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宜民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認為責任制是台灣工人最痛恨的制度,自1996年開放以來,過勞死與過勞沒死就成為工人的夢魘「毫無疑問「責任制」是台灣工人最痛恨的制度。自1996年開放「責任制」以來,過勞死與過勞沒死就成為工人的夢魘。」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質疑勞動部預告將大學、高中考試等入闈試務人員,和檢察署警備車、勘驗車及偵防車駕駛納入《勞基法》第84條之1,是為一例一休開後門、4年來首度鬆綁責任制「一例一休又開後門,4年來首度鬆綁責任制!勞動部預告,將大學、高中考試等入闈試務人員,和檢察署警備車、勘驗車及偵防車駕駛納入《勞基法》第84條之1」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認為只要合法責任制存在、擴大,非法的責任制就會像現在一樣蔓延,應杜絕非法責任制情事「如何杜絕「非法責任制」情事?因為,只要「合法責任制」存在、擴大,非法的「責任制」就會像現在一樣蔓延。」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質疑蔡英文競選政見提及限縮責任制,但上任快一年不但未見限縮,現在竟然要擴大適用範圍,增加兩個職種「蔡英文的競選政見,在「縮短年總工時」一節中,就提到了限縮責任制。但,上任快一年不但未見限縮,現在竟然要擴大適用範圍,增加兩個職種。」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主張適用責任制的基本原則應限於可獨自完成並且資方不容易用工作時間監督的職種,不應因資方不想遵守工時規定就開放給資方實施責任制「適用責任制的最基本原則是:針對「可獨自完成」並且「資方不容易用工作時間來監督」的職種,允許以勞動成果(即「責任量」)來取代時間的概念。如何避免「資方不想遵守基準法裡的工時規定」,就開放給資方實施責任制?」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宜民書面意見

  2. 一、職災保障

  3. 有鑑於近期重大工安意外事件頻傳,光是去年度,高雄就有高達五百一十九起的工安事故,等於平均每個月有超過四十起,這些統計數據還只是官方有接獲通報的,隱匿不報的僱主根本不知道還有多少。

  4. 職災補償制度是歷史悠久的社會安全制度,透過國家立法強制雇主集資成立職災基金,當職災發生後,就能對受災勞工提供補償。這項責任保險化後,許多西方國家建立以社會保險為基礎的職災補償機制。聯邦體系國家像美國、加拿大、澳洲、德國都由地方政府制定職災補償法。鄰近國家韓國及日本是單獨立法,目前全球約有84%國家有職災補償制度。

  5. 本席認為避免勞工遭遇職災時卻無法獲得相關賠償,勞動部應盡速兌現蔡英文總統選舉時的政見,訂定「職業災害保險法」,將職災保險與勞保脫勾,要求僱主必須為員工投保職災險,才能有效保障勞工權益。

  6. 請問勞動部林部長,何時方能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送交本院審查?是否將全部受僱勞工全部納入保障範圍?並針對受雇於自然人的雇主或缺乏加保管道的受僱勞工,提供簡便加保方式?部分國家職災保險是以實際薪資做為投保,我國未來是否將與勞保脫勾,以實際薪資作為投保基礎?職災保險法單獨立法,會不會讓雇主逃避責任,不重視職災安全?又該如何強化職業傷病預防?職災保險法單獨立法,對職災勞工職業重建、復工有幫助嗎?職災保險法單獨立法後,會增加勞工保費負擔嗎?當職災發生後勞工就被解僱情事,在職災保險法單獨立法後,會改善嗎?

  7. 為了預防許多不法雇主對於勞工職災問題的漠視,勞動部除了應加強稽查與宣導之外,更要在勞工需要協助的時候站出來,提供包括司法上或生活上的協助。以「高雄市勞工權益基金」去年度申請的案件為例,總共的申請案件只有六十五件,受理人數僅二百一十二人,不僅案件數過少,補助的費用幾乎都是以訴訟費和裁判費用為主,對於勞工生活上的補助費用卻是零。

  8. 請問林部長對此有何看法?如何要求各地方政府改進?是否地方勞工局對於生活補助費用的申請條件過於嚴苛,或是對於勞工權益的宣導不足,否則為何申請案件的數量及補助金額僅如此少量?

  9. 二、擴大責任制

  10. 一例一休又開後門,4年來首度鬆綁責任制!勞動部預告,將大學、高中考試等入闈試務人員,和檢察署警備車、勘驗車及偵防車駕駛納入《勞基法》第84條之1,未來這些工作者都不受一例一休、加班工時等規範,預計影響1、2百人。

  11. 毫無疑問「責任制」是台灣工人最痛恨的制度。自1996年開放「責任制」以來,過勞死與過勞沒死就成為工人的夢魘。蔡英文的競選政見,在「縮短年總工時」一節中,就提到了限縮責任制。但,上任快一年不但未見限縮,現在竟然要擴大適用範圍,增加兩個職種。

  12. 若從「勞基法」來看,責任制的工時是

    每日工時無上限、每周工時無上限、每月工時也無上限、全年無例假、無休息日、女性沒有夜間工作保護。唯一的限制是一句空話,「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13. 簡單地說,不管你的薪水的2.99萬還是3.99萬,責任制就是資方「吃到飽、吃到撐」的制度。

  14. 政府這次雖然「僅」擴大開放兩個職種。請問林部長,是否代表政府非但無意廢止、限縮責任制,還將走向「擴大」?此外,按照責任制立法的原意,適用責任制的最基本原則是

    針對「可獨自完成」並且「資方不容易用工作時間來監督」的職種,允許以勞動成果(即「責任量」)來取代時間的概念。如何避免「資方不想遵守基準法裡的工時規定」,就開放給資方實施責任制?如何杜絕「非法責任制」情事?因為,只要「合法責任制」存在、擴大,非法的「責任制」就會像現在一樣蔓延。

  15. 三、外籍人士來台

  16. 國內劇團邀請國外編導等人才來台授課、表演受阻,固然凸顯外籍人士來台工作交流法令障礙,但從法國藍帶廚師來台能否在大學教廚藝?到小眾劇團編導能否來台開設工作坊?類似爭議一樁又一樁,證明白領外籍人士來台需要鬆綁的何止法規。

  17. 早期外籍人士來台工作由各部會各自負責,2004年為方便外籍人士申請程序,改由勞動部的前身勞委會的單一窗口審查,其用意雖是簡化外藉人才來台程序,但當時時空背景為保障國人就業,對外籍人士來台工作以從嚴為原則,審查難度不高。多年來,隨著國際交流密度及廣度不斷擴大,鬆綁已是人才流通顯學,勞動部單一部會要應付各領域人才來台交流的千百種樣態,已屬力有未逮。

  18. 像是多年來大學邀請國際級大師來台客座,因為工作許可繁複僵化,惹火各大學院校,勞動部緊急大幅放寬規定。去年高雄餐飲學校邀請法國藍帶廚師來台合作,面臨外籍人士只能教授法語,不能教廚藝尷尬情況,勞動部被迫與教育部協商後再修法解套。如今又有同一劇團編導與舞台設計人員與表演人員兩套許可制度爭議。

  19. 請問林部長,儘管有彈性會商機制可處理,但類似事件重複上演,已非光靠法令鬆綁就可解決,該如何處置?勞動部的專業在勞動條件與就業保障,不一定了解文化藝術體育乃至學術界領域特性。舉例而言,文化藝術界既大且廣,脫衣裸露表演,可以是藝術,也可能是色情;既有登上國家級表演場合,也有夜市市井表演之才,這類表演工作許可如何拿捏,絕非靠勞動部制式標準書面審核可以應付。既然目前各類爭議案件都由勞動部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或是公文往返解答疑問,與其如此,何不直接將審查主導權回歸各主管部會之專業審查?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宜民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