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質疑開放輪班間隔時數、將休息時間由11小時縮短為8小時,醫護人員及貨運業司機的身體是否能夠承受,並擔心司機休息不足對乘客造成危害。「譬如醫護人員的輪班,原本至少要休息11小時,後來如果減為8小時的話,那對於醫護人員或一般的貨運業者,他的身體狀況是不是能夠承受?」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開放連上12天會讓雇主為排班方便要求員工連續上班12天,使連上12天成為原則、七休一成為例外,導致勞工更過勞,要求勞動部再思考。「我是擔心以後會變成老闆為了排班方便,就要員工連續上班12天,會成為一個原則,而七休一成為例外。」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主張未來若要增加加班時數,更要考慮勞工長時間處於工作環境對身體的損害,以決定是否同意調整加班時數。「尤其是化學公司等,未來要增加加班時數的話,更要去考慮勞工的身體是否會因此受到損害,以決定是否同意調整加班時數。」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主張應維持七休一,某些行業有例外情形應以函釋解決,認為七休一對勞工身心健康較好。「所以,我還是認為一定要七休一,某些行業有例外情形,是否可用函釋解決?」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主張鬆綁七休一應由公司或行業按其需要提出,並取得工會或勞資雙方同意來核定。「我認為應該讓公司或行業按其需要提出,並取得工會或勞資雙方的同意來核定為宜。」發言紀錄
- 黃委員秀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廖次長,勞基法修正後,自今年1月份開始,地方也出現很多聲音,也到彰化辦了好幾場說明會,其中反應最大的,應該是加班時數需要有彈性;此外,就是休息日的加班時數是否可以覈實計算?勞方可能是因為資方不願意多付加班費,就乾脆不讓勞工加班。所以比較有意見的是希望加班時數有彈性,其次則是希望加班費能覈實,做多少就算多少。你們提出的版本中,以媒體的解讀是可以連續上12天班的,是否會讓資方為了自己排班方便,就讓勞工連上12天班?我認為應該讓公司或行業按其需要提出,並取得工會或勞資雙方的同意來核定為宜。如果要入法,我還是認為七休一對勞工的身心健康可能會比較好。是不是請次長回應?
- 主席
請勞動部廖次長說明。
- 廖次長蕙芳
主席、各位委員。七休一的規定,75年時內政部有作成一個函釋,內容是:事業單位必要時,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例假可以週間調整。此函釋一直沿用到105年,已有30年。因為此函釋,才有勞基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勞工每七天中要有一天的休息做為例假,其實就是希望嚴守做六休一,一定要給他一天例假,所以這部分在有需要時就會加以調整。
- 黃委員秀芳
所以那是有些行業需要嘛!根據勞動部的統計,台灣的企業超過65%幾乎都有週休二日了,對不對?剩下35%根據不同的行業別,也可以用函釋調整,不一定要全部都調整為可以連上12天嘛!
- 廖次長蕙芳
我們現在的版本其實比75年的函釋還要嚴格,因為還有送主管機關備查等要件。剛才委員提出要遵守做六休一的原則,如果有需要調整的話,再請主管機關核定,核定的意思就是讓主管機關去准。當然如果委員的意見是比草案的預告版本更嚴的話,我們會參採,因為畢竟讓勞工嚴守做六休一,其目的確實是讓勞工不要過勞,可以有適當的休息,如果這個方向是可行的話,我們會蒐集委員的意見,來決定要以核定或備查的版本。
- 黃委員秀芳
其實現在聽到反而是希望加班能夠有彈性。七休一的方式,大部分都還是可以接受,若有不能接受的行業,未來是否就用函釋來調整?因為如果可以連上12天的話,是否會讓所有的企業或公司認為可以這樣做調整,就不用遵守七休一的規定,那未來勞工是不是會更過勞?這是我們擔心的。
- 廖次長蕙芳
我們希望能夠嚴守做六休一、週休二日的原則,現在就休息日數而言是不變的,只是能不能連續上班這麼久?要強調的是,即使提出要有週休二日、維持做六休一的草案版本,若有例外的情形,還是可以可以做調整。但我們不希望例外變原則,以致於要讓勞工持續上班12天,這是需要澄清的。亦即,現在的版本是有例外的,所以有行政報備的制度,但委員既然覺得這條應該有更嚴的設計,這點在預告期間時會記錄下來。
- 黃委員秀芳
我是擔心以後會變成老闆為了排班方便,就要員工連續上班12天,會成為一個原則,而七休一成為例外。所以,我希望勞動部能就此再思考一下。其實在上半年度也辦了好幾場說明會,我聽到的是希望加班時數能夠更有彈性。之前是一個月加班46小時,但如果有大、小月之分的話,46小時可能是不夠的。所以,當時提出加班時數希望能夠更有彈性,雖然希望企業界能拼經濟,勞工能夠多賺一些錢,但也不希望讓勞工過勞。所以,我還是認為一定要七休一,某些行業有例外情形,是否可用函釋解決?
- 廖次長蕙芳
謝謝委員的意見,我們會收集下來。
- 黃委員秀芳
另外,有關「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曝露標準」的平均容許濃度,勞工在工廠裡所曝露的時間,是用每天8小時去計算,但如果上班時數增加的話,是否會造成勞工的身體受到傷害也要再做檢討,也許是8小時、10小時、12小時,是否對勞工造成什麼樣的傷害?應有一個標準。此外,有關職災的認定,也一定要有一個標準,因為有時候看起來好像是職災,但調查之後,又發現不是因為職災,所以職災相關的認定也要有一個標準。另外,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曝露的標準,也要因應我們未來勞基法的修正再做一個調整。
- 廖次長蕙芳
請問委員剛才提的職災,是不是指過勞的認定部分?
- 黃委員秀芳
對。
- 廖次長蕙芳
那這部分是不是請職安署署長回答?
- 主席
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說明。
- 鄒署長子廉
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教和關心。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曝露濃度的標準確實以8小時、每週5天來計算。實務上,因為各種工作態樣不太一樣,所以要應用科學基礎的數學模式做推估,這部分美國和國內的model都有,會再跟委員做後續的報告。至於過勞是否認定在職災的部分,還有心血管疾病認定的指引,會參考工作時間長期、短期與異常工作,來確認是否是過勞的案件。所以我們會抱持嚴謹的態度面對與認定。
- 黃委員秀芳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曝露標準可能會隨著加班時數的增加,以致於勞工曝露在這個工作環境,對身體是很大的傷害。尤其是化學公司等,未來要增加加班時數的話,更要去考慮勞工的身體是否會因此受到損害,以決定是否同意調整加班時數。
- 廖次長蕙芳
謝謝委員提醒,修法應該要有配套,假設日後勞基法修改,相關的職災或職業病等都要去注意到。我們一定會配合勞基法修正,把勞工的安全放在最上位。
- 黃委員秀芳
好,最後我再提醒一下。勞基法的修法,希望達到勞方和資方雙贏,也希望勞動部能以勞工的身心健康為第一位。是否會因為開放輪班間隔時數,就對勞工的身體造成很大的危害?譬如醫護人員的輪班,原本至少要休息11小時,後來如果減為8小時的話,那對於醫護人員或一般的貨運業者,他的身體狀況是不是能夠承受?貨運業或司機若只有休息8小時就又要再開車的話,對乘客是不是會有一些危害?這些都是要去想的。當然會有很大的爭議,但是希望勞動部不要在修法後,又引起很多爭議。希望能夠多聽大家的意見,再做定論,好不好?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黃秀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