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建銘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竹市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監察委員楊美鈴和高鳳仙對鹿窟事件所做的轉型正義調查是很不得了的成績,可以認同「像監察委員楊美鈴和高鳳仙對鹿窟事件的轉型正義之調查,這是很不得了的成績,我們可以認同」

發言紀錄

  1. 柯委員建銘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聽了前面兩位國民黨委員的質詢,感慨萬千。什麼叫做要監察院硬起來?立法院也要硬起來!林德福委員,你是立法委員還是監察委員?我再來講的你要認真聽,這是邏輯上有問題。立法院主導修法,監察法是到了修正的時候,我只講這一句話而已。監察法多久沒有修了?從民國37年到現在修了6次,最後一次修的時候是民國81年11月13日,那是什麼時候?當時國會還沒有全面改選的時候是最後一次,換句話說,國會全面改選已將近四分之一世紀,監察法一直沒有動,有關監察院一直被人家攻擊的這一點,我等一下慢慢講給你聽。

  2. 我先講剛才的吳志揚委員,吳委員一直追打陳前總統的案子,我認為適可而止,陳前總統參加他兒子的典禮,當然是以作父親的心情去參加總部成立,這是人知常情。吳志揚委員本來是一個很溫和的人,最近卻一直追打,還叫監察院要調查法務部。我們從頭來看待這件事,當年的扁案,阿扁卸任後被移送出來時是上手銬,然後求處無期徒刑,中間也經過搜索等等所有的動作全部做完。那一年的11月12日,我和賴清德院長、高志鵬在法院送阿扁的囚車離開地方法院。一個卸任總統上手銬被這樣被送走了,為的是什麼事情?為了國務機要費,持平而論,國務機要費就是總統的特別費,現在特別費全部除罪化了,現在的官司在更審時是無罪的。

  3. 那段時間從以前到現在,阿扁卸任後所受的侮辱,我們再來對照今天對於兩個前任總統的作法,我們看到馬英九的官司問題,不要說我告他的那部分,就講很簡單的三中案,現在來看整個三中案的過程,馬英九只有講他的清廉,結果是胡說八道,根本裡面就是串供,包括如何立訴訟等等都很清楚。台北地檢署起訴,我對法務部也很有意見,若是同樣的態度,應該要經過限制出境、要搜索、要羈押,全部沒有。比較兩任總統,馬英九這個案子多嚴重,是特別背信,整個三中案大家現在都很清楚了,他是這樣的待遇,連搜索、羈押、限制出境都沒有,他現在趴趴走,一副還要選總統的樣子。

  4. 阿扁參加兒子總部成立,這是人之常情,去年前他也有參加過,有送過菜頭,有幾個原則比如上階不上台,是在一個在合情合理的範圍內,大家來寬容這件事情。他也不接受記者訪問,他只放錄影帶也不演講,這些事過去都曾經如此做過,所以吳志揚委員今天早上還講要用這個案子到監察院檢舉,你們監察院好好想一想,民進黨執政後對馬英九的寬容,這是民主國家對總統的寬容,但我覺得法務部這樣的寬容都有問題,照以前對阿扁的話,馬上上手銬收押禁見,現在卻連限制出境都沒有,所以在這件事上面,我還是在此表示某種抗議。

  5. 第二點是關於監察法,監察法到了應該修正的時候,從國會全面改選到目前都沒有修過,當然我們來看整個監察院,從民國20年開始于右任當院長到陶百川時期,監察院形象最差時是王建的時候,現在張博雅時期應該是要重新面對整個監察院如何在人民心中恢復基本的尊嚴,所以有關它做對的事我們會贊成,像監察委員楊美鈴和高鳳仙對鹿窟事件的轉型正義之調查,這是很不得了的成績,我們可以認同,但監察院同時又介入政治,介入所謂的釋憲,根本不是其職權行使範圍內它也去介入,包括年改及黨產。所以我們看待這是一個新舊交接的時候,我們要如何重新看監察院,當然就是監察法要修正的時候。

  6. 我們再看看其他的,比如國會服務法修正十幾次,1999年1月12日的國會服務法,即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一直修,到目前還在修,司法院組織法也在修,法官法也在修,行政院組織法也修,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也修、總員額法也修,包括現在有兩院我們一定要處理,一個是坐在我旁邊的李俊俋委員念茲在茲的考試院組織法,考試院委員會的考試委員當過立法委員、也當過政務委員,這是國家現在到目前為止必須要面對及正視的問題,就是考試院組織法,包括有多少考試委員;當然還有監察院的監察法要修,監察法要修很簡單,今天有四個版本的提案,持平而論掌握幾個原則就好,彈劾要不要記名?我先請問你。

  7. 主席

    請監察院劉副秘書長說明。

  8. 劉副秘書長文仕

    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我們已經在6月29日檢討過。

  9. 柯委員建銘

    你們講說原則不記名,攸關社會矚目的案件再來記名。

  10. 劉副秘書長文仕

    對,實施的結果是14案中有13案都記名。

  11. 柯委員建銘

    時間不多,讓我講完。當然立法院怎麼修,你們就要怎麼做,只有腦筋不清楚的林德福,把自己當作監察委員,或是非常昏庸的老百姓,連這件事情也看不懂。立法委員主導立法,立法的結果當然要五院及所有人,包括老百姓都要奉行。立法院是合議制,若有不同意見都可以談。但是我們在這裡要談的是彈劾的整個修法,這4個委員的版本講起來只有兩點最重要,第一個是彈劾要記名,第二個不管彈劾究竟有沒有成功,成立與否都要公布,就這兩個而已。第一個,徐永明委員版本的第八條是有違憲的寫法,但後面第二項是對的,彈劾要記名;第二個,黃偉哲委員版本第十三條彈劾案審查結果成立與否都要公告,只要掌握這個原則就好了,記名和公告。你要彈劾人家,然後彈劾案不成立,成立才要記名表決,不成立也應該要還人家清白,要公告一下。檢察官起訴也要有起訴書,所以今天要面對如何導正整個監察行為,這兩個是最重要的原則。

  12. 接下來,徐永明委員版第二十四條的寫法,監察院對於調查行政機關所屬機關已實施之工作及設施。所謂已實施的部分,這個案例應該是與年金有關,立法院通過年金的時候還沒有公告實施,監察委員仉桂美馬上行使調查,就是要已經公告實施才可以調查,還沒實施當然不能調查,我想第二十四條徐永明委員的原意應該是如此。對於糾正行為,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都是談糾正,至於彈劾就不必講了,我們剛剛講得很清楚了。至於第二十五條關於已實施的部分,這裡面還牽涉到審計法有關事前審計或事後審計的問題,我們認為應該是事後的問題。以前有一位衛生署署長叫楊志良,他曾經講過一句話,他當行政部門的官員最痛苦的是什麼事情?官不聊生!立法院曾經把他找來問,監察院更甚,監察院整天調查他,他根本沒辦法做事,所以監察委員對於糾正行為常常形成指導政策,這是一個大問題,我們今天要面對這個問題,監察委員常常在做政策指導,很多監察委員專門在搞這個,這是干擾行政嘛!不管國民黨執政或民進黨執政都亦復如此,這是我們要面對的。此外,對行政機關糾正的時候,叫他們要限期改善,但糾正大部分是用書面回答,很少是糾正以後再把人家找來……

  13. 劉副秘書長文仕

    很少。

  14. 柯委員建銘

    最近有。

  15. 劉副秘書長文仕

    只有1件。

  16. 柯委員建銘

    葉俊榮被找去。

  17. 劉副秘書長文仕

    我們第4屆有12件、第5屆到目前為止只有1件。

  18. 柯委員建銘

    這時候你把他找來重新問,因為糾正案大部分是查過以後該問的都問完了,若回答的不滿意可以叫他再答,所以徐永明委員講不滿意可以再以書面質問,但是你再把他找來,而且這一次是把葉俊榮找去,有關陽明大學校長的問題,但陽明大學也不是在他任內,所以我們也看得出來修改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有關於糾正,事實上有它意義的存在,當然第八條、第十三條對你們來說最重要。我希望本院同仁要了解,26年沒有修監察法,本來就要面對該修的時候,不是像林德福委員那種極度的保守,我也不是叫你修就修,我的原意是立法院修法的結果,當然監察院必須要面對。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柯建銘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