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二二八受難者僅回復名譽是不夠的,被沒收的財產也應該返還,不能只是口頭承諾而要有實際的行為、行動「但光是名譽的回復是不夠的,他被沒收的財產也應該加以返還,當時我提出這個質詢時,賴院長也答復說對,要還。但是這不能只是口頭講說要還,而是要有實際的行為、行動。」發言紀錄
- 廖委員國棟
報告主席,我還沒有講。
- 主席
好,等一下會請你講。
因為我們要先處理名稱要不要先保留這件事情,我的建議是名稱和第一條立法目的要一起討論,這樣才能定義整部法律的走向。現在先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 廖委員國棟
今天能夠把法案拿出來討論已經是非常重要的跨越,我的提案基本上是參考促轉條例及二二八條例,然後回頭講臺灣少數民族(原住民族)幾百年來的各種問題。各位可以看到我的用語是「信史時代」,也就是從沒有文字開始的時期都得追溯,追溯臺灣原住民族幾百年來受到的任何傷害,以及被搶奪、掠奪的一切,不管是哪個朝代、不管是哪個政府的部分都必須追究,這是本席提案的重點。
回頭說到條例名稱,所謂名不正就言不順,看起來名稱只有3種,一個是院版的「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權利回復條例」,陳瑩委員的版本和院版一樣,鄭天財委員的版本多了一個「補償」,時代力量則是將「條例」變成「法」,而我的版本名稱是最長的,因為我們提案是在2年前,當時正在吵吵嚷嚷促轉條例,本席就提出了草案,所以名稱比較冗長一點,因為我們很擔心審查時會因為名稱這樣訂定而有所遺漏,我們的思考很簡單,我們寧可在名稱上就包羅萬象和大家一起討論,因為我們有原基法的經驗,在座可能只剩下我有審查原基法時的經驗,原基法在初次提出時確實非常非常困難,那是第一次碰觸原住民的權益問題,以前大概都是用非常簡單的計畫、辦法處理原住民族權益,真正很實質以法律位階處理的就是原基法。為了原基法,我們也花了將近1年時間,期間不斷和部會磋商、不斷和政府磋商,才完成基本的、很多漏洞的原基法,當時後來陸陸續續也有修補。今天我們討論歷史轉型正義的問題,我想還是一樣會碰觸當時處理原基法的經驗,一定會的!但我建議我們還是要往下走,不要一直停留在名稱,或者就先保留。
- 主席
名稱就先保留。
-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是喔?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另外就是所謂的歷史定義、歷史正義,是只要到日本時期就好了,還是要回復到荷蘭、西班牙,還是要更早之前的歷史?我想這個部分必須要弄清楚,之後才可能加以立法。謝謝。
- 主席
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 廖委員國棟
我個人很高興聽到大家慢慢脫離所謂的威權時期的片段性回顧,而是看整個臺灣的歷史。原住民住在這裡,剛才尤委員提到是萬年以上的時間,我在此要再提出我昨天講過的話,臺灣有很多的民族陸陸續續進來,但是原住民是臺灣的長子;之後的河洛人及客家人是次子;1949年來的外省人是第三個兒子;現在進來的新住民則是第四個兒子,所以長子的概念一定要有,本席所提的部分,就是指這整個歷史,首先不能只限制在威權時代,不能再講威權時期。當然我們在審查促轉條例時,為了威權不威權,朝野之間吵成一團,今天當面對的是原住民的時候,請各位委員以更謙卑的態度來面對。再者,在脫離威權以後,我們來看看這幾百年來原住民遭遇到的是什麼?現在我們要做什麼?本席所提的是回復並補償,光回復沒有用的,光調查也是沒有用的,我們要的是正義的落實及實現,這要在補償這一段來完成。當歷史的過程講完之後,如何去補償及完成,才是真正正義的內容。歷史是一個片段,但是如何使其發揮現在中華民國現代化及民主化的現實面,來補償當時所有受到損害的原住民,這是非常重要的。我們在看二二八或是促轉條例時,有個非常重要的部分,在上個月,本席在總質詢時曾提到,現在行政院針對二二八受難者已經透過促轉條例的內容予以名譽的回復,但光是名譽的回復是不夠的,他被沒收的財產也應該加以返還,當時我提出這個質詢時,賴院長也答復說對,要還。但是這不能只是口頭講說要還,而是要有實際的行為、行動。今天當我們在談原住民時,回復跟補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在第一條就直接明講,就是要回復跟補償外來政權統治原住民族時期原住民受損的權利。現在有很多原住民的土地被充公,變成不當國產,這些不當國產應該要回給原住民。
- 主席
等鄭天財委員及鍾孔炤委員發言完之後休息10分鐘。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剛才高金委員也接受夷將主委對調,就是把「本條例」放在前面,將文字改成「為辦理本條例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倒過來是正確的。
- 鍾委員孔炤
主席,我是同意啦!因為如果照高金委員所說,把第三條再拉到第二條,這樣會更複雜。你看第三條,不管是親民黨版本或是孔文吉版本,兩個版本的追溯期都是從明鄭時代耶!一個是從1662年,一個是從1624年,如果要放在第二條我們會理不清。
- 廖委員國棟
要不要先整理一下文字?
- 鍾委員孔炤
第二條歸第二條,第三條歸第三條,不要把第三條拉進來。
- 主席
尤委員講完我們就來討論,因為第二條很長,後面還有很多要討論。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因為我們現在處理的是歷史正義,這是一個框架立法,那原基法第二十條在處理的是土地的調查及處理,其實我們剛才在第一條的時候有討論過,這個是框架立法,所以它會去調查,會讓整個歷史真相呈現出來,至於要怎麼樣處理可能要授權另立專法,並不會在這個法裡面去做細節的規定,它比較會是指導性的原則,這些歷史事項調查出來之後,對於土地的回復,譬如說應該要制定專法或什麼等等。那個處理的部分應該是土海法要去處理的,原基法第二十條規定要設立的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是不是可以這樣便宜的說它就是現在的原調會?我覺得有點怪啦!所以我會比較建議,是不是回復到這個促轉條例的第二條?它就直接講主管機關是什麼,名稱是什麼,它的組織是怎麼樣,然後第三條就是它要處理的範圍。因為原基法第二十條有規定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的組織要另以法律定之,所以到時候要用土海法去處理的時候,你也說依照促轉的這個規定已經調查出來了,現在的土海法就是依照這個促轉會的規定去處理這些情況。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不知道行政單位的看法如何?
- 主席
請廖委員國棟發言,再來是高金委員。
- 廖委員國棟
早上我不在,但是聽到剛才尤委員再次提到框架立法,我就起雞皮疙瘩,因為我們在處理原基法的時候就是框架立法,結果裡面有很多待處理的法條一過就是15年,沒有任何進展,今天如果我們真的是誠心要處理原住民的轉型正義,該還的還,該處理的處理,本席希望是很實質的東西,而不是一個框架,一框就是20年。如果今天還是框架立法的話,我們一直著墨在條文裡面的框架,我非常擔心不會有結果,就像以前的經驗一樣。我覺得國民黨當然是比較保守,所以原基法通過以後一直沒有進展,不過還是有一些啦!夷將昨天答復我們還是有一些進度,那我個人推崇民進黨是一個進步、前衛的政黨,應該要勇於面對原住民目前的需求,不要再退縮。
- 主席
請高金委員素梅發言。
- 高金委員素梅
也許尤美女委員不太清楚,原住民的歷史轉型正義與一般漢人的歷史轉型正義不一樣,為什麼?原住民的土地就是歷史轉型正義最大的一環,所以在這個歷史轉型正義的條例裡面不處理原住民土地的問題,您說要放在原基法裡面的土調會,對不對?您剛才的說法是放在土調會。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高金委員素梅
同意鄭委員。
- 主席
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 廖委員國棟
關於土地調查,這個歷經多年,行政單位也做了相關的調查,我手上有一本書叫「臺灣歷史地圖」,是由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和遠流公司出版的,這個調查的報告或是調查的結果應該足堪大家信任,但是我們到現在還在談土地調查,這個聽起來很怪異,那些過程都已經結束了,我們還在立法說要土地調查,那過去所做的傳統領域都是假的嗎?都是浪費時間浪費經費的嗎?所以我說我們要談一點實質的東西,土地調查當然要做,但是更實際的補償為什麼拿掉?我一直想不通。因為早上我不在,結果「補償」兩個字已經被拿掉,我們要的就是補償,這才是歷史轉型正義的精神之所在,好不好?已經有各種的歷史紀錄為證。
- 鍾委員孔炤
第八條裡面還有。
- 廖委員國棟
我知道第八條有……
- 主席
民間裡面沒有。
- 廖委員國棟
院版不完整,我坦白講。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廖國棟Sufin‧Siluko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