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佳濱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屏東縣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質疑一套勞基法很難適用於不同行業別,以案件為計酬單位的專門技術人員難以配合針對時間工時設計的勞基法「發現一套勞基法其實很難適用在高矮胖瘦各個不同的行業別。以案件為計酬單位的專門技術人員,要怎麼跟針對時間工時設計的勞基法配合?」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認為對基層醫師、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的訴求應正面回應「對基層醫師、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的訴求,當然是正面的回應」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認為應給予受僱基層醫師勞工的團結權,讓醫師與醫院有對等談判的餘地,不一定凡事都要納到勞基法才能提供保障「不一定凡事都要納到勞基法才能提供保障,有時候勞資協商也非常重要,所以我認為給予受僱基層醫師勞工的團結權也是必要的。」

發言紀錄

  1. 鍾委員佳濱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常說斯斯有兩種,請問醫師有幾種?

  2. 主席

    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3. 陳部長時中

    主席、各位委員。你剛才就已經列好了。

  4. 鍾委員佳濱

    診所、醫院之外,有開業醫、基層受僱醫師、中高階的管理醫師,今天我們關心的就是受僱醫師。我們談的是勞基法,但是除了這個之外,跟醫師相關的法條還有醫師法、健保法。其中,勞基法當然是保障受僱者;醫師法是醫師專業人員的職業規範,其基本精神,除了保障專業的獨立性之外,也要保障受醫療者;但是健保法是規範健保給付怎麼樣給醫療的提供者,所以這三部法與基層醫師都很有關係。

  5. 我們談勞基法的前世今生,1984年,它是工廠法,面對的是工廠的作業勞工,後來慢慢擴充到農林漁牧及服務業。當年基本的核心是保障無生產工具的受僱勞工,生產線的勞工是人跟機器合作,容易產生過勞的問題,因為機器不用休息,人要休息,因此勞工會被剝削,所以要規範輪班,它的核心精神是在工資跟工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專利師、建築師,還有所有的醫事人員,在場的所有醫事人員都經過專技高考。專技人員有什麼特質呢?第一,他們獨立判斷並行使職權,有的甚至可以簽證,代行公權力,像處方權只有醫師有;其次,相對地,勞動是以時間計酬,專業職業人士通常按件計酬。執業的法律方面,律師有律師法,會計師有會計師法,醫師有醫師法,藥師有藥師法,社工師有社工師法。國家對於專門及技術人員非常重視,都有專責的法,不像所有的勞工、受僱者,大部分都適用勞基法。從1998年開始,這些專門執業及技術人員除了自己專屬的執業法之外,也開始被納入勞基法,包括記帳士、專利師、會計師、醫事人員,連律師都已經納入勞基法,只剩下醫師尚未納入,這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課題。這到底要解決什麼問題?這兩年修法,發現一套勞基法其實很難適用在高矮胖瘦各個不同的行業別。以案件為計酬單位的專門技術人員,要怎麼跟針對時間工時設計的勞基法配合?勞基法的核心就是工時作為薪酬的計算單位,但是我們來看一下,關係到醫師收入的是什麼?大部分的醫師都是在健保體制下服務,所以以醫療成本控管為核心,台灣目前醫療不斷的往大型醫療機構發展的結果,受僱醫師已經是服務醫師的將近三分之二,表示醫師從一個專門及技術人員、獨立開業,演變成有大量的人受僱。我要問第一個問題─醫院跟醫師怎麼協議?這份公文上有部長的簽名章,宣示了八十小時的工時指引,避免醫師過勞是國家跟雇主的責任,受僱醫師怎麼樣影響醫院分配工作給付跟改善薪酬條件呢?這才是我們今天關心受僱醫師的目的。請問一下部長,健保法跟醫師法有沒有特別針對受僱醫師規定專章予以保護?

  6. 陳部長時中

    沒有。

  7. 鍾委員佳濱

    在健保法跟醫師法設專章,或者在勞基法當中另定醫事人員的專章,藉此保障受僱醫師的權利,你覺得這兩種方法哪一種比較可行?怎麼判斷?

  8. 陳部長時中

    有它可行、不可行的地方,必須透過協商取得最大的共識。

  9. 鍾委員佳濱

    問題是健保的給付總額協商會議,就是關係到醫師收入最核心的會議,裡面包含醫事服務提供者。請問這個健保總額給付協商會議中的醫事服務提供者裡,基層受僱醫師占了多少?

  10. 陳部長時中

    基本上,在這個協商裡面是以機構代表為主體,能夠代表受僱醫師的大概就是醫事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基層醫師代表,相對的人數非常少。

  11. 鍾委員佳濱

    我敢說,這裡面沒有哪一個可以宣稱他代表受僱醫師,這些名字你都認識,有沒有哪一位可以宣稱他代表龐大的受僱醫師?沒有!

  12. 陳部長時中

    相對的比較像的是公會。

  13. 鍾委員佳濱

    沒有!你認為目前委員的配置恰當嗎?有沒有在健保給付當中反映龐大受僱醫師的需求?你認為受僱醫師未來在這個委員會應該占有多少比例?要怎麼改善?

  14. 陳部長時中

    這個問題我比較放在受僱醫師跟……

  15. 鍾委員佳濱

    醫院之間。

  16. 陳部長時中

    對。我比較放在專業就專業的權利,還是醫療機構的權利,在健保委員會怎麼樣適當的表現,放在這樣的角度看這個問題比較多一點。

  17. 鍾委員佳濱

    很好,其實部長說了,健保給付的協商分配機制是以不同的專科思考,可是在一個服務單位、大醫院裡面,除了科別之外,還有階層,階層裡不同的受僱醫師沒有辦法在這個給付得到保障。醫師法第九條規定,醫事執業應加入在地的醫師公會。受僱醫師不適用勞基法一樣可以組成工會,在銀行員被擴大納入勞基法之前,銀行員就有工會。請問目前的醫師可以組織工會嗎?可以嘛,可是醫師法有沒有保障?沒有。如果醫師法把受僱醫師組成工會的團結權納入,對於未來他們跟醫院,以及在健保給付當中怎麼主張權利非常重要。因此,將來醫師法是不是可以討論修改為醫師執業應該納入到公會或工會。這個可以思考一下,部長認為有可能嗎?讓醫師主張權利的時候,有跟醫院有對等談判的餘地。不一定凡事都要納到勞基法才能提供保障,有時候勞資協商也非常重要,所以我認為給予受僱基層醫師勞工的團結權也是必要的。部長好像沒有打算回答,那再想一想,好不好?

  18. 陳部長時中

    我可以回答。這兩個團體我都不反對,但是同時存在這兩個團體會削弱他們代表的力量,這是我所擔心的。最好的方式是團結在公會底下,但是公會的民主、法制能夠澈底表達基層醫師的聲音,這可能更重要,現在很多公會似乎沒有辦法達成這個功能,所以大家都會另起爐灶,對於個別、單一的權益提供更強力的保護。這與時代的發展有關,不能我們想要怎樣就怎麼做。

  19. 鍾委員佳濱

    沒錯!

  20. 陳部長時中

    我期待公會能夠團結所有力量發聲,如此一來力量最大。但是退而求其次,我也不反對各工會能代表單獨個別團體權益的聲音。

  21. 鍾委員佳濱

    受僱醫師的權益要怎麼保障?不要只想到勞基法。在健保法當中醫療給付怎麼給付、在醫師法當中,他與醫院的對等權利都可以在既有的專業法上另闢專章,讓這些為數愈來愈龐大的受僱醫師可以在法律上找到自己的位階。譬如總額給付的協商會議當中,受僱醫師的利益怎麼被表達,或者在醫師法當中,醫師除了公會之外,有沒有工會可以參加?這些都可以兼顧不同類型醫師執業方式的權益保障,以及透過法令認定的專章,由健保法與醫師法分別來規範。請衛福部來評估一下,兩個月內我們好好來討論。對基層醫師、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的訴求,當然是正面的回應,除此之外,健保法與醫師法是否也應一併評估?

  22. 陳部長時中

    謝謝,委員的意見非常寶貴。怎麼保障他們的權益、權利是我們的核心,多從有彈性的方式來思考問題也是我們需要的。兩個月的時間稍微短一點,建議回復到三個月,好不好?

  23. 鍾委員佳濱

    好,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鍾佳濱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