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萬安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逐條討論─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臺北市第3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遺屬年金修法規定配偶若為公務人員就不能領取,是變相懲罰公務人員家庭,非常不公平、不合理「對於遺屬年金原本可以留給配偶領取的部分,如果配偶是公務人員,那麼就不能領取遺屬年金,我認為這是非常不公平的,這等於是在變相懲罰公務人員的家庭。」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認為年金改革有其必要性,希望進行合理的改革「我們希望進行合理的改革,也認為改革有其必要性」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此次修法嚴格限縮因公亡故公務人員遺族的撫卹權益,對遺族非常不公平。「如今卻連照顧他的遺族、未成年子女都必須做如此嚴格的修法,我覺得對他們是非常不公平的。」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審查會通過的版本對弱勢、低薪、低階公務人員基本生活的保障,尤其是其遺族、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保障,並不夠周全「但是我認為這次審查會通過的版本對於給與一些弱勢、比較低薪、低階公務人員基本生活的保障,尤其是他們的遺族、包括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保障,並不夠周全」

發言紀錄

  1. 蔣委員萬安

    (10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四十八條主要是規範遺屬年金該如何分配及分配順序的問題,這幾條關於遺屬年金的條文都是連動的條文,第四十五條條文比較有爭議,也就是說,在這次的修法當中,對於遺屬年金原本可以留給配偶領取的部分,如果配偶是公務人員,那麼就不能領取遺屬年金,我認為這是非常不公平的,這等於是在變相懲罰公務人員的家庭。相信大家都很瞭解歷史背景與脈絡,從過去以來,有許多家庭夫妻雙方都是公務人員,如果今天通過這樣的規定,那麼當一方不幸死亡時,因為另一半的身分也是公務人員,所以就沒有辦法領取遺屬年金,這是非常不公平的。相較於其他職業別,尤其勞保也沒有像這樣的排除適用,對於公務人員來講,情何以堪?雖然剛才有委員提及對於家庭狀況特殊者有例外的適用規定,但是在修法過程中,有很多保障弱勢的條文執政黨都沒有接受,包括育嬰留停政府補助50%、擔任危勞職務年資滿20年且年滿50歲者即可領取退休金等等,執政黨委員都沒有加以支持。我認為像這樣的遺屬年金規定,其實非常不合理。

  2. 今天媒體報導蔡英文總統接見了許多地方縣市首長,上星期我們在這裡通過了許多爭議性條文,許多綠營首長也開始擔心對於公務人員的士氣會產生一定的影響,蔡英文總統說回去要好好安撫公務人員,外界質疑今天是不是又是兩面手法?一方面對外表示要照顧公務人員,另外一方面在立法院執政黨對於這些有爭議的條文卻是一字不改,甚至採更激烈的手段,來對軍公教朋友下手,這樣是沒有辦法團結整個社會的,反而造成更加的撕裂及世代的對立,所以接下來包括教職、政務人員等部分,希望都能夠真的站在他們的立場,傾聽他們的心聲,好好的進行合理的改革,如此才能團結台灣的社會。謝謝。

  3. 主席

    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4. 徐委員志榮

    (10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上個禮拜四、五,講了兩天兩夜,本黨委員及親民黨委員幾乎都用國語發音,好像民進黨也都聽不懂,為了推廣客家話,所以本席現在改用客家話發言,試試看民進黨委員是否聽得懂。

  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13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五十六條是規定公務人員在職亡故後,其遺族月撫卹金之給與月數的相關規定。基本上,對於這些規定,大家都會盡量訂定最好的規範,但是這個前提在於「在職亡故」。至於在職死亡是如何死亡、是否因公死亡、因公死亡如何認定等等,我從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時便開始提,直到院長主持的協商會議,也都一直在提。對於因公死亡的認定,我一再強調,這是服務機關要認定,不是一般民間團體認定,服務機關是政府機關,且會產生如此狀況者大部分都是警察、消防人員,或是長期進行醫護工作者、長期在大夜班開刀的醫護人員。而這個由政府相關機關的認定具有因果關係,認定是因公死亡。如果這問題沒有去解決的話,你們訂再怎麼好的條文都是無濟於事。所以,為何大家不能再重新思考這樣的問題?這部分一再地講,我剛才早上也講過,但大家卻好像把它當成耳邊風,好像沒有這回事一樣。這部分希望所有委員同仁們能夠再深思,畢竟法律這樣訂下去後,當然還是可以修法,但是如果連這個時候都不願意聽、不願意接受了,我很難相信未來還可以修法,所以這部分還是要特別、特別地拜託大家。

  7. 主席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8. 蔣委員萬安

    (13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是關於公務人員因公死亡時,得依不同在職的亡故原因,領取不同程度的月撫卹金。其中因救災或逮捕罪犯等因公死亡者,得領取240個月撫卹金;因執行公務發生意外、危險、遭受暴力事件或罹病以致死亡者,得領取180個月撫卹金;此外,還包括執行公務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致死者,得領取180個月,大概分成這幾種類型。

  9. 而這條條文的問題,除了在調降原本撫卹法中的撫卹期限以外,原本沒有子女的遺族,例如寡妻或鰥夫,他們原本可以終身領受年撫卹金,但在這次的修法中,把這些沒有子女的遺族撫卹金都取消了。而原本撫卹法規定,如果公務人員因公亡故,倘其子女未成年的話,子女可領取至大學畢業為止,但在這次的修法中,則把領取期限修改降低至成年為止。也就是說,原本國家承諾公務人員,如果他因為執行職務或公務不幸殉職,國家會負責照顧他的未成年子女或是照顧他孤身一人、沒有子女的配偶,但在這次的修法中,許多公務人員遺屬的權益都被刪除,甚至做了嚴格限縮的修法,包括前面第四十五條的遺屬年金以及現在這條關於月撫卹金的部分,都從嚴處理。這對公務人員的遺族來說,情何以堪?

  10. 相信大家都知道,公務員因公死亡的最危險族群就是危勞職務的警消人員,警察基層的巡佐、警員平均死亡年齡為62.5歲,警消人員也因長期人力不足,員額一直無法增加、補足,這些都是大家知道的問題,因此,近5年全台警力缺口都高達七千多人以上,去年缺額就有7,475人。這些一生為國家貢獻、付出的公務人員及危勞的警消人員,今天國家口口聲聲說的照顧、公平、正義,但這樣的修法有做到嗎?如今卻連照顧他的遺族、未成年子女都必須做如此嚴格的修法,我覺得對他們是非常不公平的。

  11. 主席

    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12. 徐委員志榮

    (13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第五十六條,昨天很不幸在苗栗發生一件相關的事情,苗栗警察分局三義分駐所一位37歲的警員陳源正先生,在梅雨季下很大雨時,因執行公務不幸車禍重傷,家屬認為沒有辦法將他救回來,昨天拔管回到家鄉。他的長官楊錦龍先生向他說一句話:源正,你的任務已經結束,可以安心回家了。我們聽了都非常傷感,我在這裡也要跟源正兄講:請你一路好走,在天之靈能夠安息。

  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 當然,剛才很多委員同仁都提到,因為非常重要的所得替代率等等相關條文的通過,它影響的很多。剛才很多同仁都提到,這些條文通過以後,公務人員當然會做滿,為什麼?因為沒有做滿,所得替代率就低,所以公務人員就會做滿;然後是不是會做得很好,真的是一個問號,這也是我在院長所主持的朝野協商會議或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中一再提到的國家的競爭力。當然,國家競爭力的影響因素不是只有公務人員,沒有錯,但是公務人員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如果對政府、對國家、對法律的信心已經崩盤,尤其又視公務人員如寇讎的時候,對於現職公務人員的工作態度、積極性絕對是有影響的。以上。

  15. 主席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16. 蔣委員萬安

    (15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針對我上一輪就第五十六條有關遺族領取公務人員因公死亡月撫卹金部分的發言,審查會通過的版本是未成年子女仍然在學者,得繼續給卹到完成學士學位、也就是大學畢業為止,所以我的發言的確有疏失,在此特予更正,也感謝剛剛個別委員的指正。

  17. 第六十四條是關於公務人員除拒絕屆齡退休或經命令退休而拒絕辦理退休者,其服務機關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審定機關審定辦理外,其請領退休金及資遣給與之權利,係屬公務人員所專屬,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本條條文為整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的基石,也就是說,退休金的請求權具有一生專屬性,是基於身分、關係而產生,公務人員在職期間如果死亡,其退休請求權就會消滅,繼承人不得繼承或代位行使該退休金之請求權。因此,為了保障公務人員於在職期間因公殉職,其配偶、子女之相關權益,我們額外設計了撫卹金的制度,以保障遺族之基本生活。

  18. 但是如同前面所談到的,因公殉職的公務人員之撫卹金在這次審查會的版本被調降,沒有子女的遺族也無法像過去一樣領請終身的撫卹金,所以如果遺族從此失去妻子或丈夫,國家只給與120個月至240個月的撫卹金,而立法理由單單只考量我國的社會安全體系已經建立,各職域的社會保障已經普及。事實上,如果公務人員的配偶是家庭主婦或勞工的話,目前我國國民年金的給付平均只有3,791元;如果另一半是勞工,勞保年金的給付平均也只有16,000元。

  19. 在這次的年金改革裡面,我們希望進行合理的改革,也認為改革有其必要性,但是我認為這次審查會通過的版本對於給與一些弱勢、比較低薪、低階公務人員基本生活的保障,尤其是他們的遺族、包括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保障,並不夠周全,所以我希望未來教職人員的部分能夠保障他們的家屬、遺屬及未成年子女。以上。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蔣萬安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