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芬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認為一例一休後將客運業公告納入四週變形工時、帶頭擴大責任制適用等彈性配套,是在幫資方規避規範、降低修法對資方的規範。「包括你們已經公告要將客運業納入4週變形工時,現在還要帶頭將責任制擴大適用。這些配套看起來都在幫資方規避,政府也在想方設法降低原本要變好的勞動條件,然後讓他們可以規避規範的某一種配套,所謂的彈性就是降低修法對資方規範的配套嘛!」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質疑責任制核備要件中的勞雇雙方約定由雇主片面主導,認為除管理階層外的勞動市場相對弱勢者沒有議價能力,也沒有不約定的權利。「勞動市場的弱勢者沒有議價能力,也沒有不約定的權利。」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認為保全人員是在賣工作時間而非只看結果,將第二款及第三款放進責任制已違反責任制不問時間、只問責任有沒有完成的核心價值。「其實保全人員是在賣他們的工作時間,比如某這段時間中去監看相關的安全事務,因此並不適用不問時間、只問結果的工作屬性。」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質疑勞動部從2011年宣示要限縮再限縮責任制,到現在陸續將考試闈場工作人員及偵察機關偵防車、警備車司機納入是政策轉彎。「首先這不是一、二百人的問題,而是代表勞動部的政策轉彎,即2011年宣示要限縮再限縮,可是卻又陸陸續續開放了,這是不是政策轉彎呢?」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主張監視性及間歇性的第二款也不應適用責任制,歷經21年後應剔除掉責任制。「其實第二款也不應適用責任制。在歷經21年後,連第二款都應該要剔除掉責任制」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質疑保全人員責任制的工時指引容許每月工時高達288小時、平均每週七十幾小時。「現以保全為例,你們訂定1個月的指引還可以高達288工時,一週平均可以達到七十幾小時。」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質疑現行法定加12小時加2小時休息已長達14小時,再放寬責任制會有傷害勞工身心健康的風險,認為責任制的核心價值應該是不會傷害勞工身心健康。「責任制的核心價值應該是不會傷害到勞工的身心健康,你認為工作14小時不夠長,如果還要再放寬責任制的話,這樣會不會有傷害勞工身心健康的風險呢?」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主張法務部偵防車及警備車司機的人力需求可透過增聘人力、安排兩班司機解決。「增聘人力後,兩班司機就可以解決了。」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反對正式公告擴大責任制適用範圍,使其成為既定事實。「如果公告會成為既定的事實,在還沒有成為事實之前,我必須告訴你:我反對!」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認為公部門帶頭放寬責任制會造成破口及滑坡效應,民間資方團體也會跟進要求適用責任制。「由於官方都帶頭開放了,資方團體也會不斷呼籲要適用責任制,這的確會有滑坡效應的可能性」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跟部長討論責任制,以及在1996年,為了讓服務業適用勞基法時出現的爭議。我跟部長分享一下,1996年的修法,是由民進黨籍的盧修一委員進行的,他為了讓全國各種勞雇關係都適用勞基法,所以先提出了修正草案,它也是勞陣提供的版本。我們看到現在勞動部有兩位次長都來自勞陣。當時他們說沒有附帶任何條件,所有的勞雇關係都要納入勞基法適用,如果窒礙難行的話再另行規定,那時候也沒出現第八十四條之一。當年趁著國民黨的委員不在的時候突襲,結果逕付二讀,後來趕緊進行朝野協商,在那個過程中,勞動部才趕快拿出要加進來的許多法條。為了讓服務業適用勞基法,以及給服務業彈性,當時新增訂了核心的兩條法條,第一個是四周變形工時,第二個是責任制。因為條文沒有經過委員會討論,所以1996年通過的時候,立法院及全國都沒有人討論過責任制是怎麼來的,以及它會造成什麼衝擊。立法三讀以後,原始提案者的民進黨籍委員說,所有的勞雇關係都要適用勞基法,服務業也要適用勞基法,因此造福了很多勞工。當時還有一條規定是第三十之一的四周變形工時,也完全沒有談到它會產生什麼後遺症。

  2. 在2010年,台灣產生很多勞工過勞的問題,2011年的時候,我記得黃淑英委員提出案子,要求勞動部針對責任制的政策檢討。在第7、8屆,那個時候是國民黨在朝,不分藍綠、朝野的委員都提案刪除責任制的規定─第八十四條之一,20年後,每個委員都要求刪除責任制。2011年勞動部也有做政策指導,也對外發布新聞稿表示,「第八十四條之一實施至今,社會經濟情勢已有顯著改變,且各界對此一議題多所關切,勞委會今年(2011年)即針對業已核定之工作者陸續進行檢討。」,可見當時的政策是要往限縮、限縮、再限縮的方向檢討。現在你們將考試闈場的工作人員,以及檢察機關的偵察車、警備車的司機納入,並認為只有100、200人,可是我要告訴你,這有兩個意義,首先這不是一、二百人的問題,而是代表勞動部的政策轉彎,即2011年宣示要限縮再限縮,可是卻又陸陸續續開放了,這是不是政策轉彎呢?第二,你必須考慮到滑坡效應,由於官方都帶頭開放了,資方團體也會不斷呼籲要適用責任制,這的確會有滑坡效應的可能性,所以我們應該討論責任制是否可以無限的問題。資方以節省人力及成本為第一優先考量,而你們就增加勞工的工作工時,然後又號稱工時沒有彈性,因為要讓勞工做長一點,所以才會適用責任制,這簡直是本末倒置的講法。

  3. 今天法務部的偵防車司機真有責任制的需求嗎?依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責任制構成的要件,第一是主管級的,不需要他們的工時,而是只問其結果及效果。第二是監視性及間歇性的,其實第二款也不應適用責任制。在歷經21年後,連第二款都應該要剔除掉責任制,比如監視性的部分是一直在看螢幕的保全人員,這些人並不是只問其工作結果而已,也的確是要看他們的工作時數,那他們憑什麼要被採用責任制呢?原本偵防車及警備車的司機就要去輪班,一天工作12小時還不夠嗎?現在將法定的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加起來,如果不包括休息時間,他們要工作12小時,如果再加上中、晚餐各休息1小時,最長的法定工時就會達到14小時,難道這樣還不夠嗎?24小時要工作14小時,這樣還不夠彈性嗎?針對第二款的部分,我們以為你們會去限縮或逐項剔除,現在為了節省加班費或怕加班太長會觸法,你們就要做這樣的改變嗎?由於法律規範加班不能太長,包括休息時間最多只能到14小時,你們認為這樣不夠長,還要讓他們工作更長的時間嗎?政府不能帶頭將勞動法令放寬再放寬啊!這不是沒有彈性,而是法務部及內政部要再多請人,如果政府宣示這部分可以適用責任制,我告訴你將會有滑坡效應,政府可以節省人力成本,為什麼民間企業就不可以呢?難道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嗎?何況政府並沒有考量經營成本的需求,而企業卻需要去與國際競爭,這是不是會有滑坡效應呢?今天本席不是要討論闈場的人是不是適用責任制,而是政策轉彎會造成破口及滑坡效應,你要怎麼擋,你擋得住嗎?

  4. 當時你們是參考什麼來長出責任制,請勞動部內部的人告訴我原因為何?勞動部內部的人不知道嘛!謝司長知道嗎?

  5. 主席

    請勞動部條件司謝司長說明。

  6. 謝司長倩蒨

    主席、各位委員。當時我不在這項業務上,就我所知,有關勞基法的修正,那時是為了擴大適用,因此在85年增設了……

  7. 林委員淑芬

    你講責任制的部分就好。

  8. 謝司長倩蒨

    就我看到的相關資料,85年之前已經有相關的修法,考量到日本勞動法中有特殊的工作者,雖然第八十四條之一俗稱責任制,事實上並不是只有責任制而已,包括有三種狀況,一是監督管理人員及責任制人員,所謂責任制人員是專門技術或知識者完成一項任務……

  9. 林委員淑芬

    這樣會講不完,通常這個概念是從歐洲來的,所謂責任工時也稱為信賴工時,即信賴勞工或移動工時,這個模式的最大特色就是勞工沒有一定的工作時間,不論工時長短或分配狀態均由勞工自行決定,雇主放棄對勞工工時遵守的控制行為,也就是放棄控制勞工的工時,完全看最後的工作結果為何,並讓勞工自己去負責。因此其屬性是提供勞務的時間不重要,而是要看託付的責任有沒有完成,這是責任制最核心之處。關於保全人員或監護工,難道他們是只看結果不看時間嗎?不是嘛!他們並非技術人員,因此將第二款及第三款放進去的話,這已經違反了責任制的核心價值。其實保全人員是在賣他們的工作時間,比如某這段時間中去監看相關的安全事務,因此並不適用不問時間、只問結果的工作屬性。雖然全世界都在說歐洲都普遍在開放及增加責任制,可是歐洲不止發生勞工過勞或沒有休息時間的問題,也發生過雇主指控勞工濫用信賴及不盡責任的情事,比如讓勞工在家裡工作,他們卻濫用了責任制。

  10. 至於為什麼會這樣?因為歐美日對於責任制沒有很強力的規範,可是我必須說歐洲並不是靠勞基法來規範勞方的勞動條件,恐怕是更勝於勞基法的團體協約。我們所謂的有利於勞工的原則,憲法可能是高於法律的位階,而法律是高於行政命令等,反正勞雇雙方的團體協約是下位且低於判例或行政命令。由於歐洲擁有強而有力的工會,團體協約往往超越及遠遠優越於法律所規範的勞動條件,因此歐洲有些國家要修改勞基法並不是勞工的主張,就是因為他們有團體協約才不需要有主張。歐洲的工會力量及團體協約都非常強,因此可以牢牢規範到雇主對勞動條件的支配,在這種狀況之下,你們應該去檢討責任制。這一波工時的改革,從2015年的40工時、2016年的一例一休到2017年要擴充責任制,其實都必須扣到要解決一個過勞的問題,因此公部門不能夠帶頭放寬責任制,否則私部門為什麼不能跟進呢?這就會破口,我們也會很擔心。

  11. 從歷史過程來看,每一次有關勞動工時及勞動條件變動的勞基法修法,一旦在增加之後,資方都認為應該要有彈性配套。在1992年服務業要納入時,就被要求責任制及4週變形工時,還有不適用勞基法的第三條也被納入。在2001年要變成雙週84工時,配套的彈性叫擴大8週變形工時,還有解除女性勞工的勞動保護政策。在2016年的一例一休之後,大家都蠢蠢欲動要求彈性,包括你們已經公告要將客運業納入4週變形工時,現在還要帶頭將責任制擴大適用。這些配套看起來都在幫資方規避,政府也在想方設法降低原本要變好的勞動條件,然後讓他們可以規避規範的某一種配套,所謂的彈性就是降低修法對資方規範的配套嘛!部長,你們已經預告了,這件事茲事體大,剛才我說的破口及滑坡效應,你是怎麼看呢?

  12. 主席

    請勞動部林部長說明。

  13. 林部長美珠

    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教,我們會審慎來考慮。

  14. 林委員淑芬

    什麼審慎來考慮,我不是要聽你的審慎來考慮,如果答詢時只說「審慎考慮」四個字,那未免也太容易了!

  15. 林部長美珠

    或許在過去有答應要檢討,但是在現在還沒有檢討的情況之下,既然有人根據現行的法律來申請,站在勞動部的立場,我們就應該來處理。

  16. 林委員淑芬

    既然有人來申請,那就有人要審查,你們勞動基準諮議會的審查,關於此次要放寬責任制的會議紀錄是不是可以給我一份?

  17. 林部長美珠

    可以,會後可以將……

  18. 林委員淑芬

    這次擴大責任制的勞動基準諮議會的會議紀錄可以給我看嗎?

  19. 林部長美珠

    好。

  20. 林委員淑芬

    剛才我有問過法務部的偵防車及警備車的司機,他們有什麼困難點?增聘人力……

  21. 林部長美珠

    他們的工作屬性比較特殊……

  22. 林委員淑芬

    增聘人力後,兩班司機就可以解決了。

  23. 林部長美珠

    在出去時,有些工作可能會有一些機密性,他們的說法是偵查不公開,所以會有其特殊性。

  24. 林委員淑芬

    司機負責載他們到那裡,這跟偵查不公開有什麼相關之處?

  25. 林部長美珠

    有時候地點……

  26. 林委員淑芬

    不增聘司機,就叫司機工作長達14小時,然後還要再往上加嗎?

  27. 主席

    這部分還在審議嗎?

  28. 林委員淑芬

    已經預告了。

  29. 林部長美珠

    已經審過了,勞資雙方都有派人……

  30. 林委員淑芬

    你要小心你這個說法,以後資方會跟你一樣的說法。依現行法律,包含中晚餐吃飯及休息時間可以長達14小時,即法定的12小時,再加上2小時的休息時間,現在你們還要再放寬責任制。責任制的核心價值應該是不會傷害到勞工的身心健康,你認為工作14小時不夠長,如果還要再放寬責任制的話,這樣會不會有傷害勞工身心健康的風險呢?

  31. 林部長美珠

    我想我們在審查的過程當中,有要求委員們一定要針對個案,注意到是否會傷害到……

  32. 林委員淑芬

    什麼審查過程?你們已經開完會了。

  33. 主席

    很多委員都很關心諮詢委員會的資料。

  34. 林部長美珠

    我們會將會議紀錄提供給委員參考。

  35. 林委員淑芬

    對本席所提問題的核心之處,你不能逃避且不能不回答,你知道要核備責任制需要幾個要件嗎?第一,行業要經過政府公告。第二,勞雇雙方要約定。除了管理階層之外,其他都是勞動市場的相對弱勢者,如果沒有技術門檻的話,資方隨時可以找人來更換,可見有時候是雇主片面主導就決定了,比如有哪一位保全人員可以去跟老闆說不要這樣約定,勞動市場的弱勢者沒有議價能力,也沒有不約定的權利。第三,就是送給地方主管機關核備。現以保全為例,你們訂定1個月的指引還可以高達288工時,一週平均可以達到七十幾小時。現在的法定工時是40小時,未來會下降到268工時,但也遠遠高於現在勞工的181或183小時。他們不是領高薪的主管階級,真的都是在賣他們的時間,如果以這麼低的廉價去買斷他們的勞動力,假使連1天的14個小時都不夠的話,那還要多久呢?你們付給警備車或偵防車的司機多少錢,如果1天工作14個小時還不夠的話,難道現在還要要求更高嗎?你還說偵查不公開,這干司機什麼事啊!現在你這種講法就會有滑坡效應,資方統統都可以逐一來要求責任制的申請。

  36. 林部長美珠

    會後我們會將會議資料提供給委員。

  37. 林委員淑芬

    我是要看你們怎麼決策。

  38. 林部長美珠

    在資料上都會有他們的討論過程。

  39. 主席

    將資料提供給委員,因為今天有很多委員都有提出要求。

  40. 林委員淑芬

    我說的滑坡效應及政策轉彎的破口,你要怎麼解決呢?我不只是要看你們的會議紀錄,而是從2011年政策宣示要限縮及逐一剔除責任制,現在你們會不會逐一加進來,這就是政策轉彎啊!今天你帶頭了,資方也要比照,這就是滑坡效應,請問該怎麼辦呢?

  41. 林部長美珠

    在政策還沒有做出重新檢討之前,現在的法令就在這裡,如果有人來申請,我們就必須做處理。

  42. 林委員淑芬

    現在還不是政策,而是你要預告適用,既然已經有立委告訴你有滑坡及破口的問題,你在2個月後到底會不會公告?如果公告會成為既定的事實,在還沒有成為事實之前,我必須告訴你:我反對!

  43. 林部長美珠

    謝謝委員,我們聽到委員的聲音了。

  44. 林委員淑芬

    你如何阻止滑坡及政策轉彎的破口效應呢?

  45. 林部長美珠

    保障勞工的權益是我們最重要的工作,所以……

  46. 林委員淑芬

    你說的跟你做的不一樣嘛!諮詢委員開會決定同意了,而立委也告訴你有滑坡及破口效應,你有什麼配套及解決方式呢?對你的政策轉彎,你要如何防堵後續的效應呢?

  47. 林部長美珠

    這部分就我來講,我並沒有轉彎。

  48. 林委員淑芬

    剛才我已經唸過,2011年勞動部宣示……

  49. 林部長美珠

    我並不是那麼清楚,會後會再去瞭解。

  50. 主席

    我們找個時間直接來檢討第八十四條之一。

  51. 林委員淑芬

    雖然有必要處理第八十四條之一,但是政府已經帶頭做一個壞示範,其實影響是非常大的,我們可以提案要求不得公告,好不好?

  52. 主席

    我們可以提案處理。

  53. 林委員淑芬

    請大家支持要求不得公告。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淑芬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