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正宇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無無黨籍・桃園市第6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投題目要讓民眾瞭解,電視上的說明很重要,否則人民若不瞭解公投題目、目的,就不知道要投同意票還是不同意票「人民要確實行使參政權,這是很重要的,但首先題目還是要讓民眾了解,因此電視上的說明就很重要,否則如果人民不了解公投題目、目的,那就不知道到底要投同意票還是不同意票,是不是?」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公投意見說明會要快一點舉辦,使人民瞭解公投題目的內容,以利人民行使參政權「我覺得公投意見說明會要快一點舉辦,使人民瞭解公投題目的內容,這對人民行使參政權是非常重要的。」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中選會的公投題目讓人很難理解,一般民眾看不懂,難以行使同意或不同意權「但是我還是認為一般民眾,包括爺爺、奶奶、阿伯、阿姆等,他們看不懂,甚至有時連我們都要深入再去了解,所以他們要行使同意或不同意權時,是很難判定的」

發言紀錄

  1. 趙委員正宇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個會期我就有提到,中選會的公投題目讓人家很難理解,這個副主委應該還記得吧!很多民眾看不懂跑來問我,我就用一種比較簡單的說法讓他們了解,但是我還是認為一般民眾,包括爺爺、奶奶、阿伯、阿姆等,他們看不懂,甚至有時連我們都要深入再去了解,所以他們要行使同意或不同意權時,是很難判定的,請問現在是不是有要辦電視辯論會?

  2. 主席

    請中選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3.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主席、各位委員。是意見發表會。

  4. 趙委員正宇

    對!就是在電視上公開場合說明,正反兩方來辯論,是不是?

  5.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是。

  6. 趙委員正宇

    聽說昨天正反兩方都是自己人,有這樣的狀況嗎?

  7.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在整個公投公告之後,做為法定獨立機關的中選會,並不就個案進行評論,但是相關資訊,我們會在中選會網站裡公開。

  8. 趙委員正宇

    只有網站嗎?沒有在電視上辯論?

  9.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所說的資訊公開,是指就公投10案的50場意見發表會的場次以及相關資訊,包括正方、反方,還有場次安排的場地和時間,我們會予以公開。

  10. 趙委員正宇

    這是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嘛!是不是?

  11.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是。

  12. 趙委員正宇

    因為有10個公投案,所以你剛剛說會有50場,10月25日開始,對不對?

  13.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11月3日開始。

  14. 趙委員正宇

    11月3日開始?不是10月25日?短短21天,這50場可以辦完嗎?

  15.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這是公投法的規定,公投法規定公投連署成案公告後,一個月起,六個月內遇有全國性選舉,應同時舉行。今年年底的選舉是訂在11月24日,另外依照公投法規定,11月24日前的28天,我們必須完成公投的公告,所以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整個作業期間是非常短暫的,這是所有選務和公投行政的特色,稱之為時限行政,也就是說以公投案件來講,我們是依法定程序收件,依法定程序交付戶政機關依法查對,也是按件依法審議、依法辦理,所有辦理的程序均有期限。

  16. 趙委員正宇

    副主委,你只要簡單答復我就好了,我不是要你唸法律規定,我知道你法條背得很清楚。請問,現在電視台作業招標了嗎?

  17.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都做了。

  18. 趙委員正宇

    那你們安排什麼時候?哪些頻道?

  19.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今天會把所有資訊公開,如果委員有需要,我們可以另外再交付給委員相關資料。

  20. 趙委員正宇

    人民要確實行使參政權,這是很重要的,但首先題目還是要讓民眾了解,因此電視上的說明就很重要,否則如果人民不了解公投題目、目的,那就不知道到底要投同意票還是不同意票,是不是?

  21.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是,就中選會立場而言……

  22. 趙委員正宇

    但現在公投意見發表會的連結,你們的網站還是按不進去啊!

  23.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的網站一定按得進去。

  24. 趙委員正宇

    還是點不進去,很不好點,你們要注意一下。

  25.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好。

  26. 趙委員正宇

    我覺得公投意見說明會要快一點舉辦,使人民瞭解公投題目的內容,這對人民行使參政權是非常重要的。謝謝副主委。

  27.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謝謝。

  28. 趙委員正宇

    本席接下來要請教消防署陳署長。有關事故前的預防程序,消防員的危險讓避權並未入法,署長知道嗎?

  29. 主席

    請內政部消防署陳署長說明。

  30. 陳署長文龍

    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

  31. 趙委員正宇

    我看了一下你們有關消防法第二十條之一的修正,上面也沒有寫,只是大概寫一下災害現場如果有危險之虞,消防人員應該停止救災作業。是不是?

  32. 陳署長文龍

    是的。

  33. 趙委員正宇

    我看到工會的版本提到有4種情形時應該採取安全作為,你們不同意嗎?這4個我就不唸了,以免浪費時間。

  34. 陳署長文龍

    我們所有的救災和訓練都在危險環境中進行,換句話說,消防人員都是在危險環境中完成任務,所以我們所有的法規和標準作業程序都是告訴消防人員如何做到安全第一……

  35. 趙委員正宇

    這不是在安全手冊就可以全部弄好了嗎?

  36. 陳署長文龍

    不只這個,還有SOP……

  37. 趙委員正宇

    還有SOP?

  38. 陳署長文龍

    對,還有所有的法規,我們都強調安全是最重要的、救得對比救得快更重要。

  39. 趙委員正宇

    讓避權呢?有沒有?

  40. 陳署長文龍

    所謂讓避權就是安全第一,然後……

  41. 趙委員正宇

    工會講的這4個你們不採納嗎?

  42. 陳署長文龍

    我們的意思是不用寫進消防法,因為我們所有的……

  43. 趙委員正宇

    不用寫進消防法?那麼是寫在你們的SOP,還是安全作業要點裡面?

  44. 陳署長文龍

    對,有關指揮和化災的規定,我們現在每個都在寫和救災安全有關的部分,還不只寫一點,而是寫了很多點,相關原則都有講。

  45. 趙委員正宇

    比工會提的版本還好?

  46. 陳署長文龍

    也不是好不好,就是我們認為……

  47. 趙委員正宇

    照你這樣講的話,5年來有21人殉職要怎麼解釋?我講桃園就好了,新屋保齡球場死了6個、敬鵬大火也死了6個,是不是?

  48. 陳署長文龍

    沒有錯。

  49. 趙委員正宇

    這都是重大災害,而且都是指揮官說:衝、衝、衝,裡面有人。其實裡面有沒有人?沒有人嘛!他們都聽指揮官的,指揮官叫他們衝,他們一定要衝啊,因為消防員要聽指揮官的命令行事嘛!如果他們有讓避權的話,就可以自己判斷第一,火勢非常大,可能沒辦法進去,或是第二,還沒有拿到平面圖,不瞭解裡面的狀況,第三,還不清楚受困的人到底在哪個地方。指揮官可能比較心急,想要趕快滅火救人,就要他們衝,因此就會有很多消防隊員枉死,是不是?

  50. 有關讓避權的部分,我知道每個單位都有自己的SOP,工安方面勞基法和職業安全衛生法都有退避權的規定,所以你們自己也要設一個啊!你看人家勞工都有了,何況你們消防人員!

  51. 陳署長文龍

    跟委員報告,敬鵬的部分和廠區的化學品相關資訊有關,我們會在第二十一條之一和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資訊要如何提供,如果不提供要怎麼處罰和要求,至於廠區的平面圖要怎麼做得更完整,是由其他的法規和方法來處理。

  52. 趙委員正宇

    那麼你們的SOP是什麼?要不要說明清楚?

  53. 陳署長文龍

    譬如部長報告中提到的化學品相關救災安全,我們大概……

  54. 趙委員正宇

    既然有SOP,為什麼5年來會有21人殉職?是不是要檢討一下?

  55. 陳署長文龍

    因為我們所有的勤務都是在危險環境中執行,消防人員所面對的救災情況……

  56. 趙委員正宇

    非常複雜?

  57. 陳署長文龍

    對。所以我們所有的原則就是安全第一,和安全有關的細部事項要根據不同的災害,比如說化災……

  58. 趙委員正宇

    署長,我建議讓避權還是要入法,以保障消防人員的安全,可以嗎?

  59. 陳署長文龍

    我們……

  60. 趙委員正宇

    你可以檢討啦!好不好?

  61. 陳署長文龍

    我們評估是認為目前這些規定……

  62. 趙委員正宇

    夠用了?

  63. 陳署長文龍

    要分別去訂。因為有了原則以後還是要分別去訂,譬如山難、化災、水難或其他災害,都要分別去訂。

  64. 趙委員正宇

    你確定目前的法規夠用嗎?安全手冊裡面的規定全部都夠用?

  65. 陳署長文龍

    我們認為是夠的;當然還可以再檢討,因為我們所有的勤務都是在危險環境中執行。

  66. 趙委員正宇

    要檢討嘛!對不對?這也可以列入檢討項目中,好不好?

  67. 陳署長文龍

    沒問題,我們會檢討。

  68. 趙委員正宇

    接下來,事故後的調查程序應該也要有一個SOP。本席認為你們欠缺一個獨立的調查機關,你有沒有同感?你們現在只有鑑識小組,發生在桃園的火災就由桃園消防局負責鑑識,對不對?請問你們有沒有一個獨立的調查機關?

  69. 陳署長文龍

    跟委員報告,消防法所謂的鑑識是火災原因調查的鑑定,至於……

  70. 趙委員正宇

    你們有沒有一個專職的委員會?譬如運輸方面,因為我曾經是交通委員會的委員,所以我知道最近臺鐵的問題就有一個運輸安全委員會來調查。請問災害事故發生後,你們有沒有一個鑑定小組或專職的委員會?

  71. 陳署長文龍

    我們沒有專職,而是任務編組,找各方面的專家組成……

  72. 趙委員正宇

    你們要不要設一個自己的鑑定委員會?

  73. 陳署長文龍

    這個作業規定我們再來擬定。

  74. 趙委員正宇

    我覺得這部分你們要趕快,因為專業的還是比較有用,不要每次都找一些固定的人來鑑定,這樣子的效果未必能達到專業的程度。本席認為這個安全委員會很重要,當初我們有針對交通的部分提出這樣的建議,部長認為現在還不需要,可是當事情真正發生、需要去做的時候,反而沒有這個安全委員會或具有公信力的單位,各說各有理,是不是?

  75. 消防就是這樣,哪個縣市出問題,就由該縣市的消防局去鑑定,這是不對的!本席認為如果有重大事故,消防署應該要成立一個專案、獨立的機關來辦理鑑定。

  76. 陳署長文龍

    我們的方向和委員是一致的。

  77. 趙委員正宇

    朝這個方向來努力啦!已經到「署」了,應該要有一個自己的鑑定機關。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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