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萬安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臺北市第3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認為第一次修法因砍七天假而推出一例一休作為補償,但實際沒有達到效果。「因為砍了7天假,所以推出一例一休要來補償,但實際沒有達到效果」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認為一例一休兩次修法付出龐大社會成本,但在第二次修法上路九個月後,工時與過勞案件都沒有顯著改善。「2次修法造成社會成本付出之大,民眾的反彈,耗費的成本和資源,但是到目前9個月下來,我們看到的工時也好,過勞案件也好,都沒有顯著改善。」

發言紀錄

  1. 蔣委員萬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11月24日地方選舉結束,執政黨慘敗,請教勞動部許部長,勞動部需不需要負相關責任?我不就部長個人討論,因為部長今年2月才剛上任,但是執政黨執政這兩年半來,造成這次大選慘敗,失掉很多縣市,也失掉大部分民眾的信任,請問部長,勞動部需不需要負擔相關責任?

  2. 主席

    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3. 許部長銘春

    主席、各位委員。各界對這兩年的勞動部修法有很多的批評和指教,我想我們都會虛心檢討。

  4. 蔣委員萬安

    哪一項政策或修法?

  5. 許部長銘春

    目前聽到的就是一例一休的修法及再修法部分,這些各界都有很多的批評聲浪。

  6. 蔣委員萬安

    為什麼一例一休這樣的政策,會造成民眾這麼的不滿,而在這次大選的選票上反映出來?

  7. 許部長銘春

    我所聽到的就是一例一休第一次修法時,修法的反覆和對法令的不了解,造成大家……

  8. 蔣委員萬安

    誰對法令不了解?

  9. 許部長銘春

    民眾啊!

  10. 蔣委員萬安

    民眾?

  11. 許部長銘春

    就是勞資雙方啦!

  12. 蔣委員萬安

    勞資雙方對法令不了解?部長,我聽你這樣回答,覺得勞動部還是把問題怪在民眾身上,所以到底是法令的內容即一例一休本身,民眾不了解?還是整個修法過程,民眾不清楚法令?部長,你今天點出這個問題點是一例一休,但這到底是誰的責任?是人民的責任?勞動部沒有任何責任……

  13. 許部長銘春

    沒有!我們沒有說勞動部沒有責任。

  14. 蔣委員萬安

    那麼問題到底在哪裡?部長剛才說民眾不清楚一例一休,請問部長,這兩次修法的重點是什麼?

  15. 許部長銘春

    第一次是落實週休二日……

  16. 蔣委員萬安

    問題很簡單,謝司長不用在後面打pass。我只要知道部長了不了解兩次修法的重點,你就簡單講一、兩個。

  17. 許部長銘春

    第一次修法是落實週休二日,然後──降低工時……

  18. 蔣委員萬安

    部長,你還是不清楚,還要謝司長在後面提醒。簡單來講,第一次修法重點,因為砍了7天假,所以推出一例一休要來補償,但實際沒有達到效果;在一例一休中你們創造的休息日,在第一次修法中增加了特休假,這些簡單的重點,你都講不出來!第二次修法重點是什麼?

  19. 許部長銘春

    這是給予彈性,就是兼顧……

  20. 蔣委員萬安

    你都講給予彈性,要降工時,請問具體重點有什麼?你不用全部講,我不需要你背出條文,但重點你要知道!部長,問你兩次修法重點,結果你不知道!

  21. 許部長銘春

    第二次修法主要是在加班費的核實計算,以及延長工時部分及特休……

  22. 蔣委員萬安

    我這邊都聽得到謝司長的聲音。部長,第二次修法最重要的重點是七休一,我們討論這麼久,你也講不出來!七休一鬆綁,每個月加班時數上調,還有更重要是輪班間隔11小時變8小時。部長,我對你非常失望,你一開始點出這次民進黨敗選的重點,是因為勞動部推出一例一休,這我肯定,因為你找出問題,但是你說是民眾不了解,那我問部長兩次修法重點,你也講不出來啊!

  23. 許部長銘春

    可是委員,我們講的重點有可能不一樣,因為你可能有你注重的重點,但我講的也不是不對啊!

  24. 蔣委員萬安

    部長,基本上我沒有要你講出條文,但是你連具體的修法方向有哪幾個重點,你也說不上來啊!你都要謝司長在後面提醒!沒關係,部長,我已經講完兩次修法重點,今天……

  25. 許部長銘春

    那是委員認為的重點,我提的也是我認為的重點啊!

  26. 蔣委員萬安

    那你的重點是什麼?

  27. 許部長銘春

    我認為第二次是要給……

  28. 蔣委員萬安

    這是一個勞動部長的回答!部長,你對業務很不熟悉啊!你要告訴大家你對這兩次勞動部的修法非常熟悉嗎?

  29. 許部長銘春

    還好委員很熟悉啦!

  30. 蔣委員萬安

    我熟悉沒有用啊!部長你熟不熟悉?好,如果發現問題,後續你們要怎麼檢討?你們會做政策的調整?還是會做相關的修正?

  31. 許部長銘春

    報告委員,我們會來了解各界的看法,現在不管大家對這個法的批評如何,或大家認為要修法,但到底怎麼修,大家把問題點出來,覺得方向要往哪邊走,我們都會來了解,當然這兩次修法有需要檢討的地方,所以我們希望審慎,不要再有重蹈覆轍的情形發生。

  32. 蔣委員萬安

    的確,一例一休的兩次修法是有很多問題,當然第二次修法在今年3月1日才正式上路,到現在大概8個月左右,很難看出是否有成效,但至少到目前為止,這張圖表可以告訴大家台灣長期以來總工時是這麼高,在全世界排名永遠都是前4名,而且遠遠高於OECD的平均總工時,高出二百多個小時。

  33. 下一張圖,我想給部長看的是,一例一休第二修從3月1日上路到現在,雖然不到一年,但平均工時事實上是比去年要高,到今年8月是168.45小時,去年是168.35小時,今年還沒有過完,但是可以預期,我要講的是

    不管比去年少或高,但是都沒有顯著的改善。我們看下一張過勞案件,因過勞受傷、生病死亡在1~9月平均5.8個案例;去年比較高平均7個;前年平均5.6個。2次修法造成社會成本付出之大,民眾的反彈,耗費的成本和資源,但是到目前9個月下來,我們看到的工時也好,過勞案件也好,都沒有顯著改善。

  34. 這一次選舉民眾對執政黨投下不信任票的因素很多,部長也承認,一例一休造成民眾的不滿,的的確確是讓民眾投下不信任票很大的原因之一,我希望部長、勞動部回去好好盤點相關政策法令,推出民眾期待的法案,並針對現在民眾不滿的應該好好檢討,該調整要調整,該修正要修正,部長可以嗎?

  35. 許部長銘春

    我們會審慎來處理相關的事情。

  36. 蔣委員萬安

    接下來我要請教關於就業服務法,前不久通過一部法律,也就是4萬元以下薪資雇主要聘請勞工不能再公告面議,最近有愈來愈多勞工朋友跟我反映,新法上路之後他們會面臨一些問題,我想請教部長,勞動部有沒有考慮要增訂施行細則?

  37. 許部長銘春

    增訂施行細則?

  38. 蔣委員萬安

    就業服務法增訂未來雇主在求才的時候,如果薪資4萬元以下,必須公開揭示薪資範圍,不可以寫面議。

  39. 許部長銘春

    現在法條有明定了,我們本來的想法是說,我們會加強向業主這邊做宣導,他們明列相關的事項,提醒他們不能籠統的公告薪資2萬5,000元到4萬元,必須很明確的說你給的薪資是多少,如果4萬元以下的話,你要把具體的數字明確表示出來,否則會有受罰的情形。我本來的想法是用宣導方式,叫他們要明確啦!

  40. 蔣委員萬安

    舉個例子,很多勞工朋友跟我反映,未來如果雇主公告3萬5,000元,然後他們去應徵,在面試當中結果雇主告訴他說3萬2,000元好不好?這樣子雇主有沒有違法?

  41. 許部長銘春

    目前在我們就業服務網站都有跟他們說明,你要依法確實填寫職缺薪資。

  42. 蔣委員萬安

    部長,因為我碰到有民眾跟我反映,問說今天雇主公告薪資3萬5,000元,他去應徵、面試時,雇主在面試的過程最後又重新offer說那3萬2,000元好不好?這樣子的話,當時公告3萬5,000元,結果在面試應徵的過程他offer 3萬2,000元,雇主有沒有違法?

  43. 許部長銘春

    這應該有違法之虞。

  44. 蔣委員萬安

    我不知道,所以才會問部長,未來面對很多這種不同情況,實務上面的確會碰到,民眾無所適從,到底雇主有沒有違法?如果我是應徵者,用什麼辦法去救濟或主張?也許站在雇主的角度,我公告3萬5,000元,可是offer 3萬2,000元,如果應徵者也同意。

  45. 許部長銘春

    你的意思是說,公告的跟實際去面談講的不一致嗎?

  46. 蔣委員萬安

    對,這樣子我不清楚,所以我今天提出來,把民眾的問題請教部長,我要凸顯的是,未來新法上路可能面臨到一些問題,我不知道勞動部會不會增訂相關的施行細則?或製作相關的案例,針對不同的態樣,懶人包也好,說明也好,能夠告訴民眾未來在新法適用上怎麼解決。

  47. 許部長銘春

    謝謝委員今天提供這些訊息給我,我想可能不只這些問題,我請同仁就相關可能會面臨的問題,因為有些比較投機的企業雇主可能會用各種方式去規避這樣的法律規範,我請同仁做研議,是不是在細則裡面訂定,我來做一個檢討。

  48. 蔣委員萬安

    我希望部長正視這個問題,因為新法剛上路會面臨很多狀況。剛剛談到這個案例,如果是雇主惡意,絕對是違法,因為照新法的規定,跟公告的薪資不同。

  49. 許部長銘春

    對。

  50. 蔣委員萬安

    但是撇除這些情況,如果他衡量主、客觀因素,重新offer 3萬2,000元,應徵者也接受,事後應徵者可以再提起抗議或尋求法律救濟等等,我只凸顯部裡要重視。

  51. 許部長銘春

    當然有時候也要看個案,但是雇主實質上做的跟一開始講的不一樣,可能有不同的情形,我們會看各種情況去做一個研判,我也請同仁做一個研議,看怎麼來處理。

  52. 蔣委員萬安

    好,謝謝部長!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蔣萬安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