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玉琴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主張應檢討建教專法生活津貼的定義、超時工作與超出的訓練時數是否納入及超時工作是否加倍給付,認為專法應更優於勞基法以保障建教生「我希望你們能先檢討生活津貼的定義,其次則是超時工作與超出的訓練時數是否納入,再來就是超時工作是否加倍給付等,我認為專法應更優於勞基法,好給孩子保障。」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認為建教專法第二十四條每七日至少應休息一日作為例假日的規定是勞基法舊寫法,擔心建教生會被排上六天班,要求因應勞基法修正一併檢視建教專法「最後,第二十四條提到每七日至少應休息一日作為例假日,這是勞基法舊的寫法,但勞基法在去年修正了,讓我擔心孩子會不會被排上六天班?這也是我們修正勞基法時的擔憂之處,在此請教育部一併檢討,畢竟勞基法修正通過後……」

發言紀錄

  1. 吳委員玉琴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請教部長有關建教生超時工作,或者稱超時訓練的問題。上次我在衛環委員會問及建教生勞檢問題,並認為教育部應與勞動部合作,而今天部長也在報告中說會與勞動部配合,畢竟教育部比較沒有進行勞檢的強度,若能與勞動部合作,相信對於建教生的權益保障會更足夠。建教專法第二十五條雖規定了補償機制,卻偏向職災,就建教專法而言,對超時工作或訓練時數延長,甚至挪用了放假日為出勤日等問題,均未見補償機制,故本席想與部長討論。首先,本席想與部長確認定義問題,在建教專法中只談到生活津貼,但生活津貼到底具備何種意義?我在子法中未見定義。建教專法第十六條提到,學校需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包括訓練課程、項目、方式、期間與訓練時間,且需涵蓋膳宿、交通、生活津貼及其他。以契約來看,這份契約包括工時、工資、休息、例假在內,至於生活津貼則類似於勞基法的工資,是否如此?或者不是?我看到後面有人在搖頭,這到底是不是一種工資概念?

  2. 主席

    請教育部潘部長答復。

  3. 潘部長文忠

    主席、各位委員。不是,我先向委員報告,若需要更多細節,我再請同仁補充。就職災而言,建教生適用勞基法保障,但依規範,建教生不能加班,這點正是剛才委員所提的問題,而過去在這方面的落實也的確需要檢討。3月8日衛環委員會上有好幾位委員提到這點,也希望教育部能與勞動部深入理解實際狀況,依規定雖然不能,但實際上不僅超時工作還加班。

  4. 吳委員玉琴

    部長說建教生不能加班,也不能延長訓練時數,當訓練機構做了這些事的話,請問有法可以處罰嗎?還是由建教生來告雇主,才能取得加班費?

  5. 潘部長文忠

    根據同仁所提供的訊息來看,若違反建教專法規定,得處罰五萬至二十五萬罰鍰。

  6. 吳委員玉琴

    這是針對建教合作機構所做的處罰,問題是,建教生還是沒有拿到加班費,甚至沒拿到錢,此時請問建教生的保障何在?我問的對象是建教生,至於處罰則是針對訓練機構與合作機構,對此我沒意見,重點是建教生怎麼取得補償?我知道有保證金墊償機制,規定於專法第二十三條,也就是建教合作機構要繳納一定金額給學校,由學校儲存,建教生向建教合作機構請求生活津貼未獲給付時,由該保證金支付。請問這筆保證金能否成為建教生的生活津貼?特別是沒加班費或休假日被挪用後,由保證金來請求給付?

  7. 潘部長文忠

    我對細節的瞭解還不夠深入……

  8. 吳委員玉琴

    你們沒想過孩子加班領不到錢,轉而求償時該怎麼辦?

  9. 潘部長文忠

    對於基金用途,我認為可以再檢討,不過原本基金用途是作為合作機構倒閉後的相關因應,至於委員所提,當學生已有工作事實時,則需依照契約應給予薪資。裁罰確實只針對機構,以致學生權益依舊無法獲得保障這點,我會做深入研議,包含基金用途可否用於補償等,可否請委員容許我們再做深入研究?

  10. 吳委員玉琴

    好,但教育部對於生活津貼與工資定義仍舊未盡明確,所以我想知道,生活津貼對你們來講是什麼意涵,以致不定位為工資?畢竟專法與勞基法的唯一差異就在於工資與生活津貼。

  11. 潘部長文忠

    目前對生活津貼的定義是,建教生學習技能時,作為補助建教生的生活費用,與一般的薪資可能不太……

  12. 吳委員玉琴

    但在專法中規定生活津貼是比照勞動基準法,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我認為兩者是有點關連性與連動性的,我期待教育部能對此再做檢視。這些孩子年紀介於15歲至18歲,是我們所該保護的青少年,也比一般的勞工更弱勢,理當有強的保障才是。但細看專法我發現,對於超時工作並未像勞基法一樣有1.33倍、1.67倍的薪資規範……

  13. 潘部長文忠

    可能因為是以生活津貼為定義,所以理論上並不同意建教生超時工作,但實際上卻被要求加班,甚至超時工作,所以在整個……

  14. 吳委員玉琴

    部長,這確實有……

  15. 潘部長文忠

    我相信。

  16. 吳委員玉琴

    是真的有這樣的情形,真的會超時工作,此時又該如何求償?這點我很想知道,也認為學校應該知道如何協助孩子求償。

  17. 潘部長文忠

    專法公布實施後,我們確實應該對執行成效進行檢討,承蒙衛環委員會委員向我們反映了若干問題,這次我會就委員所指教的問題與勞動部研究,希望能做深入檢討。

  18. 吳委員玉琴

    我希望你們能先檢討生活津貼的定義,其次則是超時工作與超出的訓練時數是否納入,再來就是超時工作是否加倍給付等,我認為專法應更優於勞基法,好給孩子保障。另外,我在衛環委員會也提過,高中職海外僑生技職專班是否一體適用的問題,我想應該是一套辦法吧?還是另外有不同辦法?不至於吧?

  19. 潘部長文忠

    對於大專以上……

  20. 吳委員玉琴

    現在講的是高中職海外僑生班,目前有五班,我想知道是否適用?

  21. 潘部長文忠

    高中職僑生適用。

  22. 吳委員玉琴

    我不是講一般的大專生。最後,第二十四條提到每七日至少應休息一日作為例假日,這是勞基法舊的寫法,但勞基法在去年修正了,讓我擔心孩子會不會被排上六天班?這也是我們修正勞基法時的擔憂之處,在此請教育部一併檢討,畢竟勞基法修正通過後……

  23. 潘部長文忠

    就會有變動。

  24. 吳委員玉琴

    會有些變動,所以請一併檢視建教專法。

  25. 潘部長文忠

    好,謝謝委員提醒。

  26. 吳委員玉琴

    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吳玉琴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