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主張如果有可連續上班12天的規定,就不應該再讓勞工加班,因為連續上班12天已經夠累,再加班會更累「雖然還沒有正式公布,但我建議如果有連續上班12天的規定,那就不應該再加班,因為連續上班12天已經夠累了,如果又加班的話,那不是更累死勞工?」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要求院長在公布這次勞基法修法內容的同時,要先向國人道歉「我也強烈要求院長在公布這次修法內容的同時,要先跟國人道歉。」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認為去年修正勞基法是倉促成軍、草率、不夠周全、錯誤的修法,修到勞方也不滿意、資方也不滿意,物價上漲、全民受災「去年修正勞基法,可說是倉促成軍、強渡關山,搞得近年來全民雞飛狗跳,你認不認為那是一種草率、不夠周全、錯誤的修法?」發言紀錄
- 徐委員志榮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廖次長,去年修正勞基法,可說是倉促成軍、強渡關山,搞得近年來全民雞飛狗跳,你認不認為那是一種草率、不夠周全、錯誤的修法?不是這次,我指的是去年。
- 主席
請勞動部廖次長說明。
- 廖次長蕙芳
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在去年12月修法以來,整個社會有了很重大的轉變,就是非常重視勞基法。不只是週休二日修正的部分,甚至是整個社會對勞基法都有全面的重視,甚至有人說今年是勞基法的元年。我覺得這是勞基法對社會一個很正面的影響。也因為這樣之後,有很多聲音出來。
- 徐委員志榮
次長,我主要是問你是不是錯誤的、不周全的、草率的修法?
- 廖次長蕙芳
我剛剛也跟委員報告……
- 徐委員志榮
不草率嗎?不欠周全嗎?
- 廖次長蕙芳
我剛剛也跟委員……
- 徐委員志榮
如果沒有的話,為什麼這次還要再修呢?就是有嘛!
- 廖次長蕙芳
勞基法的修法,對社會產生一個巨大且正面的影響,大家會重視勞基法,把勞工的權益放在心上,企業主和勞工也開始重視自身的權益,我認為這是上次修法……
- 徐委員志榮
次長,勞工權益不是這一兩年才重視的啦!要是重視的話,就不會修到這個樣子,修到勞方也不滿意,資方也不滿意,物價上漲,全民也受災,不就是你們認為不周全、不對、有錯誤,所以這次才又辦了一百多場全國跑透透,去蒐集各界的意見,再來修正的嗎?就是因為有錯、有不對的地方嘛!法律是因為年代久遠、不合時宜時,才要修正的,但這次修不到一年,又要再修!你還不承認有點不周全、有點草率、有點錯誤,難道政府不需要道歉嗎?就如同陳宜民委員在星期二總質詢時所言,我也強烈要求院長在公布這次修法內容的同時,要先跟國人道歉。道歉有什麼關係?柯P不是時常道歉嗎?他時常道歉,民調還這麼高啊!有錯必改嘛!有錯能改,善莫大焉!不是嗎?為什麼一定就不肯承認自己有錯?不好意思,我不是針對您個人,這只是我的指正。我也知道,勞方我做過,資方我也當過。套一句評論節目上常說的,一套衣服同一尺寸,要適合100個人是很難的。上次修法雖然不是讓全部的人都受到影響,但比如說有一套衣服,100個人當中有50個人適合,但這次的修法,就好像在褲袋裡再加個鬆緊帶,比較有彈性,可大可小。你預估一下,原來一套衣服在100個人之中有50個人適合穿,這次修法以後,可以到幾個人?70個人還是80個人?會不會修了以後,本來有50個人適合穿的,結果只剩下40個,不會這樣吧?請預估我們可以進步到哪裡?是進步到70個人或80個人?我知道這很難,沒有辦法百分之百讓大家滿意,但你們已經蒐集了這麼多資料,預估適合的人數可以增加到多少?就以50個人或100個人做個比喻,你們費了這麼大的心力,蒐集了這麼多的資料,可以達到60個?70個?80個?
- 廖次長蕙芳
自去年新法實施以來,我們收集各界的意見,做一個最大公約數,然後做出一個草案的版本。這個草案版本現在在預告期間,也會希望多聽聽各界的聲音。假設此次修法過了後,一定會嚴格再去落實,之後再看看狀況如何。所以委員詢問人數的部分,恐怕我很難預期。但是,現在這個版本……
- 徐委員志榮
可以確定的是,這次要修的一定比上次的好就對了啦!
- 廖次長蕙芳
對,我們是依據最大公約數所提出來的草案版本。
- 徐委員志榮
但願如此。希望能讓勞資雙方都滿意,不能滿意也勉強可以接受,至少要修到這樣的程度。其他一些細節,我就簡單的請教一下。雖然還沒有正式公布,但我建議如果有連續上班12天的規定,那就不應該再加班,因為連續上班12天已經夠累了,如果又加班的話,那不是更累死勞工?這點也提供次長參考。
- 廖次長蕙芳
是,謝謝。
- 徐委員志榮
還有一點,主席下午在質詢的時候,我也還不太清楚,就是有關加班的時數,甲案是46小時加8小時……
- 廖次長蕙芳
54小時。
- 徐委員志榮
46小時加8小時就等於54小時,這是甲案。另外,乙案是三個月合起來,46小時乘以3個月,不能超過138小時。到時候是從甲案和乙案兩案當中選一個案子,是嗎?
- 廖次長蕙芳
對,現在是這樣,但是我要跟委員再說明一下。乙案雖然有一個46小時乘以3的138小時總時數,但是他每個月還是有54小時的上限。所以,甲、乙兩案都是單月上限54小時,但是乙案有一個3個月的總量,和現行的總量是一樣的,也就是46小時乘以3等於138小時的上限。
- 徐委員志榮
對,所以甲案和乙案只能選一個案,只是還沒決定而已,對不對?
- 廖次長蕙芳
現在是還沒決定,如果委員有什麼意見,我們會納進來參考。
- 徐委員志榮
以甲案而言,46小時加8小時,每個月不能超過54小時,如果選甲案就很單純;如果選乙案的話,三個月合計不能超過138小時。那比如說,我第一個月和第二個月不加班,第三個月加班138小時呢?
- 廖次長蕙芳
不行,因為甲、乙兩案都有每個月54小時的上限,只是乙案會有三個月總時數是138小時的限制,和現行總時數是一樣的規定。
- 徐委員志榮
就乙案而言,譬如我第一個月和第二個月都加班8小時,這樣已經合計加班16小時了,那第三個月還可以有46小時,那就要減掉16小時,第三個月只可以加班30小時。
- 廖次長蕙芳
不是這樣,第三個月應該是54小時才對。
- 徐委員志榮
總之,第三個月要把前面兩個月的扣掉,而且不能超過總加班時數就對了。
- 廖次長蕙芳
對,意思是這樣,總時數要扣掉前面那兩個月的。
- 徐委員志榮
8加8等於16嘛!那第三個月也可以……
- 主席
三個月總工時就是不能超過138小時。不過,每個月就是從46小時變成54小時,會有這種情況。
- 徐委員志榮
反正每個月不能超過54小時的限制,合起來是138小時。
- 廖次長蕙芳
對。
- 徐委員志榮
那到時候看甲、乙案哪一個比較好。總歸一句話,如果政府知道有這個疏失和錯誤,應該向全民道歉,那也不為過。期盼能廣納百川,吸收了這麼多的意見,希望下次的修法能夠如同我剛才所說,現在100個人裡面,有50個人對尺寸滿意,未來希望能夠有80個人甚至能有90個人滿意,當然不可能百分之百的滿意,希望各部會辛苦一下。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徐志榮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