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Sra Kacaw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平地原住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公務人員各款因公傷病或死亡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審定機關除有反證外,應採有利於公務人員之審定,不同意時應由審定機關提出反證,而非一直要求服務機關補資料「各款因公傷病或死亡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審定機關除有反證者外,應採有利於公務人員之審定」

發言紀錄

  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請部長、人事長。部長好!這個是12月4日有關內政部警政署的新聞稿,是對於警察同仁的危險加成,如果我們照整個資料來看,警察同仁危險加成的提報,事實上已經一年多了,從內政部警政署報到內政部、內政部報到行政院,然後行政院的人事行政總處又退回來,然後你們又再報,已經一年多了!事實上這樣一個這麼重要的案子,不應該是用公文往返,而且到現在也還沒有做一個處理;從今天人事行政總處的這個報告來看,顯然是很不樂觀哦!按照今天的報告內容,顯然是不樂觀哦!

  2. 主席(林委員奕華代)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3. 徐部長國勇

    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應該不會啦!因為人事長昨天還有剛剛他的報告都告訴我「一定是從正面發展」,「正面」當然就是好的發展嘛!

  4.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事實上……

  5. 徐部長國勇

    我是全力爭取,剛剛我……

  6.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當然要全力爭取,人事長,這個部分當然你一定要去看也可以去看,事實上你也不是沒有坐車在高速公路上的經驗,常常嘛!對不對?常常在高速公路上,用看的當然更好啊!所以不管怎麼樣,今天大家都非常關心,而且內政委員會特別排了這樣一個專題報告,所以趕快去安排,然後趕快核定。

  7. 徐部長國勇

    謝謝委員。

  8.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好不好?

  9. 徐部長國勇

    好。

  10.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人事長請回;接下來請銓敘部蔡次長也上來。

  11. 部長,因為你是學法的,所以這個部分你也很有經驗,就是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這個規定,當然它已經公布施行了,而在這個審查的過程當中,根據以後的經驗,無論是因公傷病或是因公死亡的因公撫卹,這些規定從當時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開始,一直到院的協商,我都提出我的修正動議,因為現在這個因公傷病或者是因公死亡的情形,尤其是因公死亡,對於「因公撫卹」的認定,銓敘部都是交給外面的委員(所謂的專家學者)去審定,事實上本來就是一個很困難的情形,為什麼?因為人已經死亡了,他也無法舉證,對不對?基本上他死亡了嘛!因公死亡的部分啦!都是服務機關根據他們的專業經驗去認定,無論是警政署或是警察局或是地方的警察局,層層報到警政署、報到內政部,內政部再送到銓敘部,對於因公死亡的因公撫卹認定,往往落差很大。

  12. 所以在之前所謂的年改─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在審查的時候,我就提出這個修正條文,修正動議主要是這個部分

    「各款因公傷病或死亡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審定機關除有反證者外,應採有利於公務人員之審定」,這樣的一個情形下,因為這些所謂的專家學者一直要求服務機關再補資料、再補資料,補了資料後來當然補不出來,他們就怎麼樣呢?

  13. 請問銓敘部蔡次長,這樣你有瞭解我的問題嗎?

  14. 主席

    請銓敘部蔡次長說明。

  15. 蔡次長秀涓

    主席、各位委員。有瞭解,委員您的建議是除了有反證者外,應採有利於公務人員之審定。

  16.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對啊!因為服務機關已經善盡可能、想辦法都提出來了,結果你們一直要求補資料,那你們自己去決定嘛!你要有反證、你要證明確實不是因公死亡、不符合因公撫卹要件,而不是一直要他補資料,補什麼?他人死亡了嘛!對不對?他又沒辦法說,然後服務機關當然是根據整個事實狀況提報了資料,所以你到後來不同意的話,你要提出反證,這樣才是有利於這樣一個因公撫卹的事由,不然的話你整個攤開來看,就只看過去這十年來的情形好了,你們審定成立的微乎其微啦!次長,是不是這樣?

  17. 蔡次長秀涓

    跟委員報告,目前我們的因公撫卹審查小組的確是誠如委員所提到的,我們除了部內的委員之外,絕大多數都是由醫療的各科專業委員所一起組成的,之所以不要補證……

  18.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部分也是符合醫療專家可以去認定的啦!

  19. 蔡次長秀涓

    是。

  20.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部長,我之所以拿出來,是因為內政部警政署從來沒有機會參與這個法的修訂,這個法都是誰在參與你知道嗎?銓敘部在草擬條文、審查條文的時候,是人事行政總處去參與,基本上都是這樣,所以警政署沒有辯護人,因此這個部分請部長回去再好好地研究這個條文。

  21. 徐部長國勇

    感謝委員,因為我們的消防人員跟警察碰到這種狀況是最多的。

  22.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對,沒有錯。

  23. 徐部長國勇

    所以最近這幾件當然都是把它認定為「因公死亡」,這個都沒有問題了,他們的撫卹包括我們這次的員警,雖然他是在實習,還是比照正職人員,而且是用最高的525俸點計算,整個算起來,包括他的撫卹金在內,加起來大概有1,900萬元,所以跟正職人員是一模一樣,這都沒有問題。

  24.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個……

  25. 徐部長國勇

    不過,如果能夠把它改得更清楚,讓以後這些都能夠適用,站在我們內政部的立場,我們當然感謝委員的支持,這部分我回去也會再跟相關單位研究,我們希望以後有機會在這部分能夠適用,尤其是對於我們的警察、消防人員,在「因公」這部分的認定應該從客觀的事實去認定,因為他們是在危險的場所執勤,像是我們在高速公路上的警察人員,那個其實是真的不顧生死了啦!

  26.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嗯。

  27. 徐部長國勇

    因為那個是在內側車道嘛!所以我們應該用客觀上的事實來認定他主觀上就是不顧生死了,這樣子才對我們員警有利啊!這個我都贊成委員的說法,感謝委員。

  28.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好,就請部長多多努力哦!

  29. 徐部長國勇

    是。

  30.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次長請回座;請人事長還有署長也上來。這是我在今年4月質詢的資料,你看這個缺額的情形,就是預算員額跟現有的員額,整個中央跟地方有3,972個預算員額的缺額,這個補足了沒有?

  31. 主席

    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施人事長說明。

  32. 施人事長能傑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給預算員額,但是人力怎麼補是由警政署來作通盤的調整。

  33. 徐部長國勇

    我跟委員報告,明年的預算員額7萬3,747人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可以補足。

  34.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好,這個務必要去補足。

  35. 徐部長國勇

    一定會、一定會,這個委員您放心。

  36.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然的話又增加這個危勞。

  37. 徐部長國勇

    我們現在已經有7萬1,000人,明年他們一畢業再加進來,大概7萬3,747人會全部補足。

  38.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好的、好的,這個書面資料再提供給我。

  39. 徐部長國勇

    會、會,我們補足的時候立即就向委員會報告。

  40.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好,書面資料給我。

  41. 徐部長國勇

    警政署記得哦!我們讓委員們就這部分先來瞭解。

  42.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好,部長請留著,其他兩位請回座。

  43. 以下這個跟地政司有關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提到「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提到「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也就是說在還不符合、還沒有完成修正的時候,可以「解釋」。我再提上次也跟部長、司長討論過的地籍清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內容是「主管機關為清查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應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予標售或處理……」。現在目前這個……

  44. 徐部長國勇

    暫緩。

  4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基本上都是用標售。

  46. 徐部長國勇

    我們現在暫緩,因為上次委員提……

  47.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知道,現在不是暫緩的問題,我們要強調的是後面這個「處理」,處理有很大的空間啊!我為什麼剛才要把原基法第二十條「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提出來?就不要朝著「標售」去走,而是要朝向「處理」啦!

  48. 徐部長國勇

    對。

  4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個「處理」有很多的解釋空間啦!

  50. 徐部長國勇

    「處理」就是產權的釐清等等,這些都要作相關的處理啦!

  5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個很容易釐清啦!因為這個案子是在日據時代臺東廳廳長成立了一個財團法人之後發生的,就把我們原住民的土地登記在這個財團法人名下;日本人離開臺灣以後沒有把土地帶走,就留在這裡,而這個財團法人也沒有依中華民國的民法到地方法院去登記,對不對?那它還算是財團法人嗎?不是嘛!何況這個土地並不是它的,日據時代他直接登記給它的財團法人,事實上這個土地就是我們的,是原住民在使用、一直在使用的,從日據時代到現在一直在使用、都是原住民在使用,而且有一段時間我們還繳租金給這個財團法人啊!事實上這個財團法人是沒有立案的、沒有立案的!它是不符合民法的,所以這個應該就要依地籍清理條例處理。至於怎麼處理呢?就依原基法第二十條對不對?先依原基法第二十條,然後再依這麼多的法規可以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這個我已經開了3次協調會了,我可以再開一次,我希望司長好好……

  52. 徐部長國勇

    地方政府有時候也要大家……

  5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沒問題,我都有找地方政府。

  54. 徐部長國勇

    大家要一起來處理啦!地方政府要一起來處理。

  5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有,我都有找地方政府。

  56. 徐部長國勇

    因為有時候這個跟地方政府有關,我們一起來處理。

  57.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會鍥而不捨,就請部長還有司長重視這個案子,好不好?

  58. 徐部長國勇

    當然啦!當然啦!一定的。

  5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好。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天財Sra Kacaw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