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銘宗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反對只針對婦聯會立法,認為太針對性且內政部已在處理中,這樣的做法不合適「如果只針對婦聯會,本席認為不能這樣立法,太針對性了,何況有關婦聯會,內政部現在已經在處理中,這樣的作法不合適」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主張既然要公開透明,政治團體就應做一致性規定,全部去辦理登記「就做一致性規定啊!既然要公開透明,政治團體就全部去辦理登記。」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質疑若要針對婦聯會立法,是否也要對民進黨所屬很多基金會作處理「否則的話,是不是也要對民進黨所屬很多基金會作處理?」

發言紀錄

  1. 曾委員銘宗

    (在席位上)我有程序問題。

  2. 主席

    我先一併說明,也許說明完就不必提問了。一般大家都認為立法院的立法有立法怠惰的問題,既然內政委員會裡面有這麼多的案子,我們今天當然排了很多案子來處理,但是也請各位放心,今天表定的時間就是到下午5點結束,我們儘量來處理,處理不完的部分會再擇期處理。請各位委員放心,雖然排了很多案子,但是有些案子如果有高度共識,其實很快就能處理完畢,我們希望立法院的立法效率是提升的,不要讓很多案子不斷地放在委員會內,我希望效率能夠提升。今天能夠處理到哪邊,我們就處理到哪邊,但是不會讓大家過於血汗,我們還是會在表定的時間內完成,好嗎?

  3. 曾委員銘宗

    (在席位上)5點?

  4. 主席

    我剛剛提到今天開會的時間到下午5點。身為立法委員,開會、審法案是我們的職責,也是我們的天職,大家應該盡力來完成這樣的工作。如果有審不完的部分,我們會擇期再來處理,不會超過下午5點,請各位委員放心,好不好?

  5. 曾委員銘宗

    (在席位上)我有程序問題。

  6.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7. 曾委員銘宗

    主席、各位同仁。謝謝主席,主席剛剛講的很有道理。關於都更條例,我非常謝謝葉部長在部裡曾經開過3次公聽會,但是到了院裡面,內容有大幅變更。禮拜一下午開了一場公聽會,但是公聽會的開會通知是上個禮拜五下班才發出去的,而且牽涉的條文那麼多,我建議再開一、二次公聽會,因為外界對於內容還有不同的意見,所以我建議今天不要審查都更條例,連你們執政黨的立委都出來開記者會了,我覺得不要審。謝謝。

  8. 主席

    謝謝曾委員的意見。我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是開會討論的地方,我們今天就繼續審議,討論的狀況怎麼樣,我們再來做最後的決定。我們尊重各位委員的討論及決議,好嗎?

  9. 黃委員昭順

    (在席位上)公聽會的紀錄應該要給我們!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主席

    有關政黨的部分,由於政黨法已經三讀通過,因此這部分就照政黨法規定,我們今天只處理政治團體部分。

  12. 林委員麗蟬

    不論是否轉型及其與政黨法第四十三條或第三十一條的關係,細微部分請相關單位等一下再做個回應,本席要問的是賴委員所提第四十九條之一修正動議規定政黨之外政治團體總資產一千萬元以上者,需在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個月內完成法人登記,現在有些團體已經登記為法人有些則無,但在登記之前,所有理監事都必須先辦理印鑑證明,可是這是參與社團,並非一聲令下大家就同時完成的,再加上還要到法院辦理認證,辦理法人登記也需跑法院程序,請問30天內可以完成整個程序嗎?何況每個團體的規模大小不一,如果不能在一個月內完成登記,請問屆時該如何處理?根據本席接觸到的及成立人民團體的經驗,曾經長達三至六個月才完成法人登記,有些甚至長達一年還無法完成登記,所以實際情況並非如同法條中硬性規定的一樣,30天內一定可以達成,請內政部針此做個說明。

  13. 曾委員銘宗

    賴委員提案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是「前項政治團體總資產一千萬元以上者應比照政黨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辦理法人登記」,請問內政部,政治團體總資產在一千萬元以上者目前到底有多少家?

  14. 至於賴委員提案第四十九條之一,本席基本上贊成修法的大方向,但認為不符合比例原則,第二項規定是「曾接受政府捐補助或依法收受非會員捐款及政治獻金」,由於接受政治獻金者需回歸政黨法規定,所以此處應該沒有收受政治獻金的問題;至於接受政府捐補助,有些團體接受的政府補助可能只有一、二萬元,如果規定其解散後賸餘資產全都歸屬國庫,本席認為這樣的規定真的不符合比例原則。

  15. 主席

    本席針對第四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提出修正動議,就之前的提案條文做了一些整併和修正,請各位參考。

  16. 林司長清淇

    曾委員問到資產在一千萬元以上的團體有哪些,目前只有婦聯會一家。至於受政府捐補助的部分,目前有婦聯會、中華民主進步同盟,依法收受政治獻金的部分則包括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基進側翼政團、安定力量等,我們可以將此一資料提供給委員。其實第二項指的是如果有賸餘的話,因為按照政治獻金法規定,政治獻金有一定的用途,沒有用完的部分本來就要歸屬國庫,這是一致通用的規定,至於政府捐助的部分,在現在這樣的情況下,這些接受補助團體本身的資金大概都沒有很多,當然也就沒有多少賸餘。

  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 請問其他委員有無意見?

  19. 黃委員昭順

    就把這個改成婦聯會條款,直接了當的寫「婦聯會」就好啦!不必寫政治團體。

  20. 曾委員銘宗

    立法需經一讀、二讀、三讀,如果只針對婦聯會,本席認為不能這樣立法,太針對性了,何況有關婦聯會,內政部現在已經在處理中,這樣的作法不合適,否則的話,是不是也要對民進黨所屬很多基金會作處理?本席贊同主席所說的我們要好好立法,因為這是我們的職責,但現在這樣只針對一家立法,我覺得真的不合適,也呼籲不要這樣做。

  21. 主席

    立法是為解決問題,當政黨資產有一千萬元以上時都要辦理法人登記了,要求政治團體在這兩年過渡期間內辦理法人登記是可以接受公評和討論的,包括資產解散後的處理,婦聯會也可以把全部的資產都分光,沒有賸餘資產啊!過去人團法確實沒有規範到解散後的資產該如何處分,現在只是對這部分加以補強而已,包括政治團體職員的選任制度等等,過去婦聯會主委一當就是十幾年,且從來沒有開過會員大會,我們現在只是要求所有的政治團體、人民團體而非僅婦聯會必須依法運作,讓法的建構更為完整而已,各位不要認為這是特別針對什麼,我認為將法律建構得更完整是正當的作為。

  22. 黃委員昭順

    不要講得這麼漂亮,你就乾脆改成婦聯會要怎樣怎樣就好啦!因為全國就只有婦聯會一個團體有一千萬元以上的資產嘛!

  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 黃委員昭順

    那是政黨,我們現在談的是政治團體,要追殺就講追殺,司馬昭之心啦!

  25. 姚委員文智

    如果你們非要把這個條文指說是為了處理婦聯會,那我現在可不可以說其實你們兩位在替婦聯會護航?

  26. 曾委員銘宗

    可以啊!你講,你講,你儘量講。

  27. 姚委員文智

    今天討論的是總資產一千萬元以上者,過去是不是有發生過,我們可以查查看,但未來可能發生,如果要針對婦聯會,其實可依不當黨產條例等許多方式處理,而且內政部現在也已經在處理中,所以不要這樣看這件事,也不要無限上綱,如果你們對其他基金會有什麼提案,也可以提出來,我們現在是就事論事,就這個法攤開來看,在政黨法跟人民團體法整個調整之後,現在需不需要對政黨以外的政治團體訂出一個相當的規範?這個規範是不是站在社會公益、公平正義的角度?如果這個團體的資產有賸餘,是交給政府,又不是交到賴瑞隆的口袋,也不是交給民進黨,坦白說,我不懂為什麼……

  28. 曾委員銘宗

    你講就是就事論事,我們講就不是就事論事?

  29. 姚委員文智

    你們也可以講啊!因為你們說我們是為了婦聯會,有針對性,是你們自己要跳進來,那我就說你們就是要為婦聯會護航,讓社會知道到今天這個節骨眼,你們還想要做這樣的護航,這在政治上對你們沒有加分啦!真的不必要啦!

  30. 曾委員銘宗

    我們沒有任何政治上的考慮,你多慮了!你才有政治上的考慮。

  31. 黃委員昭順

    今天提案修正,若民進黨沒有政治上考慮的話,就不會提出這樣的文字。剛才內政部司長已經講過現在資產在一千萬元以上的政治團體就只有婦聯會,那你就把他寫上去嘛!你要追殺就追殺嘛!反正就算我們雙手雙腳一起舉起來,表決還是輸嘛!在現在黨產會以及其他方式都可以處理及部長也說要以善念處理這件事的狀況下,我們需要在他們處理過程中再丟一把刀進去嗎?需要這樣做嗎?不要講得那麼好聽,但也不要講得那麼難聽嘛!什麼護航!那我們就講你們是追殺嘛!這個的確就是追殺條款啊!這有什麼不對?就是追殺、追殺、再追殺嘛!

  32. 陳委員其邁

    本席建議折衷處理,將總資產一千萬元以上的規定刪除,就是政治團體全部都要到法院辦理登記。

  33. 曾委員銘宗

    本席贊成,就全部都要辦理登記。

  34. 主席

    本席再做個說明,其實多數政黨的資產都是公開透明的,也有辦理法人登記,當時提出此一條文是認為如果政治團體有一千萬元以上的資產,其資產可能是來自政府捐助等,所以應該要辦理法人登記,一方面可使其財務更公開透明,不會再如過去一般隱晦不明,一方面將來資產若有任何變動還必須經過法院程序,這樣會使過程更加嚴謹,資產也不易為少數人占有,提案修正的目的是為了讓政治團體的運作更為妥當,而條文則是參考其他法律的一些規定而來。坦白講,我都尊重大家的討論。

  35. 陳委員其邁

    既然曾委員也同意,那就將「總資產一千萬元以上者」刪除,大家都要辦理登記,這是一致性的規定。第二項的「曾接受政府捐補助,或依法收受政治獻金之政治團體解散時」應該寫得更完整一點,將「解散時」修正為「解散並完成清償債務後」,這樣比較完整。

  36. 主席

    如果將這一千萬元以上的規定刪除的話,等於50幾個政治團體全部都要去辦理法人登記,對於那些資產不多的也要如此要求嗎?

  37. 陳委員其邁

    一致性規定啊!

  38. 曾委員銘宗

    就做一致性規定啊!既然要公開透明,政治團體就全部去辦理登記。

  39. 主席

    本席尊重各位委員的意見。

  40. 張委員宏陸

    經過大家的討論,本席也覺得應將一千萬元以上的限制刪除,規定所有政治團體都要辦理登記,因為政治團體本來就是比較特殊的團體,全部都辦理登記會比較妥當,否則以後可能所有的政治團體都會規避此一規定,將資產限縮在一千萬元以下。

  41. 姚委員文智

    本席有不同的看法,其實人民結社參與政治的自由是隨時隨地都在發生的,政治團體的分合聚散是人民自由意志結社的一部分,如果我們要訂定這樣的條文且完全沒有條件限制,規定所有政治團體都要到法院去辦理登記,這其實是另外一種對結社自由的限制,不要為了婦聯會搞出這一套,訂出總資產一千萬元以上限制其實就代表該政治團體有相當的運作,且從一個客觀的金額或者說是客觀的資產去評價這個團體是不是應該接受更嚴格的公眾規範,如果將此一限制刪除,搞不好大家哪天在一個酒席上說要組一個政治行動組織也都要去登記,本席不認為這樣的法條可以執行,所以大家要權衡一下,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是有順序的,依序是政黨、政治團體、社會團體,是用各種不同的社會組成的客觀條件來限制,本席認為金額或許可以討論,但是請不要漫無目的、無限上綱的要把所有東西都限制了,只有威權時代才會這樣做。

  42. 曾委員銘宗

    可否請內政部解釋一下什麼是「政治團體」?會不會如同剛才姚委員所言,大家吆喝一下說要進行相關的行為就是政治團體?本席贊成張宏陸委員的意見,既然是政治團體,就更應該公開透明。

  43. 洪委員宗熠

    現在大家在討論第四十九條之一中有關資產一千萬元以上的規定,剛才賴委員提到第四十六條之一中也有這樣規定,請問部長,人民團體法中若對財產規定的部分做這樣的變動會產生什麼樣的差異?

  44. 顏委員寬恒

    本席也贊成陳其邁委員所提將「總資產一千萬元以上者」刪除的意見,因為憲法是保障所有的團體,就算人民結社參與政治的自由也是一致性的保障,不應對某些政黨、某些人民團體針對性修法,不管怎麼樣,我們應該要一視同仁,這裡不應有一千萬元的級距,而是全部都要向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這樣才合乎公平原則。

  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6. 主席

    稍後是不是就照這樣的文字修正建議通過?其他委員還有沒有什麼意見?

  47. 黃委員昭順

    乾脆請你們把它都修改啦,因為在人民團體法裡訂定這樣的規定,針對性真的非常的高,所以我具體向主席建議,你乾脆提個案子叫做婦聯會二年什麼的條款,這樣就好了,就解決問題了,幹嘛寫那麼一大堆,假清高的弄了半天也不知道在幹什麼,講白了就是這樣!我從政這麼久,我不是婦聯會的委員,也從來不是婦聯會的會員,但是我覺得訂定這種針對性的條文,對於現在的整合過程不利,婦聯會在選舉過程中還是以大家願意去解決問題的方向做一個選舉,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嘛!你幹什麼在這裡用追殺的方式呢?

  48. 曾委員銘宗

    我覺得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不符合比例原則,只要曾接受政府捐補助,該政治團體解散時的賸餘財產就要全數歸屬國庫,這樣真的不符合比例原則,可能當初只捐1萬元、2萬元,到時候賸餘財產卻全數歸屬國庫,這個部分是否能請法務部或司法院說明,這樣的規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49. 主席

    針對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剛剛陳其邁委員建議在「解散」後加上「並完成清償債務後」。

  50. 請法務部說明。

  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2. 姚委員文智

    不好意思,討論這麼多次了,真的讓人還滿感慨的,我一直主張我們應該要推動喪葬儀俗的改變,以符合現在都市的發展、時代的趨勢,換言之,應該要推動大體跟儀典分離,即大體在醫院大平間的部分能和醫病的病人分離,大體在殯儀館冰庫的部分也和儀典分離,這樣才能真的解決現在我們一直在談的糾纏、紛擾,然後這也牽涉到都市計畫、社區安寧等各種非常複雜的討論,其實我在內政委員會已經講了好多年了,但是要移風易俗這件事情不容易,但是是不是能夠完整形成那樣的目標,然後透過一些鼓勵或是誘導的方式,未來去推動相關風俗的改變,如此才能夠澈底解決這些問題。像日本是3天就出殯了,你要多留到7天還要有天皇頒發的勳章或者有一些特權,其實那也是日本對過去風俗所做的調整,也是逐漸演變而來的,反觀台灣已經討論那麼久了,糾纏在這裡太多了,是不是可以大刀闊斧,未來往這樣的方向去做調整?

  53. 主席

    綜整各位的意見後,這個案子我們就一併與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來做整體的討論及思考,可以嗎?

  54. 曾委員銘宗

    還要送出委員會嗎?

  55. 主席

    就是出去讓它跟那個案子全部一起討論。

  56. 曾委員銘宗

    既然有這麼多爭議,在這裡討論也沒有達成共識,就不要送出委員會,否則協商時反而沒有充分討論,所以我並不贊成,這個在程序上我不贊成。

  57. 蘇委員震清

    沒有送出去,只在這裡討論會有什麼……

  58. 曾委員銘宗

    沒有關係,等……

  59. 林委員麗蟬

    我們上上個禮拜有做一個決議,就是1年內你們要提出檢討報告,就是賴召委擔任主席的時候,我們可以把那個決議印出來。

  60. 主席

    所以繼續留在委員會,還是送出委員會然後跟第二十四條一起討論、整體思考?

  61. 曾委員銘宗

    我不贊成。

  62. 蘇委員震清

    做整體思考才是正確的。

  63. 主席

    其他委員有何意見?

  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5. 106年12月11日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殯葬管理條例部分(二)通過附帶決議1項

    內政部應於一年內,就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醫殯分離制度,施行成效與相關實務問題,提出檢討報告。

  66. 主席

    上次是針對醫殯分離制度請內政部在一年內提出檢討報告。

  67. 曾委員銘宗

    那是不是就依照這個?

  68. 主席

    那剛才大家協商的部分呢?請趙委員發言。

  69. 趙委員天麟

    明天院長要召開關於第二十四條的協商,這是一個難得的機會,可以把不同的意見和課題一起討論。這個討論和這個決議不會衝突,因為這個決議還是會存在,搞不好明天就出現在協商會議的桌子上,大家再來討論要不要分先後或是一起處理。大家的方向其實是同一件事情,所以是不是就一起討論?只是我要提醒主席去拜託院長,注意一下速度上來不來得及。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協商結束)

  72. 主席

    「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需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賴委員瑞隆補充說明。

  73. 曾委員銘宗

    本席提出散會動議。

  74. 主席

    現在休息10分鐘。

  75. 休息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實施者不遵從前項命令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更新核准,並得強制接管;其接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8. 主席(Kolas Yotaka代)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79. 曾委員銘宗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提程序問題。本來不是講好到下午5時嗎?因此,我提程序問題,現在就散會。還有多少?我們講好到五點,剛剛江永昌也當主席,程序不符,江永昌怎麼可以當主席?那要不要重唸?散會!

  80. 主席

    我們就散會明天上午繼續宣讀。

  81. 曾委員銘宗

    江永昌當主席多久?那部分不算!那部分無效!

  82. 主席

    賴委員有委託他……

  83. 曾委員銘宗

    他不是內政委員會的委員,委託他也無效!委員會常常這樣子?

  84. 主席

    以前內政委員會偶爾會有這樣的狀況,我明天……

  85. 曾委員銘宗

    有沒有……

  86. 主席

    沒關係,曾委員,那我們就散會,明天繼續宣讀,好不好?

  87. 曾委員銘宗

    明天在這裡嗎?

  88. 主席

    對,明天繼續宣讀。

  89. 曾委員銘宗

    明天可能要重新宣讀!

  90. 主席

    明天就從讀到現在為止的地方繼續宣讀下去。我們尊重你,本席也支持。

  91. 曾委員銘宗

    明天再處理?

  92. 主席

    明天處理。

  93. 曾委員銘宗

    好,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曾銘宗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