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認為國人比較喜歡食用內臟,而瘦肉精在內臟的殘留量似乎較在肉裡高,要求部長將此納入參考。「我們國人也比較喜歡食用內臟,而瘦肉精殘留在內臟裡的量似乎還較殘留在肉裡的高,這點還請部長參考。」發言紀錄
- 徐委員志榮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世衛行動團一行人辛苦了,在此我要向你們說一句「辛苦了」。我要補充廖國棟委員早上的提案說明,有關大家的飲食習慣,廖委員早上提到國人食用豬肉較多,但還有一點是更嚴重的,我們國人也比較喜歡食用內臟,而瘦肉精殘留在內臟裡的量似乎還較殘留在肉裡的高,這點還請部長參考。
在部長的成果報告中,不管是31加28還是如何,總之最後就是59,雖然總數與去年一樣,但單論聲援的邦交國,請問是不是較去年少了點?
- 主席
請衛福部陳部長答復。
- 陳部長時中
主席、各位委員。稍微有點差異。
- 徐委員志榮
我要提醒有關伊索比亞秘書長的狀況,因為伊索比亞是開發中國家,所以他們較會站在弱勢國家的立場,雖然其中的狀況我並不知道,但就我膚淺的想法是,他們能當到秘書長,應該也經過中國大陸的同意。
- 陳部長時中
我們不便批評其他國家是否經過另一個國家的同意,但應該有得到支持。
- 徐委員志榮
我也很認同部長所言,打仗比的是氣長而不是比力大,剛剛主席也提到,我們該如何參加WHA會議,要求您轉告英明的小英總統。我不如就講得坦白一點,現在有個結在那邊,明年、後年不論再怎麼做,我覺得你會事倍功半,雖然我也希望你能成功。再講得坦白一點,如果換黨執政的話,要參加WHA應該會事半功倍,當然,前提是我們不能被矮化。我不方便請你回應我的講法,但我講的也不是沒有道理,反正大家都心知肚明,相信小英總統也是知道的。不過,不論如何,就我們不能參加WHA而言,自我提到沒有接到今年WHA的邀請函以後,我們就努力地在為明年可以獲得邀請函而努力,但我們每年也不能光是去抗議而已,所以我建議貴部平常就該思考要如何加強與每個國家之間的聯繫,甚至是包括透過舉辦各種健康議題的論壇,或是在每個國家建立起管道,平常就加強聯繫等,這些都提供給部長參考。
接下來是關於食安法的問題,自立法以來,該法就已修了14次,100年以後就修了7次,占了總修法次數的一半,顯見我們對食品安全衛生愈趨重視。我就不講蝦味先、乳瑪琳、維格餅家、宏碩海產等問題了,總之就是一大堆。以前是久久爆一次,最近是一個月爆一次,講不好聽一點,幾乎三、五天就爆一次,希望能多多加強食安五環。
最近出現的問題,最主要就是使用過期原料,或是竄改有效日期後再繼續販賣,這是比較重要的。我想,這些商人對保存期限的觀念應該是有的,也不可能會薄弱,但商業道德卻不足,也不願意承受損失,就打算賭賭看。反正多久後會發現也不知道,被發現以後,被罰的錢和一年來因此可多賺的一、兩億元比起來,可能還是划得來,因此貴部要如何加強這方面的管制,還請部長要多用腦筋。
時間不多,我再講散裝食品的問題,我帶了兩包食品,這兩個品項都是苗栗的特產,一包是銅鑼鄉的杭菊,另一包紅棗則不是我家鄉產的,我家鄉產的沒有這麼大,這個一定是大陸來的。所謂散裝,就是包裝只是拉鍊而已,沒有熱膜加工,這樣就可以不用標示產地。針對這個問題,政府是不是應該研議怎麼樣修法、改一下規定,或是用行政命令等方式予以改善?業者從大陸正常進口還是走私進來我不知道,他們除了沒有標示產地以外,更惡劣的是那些食品不是苗栗公館產的,還要標示為苗栗公館生產,因為進來的大陸食品很便宜,1斤可能100元、200元,我也不是很詳細瞭解,但是假如是公館產的食品的話,農藥殘留、哪一家生產的,透過源頭追蹤都追得到,因此一斤要500元、600元以上。大陸來的食品是散裝、拉鍊式的,所以不用標示產地,還冒名頂替,用我們地方產品的名義銷售,我希望貴部能夠加強管理散裝食品,訂定規範,要求標明產地在哪裡、有效期限等。拜託貴部用心處理散裝食品安全問題,看怎麼樣改進、管制。
- 陳部長時中
謝謝委員指教,目前有要求產地跟品名。我們對於其他非散裝食品的條文非常嚴格,但是如果散裝食品沒有加強管理的話,變成漏洞當然不好。
- 徐委員志榮
沒有規定散裝食品要標明產地。
- 陳部長時中
目前有。
- 徐委員志榮
有嗎?
- 陳部長時中
要有產地跟品名,並插立牌,那是很鬆散的,賣的時候插一個牌子,說是哪裡產的。
- 徐委員志榮
還有一種可能,就是賣杭菊的時候,用一大籮筐賣,那個也可以由農會給農民證照、執照,因為他們是一大籮筐在賣,但是它真的是在地的產品。政府是不是可以研議讓農會給予證照,表示產品是在地的,這樣就不會受散裝規定的限制,不然怕會造成在地農民的困擾,因此由農會認證也是一種思考方向。
- 陳部長時中
好。
- 徐委員志榮
拜託部長多多幫忙。
- 陳部長時中
謝謝。
- 主席
請蔣委員萬安質詢。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召委或各位同仁要修正食安法,我是樂觀其成,但是要如何修正才能把以前不好的或以前修正但至今確實仍沒有解決的部分都修正得更好?有關於行政程序部分,我還是要強調,有些程序必須要簡化,因為太過繁雜會有一些問題產生,但有些程序真的需要很嚴謹,過去可能不夠嚴謹,所以食安事件才會一直發生。我們討論出更嚴謹的相關法規未必對行政單位是壞的,到底是要在這個條文中規定「應」舉行聽證會還是要放在其他條文中?還是在食安相關的條文中有哪幾項需要舉行聽證程序?誠如剛才FDA所說的「重大」、「特別」,但是你回答委員提到「重大」、「特別」時,就必須列舉給我們知道,所謂「重大」、「特別」而要舉行聽證會的部分,你們是否曾經舉過過?如果未曾舉辦過也沒關係,但是要讓我們知道,你們認定的「重大」、「特別」應舉行聽證會是什麼樣的案例。如果我們聽得進去,或許就照你們的意思,如果我們聽不進去,不要說江委員,我也想把這個納入規定啊!
- 主席
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 徐委員志榮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公聽會與聽證會的差異,早上江啟臣委員在進行提案說明時都講過了,是有效力上的差別。問題就是符合行政程序法「得」開聽證會,但行政部門對於「得」開卻都不開啊,所以江委員才會另提修正動議改為經立法院決議通過者就要召開,其實這也不是什麼過分的要求,行政部門也不要怕多事。劉建國委員我也非常敬佩,他講的都很客觀,沒有什麼藍綠問題。
我覺得食安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是很重要的事,而公聽會與聽證會的效力不同,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要求經過立法院決議後要召開聽證會,其實立法院也不見得會通過,但如果立法院決議通過,召開聽證會又有何妨呢?我是不好意思講那個字,像前瞻計畫召開了6場公聽會又有什麼用!對於重要的法案,經過立法院決議通過後召開聽證會又有何妨?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徐志榮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