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民進黨團版本將遺屬年金請領條件從婚姻存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提高為十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過於嚴苛殘忍,要求說明調整理由。「我要求民進黨黨團先說明一下為什麼婚姻關係的存續要從10年調高到15年,而且請領的年紀還加了10歲,從55歲變成65歲?這樣非常嚴苛、嚴酷和殘忍!」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危勞職務不應直接引用僅適用勞工的職業安全衛生法,應重新訂定適用公務人員的標準。「所以不能直接引用,應該重新訂定一個適用標準,我剛才講的是這件事。」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質疑銓敘部在參數大幅修正後這麼短時間產出的精算報告資料是否可信,要求講清楚。「如果不是這麼簡單的事情,任何參數的改變、設定必須要用更嚴謹的方式來重新計算的話,那這麼短時間產出的資料是可信的嗎?」公教人員的 18% 優惠存款應取消、調降利率或維持?主張優惠存款涉及許多退休老人的權益,應在條文中增加立法院監督機制並改為審查,以確保考試院和行政院處理過程不會損及退休老人權益。「對。我作個說明,因為優惠存款的部分涉及到許多退休老人的權益,所以應該加上立法院的監督,因此,我建議這一條應該增加這些文字,以賦予立法院監督考試院和行政院在處理的過程不會損及這些退休老人的權益。」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警消自願退休及請領退休金除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外,應多加年資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歲可提早五年領取減額年金的條件。「因此我希望這個部分要寬限,讓他們提早五年領取減額年金,多加一個年資滿二十年而且年滿五十歲的規定。」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公務人員平均俸額採計年資應支持考試院版本以十年採計。「所以我們支持考試院的版本,就是以10年來採計。」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主張各級政府每年節省的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且不得挪作他用,否則改革無法永續。「有關第四十條,因為現在大家都在說這個基金會破產,所以當然是節省下來的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而且不得挪作他用。」發言紀錄
- 王委員育敏
我還有個問題要請教。
昨天我們黨團開了一場記者會,主要是質疑這次提供給立法院的精算報告,我覺得銓敘部有必要說明清楚,據我們委員問到的消息,部長自己也這樣回答,4月13日這一天,你們同時招標,同時決標,同時簽訂金額,然後委託出去,4天這份報告就出來了!我們要問的是,現在很多軍公教朋友最在意的是,這份精算報告是怎麼產生的?你們怎麼會在這麼匆促的情況下出來,這種情形很罕見,匆匆忙忙、一天之內就招標、決標、拍板金額,然後就委託出去了,僅僅一天的作業!這當中我覺得銓敘部有必要交代清楚,這一天的作業是否反映出你們在敷衍立法院?因為立法委員一直訴求要有精算報告,所以你們就用1天的時間決標,4天的時間做出一份精算報告,這份精算報告有沒有經過其他精算師的複核,就是再確認一遍?因為這件事情是個基礎,也是我們之前一直強調非常重要的事情,因為這是我們發現的一個新狀況,既然銓敘部在現場,應該一開始就先把這件事情交代得清清楚楚,先釋疑,然後我們再往下走。因此,請主席准許讓銓敘部部長針對我們所質疑的點來做說明,我想部長應該有看到我們開的記者會,針對這些點、我們的質疑,你必須要交代清楚,在交代清楚後,我們再繼續往下走。
我不是在吵,而是要求銓敘部部長應該要清楚說明,因為這種情形很罕見。
請教部長,你剛剛說1月份因為考試院考試委員對版本做了較大幅度的修正,所以逼著你們必須因此重新修正……
召委,這個只是討論一下,不會耽誤太多時間,但是有必要澄清。我剛剛聽到……
那是你的詮釋,但我要問的是部長。部長剛剛說考試院把這些參數做較大幅度的修正,針對這樣的修正,請問一個精算公司可以在最快的時間內用電腦跑一跑就出來嗎?我有兩個問題,第一,如果是這麼簡單的事情,你們又給了他多少錢來產生這份報告?第二,如果不是這麼簡單的事情,任何參數的改變、設定必須要用更嚴謹的方式來重新計算的話,那這麼短時間產出的資料是可信的嗎?以上兩個問題我認為有必要再講清楚。第三,一個招標案,一天上網招標、決標、拍板定案,這在行政程序上是正常的嗎?你說你符合程序,這一點真的符合程序嗎?當天才上網招標就決標,這是可以的嗎?
當天公告,當天就決標,當然是不合法啊!
這是一個正常的程序嗎?我在問部長。
部長,請問過去銓敘部的招標案上網招標後,多久才決標?需不需要一定的時間讓廠商來投標?
這哪有照著政府採購法!
我剛才問的問題也沒有回答,我問了兩個問題。
會不會出錯啊?
精算師是不是還要再確認一次?
我指的不是複核機制,我擔心的是人工的問題……
這份也有嗎?
請教司長,你剛剛說再任時的薪水是用多少計算?
七功六大概是多少?
你是用平均數計算?
你就是用平均的等級,到那邊就是用這個錢來算對不對?但你剛才也說了另外一個三萬多的數字,那是什麼?請講清楚。
那個就用三萬多計算?
好,我要講的是這到底是不是軍公教人員該有的權利?按照剛才司長的說法,看起來,再任是理所當然,你們也贊成嘛!照你剛剛的說法聽起來,你們的態度是開放的,其實他是可以再任,而且有這樣的權利,只是你們很好心計算出來,這樣其實比較不划算,因為領到的錢會比較少。我要問的是一個權利的問題,那就是他可不可以主張不要領?也就是說,他想回到原來的職務,依照你剛剛算給大家聽的七功六的算法,今年52歲,還想繼續工作十幾年,等到65歲再領退休金,他寧可選擇這樣的生活方式,因為今天政府的條件改變了,所以想要這樣選擇,這個權利到底可不可以?銓敘部要表達清楚。按照你剛剛的算法,沒有什麼不可以,反正,對政府財政來講不會是負擔。
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要再講清楚。
召委,要充分討論。
他們第一次發言不可以嗎?
有異議,保留。
你現在在講哪裡?
主席,我先問一個……
召委,我給你一個建議,你可不可以休息一下,請議事人員把你剛剛唸的這些內容,形成一個大的對照表,有太多人針對這一條提出修正動議的版本,因為版本太多,等整理出來之後才能針對關鍵的那幾項進行討論。這應該不會花太多時間,打出來應該很快。
想幹嘛,請提出來好不好!
議事人員可不可以很快地列出主席口頭宣告的,大家再對照那個表……
今天談到失能的部分會涉及衛福部,所以是不是可以請他們派代表到現場,原民會也要有代表,畢竟他們才是主管機關,要看他們同不同意、須不須徵得他們的同意、他們要不要表示意見?負責警消的內政部要不要表示意見?應該是要吧!
他們是相關的部會。
有關危勞的部分,本席的辦公室就接到公職醫護人員詢問,他們到底是否屬於危勞的範圍,因為現在銓敘部並沒有對外說明公職醫護人員裡,到底誰被認定是屬於危勞的範圍。事實上,目前公職醫護人員分兩種,一種是公務人員,一種是約聘僱。這個部分銓敘部應該對外說清楚,因為現在很多公職醫護人員有這樣的焦慮。
另外,據本席瞭解,好像不是每一個醫院都有跟銓敘部提報哪一些人是屬於危勞者,這件事情有程序上的問題,它是由銓敘部統一公告,然後就這樣進行,還是提報之後,經由你們認定的才算是?其次,銓敘部跟這些主管機關的角色是什麼?我剛才提出問題,是因為公職醫護人員是由衛福部管理,那麼提報的部分,是由各醫院直接處理嗎?還是他們必須經由衛福部,先讓衛福部審核一遍,然後再送到銓敘部?如果有經過主管機關的話,相關主管機關應該列席說明,特別是我們剛剛討論到半失能、全失能,還有公職醫護人員中,哪些人算,哪些人不算,衛福部到底要不要表示意見,還是一切都是銓敘部說了算?假如都是銓敘部說了算的話,他們當然不用列席;若銓敘部必須參考這些主管機關的認定的話,他們有必要一併說明。
- 王委員育敏
現在我們討論的第十七條,其原本立法用意不就是允許公務人員有下列情況可以退休,怎麼會扯到國家財政的問題呢?就條文本身,我們應該要審議的是核准退休的以下這些要件,銓敘部可以直接說現行狀況有哪些很不合理、想要改,就直接講白了,明白表示在怎樣的情況底下恕難同意,不會允許在這樣的情況之下退休,就說清楚,怎麼會陷入這樣的矛盾?明明法條說公務人員只要符合下列資格就可以退休,卻又回過頭思考如果退休了會造成地方財政的困難,如果是這樣,銓敘部就講清楚,覺得第十七條有哪個要件不合理,目前在實務上,即使已經達到這樣的要件,都認為申請退休是不合理的,所以必須強勢用政府機關的權責將現行條文中的「應」改成「得」,要多這樣的彈性以拒絕退休申請,我覺得立法不要玩假的,這一條明明講的是在什麼樣的情況底下可以讓公務人員退休,除非以下哪些要件是不合理的。可以講啊!可以討論啊!這是連動的。
條文訂定的目的是什麼,大家要弄清楚。
還有國民黨的修正動議。
我們有修正動議啊!
就維持原條文……
好,我知道了。
是不是危勞的定義要先討論?
因為牽涉到危勞,我建議……
他是配套的,對不對?
可不可以把配套的條文變成block,大家針對這個部分做徹底的討論,然後連動到後面?
就像剛剛你講的……
我的腦子沒有召委這麼好。
不然請召委把它寫下來。
把它打上去,改成Word畫面……
真的要對照一下。
也沒有很單純。
你後面還要再分兩個等級。
我建議後面其實可以拿來前面一起討論。
等一下,我再看一下,他的是比較嚴格還是比較寬鬆?
所以就是考試院版本,對不對?你再宣告清楚一點。
加了王榮璋委員的,然後呢?
那個部分需不需要經過主管機關再同意一次?還是只要那個機構認定就可以?
還是要報,對不對?它的process是什麼?因為剛才銓敘部一再講嘛!
譬如說你講的是勞保,勞保的主管機關是勞動部,不需要勞動部再認定一次嗎?
這樣會不會有漏洞?因為剛才銓敘部提到危勞的時候,一再強調他尊重事業主管機關,還有這個業務的主管機關譬如衛福部或勞動部的意見,現在變成只要有一個機構出具報告就達到了。
主席,你剛才針對討論已經做了比較明確的宣告,但可不可以不要只停在這邊,而是先處理第十七條的文字,例如我們剛才提到關於「應」字的部分,這樣大家才可以邊看……
廣泛討論?好。
鄭委員剛才特別提出原民議題,民進黨的陳委員瑩過去在衛環委員會也不斷主張原住民朋友有一些比較特殊考量,所以她希望在增訂條文時,都應該把這些考量納入。我也認為這種因素和男女也就是性別因素不太一樣,在過去許多條文中,我們都可以看到,對原住民議題會另外加以考量。所以,大家現在應該討論的是鄭天財委員剛才提出來的另外考量有沒有不妥之處,或者覺得不需要考量的。請大家想想,過去各項法令、條文,只要是碰觸原住民朋友的議題,我們真的都會另外考量,比起性別等,如同剛才王委員榮璋講的,這已經成為另外一個議題,對於原住民朋友會遇到的情況,確實應該做比較特殊的考量,我認為大家可以針對這一點討論。
要不要請相關部會說明?
主要是銓敘部剛才自己也坦承,他們最後也沒辦法決定如何認定,而是尊重原來的主管機關。
對,那我剛才問的問題,銓敘部可不可以回答?也就是關於危勞職務的認定,我剛才特別提出公職的護理人員,銓敘部剛才也提到,目前隸屬中央的醫院幾乎都已制定相關規定,唯一特別的是台大它不定,台大自認沒有危勞設計,至於其他醫院,不曉得銓敘部現在手上有沒有資料,因為剛才司長口頭報告時則提到,現在中央有、地方也有。
另外,現在這些醫院人員其實也有區分,有一些人可能是職能治療師,也就是說,他們的工作樣態不太一樣,所以,他們在現場提出來的問題不一,但都要銓敘部回答,例如部分職能治療師從事的工作可能是比較精密的,當他無法操作時怎麼處理?也就是說,光是護理工作,這些醫事人員因應的面向就很不一樣,那你們規劃的細緻化程度到哪裡?是可以根據不同角色及現場情況作細膩區別?還是一刀切,一律授權給醫院,一切醫院說了算?像台大就說他們根本沒有這個問題,所以台大說了算,是這樣嗎?銓敘部的角色會是什麼?可不可以針對這部分補充說明?因為醫院人員當天在現場的疑問還滿多的。
- 王委員育敏
所以你主張完全授權給主管機關做認定?
那我請問一下,在實務上,光是醫療這個領域,就有放射、醫檢以及呼吸治療這三類。
都不認列。
你是說,目前由衛福部主管的各大醫院統統都不列入?
那真的要好好解釋,因為護理工作人員的屬性與醫檢人員的工作屬性還是有所不同。但有些醫檢工作還涉及現場儀器之操作與數據之檢測等等,為什麼護理人員列入、其他人員不列入?銓敘部會表示意見嗎?
你們不會?那誰來幫他們?如果他們認為應該納入,要由誰為他們主張權益?
我現在也是在釐清部會之間的權責,這項法律是銓敘部在制定,照理講,銓敘部就是主管機關,但銓敘部又表示,對於這些標準無法置喙,必須回歸主管機關,也就是說,如果員工覺得有疑義,應該向衛福部表達。舉例來說,醫事人員如果自認應納入危勞職務,卻沒有被納入,那麼該負責的是誰?我現在就是要釐清這一點。根據剛才銓敘部的說明,該負責的應該不是銓敘部;法律是銓敘部定的,但該負責的不是他們,而是衛福部喔!司長剛才是這樣講的。
但這裡不只涉及職業安全,我剛才也講了,例如公職護理師這類職務就不包含在內,警消也不在裡面啊!應該規定適用人員的範圍。
不,危勞職務範圍很廣,時代力量版本主張的是引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但職安法是為誰訂定?是勞工。然而此處要規定的是公務人員,如果考慮屬性,警消也是危勞職務,但警消適用勞基法嗎?沒有啊!所以不能直接引用,應該重新訂定一個適用標準,我剛才講的是這件事。時代力量只是便宜行事,直接引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基準,但大家都知道職安法的規範對象是勞工,跟我們今天審查的對象不一樣,我們今天要制定的法,規範對象是涉及公職者,而公職中的危勞職務屬性與勞工是一模一樣的嗎?直接引用沒有問題嗎?我在講的是這一點,時代力量也要想一想,直接這樣引用,沒有漏洞嗎?應該要重新制定標準吧!銓敘部應該可以重新制定一套標準吧!可以以職安法為參考,但絕對不是完全引用,否則就錯亂了,怎麼會是在制定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時直接引用適用對象為勞工的職安法呢?
鍾委員解釋得很好。
主席,我還是建議把相關條文完整呈現出來給大家看。
我也要重申,職安法只適用勞工,對於適用勞工的法令,公務人員當然可以引用,但不可以完全適用,而且還要考量其他因素,剛才鍾委員孔炤就講得很好。
- 王委員育敏
應該重新訂定,不能就這樣引用和適用。
我認為這部分還是需要再做確定,如果銓敘部有此提議,應請勞動部人員表示意見。
他們為何提出這樣的疑問,我們必須double check。
剛剛司長講的凸顯了一個奇怪的問題,就是同樣類型的工作,但是有的醫院訂了就訂了,訂幾歲就按照其規定,可以跟其他醫院不一致,像台大更特別,說他們沒有危勞,所以也可以不用訂。所以,這次修法要拉出一個覺得合理的、齊一的標準嗎?因為這條條文講年齡,照理講醫院怎麼訂,應該要依照這個原則,就是你剛剛說自願退休年齡50歲、屆齡退休年齡55歲,可是現場實務大家會不一樣,就是說到底要依照這個標準?還是滿足這個標準以後,大家還可以各自訂不一樣的年齡?
他們是分兩層,但是全國齊一。你剛剛講的是不同的醫院有不同的規定,台北榮總怎麼訂?
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調整?
如果他們都不調整,就可以跟大家不一樣,這樣好像有一點……
是。
方才鄭委員提出的問題,正是我一直提到的問題。也就是說,這部分有法明定,今天我們正在修法,銓敘部一再告訴大家,雖然法律是這樣規定,但是實務上有些部分沒有辦法做到,至於實務上無法做到的部分,到底是他們應為而不為?還是我們的公權力無法展現?抑或是銓敘部不想擔負這樣的責任?本席認為此一問題必須先釐訂清楚,如同我們剛才一直在問的,其實銓敘部的報告寫得很清楚,光是醫院這一項,不像剛剛段召委所講的,台大醫院變成是一個例外,而這件事情是各醫院都有發生,我認為台大不應該成為例外;也就是說,你們還是可以訂定基本原則,只是台大醫院不會牴觸此一原則,所以不會有人主動申訴有危勞的問題,這不是代表他們主觀解釋,因為他們不會有危勞的問題,就不需要訂定了。本席認為,這是兩個層次的問題,如果我們今天修法是認為這應該有相對比較一致性的標準,如同方才你剛剛講的,法律規範警察人員是針對全國警察人員,並不會允許台北市中山分局或嘉義市某分局有特例,這至少要分兩個層次,凡是符合規定的對象就可以這麼做,至於同樣是在醫院服務的護理人員,他們不可能在工作屬性都是同樣的類型,但彼此差異性如此之大,畢竟醫院是專業機構,而且還是用這個法條……
主席,現在我們只是在處理公務人員的部分,他們不適用這項法條啊!
我剛才一再強調,這是兩個層次的問題。今天我們在討論,如果依照這樣的情況,可能法條也不一定要有這樣的規定。
對,我認為他剛剛講的很不合理,在醫療體系中為何僅只台大醫院的醫護人員沒有危勞問題?也就是說,在這個職業類別裡面,為何只有台大醫院的醫護人員沒有危勞問題,這是由他們自己主觀的認定,認為他們沒有這樣的問題;因此,當許多人認為有危勞問題,而他們自己卻主觀認為沒有時,我只是要請教銓敘部的態度為何?難道就是由他們自行認定,當他們說沒有,就認定他們沒有嗎?我認為這樣的邏輯是……
關於第二十條的討論,王委員榮璋希望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銓敘部則認為該法看起來太傾向為勞工設計。我要提議的是,也可以修正這個名稱,如果不想用「職業重建」,因為覺得是引用勞工相關條文,那或許可以改為提供公務人員工作上的輔導、轉銜或訓練。在實務上,確實有公務人員提出這個問題,他們認為,公務人員一輩子處理文書工作,一旦無法再從事既有工作,其實他就不知道自己要做什麼,因為他只有這所謂的一技之長,卻被逼得一定要退休。其實公務人員也有職業轉換、轉銜的需求,這樣的需求不是只在勞工身上看得到,特別是該人員可能已經工作一段時間,卻必須重新學習新的工作領域或技能。報告銓敘部長官,銓敘部現在沒有任何機制可以輔導公務人員,還有公務人員說,他們只能去報名勞動部的相關職業訓練。你們有訓練嗎?那就請司長稍後一併說明。因為真的有公務員這樣反映,說自己一輩子只會處理文書,如果中途必須轉換職業,他沒有一技之長,也不知道要轉成什麼職業,而且他說現在並沒有這樣的體系。所以本席覺得王榮璋委員提的這個部分,即使我們不用這樣的字眼,也應該要有這樣的轉銜機制或輔導機制,這部分應該要建構起來,這是本席要反映的第一點。
第二個,條文裡面提到的情緒不穩、言行異常,類似這樣的字眼,本席也覺得不妥,因為那是一個很不明確的概念。既然剛才司長說你們有一套考核機制,不會直接照這樣認定,那你們的考核機制是什麼?是不是直接把你們那套機制的名稱放進去,而不是用這樣的形容詞?反正這件事一定要經過考績會的考評,所以如果必須加上文字的話,應該是把那個制度的名稱放上來,而不是寫各式各樣可能發生的情況,因為你們就是覺得他不適任。
- 王委員育敏
原來就是這樣嗎?
本席剛才說的那個問題,你們還沒有回答,就是轉職的部分,如果不要用「職業重建」,當他們有這樣的需求時,你們……
哪一個單位負責?
現在就是沒有在做。
剛才司長說的,其實就是現在遇到的問題,你們是訂在哪一個辦法裡面?
可不可以給大家看一下?本席聽到的實務狀況,就是他想要有第二專長、想要接受訓練,因為這樣才可以轉職,你的意思是說你們有相關規定,但是授權各機關自行處理,本席剛才問過前金管會主委,金管會有沒有人在做這樣的事?事實上是沒有,所以這其實是空泛的規定。本席只是要告訴大家,銓敘部是否知道現在實際發生的問題是什麼?就是有規定,但是都沒有在做,請問這個問題該怎麼辦?
第一線的公務人員想要接受訓練,但是沒有人在做這件事,現況就是這樣,我們今天是在討論相關的法案,這個問題要怎麼處理?本席贊成王榮璋委員提案的概念,他是要把這個部分入法。
- 王委員育敏
本席有同樣的問題要請教,的確,現在因為科技進步,手機……
不是啦!本席要先說明一下,像手機就帶在身上,隨時隨地都可以辦公,不一定是在家,剛才曾銘宗委員說可能在家辦公,但事實上並不見得,現在幾乎是隨時隨地都可以辦公,所以是否不應該再用場所限定,而是改用狀態?
剛剛有人說最後一項的部分,那是很好的,為何要拿掉呢?
重建服務……
處理這件事情不應該用喊價的方式,目前考試院版本、民進黨版本及時代力量版本都不太一樣,所以不是只有銓敘部要說明、解釋,其他有提出版本的也應該…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王育敏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 王育敏
處理這件事情不應該用喊價的方式,目前考試院版本、民進黨版本及時代力量版本都不太一樣,所以不是只有銓敘部要說明、解釋,其他有提出版本的也應該要解釋一下,你們的有所「本」指的是什麼,比方說銓敘部是依據精算報告算出來的,早上他們還回答本席說,是1月跟考試院報告完畢後,因為考試院做了一個版本的調整,所以參數重新計算,因此,我相信一定會有一個考試院版本及年改會版本的比較,然後時代力量也有提出版本,那時代力量也應該說明一下有所「本」指的是什麼。總之,這件事情要有一個具體的、以精算報告為基準的改革內容,然後大家來討論,而不是用喊價的方式來處理,換言之,要基於合理的事實,然後從精算報告來出發,既然銓敘部表示精算報告都有了,依年改會的版本計算出來的數字是多少、依考試院最後通過版本計算出來的數字是多少,像這些都應該攤開來讓大家知道,至於其他黨團提出的版本,其相關數字也請一併攤開讓大家可以一起來討論。
- 王育敏
什麼叫做抗拒改革?
- 王育敏
你表達你的立場就好。
- 王育敏
因為你攻擊別人!
- 王育敏
我們從昨天到現在都坐在這裡審查,你坐在這裡的時間有比本席久嗎?
- 王育敏
什麼叫做抗拒審查?我們從一開始的程序發言到現在一直坐在這邊,你憑什麼來指責我們?
- 王育敏
真是奇怪!你們拿不出版本、拿不出具體的數字,現在惱羞成怒啊?
- 王育敏
本條是討論公務人員平均薪俸採計的年資,這部分真的要審慎,方才銓敘部表示,這是依照精算報告提出的,是有一個合理的基礎,他們也看過年改會的版本,然後經由他們內部詳細討論後,才定出這樣一個版本,這樣一個討論的方式,我認為是比較嚴謹的。既然各黨團都有提出版本,我覺得應該要交代一下各自版本提出的方法及過程是什麼,這樣才比較合理,但遺憾的是,方才時代力量黃委員的發言就直接給國民黨戴帽子,說我們反改革,對於這句話,我要表達強烈的抗議,從開始進行年金審查,像禮拜一我們都沒有離開過這個會議室,召委可以作證,從頭到尾我們都坐在這邊審到半夜11點半,然後王委員也可以作證我們是一直坐在這裡的,所以不要這樣任意的扣帽子,從審查第一條開始,每一條我們都是很有耐心的跟著大家,按照這樣一個開會的節奏來進行,禮拜一雖然有發生過衝突,但是到目前為止,我想召委也都尊重大家的發言,這樣的議事是很和諧的,所以不要這樣任意的扣帽子、任意的指責別的政黨。
- 王育敏
這樣的態度,希望接下來的討論大家都能遵守,要不然可能會擦槍走火。
- 王育敏
另外,既然銓敘部有這麼一個嚴謹的討論,而王榮璋委員也特別提到勞工的部分,請問誰可以代表民進黨,表示勞工的版本你們已經拍板定案,將會採計15年,而且這個標準不會改變?方才曾委員有提到,勞工跟公務人員的職業別、條件,其實都是不一樣的,在這樣的基準下互相予以比照,我覺得是不合適的,本席認為,既然公務人員的部分要改革,合理的改革國民黨會支持,但若只是為了改革而改革,不僅沒有任何的基礎也沒有充分的討論,這就讓人比較難以接受了,方才銓敘部提到,他們是衡平性的考量之後,才提出這樣一個版本,所以我們支持考試院的版本,就是以10年來採計。
- 王育敏
不要啦!
- 王育敏
那就到院會處理。
- 王育敏
這是關鍵條文,而且方才你也聽了這麼多委員的意見,先保留啦!這沒有什麼不能保留的空間,現在已經有兩個政黨這樣表示了,所以為什麼要這樣子呢?
- 王育敏
召委,現場國民黨、親民黨都已經這樣子建議了,你怎麼會這麼不尊重在野黨呢!這個送院會表決為何不可以呢?
- 王育敏
前面有些條文可以保留,為什麼這個條文不能保留?
- 王育敏
為什麼這個條文不能保留?
- 王育敏
為什麼要這樣子啊?
- 王育敏
召委,真的不要這樣處理啦!接下來還有很多條文要討論,這條先保留一下有什麼不可以呢?
- 王育敏
先保留有什麼困難的?主席依據的標準是什麼?
- 王育敏
有異議!
- 王育敏
你現在清點人數!
- 王育敏
你現在清點人數!主席一定要這樣處理嗎?你是不希望以下的條文好好處理嗎?
- 王育敏
從早上到現在你的處理都很好啊!現在為何要這樣子呢?不需要這樣子處理吧!
- 王育敏
為何有的可以保留,而這條卻不可以保留?
- 王育敏
怎麼可以這樣子呢?
- 王育敏
召委,你不可以這樣處理啦!
- 王育敏
召委,剛才前面我們一直表達應該要保留,我希望召委多尊重在野黨的意見,請求召委重新宣告,剛才第二十七條關鍵性的條文,國民黨和親民黨也支持銓敘部的意見及版本,這麼多在野黨都支持的情況下,銓敘部也覺得他們是基於精算報告做了一個非常合理的分析,所做出來的決定。剛才也告訴大家,他們算出的版本跟年改會的版本,50年相差85億元,我覺得討論年改的事情,基於事實合理論述及處理,大家才會心服口服。既然召委從第一條到第二十七條,有些條文經委員反映後,召委都可以合理保留,剛才大家的論述也都很合理,為什麼不能保留要處理?我覺得你應該……
- 王育敏
你一開始也沒有這樣宣告?
- 王育敏
請召委再宣告清楚一點,有助於我們接下來的討論。
- 王育敏
第二十七條沒有確定。
- 王育敏
但是計算不一樣,你們是10年,一個是15年耶!以下的怎麼會一樣呢?
- 王育敏
等一下,第二十九條的部分再問一個問題,原本月退休金就是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1.625%給與,這個是有改變的,對不對?考試院現在是不是2%?
- 王育敏
你們全部都保留到後面討論?這要講清楚,主席剛才沒有這樣宣告。
- 王育敏
所以照考試院的版本,就沒這個問題了?
- 王育敏
所以你們的都保留不討論了?這要確定哦!
- 王育敏
先保留。
- 王育敏
大家輪流……
- 王育敏
林為洲委員的不一樣。
- 王育敏
林為洲委員的不一樣。
- 王育敏
有關第三十三條,其實剛才我們討論第三十一條的危勞時,有特別提到警消的部分,我還是要反映警消的狀況,因為這邊是警消可以自願退休,以及請領退休金的規定。原本考試院只有針對年滿五十五歲的部分規範,剛剛有委員一直在講七零制,如果真的要七零制的話,應該加上年資滿二十年,而且年滿五十歲的條件,這樣才是另外一種七零制。如果他們的年資滿二十年,其實在第一線的付出已經很多了,所以不應該只有採計年資滿十五年而且年滿五十五歲的情形,應該還是要有年資滿二十年而且年滿五十歲的條件;他們一樣可以從第二十六條的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警消人員付出的體力比較多,他們有沒有辦法在崗位上值勤又涉及民眾的權益,因此我希望這個部分要寬限,讓他們提早五年領取減額年金,多加一個年資滿二十年而且年滿五十歲的規定。
- 王育敏
好啊!那讓有提出修正的同仁講一下就好。
- 王育敏
現在講危勞。要維持七零制嘛!
- 王育敏
多一個工作滿二十年的……
- 王育敏
對。我作個說明,因為優惠存款的部分涉及到許多退休老人的權益,所以應該加上立法院的監督,因此,我建議這一條應該增加這些文字,以賦予立法院監督考試院和行政院在處理的過程不會損及這些退休老人的權益。
- 王育敏
不是,我們要審核……
- 王育敏
對啊!這就送立法院審查。
- 王育敏
這一定要送立法院備查,我只是希望監督得更嚴格,就把它改為審查。
- 王育敏
這還是有間接的關係,而且之前你們不是說,地方政府都還欠臺銀錢,如此會不會有影響?
- 王育敏
那是欠錢的問題,只要臺銀不倒,這都不會有影響,所以臺銀可以無限期讓地方政府繼續呆帳。
- 王育敏
100多億元是很大的一筆錢。
- 王育敏
好啦!我講一下,一定要讓我們講,那三條一起處理,不會超過10個發言,他說一條條文3個人發言,這樣不超過10個,好啦!
- 王育敏
尊重一下我們,可以一起討論,但是讓我們大概10個人講一講,好啦!
- 王育敏
好啦!這幾條都保留啦!
- 王育敏
(在台下)他只是說銓敘部應該要回答他的問題。
- 王育敏
有關第四十條,因為現在大家都在說這個基金會破產,所以當然是節省下來的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而且不得挪作他用。應該是要這樣子啊!這也是政府目前對外講的:你們放心,節省下來的錢我們不會用到別的地方去,一定會挹注到基金。所以這到底有什麼好爭議的呢?當然是要全數挹注啊!不是說都快破產了嗎?這是政府的主張和訴求啊!那為什麼節省下來的經費不要全部挹注到退撫基金,而且不得挪作他用呢?
- 王育敏
我覺得這個事情要討論清楚,之所以年金要改革,是因為這個基金要破產,結果改革後省下來的錢不是全數挹注到基金,然後又說地方政府財政困難,所以要把一些錢分配到地方政府,只有中央的部分可以……
- 王育敏
等同是這樣的概念啊!
- 王育敏
如果沒有這樣的問題,那就依銓敘部的版本就好了,該版本規定「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裡面規定的法益非常清晰,也符合我們要年金改革的目的。
- 王育敏
方才銓敘部的說明非常清楚,如果不是把全部節省下來的錢挹注到退撫基金,就只能撐到126年左右,即距今不到20年的時間,民進黨政府對外表示,這次的改革是永續的,但依照民進黨團版本,是沒有把地方政府的部分算進來,這時「永續」這兩個字就是天大的笑話,所以應該還是要按照原來銓敘部提出的,既然訴求是這個基金會破產,全數回歸到這個基金,一碼歸一碼,地方政府的財政則是另外一個考量,然後整個的改革應該走向合理,而不是如黃委員所說的,為了基金就可以大幅砍下去,而不考慮任何的衡平性或是公平性,每一個法條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關於第四十條,方才銓敘部的說明已經說明很清楚了,就是要全數挹注到退撫基金,否則這樣的改革並不是永續的。
- 王育敏
第四十五條講的是可以請領遺屬年金的條件。大家想一下,另一半已經亡故,你還要去拉高配偶的領取年齡,這會不會太殘忍啊?而且它的道理到底在哪裡?我有點不太懂耶!原來的規定已經說要累積存續10年以上的婚姻關係了喔!這是擔心假結婚要來詐領他的錢嗎?如果這樣,現代人的婚姻關係也還滿脆弱的,7年就有七年之癢,離婚率又那麼高,能維持10年已經是非常穩定的長期關係了,還要再拉高到15年,這總要講一個道理吧!我覺得民進黨黨團應該要講一個道理出來,就是婚姻關係原本是存續10年以上就可以請領了,為什麼民進黨黨團硬要再多加5年?這個理由應該要非常充分吧!道理到底在哪裡?
- 王育敏
第二,民進黨黨團的版本竟然把年紀再調高10歲,就是有10年的婚姻關係還不夠喔!原本是年滿55歲,現在是另一半亡故之後,配偶要一直等到年滿65歲才可以請領遺屬年金,這不會太殘忍嗎?大家要知道,一個家庭沒有另一半已經是非常大的打擊,說不定他們家的經濟早就遭遇困難了,今天如果是為了要支持他們的生活,就沒有道理把這樣的條件越訂越嚴苛,總要講出一個道理來吧!
- 王育敏
我要求民進黨黨團先說明一下為什麼婚姻關係的存續要從10年調高到15年,而且請領的年紀還加了10歲,從55歲變成65歲?這樣非常嚴苛、嚴酷和殘忍!對於這樣的條文,你們有必要說明一下調整的理由。
- 王育敏
民進黨黨團不說明嗎?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王育敏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