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昭順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認為依照不當黨產委員會與促轉的相關規定,要處理婦聯會已經足足有餘,不必再修法處理「依照不當黨產委員會與促轉的相關規定,要處理婦聯會已經是足足有餘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如果一定要通過修法,就應把第四十九條的政治團體改為婦聯會或拿掉一千萬元的文字,不要牽連其他團體「你們既然是針對婦聯會,就把第四十九條的政治團體改為婦聯會,這樣就解決了」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質疑在部長稱希望以善念處理婦聯會、婦聯會已釋出一定程度善意,且內政部和黨產會已在密集處理的狀況下,在此時間點選擇性、針對性立法是否妥當「本席記得部長前兩天才在這裡說希望能夠以善念來處理婦聯會,他們也已經有釋出一定程度的善意,在這樣的狀況下,我們在這個時間點選擇性地、針對性地立法,這樣妥當嗎?」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質疑以多道手段追殺、清算鬥爭婦聯會,認為不需要用到四道金牌追殺到這種地步「要清算鬥爭也不需要用四道金牌啊!民進黨用四道金牌追殺婦聯會!」

發言紀錄

  1. 黃委員昭順

    (在席位上)主席,本席要求程序發言。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黃委員昭順

    主席、各位同仁。首先,今天的案子非常多,尤其是當中的都更、替代役部分應該是今天非常重要的法案。我看了資料,一般來講,重要法案在立法院審查的時候,首長一定要到場,但是我今天看到役政署的署長……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黃委員昭順

    署長辭職?不會吧?你要不要請部長說明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黃委員昭順

    他辭職了嗎?請部長先說明。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黃委員昭順

    主席,剛才部長說他已經有新的人選,新的人選是副署長嗎?他說人選已經產生了。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黃委員昭順

    對,如果審到這個部分,我希望相關的首長要列席。

  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 黃委員昭順

    這是我第一個程序問題。第二個,今天主席排了十幾個案子,有一點血汗,在這個血汗的過程當中,尤其是都更,早上我們兩個人搭乘同一班高鐵,你很認真在看資料,我也很認真在看資料,我把民意論壇裡面幾位學者專家的意見都看過了,顯然很多學者專家、尤其是都更方面,過去表示了很多意見,甚至於民進黨的委員吳玉琴委員及江永昌委員昨天還召開記者會,在會中提出很好的建議,包括代拆應該怎麼做。所以能不能夠請主席告訴我們,今天我們在審查這些法案的時候,如果這麼血汗,我不知道主席能不能說明今天審查的過程究竟要審到晚上12點,還是要審到幾點,好讓大家可以安排自己的工作?主席也常常趕下午4點半的高鐵回高雄,因為如果沒有坐到4點半的班次,接下來高雄的行程都不用跑了。所以我想了解以主席今天如此血汗的排法,我們準備開到幾點?哪些重要的案子準備怎麼做?能不能請主席跟我們說明?

  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 黃委員昭順

    (在席位上)公聽會的紀錄應該要給我們!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黃委員昭順

    主席,我們今天要審法案,公聽會的紀錄本來就應該先給我們,但是你連讓我們做功課的機會都沒有,我覺得這個有一點奇怪。

  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 黃委員昭順

    主席,我想請主管機關說明。我們對這些疾病並沒有歧視,但是昨天高雄楠梓就發生一個案例,當事人不算罹患精神病,但是因為連續幾天失眠,精神有些耗弱,昨天他就用圍巾勒死了自己的女兒。我們當然不樂見這種悲劇,但是如果我們刪除這個規定,當事人有這樣的狀況在從事這些職業時會不會有什麼異常?所造成的影響又是什麼?尤其是建築師,九二一大地震後,大家對於建築師都有一定的要求,若建築物影響公共安全像豆腐渣工程,建築師要加重其刑,所以如果我們刪除這個規定,會不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擾或影響?我們可能必須再作考量,可否請營建署說明?

  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 黃委員昭順

    我有意見!當然,我們也不想對這些有狀況的人標籤化,但是能不能請營建署說明,有這樣的狀況,因而被你們取消資格的有多少人?

  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 黃委員昭順

    從來沒有過嘛!那寫在這裡跟不寫,對你們有什麼影響?

  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 黃委員昭順

    主席,今天有沒有衛福部的官員來?

  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 黃委員昭順

    能不能說明一下?因為我對這件事有不一樣的看法。現在大家都在講人權,但其實人權公約已經壓得我們喘不過氣,也常常聽到有人這麼說。昨天在我的選區發生一件事,該名媽媽經濟狀況非常好,先生已過世,有三個女兒,其中有兩名女兒已經結婚,只剩小女兒同住,平常以賓士車代步,最近還賣掉一筆土地。經過查詢,這個媽媽因患有思覺失調症在接受治療,不過有一段時間他不願意繼續接受治療。因為媽媽有兩個禮拜睡眠狀況很差,情緒不穩定,所以大女兒不斷要求媽媽接受治療,但媽媽就是不願意去。我不清楚這是什麼樣的疾病,總之他就是不願意接受治療。昨天早上小女兒要出門上班時,媽媽卻用圍巾勒死小女兒,所以我今天要講的是,陳委員是醫學院畢業的,本席也是醫學院畢業的,但事實上有很多疾病一直在變化中,跟我們當時唸書時已經有一定程度的差異了。剛才有提到地政士法已經修正了,但是在921大地震後,我們對建築師的要求較高,因為建築師涉及到的公共危險相對程度比較高。我想要知道的是,如果各專業證照相關條文涉及這個部分的都要予以修法刪除,請問醫師的部分要不要拿掉?藥師要不要拿掉?會計師要不要拿掉?會計師比較不會直接影響到大家的健康,但醫師、藥師、檢驗師呢?這是第一點。

  28. 其次,陳委員剛才提到癲癇,有人檢舉該牙醫師有癲癇,所以要去查他。我記得這二個禮拜裡面,有一位公車司機開車時癲癇發作導致發生了很大的意外,所以交通單位在思考,罹患這種疾病的人在發放執照時要怎麼處理,尤其是駕駛大巴士的部分應該要怎麼規範。我覺得在人權上當然要顧慮,但是在公共安全上也必須有一定程度的重視,如果今天我們把這個部分都拿掉的話,還是相對有一定程度的疑慮,因為各行各業在公共危險與安全上的要求是不同的標準。部長剛剛說這幾個字規定在條文裡,以前也從來沒有發生過這個問題,但刪除後極可能發生的是什麼?我們要在什麼樣的狀況下針對文字進行一定程度的修改,能夠把這個部分做個保障,我覺得這也是我們可以努力的方向。

  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 黃委員昭順

    主席,我剛才要求衛福部說明什麼叫思覺失調症,他都還沒有說明耶!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黃委員昭順

    主席,我有意見!因為我覺得不要扣一個那麼大的帽子,營建署署長剛才講的話,大家現在把它當耳邊風,我覺得這樣的做法不對。第二個要請教衛福部,因為最近大家在討論癲癇可以執行什麼樣的公務?而且你剛才提到4個人裡面有1個人有這樣的狀況,這是哪裡來的資料?能不能請你們說明。如果每4個人可能就有1個,我們這裡就一大堆耶!你們的標準是怎麼來的?

  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4. 黃委員昭順

    署長,你剛才的發言還存在嗎?如果還存在,你認為文字應該怎麼修正?其次,鄭泰安博士的論文能否提供一份給我們參考,如果每4人就有1人疑似精神疾病患者,那不就很嚴重,我們坐在這裡也覺得很恐怖!

  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6. 黃委員昭順

    你這樣講對我很不公平,王委員你這樣講是不對的!因為建築師的安全,我們在921大地震的時候,那個時候王榮璋委員應該還不是……

  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8. 黃委員昭順

    當時我們還進行建築師相關的修法,當時對所有建築師的要求是相對地高,也都要求他們要負起刑責,所以對這部分我是非常有意見,因為各行各業對於安全性本來就有不同的要求,例如醫師負責的是整個健康……

  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0. 黃委員昭順

    那個現在還沒有討論,所以你不能這樣說,不過對於建築師法的部分,我是真的有意見!

  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2. 黃委員昭順

    剛才請署長說明……

  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4. 黃委員昭順

    你剛才第一次發言的時候講到安全,而且你希望有一定程度的那個部分,你依舊持那樣的看法嗎?還是在這個當中,你希望有做文字……

  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6. 黃委員昭順

    還是保留。

  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8. 黃委員昭順

    精神疾病本來精神衛生法第三條就有規定,講得很清楚,你能不能請衛福部再說明一次?那個是條文裡面寫得很清楚的字,並不是我們可以無限上綱,或者我們可以往下去調的,我們在定法律的時候就講得很清楚,你能不能把第三條再拿出來給大家看一次?

  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0. 黃委員昭順

    沒有寫到失眠,你們不要把它無限上綱……

  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2. 黃委員昭順

    精神衛生法第三條寫得那麼清楚……

  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4. 黃委員昭順

    我覺得寫得那麼清楚,不是只有我反對喔!

  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6. 黃委員昭順

    不是只有我反對,你不要在那邊戴帽子!在討論過程中本來就應該將過去對建築師要求的社會責任考慮在內,所以本席剛才才會問內政部以往有無撤銷的情形,而過去的確是沒有撤銷過,可見這個條文裡的文字有很多可以商榷之處,並不是不能商榷,也沒有什麼歧視,而你卻硬是要將其栽到什麼歧視條款上。

  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8. 黃委員昭順

    陳其邁委員的講法跟你的講法不太一樣。

  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0. 黃委員昭順

    對於修正條文的意見也應逐條說明。

  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2. 黃委員昭順

    所以本條根本不用修正。

  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4. 黃委員昭順

    很簡單,這個條款就是婦聯會條款,非常、非常具針對性。本席記得部長前兩天才在這裡說希望能夠以善念來處理婦聯會,他們也已經有釋出一定程度的善意,在這樣的狀況下,我們在這個時間點選擇性地、針對性地立法,這樣妥當嗎?本席注意到今天會議主席在內政委員會質詢時,10次有6次都提到婦聯會,我不知道他與婦聯會之間有什麼,但我們需要在這裡針對性的立法嗎?

  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6. 黃委員昭順

    從以往到現在,我們立法院都不曾針對性立法過,這樣的團體現在只有一個,就是婦聯會,而內政部和黨產會也已在密集處理中,本席看了你們提的修正動議,請問中華民主進步同盟、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基進側翼政團和安定力量收到多少政治獻金?我們立法院真的要這樣針對性的立法嗎?

  6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8. 黃委員昭順

    就把這個改成婦聯會條款,直接了當的寫「婦聯會」就好啦!不必寫政治團體。

  6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0. 黃委員昭順

    不要講得這麼漂亮,你就乾脆改成婦聯會要怎樣怎樣就好啦!因為全國就只有婦聯會一個團體有一千萬元以上的資產嘛!

  7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2. 黃委員昭順

    那是政黨,我們現在談的是政治團體,要追殺就講追殺,司馬昭之心啦!

  7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4. 黃委員昭順

    今天提案修正,若民進黨沒有政治上考慮的話,就不會提出這樣的文字。剛才內政部司長已經講過現在資產在一千萬元以上的政治團體就只有婦聯會,那你就把他寫上去嘛!你要追殺就追殺嘛!反正就算我們雙手雙腳一起舉起來,表決還是輸嘛!在現在黨產會以及其他方式都可以處理及部長也說要以善念處理這件事的狀況下,我們需要在他們處理過程中再丟一把刀進去嗎?需要這樣做嗎?不要講得那麼好聽,但也不要講得那麼難聽嘛!什麼護航!那我們就講你們是追殺嘛!這個的確就是追殺條款啊!這有什麼不對?就是追殺、追殺、再追殺嘛!

  7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6. 黃委員昭順

    乾脆請你們把它都修改啦,因為在人民團體法裡訂定這樣的規定,針對性真的非常的高,所以我具體向主席建議,你乾脆提個案子叫做婦聯會二年什麼的條款,這樣就好了,就解決問題了,幹嘛寫那麼一大堆,假清高的弄了半天也不知道在幹什麼,講白了就是這樣!我從政這麼久,我不是婦聯會的委員,也從來不是婦聯會的會員,但是我覺得訂定這種針對性的條文,對於現在的整合過程不利,婦聯會在選舉過程中還是以大家願意去解決問題的方向做一個選舉,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嘛!你幹什麼在這裡用追殺的方式呢?

  7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8. 黃委員昭順

    請內政部再說明一下,剛才法務部與司法院的代表所提到的,如果不同的金額有什麼團體嗎?

  7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0. 黃委員昭順

    司長,中華民主進步同盟35萬元,是嗎?

  8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2. 黃委員昭順

    就是政府補助嘛!你給我的資料是這樣的,而且只有35萬元。所以你要修正就乾脆把條文直接寫明婦聯會就好了,像中華民主進步同盟只收到35萬元的補捐助,基進側翼政團收到264萬的政治獻金,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則沒有收到錢,既然這樣,你乾脆直接了當的寫就好了,要寫就寫清楚啊!

  83. 部長,以現在促轉及不當黨產委員會的相關規定,沒有辦法處理婦聯會嗎?本席想知道的是,現在沒有辦法處理嗎?請部長回答。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黃委員昭順

    本席剛才把這份資料看了一下,資產一千萬元以上的只有婦聯會,其他則是中華民主進步同盟接受了35萬元的政府捐補助,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本去年沒有收到政治獻金,基進側翼政團是264萬元,安定力量到今天還沒有申報。我再次重申,我不是婦聯會的成員,也沒有參加過婦聯會的活動,了不起是他們舉辦活動時會通知我們一下,但我也幾乎沒有去參加過,所以我不是在護航,你們說這不是追殺,很難讓人家相信,這個是司馬昭之心人盡皆知。

  86. 依照不當黨產委員會與促轉的相關規定,要處理婦聯會已經是足足有餘了,不要再說這些從政府來的錢要回到社會公益或什麼的,其實早就知道它所有的財產幾乎都會被充公,所以本席比較傾向於,如果你們一定要通過修法,就把這幾個文字改掉,讓全世界大家都知道!你們既然是針對婦聯會,就把第四十九條的政治團體改為婦聯會,這樣就解決了,反正一樣會通過,又何必牽連其他團體,包括基進側翼正團、安定力量、中華民主進步同盟、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等,牽連這幾個團體要幹什麼,有牽連的必要嗎?完全沒有!

  87. 以民進黨現在的席次,想通過什麼都可以通過,國民黨舉雙手雙腳來表決也贏不過你們,既然這個條文是針對婦聯會,你就明白寫清楚,不然就通過主決議提案,這樣就解決問題了嘛!何必大張旗鼓的要在這裡修正這個條文,又把這幾個團體統統包含進去,這非常好笑!

  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9. 黃委員昭順

    我再請教一下,以現在處理婦聯會的過程中,除了不當黨產委員會及促產的相關規定,內政部還下了好幾道金牌,而今天這個條文看起來也是在針對婦聯會,你說不是針對婦聯會根本就是睜眼說瞎話!如果這個條文不這樣修正,有沒有其他文字可以寫在這裡而能解決問題?或是這個條文就算不修正其實也一樣可以處理?請部長說明。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黃委員昭順

    那個根本就不用寫啊!

  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3. 黃委員昭順

    把一千萬元的文字拿掉或是直接寫明婦聯會都OK啊,因為大家都知道啊……

  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5. 黃委員昭順

    主席,這不是好意不好意的事情,也不是我要不要心領的問題,重點是沒有修正這個條文能不能處理,如果能處理,我們何必在這個時間再追殺,這是一個感覺而已。你們就很簡單嘛,請部長說明能不能處理,其實他們的確已經在處理了,如果他們沒有處理,那當然就不一樣了。

  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7. 黃委員昭順

    不是一千萬或多少,你可以看一下剛剛他們提供的資料,中華民主進步同盟只有35萬元,……

  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9. 黃委員昭順

    這不是拖很久,民進黨需要用三道金牌去追殺婦聯會嗎?加上這個規定就是四道金牌了!必須要追殺到這種地步嗎?

  1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1. 黃委員昭順

    要清算鬥爭也不需要用四道金牌啊!民進黨用四道金牌追殺婦聯會!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黃委員昭順

    前幾天發生這麼大的一件事,他們可以說是三票齊發,而且還是抗傳即拘的,搜索過程就是人民幣現金及簡體字帳號,給他們戴了一個很大的帽子,說他們是違反秘密發展組織。當然幾位委員提修正案時還沒有這件事,但是這件事突顯出來的是,現階段包括檢調單位在做這些事的過程都不夠嚴謹,在證據非常欠缺的狀況下有故入人罪的情形,如果我們今天通過這個法案,相對的,萬一訴訟的時間又拉得很長,有可能變成故意打壓異己,讓他們沒有參選權,我覺得這樣的作法可能也會淪為像剛才那個法案一樣,是追殺、追殺、再追殺,所以今天討論這個法案,能不能更嚴謹?

  1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5. 黃委員昭順

    主席,我建議請議事人員將國安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條文影印給大家參考。其次,剛剛提到已經被判刑的11個案子能不能也一併拿出來?如果我們今天的修法是針對這11個案子,也要避免未來變成打壓其他人的狀況,是不是在法條說明欄中註明將這個部分排除掉,我覺得這樣就夠了,否則今天做這樣的規定,一定又會引起很大的風波,好像我們今天是針對新黨在進行修法,我覺得這樣並不妥當。

  1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7. 黃委員昭順

    主席,這個案子如果認真討論可能要花三天三夜,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這是第二條之一的規定。第五條之一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罰則,這個「意圖」的範圍、定義,我們幾乎沒有辦法在這裡討論。第二句我再唸給你聽,「……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再來是「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這幾個文字跟我們今天要修正的法案對照之後,我覺得我們還是必須非常謹慎,不是內政部拿幾個文字出來給我們,我們就可以處理。至於「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是蔡易餘委員的提案內容,這個還是有商榷餘地。我們今天這樣修法妥當嗎?

  1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9. 黃委員昭順

    依國安法判刑的11個案例能不能拿出來?

  1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1. 黃委員昭順

    只有蔡委員的可以出委員會。

  1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3. 黃委員昭順

    這樣還是要協商。

  1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5. 黃委員昭順

    今天有醫療法的協商,很多委員對醫療法還有藥事法……

  1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7. 黃委員昭順

    當然要休息,不然我們去協商那個不行,好不好?

  1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9. 黃委員昭順

    血汗也不能血汗到……

  1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1. 黃委員昭順

    1時30分好不好?醫療法會花很多時間。

  1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3. 黃委員昭順

    1時30分好不好?

  1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5. 黃委員昭順

    我看了洪宗熠委員的提案大概修了幾條條文,可是我記得上次署長在立法院報告,你對這些罰款的條文好像有一些意見,我不知道那份資料還在不在,但我印象中有。署長要不要再說明一下?還是說上次的那份報告能不能在給我們一份?主席,你這樣一天排那麼多案,有時候看了他寫的報告都沒辦法討論。

  1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7. 黃委員昭順

    所以你並不支持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9. 黃委員昭順

    原本的條文只有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五千元以上到五萬元以下的罰金,現在洪宗熠委員提到要將罰金提高為三萬元至三十萬元,甚至第三十二條的罰金有到一百萬元,你認為這樣的修改……

  1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1. 黃委員昭順

    他還有一個喔?

  1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3. 黃委員昭順

    第三十一條呢?

  1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5. 黃委員昭順

    你們發這張下來害我一直看第三十一條。

  1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7. 黃委員昭順

    所以我們現在是第三十一條不處理,處理第三十二條嗎?

  1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9. 黃委員昭順

    第三十一條他把原來的五千元到五萬元改成三萬元至三十萬元,這個部分你們的意見為何?

  1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1. 黃委員昭順

    法務部今天有來嗎?

  1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3. 黃委員昭順

    我那天看你們寫的報告,你們對第三十一條的罰款有意見啊!營建署原來的那份報告能不能再給我一份?

  1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5. 黃委員昭順

    不是,因為他們那一天的報告對第三十一條的罰款有意見。

  1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7. 黃委員昭順

    我現在才弄清楚蘇震清委員今天跑來坐在我旁邊是要做什麼,原來是等著要討論殯葬管理條例,不像平常都是找我吵架。

  148. 老實說,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課題,部長應該要去了解,因為這是在今年7月開始實施的,而今年在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等比較大的都會區,包括整個大體跟那些喪家的處理等等,老實說,我們接到滿多這方面的陳情案,的確,整個的過程大家都非常的難過,這是第一個。

  149. 第二個,怎麼會在一個小小的房間裡擺了幾百個牌位,然後連相片都沒有辦法放,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150. 第三個,以台灣人民的習俗來講,很多都是牌位跟相片要放在一起,還有臨終的時候該做什麼事等等,如果是採用這種方式,則像屏東大概沒有這方面的問題,載回去就沒事了,但我們高雄那一段時間在殯儀館附近也是蓋了很多,仍是很多沒有地方可以放,7月的時候最為嚴重,所以我覺得這個事情必須要考慮,第一,風俗的問題,第二,宗教的問題,第三,醫院的問題,然後還有整個容量的問題,但現在顯然這些問題是沒有辦法處理的,所以我不知道部長對於一個小小往生室放了300多個牌位然後沒有辦法擺相片一事有何看法,對亡者而言,其實我覺得非常、非常的不尊重,但我不曉得這個部分要怎麼補救。

  1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2. 黃委員昭順

    其實正反意見都非常多,基本上我的意見跟蘇震清委員的意見是比較接近的,因為這與我們整個民俗,尤其是都會區的發展有關,我以前在醫院工作很久,其實大體跟那個部分分開是做得很清楚,無論是義大醫院、高雄醫學院或是榮民總醫院,都有不同的電梯在做這些事,事實上在比較大型的醫院,像台大醫院也一樣,應該可以看得出來送大體的那個電梯是不一樣的,以目前的狀況來看,尤其是台中,老實說我也會怕,因為有可能走在那裡就會遇到,即一下子就擠進來很多,尤其是7月的時候,因為沒有地方可以送,所以只好送到殯儀館去,而且因為沒有路可以走,所以只好如此,換言之,如果是下午到那邊,就經常就會在路上碰到,所以到底怎麼做會比較好,不管是在委員會討論好還是召開公聽會討論比較好,我覺得內政部都有責任,現在已經12月了,馬上7月就到了,所以我們能不能夠讓內政部也表示一下態度,可以嗎?

  1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4. 黃委員昭順

    休息一下。

  1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6. 黃委員昭順

    大家都跑走了,都不在啊!

  1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8. 黃委員昭順

    好,現在有散會動議。因為你們沒有半個委員在這裡開會,散會動議主席要優先處理。

  1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0. 黃委員昭順

    可是沒有人來開會啊!散會動議要優先處理。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黃昭順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