票價,也造成民間把所有的問題怪罪於一例一休。但是我們看到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的辛炳隆副教授日前接受經濟部的委託,研究計算了相關漲價行業的人事成本因為一例一休所受到的影響,調查結果顯示,人事成本頂多增加5%,如果要將超過5%漲價的原因推給一例一休是不合理的,是有點挾一例一休做為漲價的理由跟藉口,因為有些是同業別的廠商同時漲價,當然就有聯合行為的疑慮。請問主委,根據第十條要查處是否有聯合行為,成本也是一個很重要的考量因素,這個部分公平會是不是有掌握,如何破解以一例一休作為掩飾所做的聯合行為?

  3. 主席

    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答復。

  4. 黃主任委員美瑛

    主席、各位委員。是,謝謝高委員。至少這次正在調查的奶粉漲價一事,業者並未提出是一例一休的原因,但其漲價的理由仍是此次調查的重點,如果是講到乳源成本,乳源成本的進口價格就是我們一定要探究的;若是因為配方提升了,我們也要函請衛福部認定,亦即業者這次訴諸漲價的理由就是我們必須查證的,我們一定要有清楚的查證資料出來才能依法懲處,這是我們要非常審慎去做的事,我們會儘速辦理。

  5. 高委員志鵬

    奶粉是我前面問的,我後面要問的包括Starbucks和85度C等,這些都是賣咖啡的,但他們現在都以一例一休為由調漲價格。我剛剛也講過了,很多人事成本經過教授的研究,即使是人力密集的服務業最多也只是增加5%而已,但業者的價格一次就調漲到10%到20%,這部分是不是也應該要加強查察?不要讓一例一休變成業者聯合漲價等聯合行為的合理化手段。

  6. 黃主任委員美瑛

    這個任務會超出公平會的負擔,因為個別事業若要調漲,除非消費者不喝Starbucks咖啡後會產生什麼重大的影響,或是Starbucks為獨占者,我們才會針對漲價的幅度有沒有合乎成本做進一步地瞭解。但我們認為Starbucks的咖啡並不是無可替代的,其調漲的價格是他們自己算出來應該漲價的情況,所以該業者要接受的檢驗就是他們的顧客會不會跑掉10%等,這是該事業要面對的。這跟一例一休之間,他們是不是因為反映人事成本而漲價、漲價的幅度是否適當……

  7. 高委員志鵬

    我不是要講個別的,而是針對同業別同時漲價的狀況,比如像是Starbucks和85度C同時宣布漲價,這樣難道不是聯合行為嗎?

  8. 黃主任委員美瑛

    聯合行為依現行公平法第十四條的論述,這須視時間要放多長而定,比如85度C在Starbucks漲價之後一個月也漲價了,這是不是就要探究他們聯合漲價的動機,我們要不要依合議推定來看看。對於屬於同一市場層次的商店,比如像Starbucks和85度C或是……

  9. 高委員志鵬

    主委,我也不一定是指哪個個案,而是如有同業別的廠商同時漲價,而有聯合行為之虞時,如果他們所持之理由為「一例一休」的話,我們希望你能就一例一休對成本所造成的影響,注意價格是否被高估而把一例一休拿來當擋箭牌。

  10.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我們會注意不要讓業者搭一例一休的便車,在這個時機任意漲價,否則將影響整體物價的穩定。謝謝。

  11. 高委員志鵬

    剛剛也提到了公平交易法的修正案,我看幾位立委都沒有反對,我比較擔心的反而是法務部的態度。當然,不能既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希望你們有一定的武器,所以要加強與法務部之間的溝通,這是比較重要的。

  12. 最後,上次媒體採訪的時候,你有提到公平會有五大政策,其中有一項就是新經濟時代競爭政策因應及執法原則之研議。其實這個問題我在上禮拜也問過國發會陳主委,由於科技的發展與經濟全球化的國際趨勢出現了很多新興的商業模式,也衍生了相關的經濟與法律的問題,使得競爭法也須與時俱進。以Uber為例,其實公平會前主委就提過一個說法,破壞式創新未必完全是負面的效應,因為這部分有爭議,所以在政策上就先不處理,暫時讓產業繼續發展。對此要我請教黃主委,您與吳前主委的態度是一樣的嗎?也就是說,他主張公平會先不處理Uber的問題,那麼黃主委的態度與他是一樣的嗎?

  13. 黃主任委員美瑛

    共享經濟是目前全球的風潮,可能也勢不可擋,Uber的形態在世界上有支持也有反對,因為Uber就是搭上了共享經濟,利用數位化的工具進行其事業。Uber從事載客服務,但是在台灣卻登記為資訊服務業,在前提上我們已經在那個階段,就競爭法的這部分處以不實廣告……

  14. 高委員志鵬

    主委,交通部針對Uber也已做出納管、納法、納保與納稅等處分,只是,我們若以美國、德國為例,競爭法的相關主管機關其實都有很大的管理權限,所以主委不要只把自己當作事業主管機關的輔助單位而已。相對於交通部,其實公平會過去就曾對廣告不實開罰過了,再者,也有很多其他的共享經濟平台,像是Airbnb上面提供的到底是不是非法的日租套房、會不會造成其他合法民宿或旅館業者的不當競爭等,如果公平會能先就這些問題表達一定的意見,反而可以凸顯公平會作為獨立機關的地位,而且還能加強部會間的協調。再看到美國和德國,他們競爭法的主管機關都有相當的權限,甚至是走在其他部會政策的前面。今天我也不要您就Uber或是Airbnb表態,但是我期許公平會在許多行業上,能夠爭取搜索及扣押的權力,這些都可凸顯出自己就是個獨立的機關,因此公平會的態度很多其實都可以走在部會的前面,而不是只把自己當成事業主管機關的輔助單位而已,這是本席的期許。

  15. 黃主任委員美瑛

    在經濟分析方面,我們會針對數位經濟的規範進行研擬,我們要趁著Uber之後還未產生另一個之前來不及處理的……

  16. 高委員志鵬

    當初就是因為沒有處理Uber,結果讓那麼多人實際去從事這方面的服務,他們當然會站出來跟你抗爭,如能及早處理也不會有那麼多人賴以維生,可能就不會有這麼大的反彈了,因此我才會覺得,不管是對過去的Uber還是剛剛興起的Airbnb,公平會都可以更積極、更主動的態度走在部會的前面。我這樣的期許主委接受嗎?

  17. 黃主任委員美瑛

    好,我們會高度關注,且會積極研擬相關規範。

  18. 高委員志鵬

    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高志鵬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