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特別休假的天數、排定與未休完的處理應如何規定?認為勞務採購因一年一標使年資沒辦法延續,會影響勞工的休假與特休假「因為是一年一標,所以年資沒辦法延續,如果年資沒辦法延續,就會影響到他的休假與特休假」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勞務採購以最低標競標造成勞動條件降低,以政治大學外包清潔人員為例,其薪資待遇低於基本工資且加班費也沒有給付「不只薪資待遇低於基本工資,甚至是加班費也沒有給付。」發言紀錄
- 鍾委員孔炤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問的剛才吳思瑤委員都幫我問完了,不管是合理的計價或是合理的工程,或者是希望有優質的採購,包括我們一直在提倡的最有利標等等。我比較關心的是勞務採購,我們的採購法裡面規範的是工程、財務跟勞務發包,這三項發包本來就有認定怎麼去做歸屬,我想就教主委的是我們對於勞務採購,幾乎往往都是用最低標的方式在做處理,是不是?
- 主席
請工程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 吳主任委員澤成
主席、各位委員。我剛剛有提到勞務採購用最低標是毫無道理。
- 鍾委員孔炤
本來就是毫無道理,就是因為競標的關係,造成勞動條件的降低,傷害的就是這些因為勞務採購、因為競標最低標,結果相對的他的勞動權益就遭受到傷害及損失。主委應該非常清楚最近政治大學學生在發起連署,因為他們看不過去了,對於這些外包勞務清潔的工作人員、勞工朋友,學生們認為這些外包的清潔人員這麼辛苦,結果還被剝削,不只薪資待遇低於基本工資,甚至是加班費也沒有給付。事業單位、發包單位就是學校,學校認為既然已經發包了,他們的勞雇僱傭關係應該就是回到地方政府,也就是到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去做處理,因為我們的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裡面並沒有針對勞務發包去做後續的處理,所以造成勞務採購的朋友,因為是一年一標,所以年資沒辦法延續,如果年資沒辦法延續,就會影響到他的休假與特休假,相對的也會影響到他未來的退休及休假的問題,因為他是一年一標,雖然每年標的都是同一個雇主,可是時間到了雇主就解約,然後再換一個新的約,如果雇主遭到檢舉,就把他fire掉,再換一個人來。
面對這樣的勞務發包,主委剛剛提到本來就非常不合理,但是卻沒有一個解決的方案,所以我特別感佩剛剛吳思瑤委員有特別提到,他要求你們三個月要提出一些方案。當面對第一百零一條並沒有將勞務發包規範在裡面的時候,請問主委你要怎麼處理?像是我剛剛的舉例,如果政大發包,政大說問題跟他沒關係,因為他已經發包給這間最佳機構,這家機構跟勞工發生勞資關係,就要回到地方政府勞工局去做處理,請問主委要怎麼處理?
- 吳主任委員澤成
我們對這個部分應該要比較強烈的來規範或要求機關辦理勞務採購不應該用最低標,應該用最有利標,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應該要確保勞工薪資的權益,不能去苛扣勞工,尤其對於品質安全、效率的部分應該要確保,這樣的話更不應該用最低標,這個部分我們會加強要求跟稽核的工作。
- 鍾委員孔炤
感謝主委,因為公共工程長期忽視此件事,造成政府為了防弊及採購績效,對勞工長期被剝削及高風險等責任兩手一攤,就像我剛剛的舉例,這不關政府的採購法,因為採購法的勞務發包裡面並沒有規範,也沒有規範要怎麼去做處理,發生問題就是回到地方政府。但是卻每次都是用最低標,然後又一年一簽,相對的他們的勞動權益就受到損害。等主委要給吳委員相關資料的時候,順便也給我們一份,順便也給主席一份,主席也長期在關心勞工的議題,因為我們常常在討論。
- 吳主任委員澤成
好的。
- 鍾委員孔炤
好,謝謝主委。
- 吳主任委員澤成
謝謝。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廖委員國棟、林委員奕華、羅委員明才、周陳委員秀霞及李委員鴻鈞均不在場。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處長尤佳
有關勞動權益的保障,我們會持續要求各機關於採購時加強注意,建議改為由工程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主席
委員提案有提到修法的期程和規劃。
- 鍾委員孔炤
本席還是要求要有修法的規劃,因為在採購法裡面,你們做的是工程規範、財務規範,對於勞務發包並沒有任何相關的法律規範,讓勞工的權益一直受到傷害,包括承攬在內。本席認為你們在採購法裡面,一定要有所規範,並不是提一個書面報告給我,而讓事件繼續發生。就連政大也從103年到現在都沒辦法解決問題,因為卡在採購法!
- 李委員昆澤
鍾委員站在勞工的立場,希望工程會必須要予以遵守;誠如鍾委員所說的,相關勞務的發包都是以工程發包的規範在處理,所以勞工權益缺失也很多。工程會有沒有具體的修法計畫和期程,也請一併說明。
- 主席
工程會有沒有要補充?
- 蘇主任秘書明通
關於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剛才鍾委員提到拒絕往來的一些狀況,有些是透過契約,在契約裡明定廠商如有何種違法情形時,包括重大違反勞動法令,主辦機關可以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當終止或解除契約發生時,就會連結到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所規定,如有終止或解除契約,情節重大者,可以將廠商刊登公報,拒絕往來。所以有些廠商被刊登公報,拒絕往來,其實是透過契約的條款及個案發生情形而連結到第一百零一條。以上說明。
- 鍾委員孔炤
剛才你跟我提到的情節重大者,在第一百零一條中,何謂情節重大?如果受害的勞工朋友有一百多個人,這已經是屬於公共利益了吧?但在你們判斷的結果,那不叫公共利益,你們認為是屬於違反勞動法令,就是原來的仲介公司、承包商要跟勞工去談,要依照合約,但合約會訂定我要給你罰款嗎?老闆就給你罰個2萬元也無所謂,頂多換個勞工而已呀!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鍾孔炤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