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投法並未規定投票日不能宣傳公投,投票日可以宣傳公投「公投法有沒有規定投票日不能宣傳?沒有!」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中選會以通案禁止處理投票日候選人宣傳公投案,指出通案禁止與發生疑義或有人檢舉時才進行的個案認定不同「你現在就是通案禁止啊,通案禁止與個案認定是不一樣的耶,個案認定就是當你發生疑義時,或者有人檢舉的時候,這時候你們是去個案認定。」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要求若要禁止包括公投案領銜人在內於投票日宣傳公投,應透過立法為之,而非以行政命令援引選罷法限縮人民權利「公投法裡面並沒有規定這件事情,如果你們想要禁止,包括領銜人在內,請你立法!」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要求內政部與中選會研議修法,將因勤務無法投票的軍警人員納入於工作地投票,保障其投票權「所以內政部跟中選會有責任就公職人員選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投法,針對如何納入軍警人員於工作地投票進行修法研議」發言紀錄
- 江委員啟臣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我再確認一下,我在10月15日曾經問過你,投票日那天公投到底能不能宣傳?
- 主席
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 陳主任委員英鈐
主席、各位委員。可以宣傳啊。
- 江委員啟臣
可以宣傳?
- 陳主任委員英鈐
可以。
- 江委員啟臣
又可以宣傳了?
- 陳主任委員英鈐
公投本來就可以宣傳啊,只是不能夠宣傳競選。
- 江委員啟臣
當然不能宣傳競選啊。
- 陳主任委員英鈐
對。
- 江委員啟臣
那你們為什麼自己逕行對外宣布?10月29日你們有邀集相關單位開會,對不對?
- 陳主任委員英鈐
對。
- 江委員啟臣
誰主持的?
- 陳主任委員英鈐
本會副主委。
- 江委員啟臣
哪一位副主委?
- 陳主任委員英鈐
陳朝建副主委。
- 江委員啟臣
他直接做出於投票日當天候選人無論其是否為特定公投提案的領銜人,凡宣傳公投案者,皆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所禁止。
- 陳主任委員英鈐
是,當天的會議結論是這樣。
- 江委員啟臣
可是你剛才不是說公投可以宣傳嗎?這樣不是矛盾嗎?
- 陳主任委員英鈐
因為這是依據……
- 江委員啟臣
這是依據什麼?
- 陳主任委員英鈐
就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當天不能夠……
- 江委員啟臣
候選人沒有宣傳選舉,只宣傳公投也不行嗎?
- 陳主任委員英鈐
因為上面有寫如果在宣傳公投時出現候選人的號次或旗幟……
- 江委員啟臣
沒有啊!
- 陳主任委員英鈐
這樣也不行啊!
- 江委員啟臣
如果他是公投案的領銜人,他去宣傳公投案,照你現在說的結論是不行的耶!
- 陳主任委員英鈐
對,我解釋它的邏輯給江委員聽,如果這位領銜人或候選人沒有到,可是卻出現他的旗幟都不行,這樣做大家都覺得不行嘛!
- 江委員啟臣
這種叫做個案認定啦,對不對?可是你們現在是通案禁止哦,對不對?
- 陳主任委員英鈐
對。
- 江委員啟臣
沒錯吧?
- 陳主任委員英鈐
是。
- 江委員啟臣
你現在就是通案禁止啊,通案禁止與個案認定是不一樣的耶,個案認定就是當你發生疑義時,或者有人檢舉的時候,這時候你們是去個案認定。通案則是跟我們講這樣做就是不行,完全沒有空間,我先請教主委你們自己有沒有違法,請問公投法是怎麼規定的?公投法有沒有規定不行?公投法有沒有規定投票日不能宣傳?沒有!
- 陳主任委員英鈐
可以啊,當天可以宣傳。
- 江委員啟臣
可以宣傳嘛!你在15日回答我的時候也是說可以宣傳。
- 陳主任委員英鈐
是,現在還是可以。
- 江委員啟臣
你也明確表示說因為法律規定就是可以嘛!
- 陳主任委員英鈐
對。
- 江委員啟臣
那為什麼29日會做出這個決定呢?
-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現在就是在解釋給江委員聽嘛!因為出現旗幟……
- 江委員啟臣
但我還是要跟你講,你的解釋其實是行政機關獨斷的裁量,直接就是這樣,這涉及到人民的權益耶,大法官第474號解釋說得很清楚,有關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並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應依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憲法第二十三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六條均有明定。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請問公投是不是人民的權利?
- 陳主任委員英鈐
是。
- 江委員啟臣
公投法裡面並沒有規定這件事情,如果你們想要禁止,包括領銜人在內,請你立法!請你去立法,而不是用這樣的方式,直接用行政命令規定,而且援引的還是內政部的選罷法,還不是你們的公投法哦,你們是公投法的主管機關,內政部是選罷法的主管機關。
- 陳主任委員英鈐
對。
- 江委員啟臣
你是獨立機關,然後你在這件事情上面沒有立法,卻要去援引內政部的法規,而且這個法規是限縮人民的公民權,涉及到權利、義務,你違法耶!你公然違法耶!
-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們並沒有限縮。
- 江委員啟臣
為了這件事情,我去調閱你們內部的開會紀錄,非常奇怪,你們是10月29日開這個會,你剛剛說這個會是陳朝建副主委主持的,對不對?
- 陳主任委員英鈐
是。
- 江委員啟臣
他就驟然做出這個結論,但實際上,我早在這之前都有函文給你們,你們給我的回覆都是直接講「未有禁止之規定」,這是內政部回我的,說公投法裡面關於宣傳部分沒有禁止的規定,「如果有涉及上開公職人員選罷法的規定等,將由選委會依據個案事實認定」,這是內政部給我的回應,內政部給我的回應!要不要我把公文拿給你看?然後中選會給我的回文也是一樣,說「如果發生這樣的爭議時,它的違規樣態為何,有沒有訂相關的裁量標準等節」,那時候你們是跟我說仍在研議中,然後內政部直接講是個案事實認定,你們29日開會就逕自下決定說不行,依照你們29日開會決議第二點寫到:依上開處理方式及內政部警政署研商全國性選舉於公民投票同日舉行之相關爭議行為、法律問題、適用問題會議紀錄辦理,你們29日會議結論第二項直接講依這個會議紀錄辦理,這個會議在10月5日舉行,10月5日內政部舉行關於公投綁大選相關爭議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會議,有關公投當日可否宣傳之結論為:候選人個人參與公投活動是否構成競選或助選活動,尚須依個案事實認定,這完全是你們內部會議紀錄,陳副主委憑什麼推翻會議結論,還推翻當初主委在這邊答詢的結論,他是另外一個張天欽嗎?不僅直接推翻你的結論,逕自對外講不行,而且直接宣布。
- 陳主任委員英鈐
你剛剛也講到我們之前還在研議當中,而且是內政委員會上次要求我們會同內政部把這個規則講清楚,所以我們才召開10月29日的會議。
- 江委員啟臣
對,你講清楚了,但是你也違法了,而且你們並不是真正內部開會大家的共識決,因為依照中選會決定重大事項,請問怎麼決定?針對選舉重大事項決定,是主委說的算嗎?是副主委說的算嗎?請你回答誰說的算。
- 陳主任委員英鈐
這只是我們在執行選罷法的……
- 江委員啟臣
依據中選會組織法第五條規定,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第六條規定,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其中一項是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關乎到人民權利義務之行使的法律規定能夠不重要嗎?可以由一個副主委來決定,逕自對外宣布,還說要罰500萬元,你們根本違法,亂七八糟,中選會不獨立,果然是「西廠」,那個「東廠」退了,換你們「西廠」上來,今天我不是要跟你爭執到底他當天能不能宣傳這件事情,是你們做這個決定違法、違憲,還大剌剌對外宣布,今天不是罰多少錢的問題,一個中立、獨立機關幹這種事情,一個副主委就可以這樣做決定,還推翻之前內政部的決定。
-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們沒有推翻……
- 江委員啟臣
你沒有推翻,你宣布幹嘛?你沒有推翻,你在宣布什麼?你沒有推翻,回歸事實認定不是嗎?
- 陳主任委員英鈐
事實認定就是當天開會的人,他們覺得如果連旗幟、號誌都不能出現,本人更不能出現。
- 江委員啟臣
第一個,你們這是推卸責任;第二個,你完全藐視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你要變更、更改人民的權利,請你修法,不是這樣子處理,你們學法的不要玩法,亂七八糟。
繼續請教,這次有一萬一千多名軍警人員沒辦法投票嘛!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 徐部長國勇
主席、各位委員。軍警是包括軍人,我們這邊沒那麼多,這次有降低。
- 江委員啟臣
警察是六千多人,軍人是5,000人,他們都有投票的權利,尤其涉及到公投的時候,我現在只想請你們做一件事情,對於這些辛苦在投票日要維持治安、保護國家安全的軍警人員,我們知道時間上他沒有辦法配合,他也必須犧牲當天投票的權利,但是請修法保障他,所以內政部跟中選會有責任就公職人員選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投法,針對如何納入軍警人員於工作地投票進行修法研議,你們至少研議可以吧?多久內可以研議出來?
- 徐部長國勇
全國性大選現在……
- 江委員啟臣
多久內可以研議出來?
- 徐部長國勇
我們會儘快跟中選會做相關研議。
- 江委員啟臣
其實技術問題不難克服,而是法律上如何授權給他,我想很多國家做得到,台灣號稱「民主進步」,這件事情能退步嗎?
- 徐部長國勇
今年已經降了2%,所以今年不能投票的……
- 江委員啟臣
這件事情在技術上面去降了,可是在法律上面如何保障這些人真正爭取、捍衛該有的公民權,雖然他是公務人員,雖然他是軍警,他必須犧牲一些假期跟投票的權利,可是請你修法保障他,這件事情請你們兩個部會在最短時間去研議,然後提出修法,好不好?
- 徐部長國勇
好,這個全國性的大家都在做了。
- 江委員啟臣
開始做就對了?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江啟臣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