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在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增列但書,明定依第八十二條規定被分配的退休金不受不得作為讓與標的之限制,以配合離婚配偶分配請求權,並要求支持此一制度。「我們希望在這一次公務人員年金改革能夠率先跨出這重要的一步。因此,為了配合接下來要討論的第八十二條以下有關離婚配偶分配請求權,我們在第一項增列了但書,明定公務人員的退休金依照第八十二條規定被分配者,不在此限。」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質疑按照國民黨黨團所提出的版本,年金破產的年限會提前,無法解決年金破產的問題。「如果是按照國民黨黨團所提出來的版本,剛剛你所說的、所援引的數字,那些破產的年限會提前到什麼時候?能夠解決你剛剛所講的問題嗎?」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認為不大幅調降給付又要維持年金永續是兩個完全相衝突的改革目標,質疑以話術包裝成兩者可以同時達成,要求拿出具體版本理性討論。「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只聽到兩個完全相衝突的改革目標,而在你的話術包裝下,似乎兩個都可以達成!」發言紀錄
- 黃委員國昌
(11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無爭議的條文,我們基本上都不發言,但是我從上禮拜聽到今天,剛剛許毓仁委員發言時說要為我們的下一代發聲,要為年輕的軍公教發聲,在接下來的發言時間當中,我想邀請許毓仁委員,把你年金改革的版本拿出來,要怎麼樣不要砍得像你們聲稱的這麼多?你又要維持年金的永續,你又要對下一代的年輕人、年輕的軍公教說,不會導致年金破產!在過去這段時間以來,我可以很負責地講,對年金改革的議題,我們花了非常多時間,做足了功課,就各種不同的給付模式不斷去試算,就是希望真的可以達到年金永續的效果。許毓仁委員說,蔡英文總統這次所提出來的年金改革的版本只是解決他這一任的問題,然後他又把問題丟給下一任總統。但是,許委員有沒有想過,如果是按照國民黨黨團所提出來的版本,剛剛你所說的、所援引的數字,那些破產的年限會提前到什麼時候?能夠解決你剛剛所講的問題嗎?
所以我真的有興趣的事情是,我們大家可以有不同的版本、不同的立場,但是在你的政策立場裡面,你到底是要為了下一代的年輕人,希望我們的改革幅度要夠,還是要為了保障現在軍公教的權益,希望不要改那麼多?我真的到現在完全聽不懂,你的內在邏輯到底在哪裡?把你的版本拿出來,如果接下來每個條文的討論有異議的話,我們就來對實際的數字,按照您所提倡的改革版本,討論怎麼樣可以對下一代負責、怎麼樣可以對年輕的軍公教負責、怎麼樣讓他們在現在的給付水準當中,還可以繼續領得到年金,如果有這樣子的方案,我們大家理性地拿出來討論,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只聽到兩個完全相衝突的改革目標,而在你的話術包裝下,似乎兩個都可以達成!年金改革這件事情,對於數字、對條文、對2013年的改革版本,我花了大半年的時間,到現在還找不出這樣子的版本,如果我們接下來的討論要聚焦的話,就針對這兩個相衝突的政策,討論怎麼樣能夠像你所說的完美切合,我們進一步地來細緻討論。謝謝。
- 主席
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請問院會,對第五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各位看看新加坡,想想台灣,為什麼新加坡這麼小的一個國家,可以持續保有國家競爭力?反觀台灣,過去我們是一個多麼充滿競爭力的國家,目前在亞洲四小龍當中,竟然敬陪末座,甚至連排名都排不上,在我們進行改革之餘,難道這些問題都不用好好的來思考嗎?如果我們都只有單線性的思考,那就太遺憾了;如果想到的只有錢這個問題,那就真的太遺憾了。在改革之餘,如果沒有好的配套,沒有對於未來整個系統的衝擊性評估來做更深度的思考,則我很擔心將來我們的公務體系會變成怎麼樣呢?就是老的不想退,不想退的理由只是因為他擔心會養不活自己,也就是為了他自己的退休生活在考慮;而年輕的也不會想進來,因為他覺得將來這個國家不會善待他,這個國家給他的一些條件是會一改再改的,如果這樣長期下去,不知道台灣連最基本的公共體系都沒有辦法有競爭力的時候,我們還談什麼大未來呢?希望這個問題,大家可以好好的思考。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 黃委員國昌
(12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是談第五十四條,而我在看了第五十三條後,聽到兩位委員對這個條文的詮釋,讓我覺得一定要釐清楚,不然反而會造成立法過程當中重大的誤解,即為了要做表態,對法條做曲解性的解釋,這樣反而造成對公務人員不利的結果。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方才有委員提到第五十三條第三款,如果是重大交通違規事件而發生意外死亡,依意外死亡辦理,就是將其排除在因公死亡的範圍當中,所以對這個法條的設計提出嚴厲的批判,但我要說的是,這可以分成三個層次來看,第一個層次是第五十三條第三項,從委員會的階段到黨團協商所有委員所提出來的版本,沒有一個委員要去修正第三項,如果在院會裡面,真的對於這項條文,認為在適用上會造成極大的不公平,為何你們從來都沒有提修正動議?為何要等到討論的時候才開始拋出這樣奇怪的解釋呢?而這個條文是從哪邊來的呢?目前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規定,因公務人員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排除在因公死亡的範圍當中,而我們現在討論的條文,已經比現行法更進一步放寬,從交通違規事件進一步到重大交通違規事件,所以在這一次的修法當中,在其方向上絕對是放寬的,而不是附加目前我們現行法律制度上所沒有的排除規定。最後一件事情,也是我上來發言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這個法規,絕對不是像剛剛上來發言委員所說的,好像我們的警消人員冒險患難、執行公務,在這個過程當中有闖紅燈、超速,就絕對會排除在因公死亡的範圍當中,如果對於現在的法條是採取這樣錯誤的解讀,又不提出修正動議,未來在法律適用的時候,千萬要避免真的按照這樣錯誤詮釋的危險,我之所以說這是錯誤詮釋的原因在於,如果他是為了救難,不管是超速或闖紅燈,本來就有阻卻違法的事由被排除在這個範圍之外。這條法必須從這樣的角度加以正確地理解,才能夠避免在立法過程當中錯誤的解讀,反而最後對警消同仁造成不公平的結果。
- 主席
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請問院會,對第五十四條及附表四照協商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十四條及附表四作如下宣告:照協商條文通過。
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下午1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從銓敘部的相關案例來看,去年因公撫卹的公務人員只有23人,為了鼓勵所有公務員勇於任事、盡忠職守,本席建議有關於本法中公務人員因公死亡的撫卹事項,現行規定是加發10%到50%之撫卹金,本席希望這個部分能夠從寬給與相關的撫卹金,所以今天特別利用機會向各位委員拜託,希望各位委員支持從寬發放撫卹金。現行的規定只有10%到50%,我建議能夠適當提高,以鼓勵所有公務員基於職責盡忠職守,為國家做出更大的貢獻。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 黃委員國昌
(13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在上一輪的發言時,我已經再度強調,在立法過程中的說明,有的時候是自己為了自己態度的表達,但反而對接下來法律的解釋適用,對公務人員造成誤會,而有不利的結果。
我先從因公傷病這件事開始講,從委員會階段到黨團協商階段,因公傷病的相當因果關係,我們一直都贊成要透過比較細緻的證明責任的減輕,不要讓這個不利益過度讓公務人員承擔,也正是因為這樣,對於鄭委員所提出來的修正動議,我們還進一步的提供法律修正文字。我們當初提供這個文字時,是把整個文字提供給鄭委員參考、酌採。到了黨團協商的時候,我不知道鄭委員是否還記得,最後是你自己不再堅持的,最後是你自己不再堅持的,我當初都覺得很可惜。既然你不再堅持,我們也覺得可惜,就應該把立法原意講清楚。當初立法的原意,我在此再重申一次,在黨團協商時已經講的很清楚,就是透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但書,在立法理由中說明,不是適用一般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在相當因果關係的部分,必須要進行證明度的減輕,乃至於到舉證責任的反轉,第二百七十七條但書的適用,在立法的過程中把立法的原旨講得非常清楚,這件事情很重要,否則我們在這裡的發言很容易讓未來的法官產生誤會,認為當初有提出這樣的法條,後來並未參採,因此舉證責任的分配根本未有變更,這樣的立法過程當中的說明,不僅扭曲了原意,也對於公務人員完全都不公平。
第二部分,就剛剛大家所提因公撫卹的部分,目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這個草案的第五十七條跟現行的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所規定的給付都是採取相同的原則,也就是希望在因公撫卹部分能夠加給一次撫卹金。中國國民黨黨團一再表示希望能夠從優,請問你們的修正動議在哪裡?你們根本沒有提啊!我們現在在討論這個條文時,你要大家針對一個根本就不存在的東西進行討論,這個到底是什麼意義啊!只是用來做表態的嗎?如果你要表態也可以,請你把修正動議拿出來啊!根本沒有看到啊!現在討論的第五十七條是大家從委員會到黨團協商全部都同意的條文啊!
- 主席
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第五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蔣委員乃辛
(17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第六十九條各項之重點,第一項規定退撫給與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第二項是可以開立專戶;第三項是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第四項是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前項之限制。我認為這是一個比較務實的條文,但整部年金法案卻不是一個務實的法案,其顯現的是政府的傲慢、政治的操作與推卸責任,這也是我們對整部法案的方向及精神遲遲不能接受的原因。我們都知道,年金改革最重要的就是因為基金不足、會倒閉,可是這些問題,政府都沒有責任嗎?難道都是公務人員的責任嗎?我們在整部法案裡,沒有看到一條條文是針對國家財政政府該做哪些事來訂定,也沒有看到在法案以外,政府對改善國家財政有何宣示與措施。對於基金的收益,我們也沒有看到行政單位把基金管理辦法送來,更沒有看到有關基金回收的百分比是否可以提高。從整部法案來看,有關基金的收益,一直維持在3%左右,而在105年公務員基金的精算報告中明確指出,基金收益達到6%時,基金可以增加3,000億元,而在條文中卻要把政府的財政狀況反映在年金的收入上,可是政府8,800億元的前瞻計畫就這樣丟…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 黃委員國昌
(17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公務人員在退休之後,向國家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向來是被界定為公法上的一生專屬權,也正是因為有公法上的一生專屬權性質與定位,因此在過去的公務員退休法及現在的公務人員資遣撫卹法草案的第六十九條第一項都明文規定,其請領的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時代力量黨團在這一次針對本條第一項的部分突破了公法上的請求權,不可以作為讓與標的之規定增列了但書,主要是為了配合在這一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修正時所增加的離婚配偶分配請求權。有很多的婦女團體從2005年開始積極爭取這項權利,在上一次修正民法時,我們本來希望把請領各項年金的權利也可以列為剩餘財產請求權的標的,不過,當時在修正民法時,大部分的意見是認為在處理年金改革時再一併予以考量。過去十幾年來,有非常多學者專家、婦女團體看到了國外的立法例,這是一個針對婦女特別是家計勞動辛勞所承認的制度,包括德國、日本、瑞士、美國均已承認此一制度,我們希望在這一次公務人員年金改革能夠率先跨出這重要的一步。因此,為了配合接下來要討論的第八十二條以下有關離婚配偶分配請求權,我們在第一項增列了但書,明定公務人員的退休金依照第八十二條規定被分配者,不在此限。也就是不受本條第一項中所規定不得作為讓與之標的之限制,而此一但書之增設就是為了配合稍後要處理的離婚配偶分配請求權這一個重要而進步的制度所做的僵硬設計,敬請本院同仁可以支持。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黃國昌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