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芬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要求在聽證作業要點中明定,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待釐清之事證或爭點,認定提案意旨不明時要直接告訴提案人爭點在哪裡。「雖然你們的要點也有規定這個部分,但是不包含「待釐清之事證或爭點」。」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中選會的「全國性公民投票聽證作業要點」過於粗糙。「不過我們還是覺得你們整個聽證作業要點過於粗糙!」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中選會認定主張同志權利的團體不是同婚相關公投聽證的利害關係人,並拒絕其參與聽證。「現在你們指出這些主張同志權利的人不是利害關係人,我們覺得爭議恐怕很大!」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要求在聽證作業要點中明定聽證主持人、表示出席聽證意願之期限及提出意見及資料之期限等程序事項。「第二個,你們的要點沒有要求記載聽證的主持人,沒有談到「表示出席聽證意願之期限」,也沒有談到「提出意見及資料之期限」,我們的意思是這個程序重不重要?」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要求將聽證主持人的利益迴避原則及中立公正原則納入聽證作業要點,將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都放進去。「我請你們將要點改為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都要放進去。」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一整個早上下來,所有在野黨委員質疑的大概只有一點,就是中選會以聽證程序掩護對公投的實質審查,雖然你們表示只做行政審查,但是他們認為你們偷渡實質審查。

  2. 主席

    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3. 陳主任委員英鈐

    主席、各位委員。是。

  4. 林委員淑芬

    雖然你們在公投提案程序是做行政審查,不過我們還是覺得你們整個聽證作業要點過於粗糙!公投法第十條規定,中選會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應該審核,如果提案非公投適用事項或同一事項於兩年內重複提出,這個很容易認定……

  5. 陳主任委員英鈐

    是。

  6. 林委員淑芬

    其中最爭議的是提案內容無法瞭解其意旨,即所謂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而我們講到聽證會比較難以確定的應該就是這件事。

  7. 陳主任委員英鈐

    是。

  8. 林委員淑芬

    所以中選會要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

  9. 陳主任委員英鈐

    是。

  10. 林委員淑芬

    現在我要請教主委,就你的理解,整個聽證程序的核心功能為何?

  11. 陳主任委員英鈐

    聽證是為協助提案人,使其提案能夠符合公投法的要件。

  12. 林委員淑芬

    不,並不是,因為你們表示真正的爭點是提案意旨不能被了解,所以要舉行聽證;至於聽證,行政程序法早就已經規定,而現在做聽證最有經驗或者說目前法規規定最完整的機關,我要提內政部;如果你們不要讓人家指你們在做實質審查,這個聽證程序要有何功能?內政部提到,聽證程序的核心功能在於透過嚴格的程序設計,保障人民的權利;可見程序本身是最重要的要素,因為這會決定他們的提案可不可以進入公投,當人民要直接行使權利,結果你們認為他們的提案要旨不清楚,所以你們要透過嚴格的程序設計,保障人民的權利;但是聽證更重要的一點是強化決策理性的重要機制,特別是重視雙方論點的呈現,透過公正程序的辯論,儘量釐清爭點,以作成正確決策;因此,聽證程序能夠貫徹嚴格性、要式性及公平性,才能得到各方的信賴。

  13. 今天中選會會被人家質疑,我認為原因是你們現行的作業要點過於粗糙。我剛剛講的法理性程序是根據內政部的講法;他們還提到,這個程序必須建立在公平參與及實質有效參與的基礎上;這又牽扯到聽證程序能否公平有效,既然如此,相關的聽證主持人就至為關鍵,我是提醒你這一點。

  14. 陳主任委員英鈐

    謝謝林委員,報告林委員,聽證大體上分二種,一種是裁決型聽證,另一種是立法型聽證,內政部的那種比較接近裁決型聽證,因為它要決定個案人的權利……

  15. 林委員淑芬

    是,沒錯!但是不管它是裁決型還是立法型,他們所講這個程序面的基本原則並不會因此有所差異,我講的那個在哪一種型統統都適用啊!

  16. 陳主任委員英鈐

    當然它有一些共同原則啦!

  17. 林委員淑芬

    你們的聽證更是一種裁決型,你們裁決他們的提案到底屬不屬於提案意旨不明。

  18. 現在我們就法論法,你們有一個「全國性公民投票聽證作業要點」,內政部也有一個作業要點;經過我的比對,我會說你們的作業要點粗糙,是因為你們的要點是依循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五條,他們訂的作業要點則是修正行政程序法,制訂出「內政部舉行聽證作業要點」第六點;二者不同處有下列幾個

    第一個,依內政部的規定,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規定事項,通知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雖然你們的要點也有規定這個部分,但是不包含「待釐清之事證或爭點」。

  19.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們發函都有指出爭點啊!

  20. 林委員淑芬

    但是你們的辦法沒有明定。

  21. 陳主任委員英鈐

    謝謝。

  22. 林委員淑芬

    第二個,你們的要點沒有要求記載聽證的主持人,沒有談到「表示出席聽證意願之期限」,也沒有談到「提出意見及資料之期限」,我們的意思是這個程序重不重要?

  23. 陳主任委員英鈐

    重要啊!

  24. 林委員淑芬

    對!可是你們的要點都沒有談到這些。

  25. 此外,談到利害關係人,以環評法為例,行政法院已陸續以判決承認環評法的保護規範效力,放寬解釋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如果當事人的生命、身體、財產、住居安全等權利將因環評計畫通過而受影響,則直接認定為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為何我要講這個?因為你剛剛表示,關於游信義案與曾獻瑩案,你們駁回同婚團體遞交的申請,你們認為他們不是利害關係人,所以拒絕他們參與聽證。

  26. 陳主任委員英鈐

    是。

  27. 林委員淑芬

    我們的意思是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已經闡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人的意旨,該解釋提到,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既然如此,如果這個提案要交付公投,現在你們指出這些主張同志權利的人不是利害關係人,我們覺得爭議恐怕很大!今天我不談對他們的意見……

  28.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了解。

  29. 林委員淑芬

    但是我要告訴你,聽證的程序本身是最重要的,可是你們在程序的規範上,你的主持人要不要遵守?你們跟內政部有什麼樣的差異,你們沒有而內政部有的是什麼?在聽證程序中最最重要的就是主持人,內政部說主持人要自行迴避,即有利益迴避的原則,這是他們的第9點,而第16點則說,主持人應秉中立主持聽證,相關規範有第一、二、三及四款。我們的意思是你們有很多事情並沒有清楚的規範,如果認為提案意旨不明要修正或要開聽證,這需要在多少時間內為之?比如限3個月或6個月為之,或拖至7個月或10個月呢?

  30. 陳主任委員英鈐

    不可能,現在的公投法都是30天。我們跟內政部最大的不同,在於內政部的法規沒有說徵收程序一旦啟動,30天內一定要決定;我們是他們一旦來提案,30天內就一定會決定。

  31. 林委員淑芬

    我更正時間點。

  32. 這是很大的不同,主持人需不需要迴避或受公正條件的約束呢?

  33. 陳主任委員英鈐

    當然需要。

  34. 林委員淑芬

    利益關係人要不要明定?還有相關程序……

  35. 陳主任委員英鈐

    剛才我已經講過,內政部主要是裁決型,我們的聽證主要是立法型,至於像同婚這種案件,當初申請時不是只有同婚團體,還有反同團體及家長團體,他們都說他們是利益關係人。

  36. 林委員淑芬

    他們當然都是,不管是同婚或反同要公投,其反方當然是利益關係人,最重要是你要告訴人家爭點在哪裡?

  37. 陳主任委員英鈐

    有,我們有告訴他們爭點,每個發函都有……

  38. 林委員淑芬

    比如你們認為人家提案的意旨不明,我們希望你們在法律上要直接告訴他們爭點在哪裡,至少在作業要點中……

  39. 陳主任委員英鈐

    委員可以上我們的網站去看,主持人在每個聽證會上都會依照事先發的通知來討論爭點1、2、3等,這都很清楚。

  40. 林委員淑芬

    現在我們講的是準備程序要提供給人家……

  41. 陳主任委員英鈐

    對,我們發函的準備程序都有。

  42. 林委員淑芬

    不管有沒有,你們並沒有在作業要點裡放進此項規範,這也可以修正嘛!

  43. 陳主任委員英鈐

    可以,謝謝。

  44. 林委員淑芬

    主持人迴避原則及公正原則要不要放進去?

  45. 陳主任委員英鈐

    這是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當然結果。

  46. 林委員淑芬

    不是,行政程序法沒有嘛!

  47. 陳主任委員英鈐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就有啊!

  48. 林委員淑芬

    行政部門最喜歡玩弄,他們會說只有第五十五條,但為什麼不入法,連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都應放進去,你們上面只有寫第五十五條嘛!

  49. 陳主任委員英鈐

    即使訂定了要點,我們也不能違反行政程序法的規定。

  50. 林委員淑芬

    我請你們將要點改為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都要放進去。

  51.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們回去會再研究及改進。

  52. 林委員淑芬

    你們覺得理所當然的事情,比如當時我們遇到許許多多的聽證,你們說只適用這一條,當行政部門在打槍人民的過程中,就是有很多技術障礙,因此我們不能相信每個地方都會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去做。本席認為,第一,你們的作業要點一定要改;第二,你們對於利害關係人的認定及聽證會的程序,我們認為對相對弱勢團體的保障是不足的,也不是那麼精緻,而且還有點粗糙。主持人是怎麼遴選的,你們有規範嗎?

  53. 陳主任委員英鈐

    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聽證會的主持人就是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54. 林委員淑芬

    聽證會的主持人要不要利益迴避或有公正原則呢?

  55.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剛才講過,適用行政程序法當然……

  56. 林委員淑芬

    你們如何判定利害關係?還有聽證會提前公開爭點的過程,你們有沒有書面為之?

  57. 陳主任委員英鈐

    有。

  58. 林委員淑芬

    現在我告訴你的這些都是程序,也都是很重要的部分。

  59.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們的綜規處正在準備這些資料,而所有的公告也都會上網。

  60. 林委員淑芬

    多久?

  61. 陳主任委員英鈐

    春假後馬上就可以。

  62. 林委員淑芬

    4月底以前,這樣的彈性夠大吧!

  63. 陳主任委員英鈐

    可以,謝謝。

  64. 林委員淑芬

    我不是說個案公告,而是作業要點必須修正!

  65.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們還有很多辦法要修正,包括募款辦法、辦事處設置辦法等……

  66. 林委員淑芬

    如果照你講的,內政部也不用聽證作業要點,直接說行政程序法就有了。

  67. 陳主任委員英鈐

    內政部的聽證辦法準備了1年,我們不到1個月就公布聽證辦法。

  68. 林委員淑芬

    你們要多久?相對而言,他們的比較細緻……

  69. 陳主任委員英鈐

    如果委員給我們1年時間,我們會好好檢討,謝謝。

  70. 林委員淑芬

    你是這樣當官的嗎?從法律通過之後,立委質詢你們的聽證要點可能有出錯之處,而我也告訴你這件事情很重要,因為透過這個程序,讓各方的爭點得以釐清,並爭取到各方的信任,人家對退回或駁回才會心服口服。這個程序很重要,可以阻斷人家質疑你在做實質審查。今天我講的是法律,但也是政治,你只要將程序規範得嚴謹一點,所以才會請你回去修作業要點。你說給你1年時間,你會訂得跟他們一樣好,沒關係,我就給你1年時間,看你怎麼訂定得比他們還好。

  71.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們會儘快修好。

  72. 林委員淑芬

    立委跟你講的每一點,你都說不用,因為都有了,當官的這種態度才是有問題啊!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淑芬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