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q_public-pension-benefit-rules主張應以社會經濟環境及消費者物價指數作為調整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的依據「而社會經濟環境及消費者物價指數都是在反映當時社會上的經濟條件,同時也隱含了考量通貨膨脹的問題,因此,建議以這兩點作為調整的依據」發言紀錄
- 周陳委員秀霞
既然是用本俸乘以2提撥,那麼,所得替代率的計算也應該用本俸乘以2,最低保障金額也應該是這樣,就是依教師待遇條例附表所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給起敘基準表的學士學位本俸乘以2訂定,請各位委員支持這樣的作法,謝謝。
- 主席
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 柯委員志恩
我有兩點想回應王榮璋委員,本來就說不要有職業別,所以有關我提到最低保障金額提高四分之一的部分,我覺得是照顧弱勢中的弱勢,而且不限於軍公教。我個人認為包括勞工,就是要不分職業別,都應該採取這樣的標準。不要忘記,照衛福部規定的長照2.0收容病患僅限於日間,而且是身體能夠自由活動、要有能力的,才有辦法被接收,並沒有收容這種24小時隨時需要抽痰等專業照顧的病患。為什麼我要提出這個修正動議?在第一波這麼重要的年金改革中,如果能夠提高四分之一,對於穩定這一群弱勢中的弱勢來說,我覺得是有一個協調的作用。我剛才也強調,這樣的制度一出來,如果不加上這部分,是會迫使每個人退休就選擇一次領,這個年金的計算方式,會讓一般人認為最後結果就是很多所得憑空消失,因為他們繳了公保、退撫兩筆保費,但卻只能夠領取一筆退休金,他們的想法就是這樣,而且,最重要的是,他們的所得替代率已經被設定天花板。我知道你的意思,但是對於現在正在領的人來說,他們會懷疑繳了兩筆,為什麼最後只能領一筆?剩下那一筆怎麼了呢?以30年170萬元計算,幾乎就被稀釋掉,感覺等同於沒有了,照這種算法就是這樣,因為有天花板的概念。所以我才特別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王委員育敏
本席的意見和前面兩位委員的意見很相近,目前在教師法當中並沒有針對「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作明確的法令規定,而且「工作質量未達教學基準」這樣的字眼是很不明確的,將來它所衍生的問題就會變成是各校裁量,屆時各校的教評會就可以有不同的基準。因為根本就沒有教師法當中所規範的標準,所以就是由各校自行認定,而這已經超脫教師法所規範的內容與規範。我覺得這件事情必須加以釐清,在前面的條文中,蔣乃辛委員曾提及應該要把教師組織放進來,這是依照教師法的規定而來,結果主席裁示說不要,包括民進黨委員也反對;現在我們所看到的是教師法沒有明定,但是我們卻要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當中放入這樣的規定,標準到底是什麼?教師法和退休撫卹條例的關係是什麼?是不是教師法有的規範就可以作為基礎,然後我們在退休撫卹條例當中來討論;如果是教師法沒有的規範,那麼我們是不是不應該跳脫教師法的範圍在此任意增訂?這方面是不是應該要有一個原則和標準,要不然就會很奇怪,像剛才蔣委員的主張就遭到否決,他說因為教師法有規範,所以我們應該要納進這樣的概念,結果卻遭到否決。現在則是教師法完全沒有規範的「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結…
- 王委員榮璋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因身體衰弱或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雖然這是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但是在專業人員相關法規當中都已經刪除這樣的規定,因為這違反聯合國身權公約的相關規定,用疾病及身體障礙來認定個人的行為及工作表現。另外,所謂「身體衰弱」也缺乏客觀標準,究竟是衰弱到什麼樣的程度?再者是將精神疾病單獨列入,因此就認定個人無法勝任工作,特別是精神疾病一共有1,500多項,精神疾病包括躁鬱症、憂鬱症等等,甚至睡眠障礙也都可以列為精神疾病,因此本席認為應該比照公務人員退撫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第二款刪除,謝謝。
- 周陳委員秀霞
關於第二十四條所規範的教師資遣條件,親民黨黨團認為應該要回歸到教師法的規範條件,不應該作不同的處理。在此也要請教育部說明一下,根據教師法的規定,可以資遣的條件有哪些?基於教師法和退撫條例的一致性,建議將第一項第三款刪除,謝謝。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針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本席有提出修正動議,但是剛才並沒有宣讀,本席提出的修正動議是將「且不與資遣顯對學校有重大影響」修正為「且不予資遣顯對學校有重大影響」。
- 主席
等一下會補宣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柯委員志恩
主席,你不可以這樣子啊!
- 主席
是。
- 周陳委員秀霞
關於第二十八條採計年資的問題,親民黨團還是要再次呼籲,目前勞工是採計最高的5年,若要軍公教勞各職業採計標準趨於一致的話,未來就要將勞工保險的採計年資拉長到投保薪資的最高15年,對於勞工而言是非常大的不公平。雖然上周表決通過公務人員採計年資要拉長到15年的平均年俸,但是今日審查教職人員的部分,本席還是希望各位委員能夠好好地想一想,軍公教人員採計年資拉長到10年,而勞工保險的採計年資由最高5年逐年拉長到10年,難道這不是對軍公教勞各職業別一個均贏的局面嗎?請大家好好思考一下,謝謝。
- 王委員榮璋
根據行政院的版本,假設今年通過了、假設明年的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年的部分其實是5年的平均薪額,以軍公教而言,除非犯了重大的過錯或過失,事實上,他們的薪資都是逐步成長增加的,與勞工有很大的不同,因為勞工的薪資高峰大約是集中在34歲至45歲之間。按照這樣的情況而言,在第一年採取最後5年的平均薪資並沒有差別,尤其是教師的部分,大概在任教24年之後就已經達到最高的俸額。在這樣的情況下,採計最後5年對他們並沒有影響,之後才會是每一年增加1年,也就是每一年增加12個月的意思,它是逐步上升、逐步調整。
剛才有委員提到對於已退休教師及目前在職教師的不公平,這也就是我們對於可逆不可再任等等的情況,因為它的狀態不可逆,所提供的一個緩衝、一個緩和。以至於在這個部分,對於已經退休的人是無法再回去重新計算過去的5年、10年或15年的平均薪額,這也是符合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它有過渡、有漸進等等的方式來做調整及改變。因為已經退休的部分沒有辦法重新再做選擇,而目前在職的教師在制度改變之後對於自己何時志願退休,以及對於在什麼年齡領退休金等等都還有調整與改變的空間。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行政院的版本在教育人員處理過度期間,也就是附表二,因為它只拉了10年,所以它跟公務人員的附表二會出現相同的問題,我上次在審查公務人員退撫條例時就已經清楚地說明過,現在再次提醒,如果按照行政院的附表二,會造成2個問題,可能年資是一樣,但年齡只差1歲,超過了第10年,也就是標準數以後,接下來只因為差1歲,屆時退休的時間,就高中以下而言,可能會差到5歲以上;如果是高中以上,甚至可能會差到10歲以上。所以就附表二的部分,我們建議要採時代力量的版本,把過度的時間拉長,才不會只因年齡相差1年,年資相同,但到最後可以請領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會相差非常劇烈,這個部分跟我們在審查公務人員退撫條例時,我提出來的提醒是一致的。
- 主席
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 周陳委員秀霞
對於提前退休減額年金制度的設計,我們是給予支持,但站在親民黨團的立場還是要再次強調,必須視職業的性質做不同的規劃,例如我們對於這些危勞職務者,是非常堅持他們要排除減額年金的適用。針對教師人員部分,我們也要有所考量,教師提前退休減額年金,做適度的調降,這樣可以解決老的老師退不了,新的老師進不來的問題,這對於老師的新陳代謝是有利的。
從家長的角度來看,試想大家希望看到50、60歲阿公、阿嬤級的老師還在教國小國中課程嗎?本席希望大家支持親民黨團所提出的教師提前退休減額年金減半的主張。謝謝。
- 主席
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 王委員榮璋
第三十二條的重點在於60歲是起支年齡,這並不表示在60歲以前都一定要做老師、教職工作,不在教職工作就不能退休。這是我們這次改革非常重要的重點,也就是年資可攜,即便離開不擔任教師到其他職域,過去所累積的年資也不會因此而減損,未來還是可以併計,分別領取。這跟過去他們必須要在這個工作上達到退休的標準才能請領年金有很大的不同。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蔣委員乃辛
主席,我提的修正動議是物價指數成長率達5%時得調整之。我為什麼會提這樣的修正動議?因為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物價指數超過成長率5%的話,就應該隨之調整,所以98年、99年及100年勞工保險都有調整過。如果第六十七條規定要衡量國家整體財政狀況、經濟成長率和退撫基金投資績效調整之,那政府的責任在哪裡?退撫基金是誰在操作?是政府在操作啊!政府操作之後,還要把這個成果算在我身上?政府不增加我的收益也就罷了,減少我的收益之後,還要把我的退撫金統統刪掉,這不公平啊!其次,國家整體的經濟成長和財政是誰在做?是政府在做啊!像現在提出來的8,800億元會不會影響到國家的財政?會啊!在這種情況下,也要砍我的退休金嗎?不合理啊!如果因素能歸咎於當事人,你要扣他的錢、減少他的錢,那還有一點道理;當這個原因的歸屬不在他身上的時候,你要扣他的錢,變成他在承擔執政者的責任,我覺得這是不公平的。
- 主席
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 周陳委員秀霞
我覺得基金投資績效,不論盈虧,都不是這些退休人員所造成的,而是管理基金的政府應負的責任。因此,以此作為調整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的標準,等同把責任往他們身上推,我覺得這是非常不公平的。而社會經濟環境及消費者物價指數都是在反映當時社會上的經濟條件,同時也隱含了考量通貨膨脹的問題,因此,建議以這兩點作為調整的依據,以上,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周陳秀霞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