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軍人的退休制度是否應與公教分開處理?應如何設計?認為年金改革對於什麼可以溯及既往、什麼不能溯及既往沒有一定標準、缺乏一貫的法理原則,不是真正的改革。「一部法裡面沒有一貫的法理原則,這樣的改革不是真正的改革」軍人的退休制度是否應與公教分開處理?應如何設計?主張應刪除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有關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給與制度的規定。「所以這一條我覺得應該刪除」軍人的退休制度是否應與公教分開處理?應如何設計?質疑既然此次年金改革主張溯及既往、將已經退伍的人員納入改革對象,為何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前退伍者的軍校年資卻不溯及既往併計退休年資、不給予保障。「如果整個修法要溯及既往,軍人的權益應該受到保障,為何87年6月5日以前就不溯及既往、不給與保障?」發言紀錄
- 陳委員超明
(11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為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給與制度的討論。有關軍校年資併計並非只是國防部內規,沒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考試院銓敘部的同意,國防部的內規不可能推動。
軍校學生就讀軍事學校院期間年資併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45號解釋公布87年6月5日以後退伍人員適用,此為軍公教一致的做法,但行政院的版本當初考量若溯及既往軍事院校歷屆畢業的學生全部適用,國庫將無法承擔,所以這次年金改革主張的就是溯及既往,將已經退伍的人員一樣納入改革的對象。請問有關軍校年資採計的問題根據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自87年6月5日以後退伍者,軍校年資得併計退休年資,那麼87年6月5日以前退伍者,他讀的軍校就不是軍校嗎?如果整個修法要溯及既往,軍人的權益應該受到保障,為何87年6月5日以前就不溯及既往、不給與保障?所以整個年金改革就像一場政治的豪賭,政府做莊,輸家永遠是軍公教,什麼可以溯及既往,什麼不能涉及既往,都沒有一定的標準,只要莊家認為他可以贏的方法就是對的、就是合法的。一部法裡面沒有一貫的法理原則,這樣的改革不是真正的改革,所以這一條我覺得應該刪除,謝謝大家。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超明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