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公務人員撫卹對子女的給卹應保留照顧至完成學業的設計,對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位為止,並以就讀國內學校、法定修業年限內取得一個學位為限「子女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位為止。」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公務人員撫卹關於自殺死亡的規定應明確寫為自殺死亡,不要規定為因病自殺死亡或因病自行結束生命者,因為自殺實務上多伴隨憂鬱症等心理疾病,因病一點難以界定「就是規定自殺死亡就好了,不要規定「因病自殺死亡」。」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配偶遺屬年金請領年齡不宜往上調高,無論是親民黨的60歲或民進黨的65歲版本都顯得太冷酷、無情,而且也沒有幫國家節省太多的財政支出,根本沒必要這樣訂「所以我認為不宜將年齡往上調高,無論是親民黨的60歲,或民進黨的65歲,這都顯得太冷酷、無情,而且也沒有幫國家節省太多的財政支出,根本沒必要這樣訂。」發言紀錄
- 王委員育敏
剛才銓敘部已經報告得非常清楚,平均是67歲請領,但實務上有人50歲就遇上了。試問,我們改革目的為何?當家中的另一半死亡,其實是非常不幸的,亦值得同情,更值得我們照顧。如果實務上並沒有那麼多人在50幾歲就來請領,那麼立法何不維持在原來的55歲?如此就可以照顧那些年輕時另一半就不幸走了的人,並顧及他們的需求,所以為何不維持原來的55歲,讓他們有請領的機會?銓敘部已經告訴大家這麼清楚的答案,實務上平均年齡並不是多數都落在60歲以前,這代表請領的人並不多,但實務上有沒有人是這種情況?有,他是比較少數的人,今天我們將年齡層維持在原來的55歲,就是可以照顧到這一些人,萬一發生他們從55歲開始就可以請領這一筆錢。我覺得一個政策的考量,應該是兼顧情理法,所以今天你把它砍到65歲,到底是為了什麼呢?實務上並沒有節省太多的錢,但是你卻讓那些有需要的人,原來可以從55歲就開始請領的人,喪失了這個資格,這對一個家庭的影響有多大?但它對國家財政的影響並不大,我認為政策的思考要周延,這個法制定的目的是什麼?是想要照顧吧!不是嗎?所以我認為不宜將年齡往上調高,無論是親民黨的60歲,或民進黨的65歲,這都顯得太冷酷、無情,而且也沒有幫國家節省太多的財政支出,根本沒必要這樣訂。
主席,你說制度要調整,我只請問一個問題,為什麼要調整?請問現況是發生什麼問題?我一再強調,如果你要從財務面來看這一次年金改革,剛剛銓敘部不是已經告訴大家,實務上平均是67歲啊!就一個法令上情理法的考量,就像你剛剛在考量現在婚姻能夠維持10年的比例其實是比較少的。
照考試院版本就好了,改要改的有意義啦!
要有效果啊!
對啊!
意義在哪裡?
哪一邊正確?
我認為……
我覺得我們討論這個議題……
折衷要講出個道理來。
那些道理都沒有說得通啊!也沒有說服我們。你們講出的道理應該是,第一,我們在談年金改革,這個對於年金改革的財務能有多少改善,第二,只是用平均餘命都增加,所以就必須調高……
那個沒有通過啊!
我們沒有同意啊!所以沒有通過。
好啦!就依照考試院的版本。
好,無異議通過。
我提個建議。剛剛大家在講銓敘部所提出的文字還去界定因病自行結束生命等等,我覺得因病這一點的確較難以界定,但是現在台灣的自殺率偏高,在自殺行為當中,幾乎實務上診斷出來它都伴隨著憂鬱症,在醫學上大概可以作這樣的界定。所以這邊我們要討論的應該是自殺死亡這一類,他還是公務人員,他因為壓力過大等種種問題,他最後可能憂鬱纏身,他抵抗不了這樣的壓力而自殺死亡,這一類的是否將它規定成為一類,就是規定自殺死亡就好了,不要規定「因病自殺死亡」。因為實務上醫學上已經說自殺大概都伴隨著重度的憂鬱症,有心理上的疾病,如果我們去正式心理疾病、精神疾病這類的疾病導致自殺,我們就把這一類放進來,就明確地規定自殺死亡就好了。他們的版本等於是繞了一圈,規定「因病自行結束生命者」,講的不就是自殺嗎?立法就應該要明確化。
謝謝召委。
關於第五十六條,原來的條文只規定撫卹到成年為止,而這裡成年的定義,我想應該是指年滿20歲,但本席考量到有些人可能還在唸大學,因此本席所提的條文有特別加註「子女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位為止。」,我也特別限定是「國內」,國外的部分不算,即「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之就學期間為限」,也就是說,讓他完成他的學業,因為20歲可能是正在唸大學的年紀,就讓他完成大學或獨立學院的學位,而且以取得一個學位為限,因為我還是有考量到政府的財政,但是基於照顧年輕朋友,他20歲的時候如果還在唸大學,其實也賺不了什麼錢,他可能會因此而中斷學業,我覺得這樣就有點可惜了,所以這個條文我認為應該考量到各式各樣的情況,如果他已經唸大學2年,你不讓他完成,他因此要中斷學業,我覺得他會比較辛苦,而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九條的原條文也有類似這樣的立法旨意,我覺得原來好的東西應該繼續保留下來,我想這是中華民國政府做得到也應該要去做的事,我們再去栽培一個年輕人應該不為過,希望大家能夠支持,謝謝!
你講的是一個假設性的狀況。
你剛剛講的是,在後面的條文中,針對未成年子女的部分會比原來的給付多更多,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九條原條文的規定本來就是要支撐他到一個學位,而我這個文字其實是你們原條文的內容,你們要把這部分取消,我假設一個狀況,因為你不知道意外會發生在什麼時候,如果他唸到大二時爸爸走了,他是什麼都沒有哦!你懂我的意思嗎?而你那個假設是,若在他未成年時爸爸或媽媽走了,就會有這樣的加碼,如果剛好唸大學唸到一半,他爸爸走了,他就什麼都沒有,會有這種狀況耶!你們有沒有考慮過這種狀況?對這個人公平嗎?我認為不一定是加碼的,應該是合理的,如果原條文是想照顧他到完成學業為止,他就會有完整的學歷,這樣才可能會有好的工作,你們是支撐他走下去,但是他如果落在這樣的狀況,變成過去是有保障的,現在則是什麼都沒有,方才你是舉世界各國的例子,但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九條原來的體制就不是這樣,我贊成有些東西可以修改,但修改後應該是比原來更好,這樣會變成漏掉一塊,即21、22歲還在就學的這一種,他是什麼都沒有,原本這部分是有,現在變成什麼都沒有,這一塊你要怎麼處理?
總統府那個,是不是?
總統府的勳章……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王育敏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