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主張婦聯會的財產處理與依人團法處理其組織違規是兩回事,可以並行、齊頭進行「所以我在這邊利用時間再跟部長講,這是兩回事,我們都可以齊頭進行。」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主張若調查證明婦聯會是對的就還其清白,若是不對的、其勞軍捐等款項就該歸繳國庫,並要求內政部加快腳步讓真相水落石出「是對的還他們清白;如果不對的,你剛才講的,該把原本的所謂勞軍捐或什麼錢也好,該歸繳國庫就歸繳國庫。在這邊我是希望你們能夠加快腳步」發言紀錄
- 蘇委員震清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剛才陳其邁委員在講,我站在那邊真的很用心在聽,也聽到你鏗鏘有力地回答,我要我們單位講,陳其邁委員講的沒有錯,你講的也沒有錯,但是今天一個重點,處理婦聯會的財產是大家共同的目標,是一回事,他要求用人團法去做它該做的事情,你們依法行政也要去做,這兩個並不相違背。尤其你剛才講一句話,你說,我們一定會處理婦聯會的事,要特別慎重去處理;剛才陳委員講一句話,不得有差別待遇,不得有差別待遇是什麼?民政司長或許也很清楚,任何人民團體,甚至鄉下人民團體,如果選舉稍微有糾紛,縣政府一張公文上來,你們就會回答說根據什麼什麼,要求他們不得怎麼樣。剛才陳其邁委員一直講,已經好幾年連開會員大會都沒有,在人團法裡面根本就不允許這種情況存在,對不對?所以站在立場上,該換把他換掉,該處罰處罰,行政程序你們照做,談要不要談?更積極的要談,部長,我講的有沒有道理?
- 主席
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 葉部長俊榮
主席、各位委員。有,委員講得很有道理,剛才其邁委員講得也很有道理,方向上我們確實要把這件事情當作一件全民的事情、公共的事情,所以現在在處理的方向也是照這個原則在處理。
- 蘇委員震清
我今天要跟你講的是,你講得鏗鏘有力,我贊不贊成?說真的,內政委員會我很少來質詢,我聽到你回答,所有部長的架勢差不多你是最好的,敢這麼大聲回應,你講話跟我一樣大聲,我們今天都不是在嚷嚷爭執,是個性的問題,我也相信你是會做事情的人,但是跟剛才陳委員講的完全沒有衝突,你贊不贊成我講的話?
- 葉部長俊榮
我認同,陳委員一直對這個事情很關心,他講的許多方向我們也都認同。
- 蘇委員震清
今天處理財產是另外一回事,但是他們不照人團法的組織章程或法律規定,該怎麼辦就怎麼辦,這可以並行,完全沒有衝突吧?
- 葉部長俊榮
沒有衝突。
- 蘇委員震清
變成陳委員認為,你們說要處理財產,但是基本上他們違法、違規,不要說他們違法,違規的部分你們沒有做,會讓人家說,原來婦聯會就是這樣做的,沒有關係,我相信部長不是這個意思,所以我在這邊利用時間再跟部長講,這是兩回事,我們都可以齊頭進行。所有的委員,說真的私底下連國民黨的委員也在講,唉呀!拜託!你們民進黨執政在執政什麼,私底下很多國民黨委員都說,你們趕快把這個處理處理,連他們也想知道內幕,你知道嗎?很多國民黨的委員他們也不知道,因為這是高層,所謂高不高層是他們幾個人玩的把戲,多數立法委員都不知道。所以不只我們,其他的黨派也都希望能夠水落石出,也能夠讓全民去認識,原來他們是怎麼搞的,是對的還他們清白;如果不對的,你剛才講的,該把原本的所謂勞軍捐或什麼錢也好,該歸繳國庫就歸繳國庫。在這邊我是希望你們能夠加快腳步,部長,這樣OK,沒有問題吧?
- 葉部長俊榮
OK,感謝委員的關心!
- 蘇委員震清
我今天要講的就是關於第六十四條的殯葬管理條例,之前我也跟你講過,現在我們有修法、協商過,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裡面包含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火葬場、殯儀館附近1,000公尺可以設立停放屍體棺柩的地方,這樣沒有違法,但是裡面有但書說,要符合建築法規規定的宗教場所,還有消防應該用的法律。部長,說現實話,民權東路那邊哪一家是合法的?
- 葉部長俊榮
如果這樣規定以後,他們就能夠合法了。
- 蘇委員震清
沒辦法合法!為什麼?除非改他們的使用執照裡面所謂的宗教類場所,但是在分區裡面沒有一個是宗教類場所,司長,我講的對不對?
- 葉部長俊榮
稍後請司長來說明,我先說一句話,為什麼要有這個規定?我們讓地方政府有這個權限,在1,000公尺以內,他們去律定要設置在這個地方,相關的部分就配合去處理即可。
- 蘇委員震清
所謂死者為大,未來我們都要走上這條路,包括你我可能都有親人已經離開了,你們說要醫、殯分離,今天我要談醫院的問題,有關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其實你們回給台北市政府的文並沒有明確規定不得擺設一些東西。現在我們不想看到的是在醫院場所去做所謂殮、殯的動作,簡單來說,就是在那裡出殯或是做法事,畢竟醫院就是醫院,但是本席要請你們慎重思考,你們必須把情、理納入考量,到底是大體重要還是所謂的靈牌重要?台灣人的宗教是多元的,比方說有人信基督教、天主教、佛教或道教等,到底是大體重要還是靈牌、靈位重要?過世的親人出殯、火化之後,我們回來拜的是靈堂、靈位,所以如果醫院裡面有人往生了,有和尚去幫他助唸,希望他走得安詳、可以放下一切離開,他在那裡祝禱、唸經是可以的,可以送他最後一程,但是你知道嗎?其實那裡只是設一個靈牌,不牽涉到所謂的奠、祭,也不牽涉到所謂出殯的一些動作。我個人認為,如果在醫院裡面出殯或是做法事,這是絕對不允許的,但是既然醫院有太平間,去看大體的可能是親戚、至親好友,如果他們看完大體後還要到別的地方燒香、拜拜,這樣很浪費時間,今天我們的重點是醫院扮演什麼角色,我們不希望他們在那裡出殯、音樂太大聲或是五子哭墓等等,其實太平間可以有一個適當的場所只放一個所謂的牌位,真的要嚴格到說不可以嗎?我們也希望醫院做好醫院該做的事,但是畢竟它有太平間,可以給大家一個方便,方才我說過這不牽涉到所謂的殮、殯這些動作,難道放一個牌位都不可以嗎?這是基於情和理的考量。
就像你剛才講的,在方圓1,000公尺內讓縣市政府有這個權限,由他們自己去制定,這也是人性的考量嘛!但是你要知道,我們的醫療資源不足,像屏東有個火葬場,以前農委會主委曹啟鴻在當縣長時,他說要遷移到另一個地方,結果因為有人抗議就暫停了,大家沒有魄力去做。
今天給地方政府這些權限,我也要告訴你,很多地方是沒辦法做的,他們真的會去改分區嗎?如果去改分區、改成可以做宗教類別,若沒有人去抗議,我就輸給你!所以很多事情是因地制宜,人都要走上這條路,本席今天特別利用這個時間來談,我不替任何廠商講話,我講的是所謂的情、理,只要他不做所謂奠、祭的動作,其實大家信仰的宗教都不同,我們是拜神主牌,基督教則是放一張照片在那裡點頭致意、行禮,天主教是可以捻香、鞠躬、敬禮,佛道教則是捻香,所以關於放靈牌的部分,其實只要不牽扯到大動作,讓人家可以在那裡做一個致意的動作,這樣也不可以嗎?就像以前大家都會燒很多金紙,為什麼現在慢慢改變了?所以我們只是放靈牌在那裡,不捻香,只向靈牌致意,這也無所謂嘛!並沒有牽扯到那些動作嘛!
今天本席要語重心長的跟部長說,包括方才邱委員所提第六十四條裡面所講的就是類似這個意思。我們絕對不允許所謂殮、殯的動作,如果在太平間旁邊有一個場所來做相關的處理,基於情和理,為什麼不能這麼做呢?難道一定要這麼分開,然後在另外一個特定地方,讓縣市政府去劃定,在所謂的1,000公尺內去設置,那我就懷疑是否有厚此薄彼的情形。重點在於我們不允許殮、殯的動作,要還給醫院一個好的醫療環境,但是它有太平間,只是設一個靈位,也沒有牽扯到那 些動作,為什麼你們一直反對?我實在想不透。關於今天這個修正草案,本席希望內政部可以好好考慮,大家一起來研究一下。
- 葉部長俊榮
方才委員所提的我了解,對內政部或是對我個人來說,我們不是在反對什麼,我們是針對五、六年前決定的事情……
- 蘇委員震清
我知道。
- 葉部長俊榮
現在發展到這個程度,社會已經有個共識,在醫院裡面,一般患者和家屬去醫院基本上會有個心態,就是希望大家趕快把病醫好然後趕快回家,所以這個場所應該要肅靜、要有尊嚴,這是許多民眾對醫院的想像,針對以前那種做法,五、六年前都已經處理好了,這時候我們就照這個方式繼續做下去,若有相關需求就去處理,要去感受民眾真實的需求,我們的做法就是如此,我們並沒有反對什麼。
- 蘇委員震清
你說這是五、六年前的事情,但是我要跟你說,這是一個觀念的問題,本席要強調一點,我非常贊成不得做所謂殮、殯的動作,醫院本來就需要一個安靜的醫療空間。
- 葉部長俊榮
所以委員也認同醫、殯分離嘛!
- 蘇委員震清
我認同,但我要說的是,現在你們限制人家不能在太平間裡面設一個神主牌。
- 葉部長俊榮
不只神主牌,這裡面有人、儀式……
- 蘇委員震清
現在就是說沒有這些儀式,我們可以正面表列,這是基於情、理嘛!你們是規定1,000公尺內可以設置,我還是要說,殮、殯那些動作是另外一回事,這部分絕對不行,如果只是放一個牌位在那裡,不捻香,只是向靈位致意、行禮,為什麼不可以?
- 葉部長俊榮
不是只有牌位,還有人、儀式……
- 蘇委員震清
跟你說就是沒有什麼儀式,你到底有沒有去捻香過?我們是提早去捻香,會有什麼儀式?
- 葉部長俊榮
我了解你的意思,方才我也是要向委員解釋,這個政策從以前到現在,我們現在推動的方向當然也會配合許多委員的提案。
- 蘇委員震清
邱委員志偉有提案,本席有共同提案,我的意思是要做到情、理、法都兼顧,而且我也要說,就是沒有殮、殯那些動作,基於情、理的考量,為什麼不可以這樣做?本席要強調一點,我也贊成不能在醫院裡面做殮、殯那些動作,如果親友去那裡致意、慰問家屬、行禮、鞠躬,只放一個牌位在那裡,那又如何?為什麼只能放大體,靈位就一定要放到別的地方?本席要說的重點是,這並沒有牽涉到任何祭拜或是所謂殮、殯那些動作,為什麼不可以?而且你們的規定也寫得很清楚。部長,我只是反映我的想法。
- 葉部長俊榮
我有聽到,也了解委員的意思。
- 蘇委員震清
要考量情和理,這部分要特別拜託你們,謝謝。
- 葉部長俊榮
謝謝。
- 主席
下午進行逐條討論時可以再來談,謝謝蘇委員、謝謝部長。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歐珀、黃委員偉哲及林委員俊憲均不在場。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張委員麗善
我現在講另外一個議題,就是有關醫病分流的問題,因為我是護理人員,病患到醫院是要治療身體的健康狀況,心理的支持跟心理的治療其實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病患每天聽到哭哭啼啼,就算有很多的道教祭祀都到外面去,但我想這是人之常情,他也一定會哭哭啼啼。如果今天在醫院裡面又有這樣的情況,我想治癒的機會就會很低,我認為醫病分流既然在去年7月1日就已經上路,我們還是要能維持,這是第一點。第二點,能夠去承包醫院殯葬業務的業者,我想如果不是連鎖的大企業,就是規模非常大的,那這會不會有什麼利益衝突?會不會有什麼利益輸送?我想這部分還是有很大的疑慮。所以基本上我是站在醫病真的要分流的立場,因為病患會去醫院是要好好的醫病,我覺得病患各方面的情緒跟心理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謝謝部長。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德福、李委員彥秀、蔣委員乃辛、蕭委員美琴、何委員欣純、葉委員宜津、陳賴委員素美、尤委員美女、羅委員致政、鄭委員運鵬及李委員昆澤均不在場,所有登記發言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林委員麗蟬及蘇委員震清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
- 委員林麗蟬書面意見
1.本院105年5月13日作成附帶決議。決議內容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係為取代戒嚴時期違警罰法而制定,其中違法構成要件之明確性、對人民自由權利之保障均有不足。爰要求行政院應於六個月內通盤檢討修正本法,並將修正草案函送本院審議。時值今日,已逾期一年有餘,行政院及內政部目前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具體研酌結果為何?何時可將草案送至本院審議?
2.105年修正國籍法條文前,卻依舊法第9條規定歸化我國者,應先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始得歸化。而申請歸化者向原國籍申請喪失國籍證明,需先向內政部申請準歸化國籍申請書,此階段雖明為申請準歸化證明,但相關必要附件與實際辦理歸化條件之認定並無差異。就其外觀而言,人民無法明確辨識程序起算之始點。爰請內政部具體說明準歸化證明之性質與程序意義。
- 委員蘇震清書面意見
一、立法應考量社會民情,兼顧公眾安全與利益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蘇震清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