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乃辛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名稱修正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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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q_public-pension-benefit-rules認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定58歲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附帶隨平均餘命延長及職場人口結構變化適時調整的但書,使58歲具不確定性、隨時可被調高至60歲甚至更高,是陷阱、沒有誠意且口惠而實不至的條文「本席認為,本條文所規定的58歲有其不確定性,說不定過幾年又會到60歲,甚至超過60歲,所以這是一個隨時可以調整的條文,一個陷阱的條文,一個沒有誠意的條文,也是一個口惠而實不至的條文。」

發言紀錄

  1. 蔣委員乃辛

    (11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昨天我們通過第三十二條,有關退休人員月退金起支年齡須年滿58歲,但應隨著平均餘命的延長,職場人口結構的變化適時調整。本席認為,本條文所規定的58歲有其不確定性,說不定過幾年又會到60歲,甚至超過60歲,所以這是一個隨時可以調整的條文,一個陷阱的條文,一個沒有誠意的條文,也是一個口惠而實不至的條文。我不知道民進黨當初跟全教總密室協商時是怎麼談的?全教總知不知道有這個但書?如果全教總知道有這個但書而同意的話,本席就真的不知道民進黨跟全教總在訂定這個但書的原因是什麼?表面上來看是很公平,實際上卻掌握主動權,隨時可以調整,甚至可能超過原規定退休的60歲,要到62歲、65歲才能退休。

  2. 另外,平均餘命延長的標準是什麼?我們要以哪一點為標準?條文裡面也看不出來;職場人口結構的變化,變化的程度是什麼?它的指標有哪些?條文裡面一樣看不出來。還有,何謂「事實」?是看當時的狀況,還是看政治的操作?是不是看教育人員對執政黨的配合度、忠誠度來決定要不要調整?因為要如何去調,也沒有標準!調幅有多大,條文裡面也都沒有;誰來調整?是修法以後再來調整,還是行政院主動去調整?調整的機制在哪裡?不僅條文裡面看不到,也沒有提到是不是要訂定施行細則,或相關法律授權辦法。在這種情況下,訂定該條文的真正用意是什麼?本席認為,雖然第三十二條已經通過了,但是在全案表決通過前,要找出一個補救的辦法!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蔣乃辛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