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銘宗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中選會辦理公投連署書點收應依公投法施行細則第六條點清楚,質疑其未點清楚已違反該規定「依照公投法施行細則規定,就已經規定點收要點清楚,主委是學法律的,公投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明文必須點清楚,你沒有點清楚耶!」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各戶政機關大量抄寫的認定標準完全不一樣、標準不一「有沒有大量抄寫認定小組,認定標準完全不一樣啊!」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高雄市戶政事務所就反深澳公投案認定3萬5,892件大量抄寫、占比達46.5%有故意大量認定之嫌,要求調查是否違反公投法第三十五條「另外跟你討教,所謂大量抄寫,反深澳的部分總共是偽造7萬7,194件,高雄認定了3萬5,892件,占的比例是46.5%,是不是高雄市戶政事務所故意大量認定?有沒有違反公投法第三十五條?」

發言紀錄

  1. 曾委員銘宗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委員會已經決議,會把相關公投案有大量偽造抄寫或是死人連署的部分移送地檢署偵辦,對不對?

  2. 主席

    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3. 陳主任委員英鈐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移送檢察署,可能是臺灣高檢署,不是地檢署。

  4. 曾委員銘宗

    請教您的標準是不是依法行政,一套標準?

  5. 陳主任委員英鈐

    是。

  6. 曾委員銘宗

    我在這裡跟你報告,在2008年台灣入聯公投,提案人是游錫院長,討黨產一樣是游錫院長,我要求你一套標準,公布到底有多少人也是大量抄襲或是死亡連署,這個有沒有問題?

  7. 陳主任委員英鈐

    那個以前就告發過了。

  8. 曾委員銘宗

    什麼時候告發?

  9. 陳主任委員英鈐

    應該是2009年。

  10. 曾委員銘宗

    但是兩件事情,你能不能依法公布到底多少人大量抄寫或是死亡連署有多少人,有沒有問題?公布沒有問題啊!你照樣可以公布,我要求你依法行政,一套標準。

  11. 次長,假設它移給地檢署,我要問的是,誰是行為人?行為地在哪裡?

  12. 主席

    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

  13. 張次長斗輝

    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於這一部分,其實已經有民眾向臺北地檢署提出告發,由臺北地檢署負責來偵辦。

  14. 曾委員銘宗

    對,沒有錯,那個是個案,但我的意思是,假設中選會移給地檢署,就你的法律專業來看,一般公投案因為是擺攤給人家去連署,我要問的是,行為人是誰?行為地在哪裡?因為不曉得,提案人也不知道它是哪裡丟進來的,尤其搞不好是中選會的過程當中,你們就丟進去啦!

  15.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抗議,這個完全沒有事實根據。

  16. 曾委員銘宗

    為什麼國民黨……

  17. 陳主任委員英鈐

    你們沒有證據,不能夠對我們中選會污衊。

  18. 曾委員銘宗

    主委,為什麼國民黨交給你是48萬8,000件,你後來統計的結果是49萬7,000件?九千多件哪裡來?

  19.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請高處長跟你說明。

  20. 曾委員銘宗

    我不要,我要你解釋說明。

  21. 陳主任委員英鈐

    當時我們點收的時候,現場……

  22. 曾委員銘宗

    依照公投法施行細則規定,就已經規定點收要點清楚,主委是學法律的,公投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明文必須點清楚,你沒有點清楚耶!

  23.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們點了,並註明到最後是以戶政所查對為主,點完……

  24. 曾委員銘宗

    你這樣還是違反公投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它有講要點清楚。

  25. 我還是請教次長,行為人是誰?行為地在哪裡?

  26. 張次長斗輝

    根據97年中選會移送的資料,他們是由當地的戶政機關,最後是向各該地的檢察署提出告發。

  27. 曾委員銘宗

    次長,是由當地的戶政事務所告發對不對?

  28. 張次長斗輝

    經由中選會向各該地的地檢署提出告發,在97年分別有彰化、高雄……

  29. 曾委員銘宗

    那是告發,我請教的是行為人是誰?行為地呢?

  30. 張次長斗輝

    這部分檢察署會去做相關的調查。

  31. 曾委員銘宗

    你初步看行為人會是誰?因為假設沒有行為人,你們後續要起訴誰或是刑度怎麼樣,如果行為人是誰都不知道,或是主委曉不曉得行為人是誰?行為地在哪裡?

  32. 陳主任委員英鈐

    目前我們只知道死人連署一定是有高度犯罪嫌疑,因為死人不可能自己連署,公投法就是要求要親自簽名……

  33. 曾委員銘宗

    但是你又不曉得從哪裡丟進來的啊!

  34. 陳主任委員英鈐

    就像路邊看到死人,你不曉得誰殺的,但是你不能就不理他啊!

  35. 曾委員銘宗

    主委,你用這樣的比喻非常不恰當,跟你路邊看到死人是不同的事情,你這樣……

  36. 陳主任委員英鈐

    一樣,看到有人搶劫,他臉遮起來,我也不曉得他是誰,但是這個也是犯罪行為啊!

  37. 曾委員銘宗

    你這個比喻不恰當啦!

  38. 另外跟你討教,所謂大量抄寫,反深澳的部分總共是偽造7萬7,194件,高雄認定了3萬5,892件,占的比例是46.5%,是不是高雄市戶政事務所故意大量認定?有沒有違反公投法第三十五條?

  39.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們不能做這種假定,因為他們……

  40. 曾委員銘宗

    你要不要查一下?

  41.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剛剛講過了,公投法的規定就是查對的權責都在全國各戶政機關,我們沒有查對的權限。

  42. 曾委員銘宗

    但是三民區的戶政事務所主任講,他們根本沒有認定,他只是註記,你有看過這則消息嗎?他沒有跟你反映嗎?

  43. 陳主任委員英鈐

    他所謂的註記,就是全國各戶政機關都一樣,它有一個表格,如果是死人連署就是m,他當然是註記在m啊!全國的表格送過來之後,我們統計出來就送委員會來做認定,就是這樣。

  44. 曾委員銘宗

    但是三民區戶政事務所說他沒這樣認定哦!

  45. 陳主任委員英鈐

    他們有公文過來啊!怎麼會沒有認定呢?全國的表格都一樣,死人就是m啊!

  46. 曾委員銘宗

    主委,你不覺得很奇怪嗎?他認定了3萬5,892件大量抄寫,我請教你,他有沒有違反公投法第三十五條?

  47. 陳主任委員英鈐

    目前我們沒有任何理由去懷疑戶政機關,高雄是這樣,新竹是這樣,新北也是這樣,我們都沒有任何理由去懷疑啊!

  48. 曾委員銘宗

    但是他的比例這麼高,總共達到46.5%,你不覺得高雄市政府故意認定嗎?

  49.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不覺得,因為我剛剛講過,現在大家可能是對我們查對程序有疑慮,領銜人可能有疑慮,其他的……

  50. 曾委員銘宗

    當然有疑慮,而且標準不一啊!

  51.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們標準都是一樣的啊!

  52. 曾委員銘宗

    請教主委,上次問你,你答不出來,全國有哪幾個縣市有成立大量抄寫認定小組?搞不清楚?上次問你也搞不清楚,現在也搞不清楚,有沒有大量抄寫認定小組,認定標準完全不一樣啊!

  53. 陳主任委員英鈐

    有沒有認定小組,認定標準都一樣啊!

  54. 曾委員銘宗

    都不一樣,為什麼?

  55. 陳主任委員英鈐

    都一樣,因為依照法律的規定,每一個戶政機關的人員都有判定的權限,這是公投法規定的啊!

  56. 曾委員銘宗

    主委,趕快答復我有幾個縣市成立大量抄寫認定小組,因為當這個小組在認定時必須負擔責任。

  57.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會請綜規處去了解一下,再跟委員回報。

  58. 曾委員銘宗

    主委,我上次問已經過了幾個禮拜了,你到現在還搞不清楚?如果要認定是否大量抄寫就會分擔責任,假設由戶政人員作個案的認定,那個量很小。

  59. 陳主任委員英鈐

    不一定,因為全國的戶政機關大小不一樣,有些戶所很小,只有兩、三人,沒有必要成立小組。

  60. 曾委員銘宗

    你什麼時候可以答復我、可以提供資料給我?

  61. 陳主任委員英鈐

    高處長,你什麼時候可以給曾委員?

  62. 主席

    這個問題請處長回答,因為是細節。

  63. 曾委員銘宗

    趕快!因為我上次就問了,到現在還搞不清楚。我要了解全國到底有哪幾個縣市的戶政事務所成立大量抄寫認定小組,主委,什麼時候可以給我?

  64. 主席

    一個禮拜內以書面答復,好不好?

  65. 陳主任委員英鈐

    好。

  66. 曾委員銘宗

    好,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曾銘宗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