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櫂豪於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聯席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臺東縣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公教退休年資超過40年部分不予採計的做法,認為須提出較有說服力的理由說清楚,否則應計入年資「不過你年資不給人家算進去,總是要有比較強的說服力,要不然我做了42年,你2年都不算年資,我覺得怪怪的啦! 這個我覺得是要說清楚啦!因為我們是一個新的制度,這個部分真的要說清楚;如果不然就算進去」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質疑公教人員繳交費率上限18%是否應檢討,認為若精算後最適費率是30%多,政府需撥補的費用將會非常龐大,此點需要考量「如果不足部分需由政府撥補,那麼此一上限是否應檢討?否則若如同王委員所言,精算後的最適費率是30%多的話,政府需撥補的費用將會非常龐大,這也是大家需要考量的。」

發言紀錄

  1. 劉委員櫂豪

    不論是教師或公務人員,年金制度問題形成原因很多,但絕不包括我們一再說明的一項,那就是從退撫基金成立第一天到現在,公務人員或教師個人應負擔的35%和政府應負擔的65%都沒有欠錢,上星期開會時,政府官員及立法委員都已對此一再說明,本席認為今天要討論年改應該基於這個事實進行討論,這樣才有意義。

  2. 其次,公務人員的繳交費率已經定為12%至18%,如果教職人員的費率也在同樣範圍內,那麼最高費率就是18%,如果不足部分需由政府撥補,那麼此一上限是否應檢討?否則若如同王委員所言,精算後的最適費率是30%多的話,政府需撥補的費用將會非常龐大,這也是大家需要考量的。

  3. 曾委員銘宗

    本席手上這份是初步書面精算報告,請問萬一這份精算報告有疏漏或錯誤,出了問題,要由誰負責?如何處理?教育部負得起責任嗎?所以本席建議程序上應符合正義,需由同儕進行檢視,因為程序不正義會讓實質內容出現問題,因此本席提出修正意見,在第二項增列每三年需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的規定,同時本席等一下會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精算時需符合一定的完整程序,假如因為時間倉促,無法找人複核,則可召開審查委員會,在專家學者表示不同意見後確認該份精算報告是合理可信的,否則你們做出來的精算報告不僅外界不相信,你們自己也不相信,那麼如何能作為決策的參考呢?

  4. 主席

    報告各位,今天中午進行到將第一章處理完畢後再休息。

  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 蔣委員乃辛

    對不對?你自己剛剛也講過這種情況很少,既然這種情況很少,我們為什麼要剝奪人家2年、3年呢?

  7. 主席

    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8. 劉委員櫂豪

    我覺得蔣委員跟各位委員講的也不無道理,我實際如果做42年,那我多出來的2年為什麼不算入年資?我現在不是講撫卹,就是包括退休的,我勉強可以想一個理由,也許這個時候大家可能沒有想到這些,因為當初我們在設計這個制度的時候不是65歲才退休嘛!所以我們多少有那個意思是其實也沒有那麼鼓勵你做40年啦!應該是這樣講,就是我們沒有那麼鼓勵你做超過40年啦!問題是在公務人員的體系中,退休的年歲有延長,但是跟教師可能會不太一樣,因為教師是60歲退休啦!

  9. 柯委員志恩

    只有55歲。

  10. 劉委員櫂豪

    我說以後啦!如果以後銓到85制的時候,就是55歲到60歲之間,現在是修法還沒有通過。其實在我們立法的含意上,事實上如果你已經工作超過40年,原則上我們是有一點提醒說「你40年超過了,可能年紀或者是要新陳代謝」,我是勉強這樣想,立法上也不能講完全沒有它的道理啦!不過你年資不給人家算進去,總是要有比較強的說服力,要不然我做了42年,你2年都不算年資,我覺得怪怪的啦!

  11. 柯委員志恩

    對啊!

  12. 劉委員櫂豪

    這個我覺得是要說清楚啦!因為我們是一個新的制度,這個部分真的要說清楚;如果不然就算進去,其實真正做到40年超過的大概……

  13. 蔣委員乃辛

    沒有幾個人嘛!

  14. 劉委員櫂豪

    這樣子我看應該不多啦!應該是不多吧!

  15. 柯委員志恩

    對啊!用實際年資。

  16. 蔣委員乃辛

    主席,因為之前沒有強制65歲才能退休的,現在你強制65歲才能退休的話,這些超過40年的就會有問題啊!

  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 柯委員志恩

    其實以前我們在討論性平法的時候,已經提及有權利不對等、上對下的一個關係,所以把校園性侵的部分放在一起有其緣由,所以我認為還是應該把它保留,跟一般性的有所區隔。

  19. 主席

    了解。

  20. 劉委員櫂豪

    對於是不是自始剝奪退休金,這部分我表示尊重,但我是建議,如果這條要通過,「性侵」此一用語是不是要改一下?要不然就回歸到刑法上的用語,用「妨礙性自主」會比較符合,還有校……

  21. 主席

    他們的說明是因為性平法裡面所用的文字就是這個文字,好不好?

  22. 劉委員櫂豪

    OK,那就用性平法的……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劉櫂豪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