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淑華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南投縣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一例一休修法當初在未取得共識的情況下仍強行通過,且通過後仍未能解決相關問題「當初一例一休要強行通過時有取得共識嗎?但政府還是強行通過了,可是現在還是沒辦法解決相關問題。」

發言紀錄

  1. 許委員淑華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林部長,去年一例一休修法的時候,您還沒有上任,當時民進黨政府為什麼要砍勞工的七天假?最主要是希望國定假日是全國一致的,當時林全院長也說,全國放假不一致是不合理的現象。所以很多勞工就問了,為什麼我們放假竟然不是全國一致?本席相信部長也會說,因為颱風假不是假期。

  2. 這一點本席非常認同,我們不能用假期來看待這件事,因為它本來就和勞動部所謂的休假性質不同。所以我們今天先把休假的概念拿掉,不討論這件事,我們要討論的是,當颱風來臨的時候,為什麼我們要停班停課?它的目的當然是因為颱風來臨的時候,外面的環境非常危險,我們不希望孩子上課和勞工上班時,在途中發生危險,所以它是一種防災的概念,沒有錯吧!

  3. 既然是這樣的話,今天應該要和部長討論的是,當天災來臨的時候,我們都希望人員有非常好的環境可以防災,這才是我們的目的。請你回想早期的狀況,本席記得好幾年前,當時地方政府發布停班停課的時候,有時候是要上班、不上課,有的是要上課,但是不上班,兩者是不一致的。後來為什麼會調整?就是因為政府考量到家庭環境,不希望發生孩子不用上課,但是家長要上班的狀況,才會慢慢的把它調整成一致,其實就是為了適應現在的環境。

  4. 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是,不管是上班或上課,其實在上班、上課的途中都是危險的,即便他到了學校或者工作場域時,還是相對安全的。但是個別勞工的工作環境不一樣,有的不一定是企業勞工,不一定會待在辦公室,有很多人必須在街頭討生活,例如貨車司機等等。我們可以想像,如果是用防災概念來看待的話,因為這些人在戶外工作,其實那是相對危險的環境,但是政府卻沒有以防災的概念給予保障,反而讓他們暴露在更危險的環境當中。

  5. 所以我們今天要說的是,如何讓勞工有更好的工作環境,這個區塊必須由政府去補救,而不是硬用放假的概念來看待,這是臺灣長期以來的習慣,就是當天不上班,所以用颱風假來概括它,事實上用災防假來看待會更加適當。所以本席今天要告訴部長,站在勞動部的立場,你們應該思考如何幫助這些勞工落實他們需要的災防假,而不是以各行各業性質不同為藉口,就說很難訂定一致的規定。

  6. 將來的行業只會更多元化、更難訂定,加班時數和出勤工作可能和現在完全不一樣,我們不能因為困難、複雜,所以就以需要慢慢蒐集資料為藉口,這些資料如果真的要蒐集完整,其實是永遠蒐集不完的。你知道如何快速的落實災防概念嗎?災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對人民的生命、身體和財產,有保護其安全的義務和責任,這是我們最高的指導原則,所以本席希望在看待災防假的時候,勞動部應該站在這樣的立場儘量落實。

  7. 今天勞動部的報告是說,各行各業的差異性大,沒有辦法一體適用、凝聚共識,這些報告內容讓委員和很多媒體覺得很訝異,包括今天出席的單位也是一樣。本席要說的是,當初一例一休要強行通過時有取得共識嗎?但政府還是強行通過了,可是現在還是沒辦法解決相關問題。當我們面對關係到900萬名勞工的安全問題時,竟然是用拖延的態度,本席覺得如果今天是用這樣的態度談論的話,真的沒有辦法讓大家接受,這是本席要和部長說的第一點。

  8. 再來,我們知道有些行業有其特殊性,例如公家機關的臺電人員、搶修人員,或者是醫護人員,不管是公家或私人單位,他們因為有特殊性,所以必須出勤,我們當然很感謝他們,但是我們不能因為這些人的特殊工作性質,就把原本可以在家好好休息,不用擔心出勤問題的勞工也全部綁在一塊,這是不對的。所以本席要說的是,應該讓這些勞工可以安心在家享受政府給他們的災防假,不用擔心他們被強制出勤,或者可以不出勤,但是卻被雇主要求不支薪,我們要給的是這樣的保障。

  9. 再來,對於這些特殊行業出勤的人員,政府應該要給的是,如何以更好的機制鼓勵、回饋他們,這應該是勞動部的立場,而不是因為他們有特殊性必須出勤,其他部分就全部一致對待,這是錯誤的。在這裡,本席要和部長說的很清楚,颱風來臨時,我們應該用防災的概念看待,不管是公務人員、勞工與雇主,大家應該是一致的,不應該因職業別不同而有不同的做法。

  10. 所以本席要和部長說的是,您剛才有特別提到現行天然災害法的相關規定,也特別提到行政規則,但事實上行政規則是適用於30人以上的公司;30人以下的公司就沒有這樣的規範。另外,剛才很多委員也有提到,雇主「宜」不扣發工資,或者最好加給工資,「宜」的意思,就是你最好是給,但不給也沒有關係,但我們今天是希望勞動部給廣大勞工一個更好的環境、更明確的辦法,讓他們可以得到政府對這方面的支持。

  11. 所以本席要和部長說的是,我們所有的現行法規,對於需出勤勞工並沒有特別的津貼,對於可以在家安心避難的勞工也沒有保障,本席知道,雇主當然沒有必要,也不會要求勞工一定要出勤,可是本席要說的是,依據勞委會過去的解釋函,即使不支薪,其實也是被允許的;也就是說,當地政府如果宣布停班停課,雇主可以同意勞工在家,不用去上班,但勞工也沒有薪資,也就是會被扣薪,這樣有沒有違法呢?

  12. 就像剛才說的,天然災害不可以歸咎為勞雇雙方的責任,但是今天勞工因為這樣被扣薪了,這樣的不利後果,不就是由勞方承擔嗎?勞基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雇雙方如果有約定,工資應該要全額付給勞工,這一點沒有錯,但是本席要請教部長,如果他是月薪制,但是勞資雙方沒有就天然災害出勤做特別約定,颱風假不出勤,但是被扣薪,勞工可不可以提出勞資爭議?請部長回答,因為待會本席要請律師發言。

  13. 主席

    請勞動部林部長說明。

  14. 林部長美珠

    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這部分還是要看個案,因為我不曉得他們的勞資契約怎麼約定,但是有一點很清楚,颱風天的時候,勞工可以拒絕出勤。

  15. 許委員淑華

    本席知道,本席問的是……

  16. 林部長美珠

    如果勞工沒有出勤的話,我們也不希望雇主扣他的薪資。

  17. 許委員淑華

    這就是問題,我們不希望雇主這麼做,但是如果勞工被扣錢,這不是不行,政府對雇主……

  18. 林部長美珠

    還是要看他們的勞資契約啦!

  19. 許委員淑華

    你們的行政規則就是這樣,30人以下的公司,現在並沒有這樣的法規規定。

  20. 林部長美珠

    30人以下的公司也是一樣,依然是有。

  21. 許委員淑華

    如果是一個有壓力的勞工,他就只能選擇去上班,因為有經濟壓力,如果不去的話,老闆可以……

  22. 林部長美珠

    還是要以安全為重啦!

  23. 許委員淑華

    是啊!如果是以安全為重的話,部長更應該考量這麼做,我們的法規應該給予更明確的保障。因為現在是可以給,也可以不給,我們建議雇主最好是給,但是如果雇主不給呢?其實是可以的,並不是不行,這就是我們今天說的,為什麼要給勞工保障的原因,好不好?

  24. 林部長美珠

    謝謝。

  25. 許委員淑華

    今天有邀請一些單位出席,也有律師在場,所以本席想要請教劉冠廷律師,麻煩您表達一下,針對本席剛才提的勞資爭議,勞方可不可以提出?或者依照你的見解,政府應該如何規劃更好的法令保障勞工。謝謝。

  26. 主席

    請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劉冠廷律師發言。

  27. 劉冠廷律師

    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委員給我說明的機會,事實上在災防假的部分,過去臺灣一直沒有明確的法源依據,勞動部自己頒布的天然災害勞工出勤管理和薪資給付要點的法源依據也不明確,造成實務上運作的困難,所以立法院召開會議讓大家關心這個議題,我們感到非常欣慰。剛才部長一直說災防假不是假期,只是出勤與否的規定,我認為與其在名稱上面打轉,不如實際回答剛才委員提到的一些問題,這才是大家真正關心的。

  28. 事實上災防假有兩個重要的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天然災害發生的時候,勞工有沒有出勤的義務?第二個層次,如果勞工沒有出勤,有沒有薪水可以領?如果有出勤,薪水要怎麼加倍給付等等,大概就是這幾個層次的問題。事實上就有沒有出勤義務這個問題來看,目前實務上、表面上、理論上看起來並沒有爭議,我看了六位委員提出的修法版本,大家都認同當天然災害發生的時候,勞工不應該有出勤義務,可以在家避災。

  29. 勞動部頒布的要點大概也是這個意思,但問題是實務上並不是這樣,剛才也有很多工會代表提出實際數據,所以我認為,針對出勤義務予以立法落實,其實還是有意義的。我認為勞動部或是立法院,應該要很明確的讓社會大眾和資方了解,天然災害發生的時候,雇主沒有要求勞工出勤的權力。

  30. 第二個層次,如果勞工因為天然災害發生沒有出勤,雇主是否需要發薪水?剛才勞動部長也說,事實上這個要點並沒有強制規定,它只是一個行政指導,如果雇主違反,其實也沒有處罰的措施。我認為對於勞工保護的政策或是法律,不是部長說一句空泛的話,例如保護勞工安全是最重要的,就可以簡單的帶過。民法有一個規定,剛才委員也有提到,說到天然災害發生,通常都會引用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如果是非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造成給付不能的時候,一方免除給付義務,他方也免除對待給付,這是民法的規定。但是法律、政策面考量到風險負擔的時候,就民法的規定來說,無異於讓勞工負擔沒有辦法收到薪資的風險。

  31. 我們在考量立法,或是主管機關考量政策時,對於政策的考量並非恣意的,還是要符合憲法的法律原則,我們的憲法有一個很明確的福利國原則適用,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國家為了改良勞工及農民的生活,增進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的法律,也要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的政策,所以勞雇關係本來就不是只適用民法,如果只引用民法的觀念,我認為是錯誤的,在勞雇關係裡面,本來就有一個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有非常多法律原則都和民法的法律原則不一樣。

  32. 事實上,我們認為發生天災的時候,應該要讓比較有能力負擔風險的一方承擔這個風險,相較於弱勢的勞工,有能力負擔這個風險的當然是雇主。我必須再進一步說明,我們在討論立法和政策的時候,必須要和事實面做結合,一個法律或是制度的實施,應該要看它實施的結果是什麼狀況,如果勞工在天災時不出勤就沒有薪水的話,事實上對勞工來說,就是當月有減薪的效果。

  33. 對於很多弱勢勞工來說,例如一個月的薪水只有二、三萬元,你們可以想像,他每個月有房貸、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等支出,很多人的收入和支出都是捉襟見肘的,根本沒辦法承受一個月少一、二千元的收入,如果放兩天颱風假,可能就會有少三、四千元的風險,所以就實際的法理論層面來說,讓他們去承擔這個風險,我認為這一點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而且實際上會造成什麼樣的結果?就是剛才委員提到的,他們會冒著風險去上班,因為他們沒辦法減少收入,所以必須冒險去上班,實際上會造成什麼?就是他們可能會陷入危險之中。各位委員或是媒體記者、團體來參加這場會議,今天會議的核心是什麼?就是勞工的身體安全,如果制度落實之後,是讓這個結果被架空,我認為這個制度是沒有意義的,這不是勞動部長說一句「安全至上」就可以解決的。

  34. 所以我認為,如果勞工因為生計困難,陷入通勤的危險當中,假如真的發生意外的話,大家可以想像,這個勞工會陷入更不利的階級和更不利的環境,他會更加經濟困頓,這會是一個惡性循環。反過來再看,如果我們要求雇主負擔這個風險,對他來說會是一個負擔過重的要求嗎?事實上雇主開門營業時,本來就負擔營運或是生產的風險。

  35. 臺灣是一個多颱風的國家,雇主在臺灣開公司,本來就可以預見一年會遇到兩個或三個颱風,這些主計總處都有紀錄,所以我認為這是雇主可以預料的,而且也沒有超過他可以負擔的風險。我們再往上拉一個層次,其實保護勞工的身體、生命安全對資方來說也是有利的,如果今天勞工受傷了,其實資方會更麻煩,國家、整體社會的社會成本負擔也會更大,以上。

  36. 許委員淑華

    謝謝劉律師。非常謝謝主席,今天也邀請很多單位代表出席,本席希望部長能夠再聽聽不同的意見,我們今天討論的,並不是一定要幫他們爭取一個颱風假,不是這樣的概念,而是必須讓勞工有更安全的工作環境,不論是公務人員、學生,任何人都一樣,雇主也一樣,這部分必須透過立法才能夠給予保障,以災防假的概念看待這件事,站在勞動部的立場,你們應該多為勞工發聲,而且儘快落實,謝謝主席。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許淑華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