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芬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認為變形工時的同意程序回到2002年修法以前勞工過半數同意、不記名投票的方式,有可能是比較好的「2002年修法以前,回到勞工過半數同意、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這樣子有沒有可能是比較好的?」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以經勞資會議通過用補休代替休息日加班費的做法,認為勞資會議中資方占一半再拉一名勞方代表即可照資方意志執行,無法讓勞工真正表達自由意願「可是我現在跟你講,勞資會議裡面資方就占一半了,再拉一個勞方的代表過來,就可以照資方的意志來執行了,你覺得這樣子有辦法嗎?」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臺灣,大家最關注的勞動議題是低薪的問題,如果無法解決,對很多年輕勞工或資深勞工來講,其實是很大的問題。國發會對於政府或國家要介入薪資價格的決定有提出幾個方法,包括提升薪資水準的對策方向,受雇方面有二個方案,第一個是讓邊際勞工提高最低薪資的規定,要提高到21,009元,另外一方面則是要提高勞工的議價能力。其實提高勞工的議價能力才是重點,像是歐洲國家的勞資雙方薪資談判,勞工其實是靠工會跟雇主談判,跟資方處於對等的狀況,並握有相關的武器,而不是個別勞工去對抗雇主,他們除了可以運用工會的力量,還擁有罷工權,所以往往歐洲工會爭取到的團體協約內容,都會優於法律的規定。

  2. 可是臺灣卻僅僅只能透過政府介入基本工資的界定,所以我們強化勞工議價能力的手段是什麼?國發會提出來的方式是加強勞資協商及提高薪資資訊透明度,可是這二個手段有沒有用呢?我們今天就是要討論如何強化勞資協商的政策。現有的勞資協商到底是一種強化勞工議價能力的政策手段,還是一個弱化勞工議價能力的手段,這是一個很嚴肅的事情。這件事情在2002年12月8週變形工時通過的時候,原來是讓工會決定,或者是沒有工會要經勞工過半數決定是否接受變形工時,可是委員和行政院提出來的方法是把勞工過半拿掉,變成勞資協商。而勞資協商就會牽扯到現況,在105年年底,有透過勞資會議去協商的公、民營企業家數是6萬6,003家,至於工會跟資方談判達成團體協約的只有698家,所以是六萬多對六百多,比例非常懸殊,只有工會才能夠爭取優於法令的條件,可是卻只有698家。工會可以採取的爭議行為,譬如罷工就是是比較有效的,而且不會讓個別成員去面對資方,但是勞資會議是什麼?勞資會議所達成的協議有沒有辦法優於法律?我們要討論的是這個。

  3. 勞資會議的法源是勞基法第八十三條「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所以勞資會議的母法來源是來自於要求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勞資會議的內容包括協調勞資關係、勞資合作事項、勞動條件、勞工福利、提高工作效率、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和解任相關辦法。在這種狀況下,勞動部是如何定位勞資會議?雖然法律上勞資會議的決議沒有辦法達到團體協約那樣強的強度,勞資會議的結論能否優於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我看也是相當有限。有關勞資會議勞工代表的選任,是勞方跟資方各一半,所以資方一定是50%,立場也永遠不會退讓,當勞工提出勞工條件變更的時候,或是想要擁有更好、優於法律條件的時候,只要資方那一半的代表不同意,永遠不會通過!相對的,如果資方要把勞動條件下修,或是給付薪資的期間從月薪變成是週薪、日薪或時薪,他們只要從勞方那邊再拉一名代表就可以了。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

    「事業單位無前項工會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勞方代表選舉:一、事業單位自行辦理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在這種狀況底下,我們一直在說,勞資會議事實上是沒有辦法培力勞工的啦!要靠強化勞資會議以提高勞工的議價能力,這就不可能啊!資方占一半,永遠不可能啊!難道沒有別的手段嗎?2002年以前,至少變形工時的同意程序還必須是在勞工半數同意的基礎之上,再搭配不記名投票,相對來說是不是比較有可能性?這才是一個思考的方向,我們就不要講那一個時代的事情了啦!2002年修法以前,回到勞工過半數同意、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這樣子有沒有可能是比較好的?否則現在你們說休息日可以用補休的方式,經過勞資協商勞雇雙方就可以自由約定,而勞資會議協商就在那裡啊!這種勞資協商可以落實、讓勞工能真正表達其自由意願嗎?

  4. 部長,這些部分就跟你有關了,你說休息日可以用補休的方式,而不是給予加班費,用補休代替加班費,但是要經勞資會議通過。可是我現在跟你講,勞資會議裡面資方就占一半了,再拉一個勞方的代表過來,就可以照資方的意志來執行了,你覺得這樣子有辦法嗎?

  5. 主席

    請勞動部林部長說明。

  6. 林部長美珠

    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這個部分,上次修法的時候,的確對於原來需經勞工過半數以上同意的規定,後來是改成經勞資協議。在勞資協議的相關辦法裡面針對它的組成、如何通過決議也都有一些規定,當然要各有一半的組成,要通過的話,然後四分之三……

  7. 林委員淑芬

    這個你不用說明了啦!我是在講,勞資會議的代表四年選一次,這一屆的人所通過的決議永久有效。如果沒有押日期的話,這四年的代表所作成的決議一輩子有效啊!他們離開、退休了,其他新進的勞工都還要遵守四十年、三十年、二十年或十年前的決議,這樣子你覺得權責相符、符合民主程序嗎?勞資會議運作到現在,已經發生很大的弊案,而你們現在就種種勞動條件的彈性、鬆綁等,又都跟勞資會議勾結、綁在一起,所以已經是到了很急迫、需要好好思考的時候了!

  8. 林部長美珠

    上次委員也提過這個問題,在這次的勞資會議裡面所通過的決議對任何新進同仁來說,或者是說通過之後,難道就是變成有個長效期……

  9. 林委員淑芬

    永久有效!

  10. 林部長美珠

    上次也跟委員報告,我們再來檢討相關的一些制度。

  11. 林委員淑芬

    從上一次到現在已經過了半年,也沒有在檢討啊!

  12. 林部長美珠

    剛剛問了司長,他們也持續在檢討當中。

  13. 林委員淑芬

    簡短問第二個問題,他們的報告寫著,要解決低薪問題的第二個手段是提高薪資的資訊透明度,顯然薪資資訊不對稱,讓勞工在勞動力市場裡面處於不利的議價狀態,你們是這樣子認為嘛!所以要適時公布薪資的狀況,包括企業或各行業的平均薪資行情,資訊要透明。

  14. 我這裡有一個故事是這樣子,一位宏×電的勞工來投訴,說公司假藉財務困難、經營困難,所以就fire掉一些本勞,結果他被資遣以後,看到公司馬上就去招聘外勞。我們採取的原則是聘不到本勞才能聘外勞,他看見公司招募的條件低於一般行情、是用最低薪資。企業用最低薪資去招募,擺明了就是不讓本國人徵選上嘛!當然就可以說是徵不到本勞,所以要徵求外勞。那我問你,你說薪資要透明,可不可以從這裡開始做起?比如宏×電解僱了一批人,我們怎麼知道他們砍本勞是不是為了要改聘外勞?你們說企業在徵外勞之前要先徵本勞,本勞的薪資要跟薪資公開透明的原則掛勾在一起,不能讓他們用最低工資2萬1,009元來徵本勞,至少要用行業的平均薪水此一行情來徵人、從這裡開始約定吧!否則你們做這件事情有什麼用呢?你一手說要公開透明、拉抬薪資,一手又不斷讓這種企業假裝徵本勞、直接聘外勞的事情發生,是不是可以從這裡開始研議……

  15. 林部長美珠

    謝謝委員的指教,在實務運作上,所謂請不到國內的本勞,我們的意思是要有合理的勞動條件,假設有委員剛剛所的情形,他們是用基本工資、有一部分是解僱,然後發現他們又來申請,這個部分我想我們會……

  16. 林委員淑芬

    不要講那麼多。我的意思是說,他們申請外勞之前,增聘本勞不能用最低工資,要跟市場行情掛在一起。

  17. 林部長美珠

    對,我們剛剛講要用合理的勞動條件。

  18. 林委員淑芬

    所以我現在要告訴你,不只是這一家宏×電,每一家大型企業或製造業要徵聘外勞的前提是──徵本勞徵不到,我們要檢驗他們是不是用最低基本工資。市場行情是3萬5,000、3萬元,他們用2萬1,000多元來徵人,當然永遠徵不到!到底是真的徵不到人,還是假的徵不到人?這個地方不能夠脫鉤……

  19. 林部長美珠

    好,這部分我們要持續注意……

  20. 主席

    部長,這個部分怎麼處理,把時間點回復給林委員淑芬,好不好?

  21. 林部長美珠

    好的,謝謝。

  22. 林委員淑芬

    想一個辦法,讓這兩件事情可以結合在一起,好不好?研議一個政策!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淑芬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