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玉琴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主張工讀生與一般勞工權益相同,國定假日出勤應給雙倍薪「國定假日應該給雙薪,這應該都沒有問題」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認為工讀生與一般勞工權益應相同,若有加班應以時薪140元為基礎計算加班費「工讀生跟一般勞工的權益應該是相同的,今年的最低時薪是一個小時140元,依法應該給付這樣的時薪,而且如果有加班,也應該用這個基礎來計算」

發言紀錄

  1. 吳委員玉琴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要就部分工時工作者的權益保障來就教部長和鄒署長,先讓鄒署長回答好了,部長可以稍微先休息一下。這是2月22日的新聞,鄒署長應該很熟悉,因為你在新聞上面也有說話了。全台約有三千多家手搖杯業者,僱用一萬二千多名勞工,大部分是工讀生,他們大概會遭遇的勞動問題是,時薪可能低於基本工資、沒有給加班費、國定假日出勤沒有給雙倍薪;最主要還有一個減班的問題,業者常常因為生意不好,就隨意地減班,針對這個部分新聞指出你也宣示:減班有損工讀生的權益,不得任意為之。但是我想在這邊釐清,工讀生跟一般勞工的權益應該是相同的,今年的最低時薪是一個小時140元,依法應該給付這樣的時薪,而且如果有加班,也應該用這個基礎來計算,國定假日應該給雙薪,這應該都沒有問題。我知道勞基法3月份上路之後,部長要加強各種勞檢,便利商店大概也是最大宗的。我要問署長,剛剛提到工讀生,依法律的觀點,到底它指的是部分工時,還是定期契約聘僱的勞工?

  2. 主席

    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說明。

  3. 鄒署長子廉

    主席、各位委員。現在一般飲料業者都是用部分工時(PT),我們叫part time的工讀者,他們的契約都是不定期契約來做……

  4. 吳委員玉琴

    因為聘期超過3個月以後就是所謂的不定期契約,不是定期契約。

  5. 鄒署長子廉

    是。

  6. 吳委員玉琴

    如果依照勞基法的規範,不管是部分工時或全時的勞工,他的基本月薪、時薪、加班費或國定假日出勤雙薪都是一致的?

  7. 鄒署長子廉

    對,都適用勞基法、都一樣。

  8. 吳委員玉琴

    就是要跟你確認這幾個部分。現在政府部門分工很細,各部門合作起來一棒接一棒,應該要銜接起來,可是常常是連不起來的。在這一張圖上面第一行,這個是屬於職安署的業務─勞檢,可能有人來檢舉,你就要去勞檢。

  9. 鄒署長子廉

    是。

  10. 吳委員玉琴

    第二個部分是屬於勞動條件司所規範的業務,但是在地方是由地方的勞動關係科或勞動條件科在執行;到第三行就是訴訟,就是到司法體系。有關這三個環節的連結,我要提醒你們的是,不是勞動檢查結束之後就結束了,你處罰了雇主,可是員工的權益有沒有恢復?他該領的薪水有沒有拿到?這變成要到輔導跟調解的機制,他的損失就要在這個過程裡補償,這些都有嗎?因為我覺得你們在過程的銜接上,可能有一些疑慮,所以我今天要特別請勞動部注意這件事。

  11. 回到剛剛的問題,減班有損害到勞工的權益,不是雇主說了算,我今天叫你不用來,你就不用來了。請問當減班發生的時候,你怎麼去認定?譬如雇主就讓勞工簽名,到底你要怎麼確認他是自願的,還是被迫的?這個怎麼認定?

  12. 鄒署長子廉

    這是檢查蒐證的問題。剛才說的減班,確實有些飲料店,譬如當天可能預期要做8小時,結果因為天氣不好變冷了,雇主就說,我們是不是雙方協商,如果是雙方合意少4個小時還沒有問題,可是很多case是工讀生或勞工被迫上4個小時就回家。這個部分當然勞方的主張給我們證據更充分,我們檢查的認定更清楚。第一個,如果原來公司排班就有排8小時,臨時改成4小時,若我們找到這個書面資料或文件,我們就可以初步判斷,雇主違反契約雙方的約定,就來做下一步違反事實認定的處理。所以第一個有明確的證據,我們可以去追查。第二個,勞方如果可以提供更好的information給我們,我們會做深層式地檢查,原則上還是檢查技巧的問題。

  13. 吳委員玉琴

    請教部長,如果發生這種情況,誰應該來輔導勞資雙方,甚至是告訴勞方,因為勞動契約工時是議定的,經過大家確定下來,如果雙方在工時變動時,勞方有拒絕或不同意的權利?這是我從上會期就一直在談的一個勞動抵抗權,這個部分我們怎麼確保勞工不用擔心拒絕後被解約,或是非法的被解僱?這個其實是勞工最擔心的部分,我們的職安署或勞動部有沒有辦法加強這方面的輔導,讓勞工能夠確保他的勞動權益?

  14. 主席

    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15. 許部長銘春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加強去宣導,讓勞工朋友知道他的權利在哪裡,不要讓他的權利睡著了。如果有被不當地解聘,他來申訴,我們會透過裁決的機制來處理。對勞工權益的保障,我們列為優先。

  16. 吳委員玉琴

    在我剛剛圖示的環節裡面,有沒有一個比較清楚地所謂轉介的程序公告給中央和地方?因為六都是由地方自己去檢查,其他縣市由中央來做勞動檢查,現在怎麼樣?

  17. 鄒署長子廉

    勞動條件檢查部分,都是由地方政府勞工局、處的檢查員去檢查。

  18. 吳委員玉琴

    縣市政府也是由他們自己來檢查是不是?

  19. 鄒署長子廉

    是,應該是地方政府的勞動檢查單位檢查完成之後,如果一方沒有給付,譬如勞工沒有得到他應該得到的……

  20. 吳委員玉琴

    他應該得到的薪資。

  21. 鄒署長子廉

    他可以透過勞資爭議調解去申請調解,像剛剛委員講的,向勞工局的另外一個科申請……

  22. 吳委員玉琴

    勞動關係科。

  23. 鄒署長子廉

    如果調解不完成,也可以回來勞動檢查再做一次申訴,來做後面追蹤檢查的動作,這個環節應該是地方政府的檢查單位……

  24. 吳委員玉琴

    所有環節都在地方政府,不是在中央?

  25. 鄒署長子廉

    我們會給予協助,做執行方法統一的律定。

  26. 吳委員玉琴

    這個部分是你要去強化地方整個銜接起來,如果斷掉,可能雇主被罰鍰了,可是勞工還是拿不到薪水,這個可能是你們要去確保他的權益保障;如果這個是中央跟地方分工的話,你應該明定程序,可能更有助於地方跟中央的合作,但聽起來是已經由地方來全面處理了。

  27. 另外,是有關部分工時的問題,103年已經有公告「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注意事項」,105、106年都有修訂過,歷經4年。勞動部不是沒有作為,但是效果一直不佳,因為我們最近聽到太多部分工時的勞工來跟我們反映,由於他們可能過去曾有錯誤的經驗,有發生勞資糾葛,所以他們都會覺得,這個法律這樣解釋對嗎?也對你們的解釋產生疑慮。這是一個滿可怕的事情,我疑惑的是,在這個注意事項公告之後,到底有多少人遵守,或是多少人瞭解?因為兩次的勞基法修法,勞動的條件或勞動意識已經愈來愈高,我預測未來的勞動爭議在這一塊會非常的多,因為現在部分工時的勞工是滿多的。

  28. 我跟部長報告一下,在預算審查的時候有凍結你們的一些預算,就是希望你們趕快編製一個有關部分工時僱用相關的法律知識或Q&A,放在網站上讓大家能夠瞭解,不要讓大家一直存留著錯誤的印象,我們的社福團體針對社會福利業很認真地編一個勞動相關法規,你知道嘛!我們是幫忙你們在做教育工作耶!拜託你們,部分工時是非常複雜的一個議題,希望相關的資訊可以趕快出來,可不可以在5月1日勞動節之前能夠把相關的資訊放在網站上,而且是明顯的網站上,讓大家及雇主能更清楚到底部分工時是如何計算的?又要如何做才能適用勞基法?請問5月1日能否達成?

  29. 許部長銘春

    這問題我請謝司長來向委員說明。

  30. 主席

    請勞動部條件司謝司長說明。

  31. 謝司長倩蒨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都很關心勞工在部分工時的權益,誠如委員所說,很多人可能不清楚、不瞭解相關規定,所以在勞動部網站上已經設有部分工時權益專區,相關應注意事項,包括106年度所修正的部分,及勞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範本等,都在網站上提供給大家參考。

  32. 吳委員玉琴

    能否以電子文件方式傳給所有投保單位知曉?

  33. 謝司長倩蒨

    未來除了與縣政府共同辦理法令宣導會加強宣導外,我們也會透過各種管道讓事業單位瞭解相關規定。

  34. 吳委員玉琴

    換言之,資料都有了,剩下的就是加強宣導,好讓大家更瞭解到底何謂部分工時以及其勞動條件為何,我想這也是你們應該要做的。

  35. 謝司長倩蒨

    是。

  36. 吳委員玉琴

    部分工時如果遇上空班的話,請問責任歸誰?剛才鄒署長承認減班是個問題,現在的問題則是空班。其實空班有幾種情形,首先,部分工時者過去多半沒有特休假,現在有些已經離職或在職員工想跟雇主要回特休假,因為他們不知道自己有特休假,可見我們的勞動教育尚有待加強。其次,如果部分工時者放特休假,那麼當天是否有工資?若有,如何計算?這些問題我很想考部長,請部長說說部分工時的特休假工資如何計算?不過還是請謝司長說明好了。

  37. 謝司長倩蒨

    部分工時勞工其實是有特休假的,只是很多事業單位並不清楚、不知道……

  38. 吳委員玉琴

    所以常常沒給。

  39. 謝司長倩蒨

    部分工時者的工作時數和全職勞工相較而言比較短些、少些……

  40. 吳委員玉琴

    但其實是有計算公式?

  41. 謝司長倩蒨

    對,故依照其比例來計算特別休假,得出後以時數計算,一旦特別休假未休完的話,跟全職勞工一樣……

  42. 吳委員玉琴

    一樣給薪?

  43. 謝司長倩蒨

    一樣給薪。

  44. 吳委員玉琴

    這點要確認喔?

  45. 謝司長倩蒨

    是。

  46. 吳委員玉琴

    接著是空班問題。空班並非法律名詞,卻是確實存在的。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提到二週彈性工時、八週彈性工時,第三十條之一則提到四週彈性工時,這些都會因為排班而出現空班,可是這僅適用於月薪制勞工,屬正常排班方式。至於適用部分工時勞工,當出現空班時雇主到底需不需要給薪?

  47. 謝司長倩蒨

    不論兩週、四週或八週彈性工時均適用於全職勞工,而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數少於全職勞工,故並不適用彈性工時,若出現空班,則依個案處理。依照委員所說,原本勞工排了八小時班,中間卻要勞工回去再來,這時勞工可以向職安署所設置的申訴管道來申訴,且雇主不能因勞工提出申訴而給予不利處分。

  48. 吳委員玉琴

    依照司長所說,原本有排班,可是雇主突然以天氣不好、生意不好或其他特殊狀況為理由臨時取消已排定的班,甚至要勞工無須來上班,此時責任歸誰?

  49. 謝司長倩蒨

    民間所謂的空班,就勞基法而言,勞工的工作時間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如果原本約定為八小時,勞工做了四小時後……

  50. 吳委員玉琴

    我現在說的是時薪勞工,一樣與雇主約定好過去上班,但雇主突然以某種理由讓勞工無須來上班……

  51. 謝司長倩蒨

    那就回到勞資雙方所做的約定上,假設原本約定上六小時或四小時班,後來因故取消,但這必須是勞資雙方約定取消,並就工時進行調整。假設勞工……

  52. 吳委員玉琴

    所以即使是時薪,也必須雙方約定好?

  53. 謝司長倩蒨

    對,均透過勞資雙方協商而成,如果勞工不願意,但雇主強制為之,則回到委員所說,勞資雙方未就工時調整約定好,即由後續的申訴機制處理。

  54. 吳委員玉琴

    所以這類爭議一定會越來越多。

  55. 謝司長倩蒨

    這部分我們會加強宣導。

  56. 吳委員玉琴

    因為狀況滿多的,你們有無更好的因應方式?

  57. 謝司長倩蒨

    目前……

  58. 吳委員玉琴

    依照司長剛剛的解釋來看,執行過程勢必會發生更多爭議,且勞資雙方的爭議與申訴也會越來越多。

  59. 謝司長倩蒨

    職安署已經與業者座談,也讓業者瞭解,所有的工作時間,如果雙方約定好後要變更,必須再經過勞資雙方約定,也要經過勞工同意。

  60. 吳委員玉琴

    那就請勞動部加強相關教育與宣導,而雇主也要更瞭解,尤其雇主總認為部分工時勞工只要講講就可以不用來上班,甚至認為部分工時是時薪制,沒工作就沒錢,以致很多權益都被忽略了。請勞動部對此加強宣導,也請部長多幫忙,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吳玉琴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