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銘宗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中選會一面稱希望促成公投案通過,一面就准予補件的裁定提出抗告是言行不一,要求言行一致、採取同一套標準「這就跟你剛才的講法完全衝突。你既然希望促成公投案,卻又提出抗告,這是言行不一。」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投法是程序法,原則上應以通過為原則、例外才不通過,中選會的立場應協助相關公投案通過「基本上,中選會的立場要協助相關公投案的通過,尤其公投案是一個最直接、最有效率、能夠反映直接民權的方式。」

發言紀錄

  1. 曾委員銘宗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早上我人雖然在辦公室,但是仔細聽你的答詢,好像大陸資金有干預台灣選舉的事情,這是實際的事情還是你想像的事情?你能不能明確講清楚?你不能不清不楚講這個議題,是確有其事?還是傳說?還是有相關事證?

  2. 主席

    請陸委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3. 陳主任委員明通

    主席、各位委員。剛剛法務部調查局局長也在這裡公開講,我們現在有收集到33個案例,是不是請呂局長再進一步說明。

  4. 曾委員銘宗

    這33個案例是台商還是中國大陸的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

  5. 主席

    請法務部調查局呂局長說明。

  6. 呂局長文忠

    主席、各位委員。態樣都有。

  7. 曾委員銘宗

    是不是絕大部分都來自台商?因為台商是中華民國的國民,跟來自中國大陸的政府機關或是相關企業,這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態樣,而且完全不一樣,請教這33個案例裡面,絕大部分是不是台商?

  8. 呂局長文忠

    委員的意思是錢匯進來?

  9. 曾委員銘宗

    對,這33個案例裡面,有多少是來自台商?

  10. 呂局長文忠

    當然有很多是由大陸方面透過台商的方式。

  11. 曾委員銘宗

    這33個案例裡面,有一些是大陸透過台商進來的,那麼有沒有是純台商,而不是其他政府機關或是政府機構透過台商匯的?

  12. 呂局長文忠

    如果是純台商,他是可以做政治獻金,這個部分我們不會去做任何調查。

  13. 曾委員銘宗

    所以這33個案件裡面,都是涉及到中國大陸政府機關、機構或是公司的問題,沒有純台商的問題?

  14. 呂局長文忠

    可以這麼說。

  15. 曾委員銘宗

    這33個案例是不是已經立案在調查中?

  16. 呂局長文忠

    有一部分立案,我們目前情資蒐集總共有33件,因為要看每一個情資證據掌握的程度,如果比較具體的,我們就會分案。

  17. 曾委員銘宗

    所以這33個案例是情資而已,還不是真的。再請教:這33個案例裡面,真正立案調查有多少?

  18. 呂局長文忠

    我們目前沒有進一步統計,但是有。

  19. 曾委員銘宗

    有,但是因為你沒有真正統計,我不為難你,因為這也涉及到你的業務機密。也就是說這33案大部分都是情資,但有些個案已經立案在調查。

  20. 呂局長文忠

    是。

  21. 曾委員銘宗

    這個有必要予以釐清,所以純台商的部分沒有問題,對不對?好,謝謝局長,也謝謝主委。

  22. 接下來請教內政部徐部長,現在全國員警總共有多少人?

  23. 徐部長國勇

    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有五萬八千多人。

  24. 曾委員銘宗

    這麼少嗎?

  25. 徐部長國勇

    對不起,是七萬八千多人。

  26. 曾委員銘宗

    另外要向你討教一個數字,因為內政部要求11月24日員警全面停休,這個確定了嘛?

  27. 徐部長國勇

    是,按照往例也都是停休。

  28. 曾委員銘宗

    歷年都是如此嗎?

  29. 徐部長國勇

    對,每次選舉都是如此。

  30. 曾委員銘宗

    警政署也好,內政部也好,有沒有數據是有關員警工作地與戶籍地不同者,在這七萬多人中到底有多少人?

  31. 徐部長國勇

    大概八千多人。一般而言,現在很多員警都儘量回到戶籍地,前兩天我到金門、澎湖去,譬如澎湖就有八成以上都是在地員警,所以投票都沒有問題。

  32. 曾委員銘宗

    不只是這八千多人沒有投票權……

  33. 徐部長國勇

    不是沒有投票權,是沒有辦法投票。

  34. 曾委員銘宗

    對,那一天他沒有辦法履行他的投票權。假設以後每次選舉皆是如此,內政部有沒有研議何種方式讓他當天能夠履行投票權?

  35. 徐部長國勇

    其實我們一直希望對於員警的公民權能有所保障,所以希望將不能投票的狀況一直降低,本來是內勤支援外勤,現在我們也用機動式的編組,有些可以機動支援外勤,讓他們有時間去投票。但就我昨天在澎湖所了解的,有些警官在調動,他們要升官,所以有時候是從台灣調過去的;也有些員警是金門人、澎湖人,他是警官,總是要升官,所以調到台灣本島,升官的機會比較多,這種狀況下,他要回去投票真的是有困難。當然,也有一些是他選擇不想投票,這樣的也有。

  36. 曾委員銘宗

    希望內政部在值勤調動上,儘量考慮當天可以讓他履行該有的投票權。

  37. 再請教中選會陳主委,針對「以核養綠」的公投,當時你堅持不讓他們補件,但是高等行政法院要你們讓他們補件,而且解釋文中特別提到,根據公投法,基本上是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並認為公投法只是程序上的規定,很明顯的打臉中選會的決定。請問你們是要接受補件,對不對?

  38. 主席

    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39. 陳主任委員英鈐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已經送去給戶所查對了,其實我們也是站在促成公投的立場辦理。

  40. 曾委員銘宗

    從第一天你站在那裡,我就問你,你講是這樣的講法,但實際作為並不是這樣。你們有沒有提出抗告?

  41.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們準備提出抗告,因為這涉及的是制度問題。

  42. 曾委員銘宗

    這就跟你剛才的講法完全衝突。你既然希望促成公投案,卻又提出抗告,這是言行不一。

  43. 陳主任委員英鈐

    抗告的結果可能也不影響這個案子是不是會成立,因為我們已經送去查對,我們請查對的戶政機關在明天中午12時之前如果有查對完的就跟我們回報,他們目前是缺二千多份,只要戶所查對超過這個份數,我們就會公告該案成立。

  44. 曾委員銘宗

    其象徵意義非常重要,就像高等行政法院提到的,公投法是個程序法,原則上是要通過,例外才是不通過,基本上,中選會的立場要協助相關公投案的通過,尤其公投案是一個最直接、最有效率、能夠反映直接民權的方式。

  45. 陳主任委員英鈐

    美國最高法院有很多判決都寫到公投程序必須是orderly process,也就是有秩序的程序,所以今天不是個案的問題,是制度的問題,如果每個案子都這樣可以補件,戶所的查對期限就無法計算;如果每個案子都這樣補件,以目前我們整個公投法……

  46. 曾委員銘宗

    這跟你剛才講的不一樣,你每次都說你的立場是開放的,想促成公投案能夠通過。

  47. 陳主任委員英鈐

    確實是這樣,他們一送來,我們就送去……

  48. 曾委員銘宗

    但是連高等行政法院都已經裁定,你還是要提出相關的抗告。主委,希望你言行一致,而且要一套標準。

  49. 陳主任委員英鈐

    剛才已經跟委員報告過,我們提出抗告跟這個個案的結果應該沒有影響,但這是制度上的問題。

  50. 曾委員銘宗

    但是其象徵意義非常重要。好,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曾銘宗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