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乃辛於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臺北市第6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中正紀念堂、威權象徵與不義遺址應如何處理?質疑文化部在書面報告中將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的威權統治時期與不義遺址定義參考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把組織法與促轉條例綁在一起,主張若要綁在一起就應等到促轉條例通過後才能審查組織法。「部長,如果要跟促轉條例綁在一起,那就要等到促轉條例通過後才能審查這個組織法,如果你們不將其綁在一起,為什麼今天文化部提出的書面報告裡卻要這樣寫呢?」中正紀念堂、威權象徵與不義遺址應如何處理?主張若只針對威權時代或白色恐怖等單一事件處理,就不應使用國家人權的名稱,而應直接稱為威權時代人權博物館或白色恐怖人權博物館。「那我們何必使用「國家人權」這個名稱呢?你就直接稱為「威權時代人權博物館」或「白色恐怖人權博物館」就好了嘛!」中正紀念堂、威權象徵與不義遺址應如何處理?主張國家人權博物館不應只侷限於威權統治時期、二二八與白色恐怖,而應以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為基礎、朝更寬廣的方向兼顧過去與未來,否則就是矮化國家人權博物館。「雖然你們在第三款、第四款有加入「當代人權理念實踐推廣」,但從整體意涵來看,感覺上還是以威權統治時期與白色恐怖為主,如果是這樣子的話,就矮化了國家人權博物館,我希望文化部未來應該朝更寬廣的路去走,基本上應該要朝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往前走才對。」

發言紀錄

  1. 蔣委員乃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於國家人權博物館,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其預算時,統統都是同意的,這就表示我們大家對於成立國家人權博物館並沒有特別的意見。但我覺得很奇怪的是,文化部為什麼要把國家人權博物館與促轉條例綁在一起,這是我感到不可思議的事情。有人說這是有人沒有搞清楚,但事實上這是文化部自己綁在一起的。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案的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是106年7月20日印發的,其中第二條規定的是國家人權博物館的掌理事項,說明欄「二、第一款所定『威權統治時期』,係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其中根本就沒有提到促轉條例。但是今天(106年10月11日),關係文書印發後的3個月,文化部提出的書面報告中「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第二條的說明欄卻是「二、第一款所定『威權統治時期』,參考立法院第九屆第一會期民主進步黨黨團提案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第三條第一款,係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之時期。」,為什麼要綁在一起?不義遺址的部分也是如此,說明欄「三、第二款所定『不義遺址』,參考上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二項,係指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這就是我覺得很奇怪的事情。

  2. 部長,如果要跟促轉條例綁在一起,那就要等到促轉條例通過後才能審查這個組織法,如果你們不將其綁在一起,為什麼今天文化部提出的書面報告裡卻要這樣寫呢?

  3. 主席

    請文化部鄭部長說明。

  4. 鄭部長麗君

    主席、各位委員。我要向委員致歉,應該要以行政院函送立法院的關係文書為準,當時本部送行政院……

  5. 蔣委員乃辛

    當然要以關係文書為準,但是你們的書面報告為什麼不依照行政院所送的關係文書呢?

  6. 鄭部長麗君

    不是不依照,那是一個錯誤,我向委員致歉,是資料提供有誤,可能是作業過程中的文件運用、使用錯誤。我們當時送行政院的時候,就已經是這份關係文書上的版本了,所以我在這裡向委員致歉,是資料提供有誤。我昨天又再深入了解,我們關係文書所寫的,就如同委員所看到的,與促轉條例無關。我們希望綠島與景美能夠辦理威權統治時期相關人權檔案,因為很多的研究與歷史脈絡,其實是需要更大的視野來進行研究,才能完整呈現白恐的歷史。

  7. 蔣委員乃辛

    照你這樣說,這是文化部的錯誤,不是委員隨便亂講?

  8. 鄭部長麗君

    我向委員致歉,關係文書沒有錯。

  9. 蔣委員乃辛

    以時間點來看,二份文件是不一樣的時間點,但後面的報告竟然把把組織法與促轉條例綁在一起,而之前的關係文書上根本就沒有提到促轉條例。

  10. 鄭部長麗君

    沒有綁在一起。

  11. 蔣委員乃辛

    所以這一點要先說明。

  12. 鄭部長麗君

    對,謝謝委員。

  13. 蔣委員乃辛

    其次,今天要審查的是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既然名稱是「國家人權」,就表示這個位階與層次是非常的高,但是看到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職掌,感覺是自己把自己的層次降下來了。有關於國家人權,我相信並不只是威權時期與二二八,二二八與威權時期所發生的任何事情都涉及到人權,這是整體人權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我們今天既然要設立這個博物館,就是要藉著反省過去進而改善未來,這才是最重要的,所以國家人權博物館並不應該只侷限於這些部分。雖然你們在第三款、第四款有加入「當代人權理念實踐推廣」,但從整體意涵來看,感覺上還是以威權統治時期與白色恐怖為主,如果是這樣子的話,就矮化了國家人權博物館,我希望文化部未來應該朝更寬廣的路去走,基本上應該要朝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往前走才對。

  14. 鄭部長麗君

    所以我特別加上第三款與第四款,事實上這個組織法在2016年之前已經研議且來回送行政院數次,當時並沒有第三款,是我特別加上第三款的。國家人權博物館有其歷史脈絡,是在景美、綠島紀念園區成立後經管,但我希望它能提升,所以在研究上必須擴及整個威權統治時期的相關研究,但是也可以協助當代人權理念相關館舍或組織發展。我們沒有辦法在組織法中條列出哪些事件或哪些館,而是可以用更寬廣的視野去看待,所以增加第三款「協助當代人權理念實踐推廣之組織發展及國際交流。」讓它有個提升的可能。

  15. 蔣委員乃辛

    民國34年之前沒有人權的問題嗎?民國80年之後沒有人權問題嗎?我們既然要成立國家人權博物館,就應該以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為基礎,朝這方面去走。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我們都做到了嗎?還有很多沒做到吧!不要有差別待遇,我們現在有做到嗎?不可以有折磨,現在有多少人受到折磨!

  16. 鄭部長麗君

    委員請看一下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四款規定「其他有關人權歷史及文化教育事項。」,事實上,我們是希望能夠擴大其視野的。但是就現行政府來說,的確有責任面對過去這個治權在戒嚴時期、威權統治時期所造成的人權受害,如果連治權本身對過去國家暴力所造成的人權受害都不正視的話,又如何去看待更長遠的其他歷史,我想兩者……

  17. 蔣委員乃辛

    部長,如果你這樣講,那我們何必使用「國家人權」這個名稱呢?你就直接稱為「威權時代人權博物館」或「白色恐怖人權博物館」就好了嘛!就針對單一事件去處理啊!

  18. 鄭部長麗君

    因為國家指涉的還是目前的……

  19. 蔣委員乃辛

    既然要成立的是國家人權博物館,就要跳脫這個層次,應該達到更高的層次,要以更寬廣的心胸去面對未來,而不是一直往回看……

  20. 鄭部長麗君

    所以我們有第三款與第四款的規定。

  21. 蔣委員乃辛

    我建議文化部應該要朝往未來走,讓臺灣的人權能達到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基準,這才是我們的目標。如果一直把重心擺在過去的事情,大家心裡只有仇恨,沒有愛,人權怎麼達得到?永遠達不到嘛!這是我的建議與看法。

  22. 鄭部長麗君

    我簡單回復委員,其實正視過去的傷痛歷史,就是基於愛,基於同理心,人權價值的本質就是愛,所以的確是希望透過人權教育,避免未來的錯誤,它是有未來的面向。博物館是對於過去歷史記憶的保存,作為未來人權教育推廣的基礎,這是博物館,如果國家未來能有人權機構來確保人權在當代的所有實踐,這會更好。我當立委的時候,也曾經倡議國家應該還可以有更高的人權機構,有些國家有人權監察使的設置,但因為我們是文化部,只能以博物館的功能儘可能的提升其視野與功能。請委員放心,我們會儘可能的提昇……

  23. 蔣委員乃辛

    你們要儘可能的提升其功能,這個我是支持的。你剛才提到國家是不是應該要有更高的人權機構,如果國家要有更高的人權機構,這個博物館就不能用「國家人權博物館」的名稱,既然要用「國家人權博物館」的名稱,就要用更寬廣的視野、更寬廣的心胸去做!

  24. 鄭部長麗君

    所以我們在第三款已經納入了……

  25. 蔣委員乃辛

    不只是過去,還有未來,這是我的想法,如果部長不接受,我們的質詢就到這裡結束,如果部長接受,認為可以這樣走,那我們也不必要再繼續辯論下去,這樣沒有意義嘛!

  26. 鄭部長麗君

    第三款與第四款應該回應了委員的期待。

  27. 蔣委員乃辛

    有關於這部分的預算,過去5年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統統都同意,並沒有刪減一毛錢,就表示我們對這個博物館的支持。我只是提出建議,既然要使用「國家人權博物館」的名稱,就要有國家人權博物館的層次、高度、心胸、關懷!

  28. 鄭部長麗君

    雖然……

  29. 蔣委員乃辛

    如果部長不接受,你也不必回答了!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蔣乃辛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