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要求中選會即便被賦予審查權,也應就公投法第二條等審查訂定行政程序規範與執行母法的子法,以完備制度並檢討改進瑕疵。「你們最好把所有的程序,即便賦予你有權利,你也要有行政程序的規範,對於公投法,你也有施行細則,可是第二條的行政程序規範在哪裡?」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沒有法律賦予中選會對公民投票提案進行合憲推定、審認是否牴觸憲法或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的實質審查職權,要求說明法源依據。「有哪一條法律規定你們可以進行合憲推定?」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中選會審議公投三案的聽證程序漠視程序正義、拒絕利害關係人且主持人立場偏頗並自行詮釋大法官解釋,程序粗糙不嚴謹而無法促成理性決策。「遑論你們拒絕利害關係人的不嚴謹,更出現有人既有的立場,包括聽證會主持人自行撰文認為同志要適用專法,該名主持人在提案人發言結束之後,仍然不斷地陳述個人的意見,以主持人的身分自行詮釋大法官釋憲文,也難怪你們最後審議通過公投三案時會遭到社會大眾質疑。」發言紀錄
-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今天有許多委員談論公投的問題,我還是要回歸到上一次我質詢的概念,到底中選會是沒有進行實質審議,還是假裝沒有實質審議?依照你方才的說法,你們對公民投票提案會做合憲推定的審查,請問哪一條法律賦予中選會成為合憲於法的審查機關?
- 主席
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 陳主任委員英鈐
主席、各位委員。公民投票法第二條有規定。
- 林委員淑芬
依照公民投票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或許你可以詮釋成公民投票法第二條不可牴觸憲法、不能違憲,現在它沒有提及違憲與否的審議機制交給中選會,而且你還說在審議公民投票的提案如有疑問,你們要進行合憲推定,是不是?
- 陳主任委員英鈐
是的。
- 林委員淑芬
有哪一條法律規定你們可以進行合憲推定?
-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們是參考瑞士行之有年的……
- 林委員淑芬
我問的是臺灣的法律,你不要告訴我瑞士的制度。
- 陳主任委員英鈐
他們也跟我們一樣會做所謂的提案……
- 林委員淑芬
他們跟我們一樣嗎?臺灣是依法行政的國家,主委不是說公民投票法通過之後,給你們一個月的時間,很快就會訂定相關法規。既然如此,你們怎麼能訂定合憲、違憲與否的機制?這需要透過哪個機制才能解決?為何完全沒有任何的法規?
昨天中選會在快要下班時,發布一份新聞稿,令我們很傻眼。因為在你們的新聞稿中提及,關於曾獻瑩、游信義等人提出的反同三案,中選會表示第一案提案人明白承認,本案並不排除同性兩人依其他法律規定行使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所稱的婚姻自由,經委員會審認補正後之提案,也沒有牴觸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的意旨。請問你是大法官嗎?到底是哪項法律賦予你們職權可以進行審認,你們竟然可以確定這並沒有牴觸憲法或違憲?事實上,我不帶有任何的立場,但是我要提醒主委,這在制度上確實有問題,此其一。
- 第二,上次我已經告訴主委,有關公投三案的審議過程本身就有瑕疵,方才尤美女委員也提及利害關係人,我們看到中選會在聽證程序上的漠視,完全棄守了程序正義。事實上,聽證程序的核心功能在於透過嚴格的程序設計、保障權利,聽證是強化決策理性的重要機制,尤其重視雙方論點的陳述,這當然要有利害關係人,然而你們拒絕了所謂的利害關係人,並認為你們經過了公證的程序,但是你們透過拒絕利害關係人的程序,難道你們真的可以做出理性決策,並釐清被雙方認知為共同的爭點,因而可以做出正確的決策嗎?遑論你們拒絕利害關係人的不嚴謹,更出現有人既有的立場,包括聽證會主持人自行撰文認為同志要適用專法,該名主持人在提案人發言結束之後,仍然不斷地陳述個人的意見,以主持人的身分自行詮釋大法官釋憲文,也難怪你們最後審議通過公投三案時會遭到社會大眾質疑。因為你們的程序非常粗糙且不嚴謹,還拒絕利害關係人,如此不但無法促成決策的理性,亦無法讓兩造雙方將爭議點轉為共識,而讓整個提案又陷入一種膠著,無法解決社會的問題,以致情況陷入另一種膠著。請問主委,程序重不重要?程序當然很重要,但你們的作法太粗糙了。方才主委答復尤委員,如果這些公民投票牴觸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其結果也無效。請問主委,這有無牴觸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是由誰認定?還是由中選會來認定嗎?提案第一案
「請問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兩人經營永久共同婚姻的生活?」,如果我表示同意,這是指我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兩人經營永久共同婚姻,還是我對兩性與同性的婚姻都不同意?
- 陳主任委員英鈐
報告委員,他的提案已經修改成只有在民法規定之下,其他的法律不及……
- 林委員淑芬
好,這個問題我收回。我再問第三個題目,依照台大國發所劉靜怡教授提案:「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不應對未成年孩子實施同志平權教育?」,他認為這已經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一條講學自由權、學生言論自由自主權、接收資訊的自由權。從憲法第二十三條來看,無法通過比例原則審查,有違憲法高度疑慮。請問劉靜怡說了算還是中選會說了算數?到底箇中機制為何?我要告訴你,你認為這要合憲推定原則、不能違憲,請問審議的機制要透過誰?現在中選會都已經自行認定,代表你們有實質的審查,怎麼會沒有進行實質審查?法律沒有賦予你們實質審查違憲或合憲?
- 陳主任委員英鈐
報告委員,這不是司法審查,假如……
- 林委員淑芬
你的行政審查也要有所本,請問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十條有賦予你審查這些公投案嗎?事實上,根據公民投票法第二條要你做的是,憲法以外的議題才可以適用;另外第十條有規定,語意要讓大家清楚,但沒有任何一條說憲法規定符合與否要交給中選會去執行,沒有耶!哪一條?
- 陳主任委員英鈐
報告委員,我們認定除憲法外,就是表示提案不能夠提出。
- 林委員淑芬
「除憲法外」,對啊!
- 陳主任委員英鈐
憲法也包括基本權,所以剛剛委員……
- 林委員淑芬
你在講什麼?我是問你請問在這個國家的體系裡面,合憲與否是誰在審定的?不要講公投法啦!整個國家的體系啦!合憲與否是誰在審認的?
- 陳主任委員英鈐
所有的國家機關都要審查啊!
- 林委員淑芬
那有爭議是誰?是你中選會嗎?
-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們中選會做行政審查。
- 林委員淑芬
行政審查?法規有賦予你審查憲法爭議嗎?還有合憲與否的爭議嗎?
- 陳主任委員英鈐
因為第十條說要審查是不是符合第二條的審議事項,第二條就包括……
- 林委員淑芬
第二條第一款叫法律之複決;第二款叫立法原則之創制;第三款叫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就是這樣子啊!
- 陳主任委員英鈐
它的序言是除憲法外,所以主管……
- 林委員淑芬
憲法不是你能夠置喙的啊!憲法議題是不能的啊!所以不能牴觸憲法啊!它沒有說合憲、牴觸憲法與否交給中選會審認啊!沒有啊!沒有啊!
我今天還有原民會的議題,但因為時間到了。
你講一個法規要有所本,行政要依法行政啊!像是依哪一條法或本於哪裡,你的聽證程序粗糙、主持人立場偏頗、厲害關係人被你們排除在外,然後你們說沒有實質審查,結果你們卻實質審查合憲與否、違憲與否,你們假裝沒有實質審查,但是有啊!可是法律沒有說合憲、違憲與否是交給你們審查的。你們昨天的新聞稿還直接明文寫「經委員會審認,補正後的提案,已無牴觸釋字第748號意旨」,我不知道你們委員會有被賦予職權。
-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們認為有,如果……
- 林委員淑芬
哪裡?哪一條?
-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剛剛講過了,就是公投法第二條和第十條。
- 林委員淑芬
第二條的程序規範在哪裡?
- 陳主任委員英鈐
大法官釋字第645號解釋有講審查有實質決定權限。
- 林委員淑芬
你再講清楚一點。
- 陳主任委員英鈐
大法官釋字第645號解釋有講,這種所謂的審查是指對提案成立與否具有實質決定的權限。
- 林委員淑芬
你不要誆我現在沒有看到釋字第645號解釋,你經常在這裡也是胡說八道耶!它還有前因後果。
- 陳主任委員英鈐
請委員看一下。
- 林委員淑芬
我可以自己上網看,不用現在給我看。在我剛才的質詢過程中,如果你可以講得一清二楚,那我就認了,現在我時間到了,要被叫下來,你才叫我看釋字第645號解釋,我回去就可以自己看,上網就可以下載了……
- 陳主任委員英鈐
謝謝委員,等一下……
- 林委員淑芬
你們最好把所有的程序,即便賦予你有權利,你也要有行政程序的規範,對於公投法,你也有施行細則,可是第二條的行政程序規範在哪裡?肯定你也沒有施行的規範,也沒有相關執行母法的子法規範,統統都沒有,有嗎?
- 陳主任委員英鈐
有,我們施行細則……
- 林委員淑芬
第幾條?唸給我聽聽看。我告訴你,你在這裡對其他委員是能言善辯的,除了能言善辯,我也認為你是專業的,但是你真的要好好虛心的聽得進去代表人民來這裡告訴你的不同意見,而且真的有行政瑕疵、行政程序的相關問題,你要去完備這個法律與程序,然後要真的認知到這的確是瑕疵,這個問題也的確要被改進與檢討。我們是抱著這樣的心情,希望你們可以改進,而不是抱持來這裡修理你的心態或是以羞辱你為樂,一點也不!我們希望的是,你要認知到這個問題,改變它、改進它、改革它,所以你問題還會很多啦!因為社會所有的矛盾都會拋到這個公投的領域來,所以這類問題不會只有這一件,未來會陸陸續續出現,所以你才更需要在程序面好好的把問題、把制度完善起來。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淑芬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