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啟臣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逐條討論─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臺中市第8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認為此次年改非常躁進,重要內容及改革方案不僅偏離年改會版本,更與考試院版本相去甚遠「因為年改至今非常躁進,重要的內容及改革的方案,不僅偏離年改會的版本,更與考試院的版本相去甚遠。」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認為當國家承諾不可信時難以期待公務人員對國家效忠,主張須對信賴保護與溯及既往等法律原則問題進一步深思檢討「未來是否又要再一次討論所謂的信賴保護或是溯及既往這樣的法律原則問題呢?所以當一個國家的承諾不可信的時候,我們又要如何期待公務人員對我們的國家效忠呢?我想這是這次年改當中,我們必須進一步深思及檢討的一個問題。」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質疑此次年改完全沒有考量合理的補救措施及訂定適當的過渡期間以減輕損害及保障人民利益「但是回顧過去這幾天,到底有沒有考量到合理的補救措施,還有給予訂定適當的過渡期間?看來是完全沒有,這是我們相當遺憾的」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認為公務人員延後退休將減少人員進用、升遷不易、不利新陳代謝,加上年金改革將使整體人力越來越老化「因為公務人員延後退休,減少人員的進用,升遷不容易,也不利於整個人員的新陳代謝,加上這次的年金改革,整體人力一定會越來越老化」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質疑退休條件改變後未來有多少年輕人願意報考軍公教,擔憂找不到人時擴大約僱、派遣人員進用,使政府充滿派遣工「請問未來有多少年輕人願意報考軍公教?如果找不到人的時候,是否要擴大約僱人員、派遣人員的進用?將來的政府是不是會充滿派遣工,這不是我們正想避免的嗎?」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未成年子女每月加發撫卹金不應直接比照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標準,主張應為未成年需求並考量時空環境與物質條件具體設算訂定「因為未成年人的生活所需及其家庭背景,以及這一條原本每月加發撫卹金的用意,跟所謂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實際上是不同的,所以應該真正地來為未成年的需求來設計,而這個數額也必須考量到時空環境、物質條件,還有照顧老年實際上所需的條件和數額是不完全相同的,所以本席認為應該是唯有具體設算、訂定,方能真正落實照顧未成年遺族的意旨,也才能夠符合本條立法上面的意旨。」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認為年金改革中的延後退休必須審慎思考,將對國家文官制度產生後果、副作用與影響「但是在這個改革的內容中,延後退休這件事情我們必須要審慎思考,將來整個國家的文官制度會發生什麼後果、什麼副作用跟影響。」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將屬財產權的儲金制年金改為視公務人員及其家屬經濟狀況是否貧困才發給的救濟觀念,是否相符或違背年金制度設計精神及衍生憲政解釋問題,應思考清楚「如果年金是儲金制的話,退休人員或其遺族領取的只是公務人員暫放在國家退撫基金內的存款,本來就屬於公務人員的財產權,但是現在卻變成公務人員應該繳給國家,而國家是否發給他,就視公務人員及其家屬的經濟狀況是否貧困,反而變成一種救濟的觀念,這跟整個年金制度設計的精神是否相符?是否相違背?未來是否會衍生一些憲政解釋上的問題,我們都應該思考清楚。」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認為若好不容易建立的文官制度因一次年改破壞殆盡,其產生的成本與副作用可能遠大於年改省下的年金「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文官制度,如果因為一次年革破壞殆盡,它產生的成本、副作用,可能遠大於我們在年改過程中所要省下的這些年金,我再次提醒政府。」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認為此次改革勢必無法永續,只是延後破產「我們可以確定的是、大家看到的是,這次的改革勢必無法永續,只是延後破產」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調整遺屬年金時,應通盤考量未來軍、勞等年金改革的標準與一致性,並質疑若採不同標準,對過去每月繳交保費及年金儲存準備的軍公教人員是否公平。「我們在做這樣調整的同時,必須考慮到未來軍、勞的年金改革及所有其他的年金改革,是不是都要用同樣的標準來做更改與修正?如果不是的話,對於軍公教過去每個月所繳交的保費、年金儲存準備是否公平?我認為這是一個要通盤來思考的問題,而且這還涉及一致性的問題。」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若走向每人獨立年金帳戶,應通盤思考死亡時採結算或視為財產繼承,而非簡單延長結婚年限或限制二擇一僅能領取較高年金「其實這個在第四十四條到第五十條的遺屬年金的規範中,都應該把這些問題作一個通盤的思考,而不是簡單地就把結婚年限延長,或者二擇一,只能從中選擇領取比較高的年金。」

發言紀錄

  1. 江委員啟臣

    (10時48分)主席、各位同仁。從剛才的第四十四條到第五十條,都是關於遺屬年金發放的規定。年改後未來請領遺屬年金的門檻也會大為提高,現行領取退休金者若死亡,其已婚2年、滿55歲的未再婚配偶可改領一半的遺屬年金,而年改版本改為已婚10年、年滿55歲、無工作能力者可以領一半的年金,這個條件相對於現行版本絕對是嚴苛許多。我們在做這樣調整的同時,必須考慮到未來軍、勞的年金改革及所有其他的年金改革,是不是都要用同樣的標準來做更改與修正?如果不是的話,對於軍公教過去每個月所繳交的保費、年金儲存準備是否公平?我認為這是一個要通盤來思考的問題,而且這還涉及一致性的問題。雖然只是小小的遺屬年金的規定,但是如果沒有軍公教勞一體思考的話,將來這樣的改革恐怕又會淪為另外一個爭議。

  2. 如果年金是儲金制的話,退休人員或其遺族領取的只是公務人員暫放在國家退撫基金內的存款,本來就屬於公務人員的財產權,但是現在卻變成公務人員應該繳給國家,而國家是否發給他,就視公務人員及其家屬的經濟狀況是否貧困,反而變成一種救濟的觀念,這跟整個年金制度設計的精神是否相符?是否相違背?未來是否會衍生一些憲政解釋上的問題,我們都應該思考清楚。

  3. 同時,如果未來我們走向的是每一個國民都擁有一個獨立的年金帳戶,那麼年金其實就是個人的帳戶,等到他退休之後,如果因故或因年邁而死亡時,到底他所領的是否已超過他一生所繳的金額?我們是否應該採取結算的方式還是應該將它視為一個財產繼承的問題?其實這個在第四十四條到第五十條的遺屬年金的規範中,都應該把這些問題作一個通盤的思考,而不是簡單地就把結婚年限延長,或者二擇一,只能從中選擇領取比較高的年金。

  4. 我想這不是一個簡單的選項,只是把結婚年限延長或者是避開所謂的「嫩妻條款」的問題而已,而是應該全盤地思考軍公教勞是不是在這個部分未來都是用同樣的標準?還有,未來整個國民年金是不是都採取個人帳戶制度?而不是簡單地用二分法,或者是為了杜絕少數人偷雞摸狗、走後門的方式,就簡單地修改了一些條文的內容,想辦法來避免一些可能走後門的方式,然後卻可能造成未來在整個年金改革上更多的爭議。所以,我還是希望這部分應該要比較全盤地思考。

  5. 主席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6. 黃委員昭順

    (10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上個禮拜我們在立法院那樣的過程,讓所有軍公教覺得這是一個惡整的整人遊戲,本席在此要再度提出,年改採取如此慘烈的方式強行通過之後,極可能產生的嚴重結果。第一個是,我們整個國家體系的優秀人才可能會提前離開,好的人才可能再也進不了整個公務體系;第二是國家體系的士氣會低落,可能會讓整個公共服務或者治安維護等等更為鬆弛,我們將會面臨最嚴重的考驗;第三,從今年軍校考試放榜來看,參加考生比率非常低,同時今年高普考的報考人數也是有史以來最少的。

  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不發言)黃委員不發言。

  9.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10. 江委員啟臣

    (11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接續剛才陳委員超明的發言,公務人員不一定會做好,但一定會做滿,在目前這個改革的氛圍,上個禮拜二讀通過的條文,感覺上整個年金改革木已成舟,但是在這個改革的內容中,延後退休這件事情我們必須要審慎思考,將來整個國家的文官制度會發生什麼後果、什麼副作用跟影響。人口老化、少子化不只發生在社會,公務人力階層也是如此,因為公務人員延後退休,減少人員的進用,升遷不容易,也不利於整個人員的新陳代謝,加上這次的年金改革,整體人力一定會越來越老化,老化就算了,退休條件改變,衝擊的可能不只是現在已經在領退休金的這些人,可能會衝擊整個公務員的結構,請問未來有多少年輕人願意報考軍公教?如果找不到人的時候,是否要擴大約僱人員、派遣人員的進用?將來的政府是不是會充滿派遣工,這不是我們正想避免的嗎?對這些名為勞工其實卻在政府單位工作的國人,他的權益保障又在哪裡?還是到時候又全部是政治任命,名為公開招募,實則安插長官自己屬意的人選進政府體系工作?表面上是公務人員,實際上是派遣工,這樣的現象我們要如何杜絕?在整個年金改革延後退休的過程中,我們必須更加深思熟慮。現在既然木已成舟,我們在這邊要提醒的是,如何健全未來整個公務員體系,避免破壞文官制度,特別是長期以來穩定國家發展、穩定國家各方面建設的文官制度,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文官制度,如果因為一次年革破壞殆盡,它產生的成本、副作用,可能遠大於我們在年改過程中所要省下的這些年金,我再次提醒政府。

  11. 主席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12. 請問院會,對第五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15. 主席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16. 江委員啟臣

    (13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主要是針對公務人員任職滿15年及任職未滿15年因病故或者意外身亡,且領卹遺族有未成年的子女者,明定給予未成年子女每月加發撫卹金及加發的期限。本條唯一本席覺得有必要再斟酌的地方,就是針對比照國民年金法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給與這個標準,這個標準如果依照衛福部在105年1月12日的公告,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調整為新台幣每月3,628元。但是針對未成年的照顧及老年人的標準是否相同,用什麼樣的標準來衡量、是否完全都一樣?這應該是有討論的空間。

  17. 畢竟當初之所以有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是國民年金開辦之前發放的敬老津貼,發放對象是國民年金開辦時已經年滿65歲以上,不須繳納保險費的人,它是屬於福利津貼的性質,因此有一些排除條件。當然,它有其存在的歷史背景、目的、設算的標準、依據,更是以老年人作為發放的對象而設計,但是現在我們把它用在給未成年人,對象是否完全一樣,是否應該有不一樣的設計標準?因為未成年人的生活所需及其家庭背景,以及這一條原本每月加發撫卹金的用意,跟所謂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實際上是不同的,所以應該真正地來為未成年的需求來設計,而這個數額也必須考量到時空環境、物質條件,還有照顧老年實際上所需的條件和數額是不完全相同的,所以本席認為應該是唯有具體設算、訂定,方能真正落實照顧未成年遺族的意旨,也才能夠符合本條立法上面的意旨。謝謝。

  18. 主席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19. 黃委員昭順

    (在席位上)改成馬委員文君發言。

  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 前項退撫給與之領受人資格之查驗、發放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22. 主席

    現在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23. 江委員啟臣

    (16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規定本法所定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但問題是,那又如何?因為年改至今非常躁進,重要的內容及改革的方案,不僅偏離年改會的版本,更與考試院的版本相去甚遠。公務人員應盡忠職守,為民服務,相對而言,國家對於公務人員應該照顧其生活,於其年老退休時,給予適當之退休年金,以保障其退休後的生活,這是大法官所揭櫫第八十三條設置國家機關掌理公務人員退休、養老等事項之意旨。當然,任何法規皆不可能預期它會永遠實施而不需要修改,政府在盱衡整個國家財政負擔的公共利益,如果認為其高於退休人員請領退休金的信賴利益時,退休相關法規也並不是不能調整,各該法規也並非完全不能去調整適用,但是這時候主管機關依其價值判斷的取捨,如果認為這一重大的國家利益應該優先時,那個人利益也只能退讓,但是也請參照釋字第525號解釋文所提,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以減輕損害及保障人民的利益。但是回顧過去這幾天,到底有沒有考量到合理的補救措施,還有給予訂定適當的過渡期間?看來是完全沒有,這是我們相當遺憾的,我們看到的又是一次限期的通過法案、通過條文的一種方式,我們可以確定的是、大家看到的是,這次的改革勢必無法永續,只是延後破產,接下來新進公務人員的制度也有待建制,訂定之後後續整個公務體系是不是完全就沒有問題呢?未來是否又要再一次討論所謂的信賴保護或是溯及既往這樣的法律原則問題呢?所以當一個國家的承諾不可信的時候,我們又要如何期待公務人員對我們的國家效忠呢?我想這是這次年改當中,我們必須進一步深思及檢討的一個問題。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江啟臣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