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反對在協商階段放寬鬆綁七休一的規定,主張保留空間加以檢討。「我們還是希望我們之前提到的鬆綁七休一、輪班間隔等部分不要放寬,在最後的協商階段,還能夠有一些空間,大家來檢討。」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認為勞基法是勞工最低限度的保障,不應因時代變遷而降低對勞工的保障,門檻甚至應更高。「勞基法畢竟是勞工最低限度的保障,並不會因為時代的變遷,而使得對勞工的保障變得更低,照理說,甚至門檻要變得更高」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反對在協商階段放寬輪班間隔的規定,主張保留空間加以檢討。「我們還是希望我們之前提到的鬆綁七休一、輪班間隔等部分不要放寬,在最後的協商階段,還能夠有一些空間,大家來檢討。」發言紀錄
- 許委員淑華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一例一休相關修法現在還在協商當中,但是行政院賴院長已經提到,希望勞動部對於下一階段的修法進行通盤檢討,現在勞動部是不是有針對賴院長的話,啟動下一階段的檢視?
- 主席
請勞動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美珠
主席、各位委員。賴院長在院會中針對這部分提到他的期望,在整個修法的過程當中,我們也聽到各方的意見,包括有很多關於服務專章或服務專法的意見,院長要求我們針對整體的部分,比較長期地來看是不是應該再做一些整體的檢討。既然院長有這樣的指示,我們會根據院長的指示,成立一個專案小組來研究。
- 許委員淑華
按照部長剛才的話,現在既有的修法版本應該是不會調整了,會照行政院的版本來修。
- 林部長美珠
這是階段性的,我們還是希望能夠……
- 許委員淑華
沒關係,我是要說,我們後續還要再做很多檢視,但是現在畢竟還在協商的階段,我們還是希望我們之前提到的鬆綁七休一、輪班間隔等部分不要放寬,在最後的協商階段,還能夠有一些空間,大家來檢討。我們回過頭來看,之前的審查並沒有辦法讓大家針對這個議題有很多討論。剛才部長特別提到,為了因應很多高科技產業的變化而修法,前兩次修法才沒過多久,現在很多勞工聽到又要修法,就覺得好像是一年一休,現在新的修法版本協商還沒有過,又要進行下一個階段的協商,讓人聽到以後很害怕。剛才部長提到勞基法從73年制定以後,在這幾年經過17次的修正,包括推出變形工時或責任制,就是為了因應整個社會的變遷,不過,不管怎麼說,從整體來看,勞基法畢竟是勞工最低限度的保障,並不會因為時代的變遷,而使得對勞工的保障變得更低,照理說,甚至門檻要變得更高,否則勞工就會嘲笑說勞動基準法乾脆叫做勞動彈性法就好。我們不能夠只考慮資方的想法,我們要保持應有的態度,雖然這件衣服不可能適合每個人,但是畢竟這件衣服還是勞工在穿的,不是資方要穿的,所以我們一再提醒勞動部,要站在勞工的立場來考量,要把保障勞工當作底線。
我們回歸到今天討論的主題,我要請教部長,現在國內營造業職業災害的問題相當嚴重,工安意外頻傳,從11月到12月,光是新北和台中就有2名工人不幸死亡,這一個多月以來就有10件工安事故,而且我們都知道,每5件職業傷害的發生,就有1件是發生在營造業,根據2015年勞保相關統計數據,全年職災給付案件有54,193件,其中就有17%是發生在營造業,而營造業的從業人數占全部的產業不到7%,凸顯了營造業的職災發生率確實相當高。我看到勞動部在12月對丁類危險性工作場域審查放寬標準,引起輿論一片嘩然,這部分的審查應該要更嚴謹,你們怎麼反而放寬?
所以,我想了解一下,我知道我們的勞檢人力確實不夠,勞檢員補進的速度確實也不如預期,但照理說,我們從50公尺放寬到80公尺是將近10層樓以上的高度,為什麼在這部份是放寬而不是採取更嚴謹的態度來看待?
- 林部長美珠
外界對於50公尺和80公尺,型式上看起來當然會以為我們是放寬的,在我的報告裡有詳細說明,我先在口頭上簡單向委員說明,我們在103年時修正施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條新增一個規定,就是每個工程都應該在設計或施工規劃時,就要實施風險評估,兩件事情在性質上是一樣的。
- 許委員淑華
部長,我先打岔,您說職安法有規定要做風險評估,考量到做風險評估報告是耗錢、耗力的,報告做完後需要送到勞檢單位備查嗎?
- 林部長美珠
我們會做檢查,因為這是它的風險評估,所以會備具在該營建工程上,我們去檢查時它就要提供。
- 許委員淑華
我要講的就是這個,因為職安法第五條沒有規定要把報告送給你們,並沒有完全在條文明定要審查,而且也沒有勞檢員的規定。
- 林部長美珠
根據過去的檢查經驗,它只是一個書面審查,但我們發現過去所發生的一些公安事件,其實都是在施工現場,我們的勞檢員、檢查和初審人力,如果節省下來,可以更加強對現場施工的檢查、查核和監督。針對剛剛所說的修正部分,在未來是逐案地專案列管,所以比起書面審查的保障是更大的。
- 許委員淑華
我同意你的說法,現場是比書面審查更要緊的,問題是風險評估的規定是在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二條,就是風險性較高且規模比較大的工程,我們應該要做整體盤檢,不管是職安法第五條或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有些可能是疊床架屋的工作,應該要做整體盤檢,不要在前端書面審查造成很多廠商的負擔,人力才會更充足。可是今天不能混為一談的是勞檢法第二十六條,它本來就應該是更高規格的,我們回過頭看,如果已經有做風險評估就不用做危險評估,反而應該取消職安法的規定才對,應該是把這部分做得更嚴謹。
- 林部長美珠
當時在修法的理由裡我們也有提到,因為現在的工法已經成熟了,根據我們過去的感覺,它們在做書面審查時,應該這樣說,因為它的工法已經滿成熟了,如果把人力,就是我們剛才講的部分,或許我請署長來說明。
- 許委員淑華
我還是覺得工法的成不成熟與放寬和現場會不會發生職安狀況……
- 林部長美珠
我們並沒有放寬,其實是更加嚴格,我剛才跟委員說明的是……
- 許委員淑華
這是不同的,我們還是要比較高規格的來保障勞工,但是法規有重疊性的部分,我們可以做盤整,可以減去一些不必要的條文,既然你們已經進行了,希望有機會再做整體盤檢,把……
- 林部長美珠
委員的建議非常好,所以我才在報告裡說明我們的事前考量和事後配套,配套就包含剛才所說的不要疊床架屋,也就是我們的人其實就是這麼多,但我們把人力放在最佳的地方,即放在現場施工的防制上,我們覺得對他們的保障會比較大。
- 許委員淑華
我瞭解,但不要讓人家覺得我們又在為很多建商開後門。
- 林部長美珠
是。
- 許委員淑華
這部分還是要做整體盤檢。
- 林部長美珠
謝謝委員指教。
- 許委員淑華
再來跟您談論的是現在我們很多營造工程,通常都是一層一層不斷地轉包,原本很多事業單位要負起雇主責任,但也因為這樣不斷的往下轉嫁,所以,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他們的雇主常常都是第一線的工頭,造成很多臨時工沒有投保勞保,發生事故要求償時,一般的小包商或工頭又沒有能力承擔,或是工頭和工人之間的雇傭關係很難確認,最後就變成求償無門。雖然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在91年間通過,可是保護法實施以來,在2016年底,勞工申請職業災害殘障或死亡補助總共有2,500多件,但申請成功率只有31%,還是非常偏低的,因為很多罹災的勞工,在一開始認定的過程中,他必須是自營的作業者、不是非受雇人員,所以很多業主和承包商就會用這樣的情形來說明勞工是他們的合夥人或共同經營人,最後導致勞工在申請職業災害時,無法順利請領到、被照顧到,我們如何在這個區塊做改善?這是在現實上很常發生的,我們的法律現在是這樣訂定,如何改善現在法律上的不足以更加保障這些實際從事勞力工作的朋友?
- 林部長美珠
針對這部分,以前也有委員提出指教,我們還是用事實來認定是否為勞工跟雇主的雇傭關係,當然以前也有用合夥或自營等等的說法。我們未來在做相關認定時,其實都是站在勞工的立場,儘量做出對他們有利的判斷,但事實根據和證據顯示還是很重要,我們都會站在勞工的立場儘量協助,也會不斷地檢討如何多加保障。
- 許委員淑華
部長提的是現在的進行狀況,因為我們確實看到實際發生現有法令規定無法保障到勞工的案例,如何在法律上能有更多、更全面、更周延的保障,這是勞動部的責任,因為既有認定上,就會有某些窒礙難行或無法突破的部分,所以請領率才會這麼低,我今天還是提出來,希望部長在法律規範上能多為勞工多想一些,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許淑華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