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要求負責召集協商之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儘速完成協商程序,將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送交院會完成二、三讀。「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茲請負責召集協商之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能儘速完成協商程序,將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送交院會完成二、三讀。」」發言紀錄
-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10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業已於12月15日於內政委員會完成實質審查,宣告出委員會交付黨團協商,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茲請負責召集協商之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能儘速完成協商程序,將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送交院會完成二、三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