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華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應先就公投法部分辦理不在籍投票,公投的部分要先做。「是不是可以先就公投法的部分來做?公投的部分要先做啊!」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公投題目應修正為較口語、讓一般民眾看得懂的文字,並同時調整字數限制。「所以題目要修正,要口語一點,讓大家看得懂,另外,字數限制是不是也可以同時作一下調整?」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要求就公投不能觸及基本人權的部分召開公聽會,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所以這部分是不是可以召開公聽會來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贊同公投不能觸及基本人權的方向,認為方向是對的,但因過與不及都不好,應審慎為之。「因為這部分過與不及都不好,所以我建議審慎為之,這個方向是對的,但是要審慎為之」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要求起碼下次公投就可以實施公投的不在籍投票,認為此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既然前主委答詢時這樣講,而且也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所以希望起碼公投的不在籍投票下次就可以做到,可不可以有這樣的共識?」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奕華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好!我自己也是從行政部門過來的,我必須說,台灣的公務人員如果不是真的受不了,不會爆出這樣的新聞,本席講的是移民署的事。

  2. 請問次長,對於移民署署長這樣離譜的行徑,之前你們有沒有掌握?我說的是除名義上使用公務車進行公務視察,事實卻是濫用公務車帶著妻子出去遊玩一事之外,移民署內部整個大反彈的事,包括他鼓勵互相檢舉,沒想到後來自己被檢舉,還有50餘件公文竟然不了了之,沒有下文,公文積壓3至6個月不批示,他這樣離譜的行徑完全違反公務機關的運作原則,請問內政部,你們有沒有掌握類似狀況?

  3. 主席

    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4. 陳次長宗彥

    主席、各位委員。昨天代表本部對外說明時,我已經提到,事前我們都已經有一些掌握。

  5. 林委員奕華

    既然你們有掌握,為何等到媒體爆出這些事,才進行人事調整?還有我必須再次提醒,我覺得這次大選民進黨會失敗的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大家認為他們沒有用人唯才,他們是用人唯親,其實我們也知道這位署長和蔡英文總統的關係非常良好,所以我們真的奉勸民進黨政府要用人唯才。

  6. 此外,內政部身為上級機關,竟然也無法讓這麼重要的移民署好好運作,讓所屬機關內部發生這麼嚴重的事,我覺得連你們都有責任,所以你們是不是對移民署這件事進行檢討?鼓勵這些公務人員未來好好做事,這不是調整人事就好,你們不是將署長暫時調任參事就沒事!

  7. 陳次長宗彥

    是,暫行調整署長的職務就是為澈底調查清楚……

  8. 林委員奕華

    所以這要不要調查?

  9. 陳次長宗彥

    昨天我們已經立即說明得很清楚……

  10. 林委員奕華

    你們要調查喔!

  11. 陳次長宗彥

    當然、當然,昨天我們已經講得很清楚……

  12. 林委員奕華

    公務人員、公務機關都有一定的運作原則,如果有這麼離譜違反公務人員相關法令的事發生……

  13. 陳次長宗彥

    謝謝委員的質詢,我們移民署的同仁都在崗位上非常盡心盡力地服務,請社會大眾對我們移民署的同仁多一點支持。

  14. 林委員奕華

    多多鼓勵同仁。

  15. 陳次長宗彥

    是。

  16. 林委員奕華

    但是如果署長真的有像報導提到的……

  17. 陳次長宗彥

    昨天我們對外已經說明得很清楚,這個職務調整就是為了要澈底調查。

  18. 林委員奕華

    好,我們要求你們一定要調查,調查的結果也一定要讓我們了解。

  19. 陳次長宗彥

    當然、當然。

  20. 林委員奕華

    好,謝謝。

  21. 接下來請教中選會主委,日前臺北市的驗票已經完成了嘛!

  22. 主席

    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23.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主席、各位委員。是。

  24. 林委員奕華

    結果已經公布,其中提到丁守中、柯文哲及姚文智三位候選人都有多出票數,這都是當天選務人員疑似疲累而誤植,這樣的狀況是不是確定有?

  25.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跟委員報告,行政驗票是法院的法定權責,他們在今天上午10時至10時10分已經對外說明,依照法院的說明,雙方的差距(亦即第一名與第二名的差距)擴大為3,567票,至於您講的這個情形……

  26. 林委員奕華

    現在我說的不是票數,我是問是不是有這一件事?

  27.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就現在法院的對外說明及其查證過程來看,這樣的情況確實是有。

  28. 林委員奕華

    之前我們已經講過很多選舉無效的事,包括邊排隊邊開票等等,如果選務人員真的因疲累而誤植,依主管機關的看法,這是否構成選舉無效?

  29.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以整個選務作業而言,中選會和地方選委會均依法辦理,包括投票時間截止的下午4時有隊末的機制,包括投完票之後進入開票的程序,這部分是依法來辦理,並不會構成選舉無效的……

  30. 林委員奕華

    但是因為疲累,導致票數登記錯誤,以這樣來說是不是也證明了選舉確實有它的問題?

  31.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在這次選舉確實有疏失,但是就法定程序來講,選務人員是依法定程序來辦理,就選舉訴訟而言,我們也尊重當事人提起救濟的權利。

  32. 林委員奕華

    所以你們是不是尊重當事人提起訴訟?

  33.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當事人的司法救濟,我們會予以尊重。

  34. 林委員奕華

    那當然,那是他的權利啊!

  35. 我要回過頭來再請問一下,第一、今天有提到公民投票法的修正,但是首先要確定中選會未來是否一定會守法?像這次選舉,公投法第十七條規定得那麼清楚,28天之內不能修改文件,結果你們一樣去修改行政院的說明,所以第一個我要先確定,修法當然要檢討,除此之外,中選會要不要先宣示一下,未來不會再做知法犯法的事?你可以先這樣跟大家說嗎?

  36.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一定可以宣示依法行政、依法辦理選務。

  37. 林委員奕華

    但是你們這次就沒有啊!

  38.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不僅可以作這樣的宣示,我相信我們全體的選務人員也都依法處理。在整個公投的公告上,我們也遵照法院的裁定去作最大的努力。

  39. 林委員奕華

    這種事情還要等到最高法院來裁定?抱歉!我要說中選會丟臉!法條寫得那麼清楚,還要經過這樣的程序,丟臉!知法犯法,丟臉!抱歉!我直接這樣說很重的話。所以麻煩一下,修法我們可以做,但是守法更重要,首先,我要奉勸中選會,獨立機關行使職權要守法。

  40. 再來我要問一下,這次大家都提到公投題目真的非常拗口,結果你們說民眾要先做好功課,我覺得當然可以鼓勵,但是不能怪罪民眾。

  41.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從來沒有怪罪民眾。

  42. 林委員奕華

    這次很多都是引用法條及雙重否定的詞句,未來有沒有可能修正成比較口語或大家易懂的詞句?因為我們面對的是所有的老百姓,還有30字的限制,是不是都應該要檢討?我們不應該站在法律人的立場,而應該站在一般民眾的立場,要讓他看得懂題目,可以嗎?

  43.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可以,這部分要作一些修正,第一個要修正的是字數要酌予限制,第二是在用字遣詞上必須簡單、清楚、明瞭、客觀。

  44. 林委員奕華

    大家看到公投題目都說好像在考閱讀測驗,因為要先看懂題目才知道怎麼回答,但是那個題目,一般人要理解會有一點困難,所以就會看到有人針對公投題目宣導這題要贊同、那題要反對,我覺得這都不是公民投票應有的行為,因為公投就是每個人行使自己的意志,可是當大家看不懂題目的時候,就只好用這樣的方式去硬記哪個要贊同、哪個要反對,這是我不贊成的方式,所以題目要修正,要口語一點,讓大家看得懂,另外,字數限制是不是也可以同時作一下調整?

  45.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會。

  46. 林委員奕華

    另外,還有不在籍投票,陳英鈐前主委在今年10月的時候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時說,選舉完會一併針對公投法規定不在籍投票要另以法律定之的部分進行修正,請問目前進度如何?

  47.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不在籍投票這部分,現行的研議進度可分以下幾點來說明:一、假設要跟選舉合併配套的話,涉及選罷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連動,這部分另以法律定之,是單就公投法的部分另以法律定之,……

  48. 林委員奕華

    是不是可以先就公投法的部分來做?公投的部分要先做啊!

  49.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還是選舉的部分另以法律定之,我們會先作確認。二、倘若是就公投的部分單獨辦理,以移轉投票的方式採行不在籍投票,在實務上會比較可行。

  50. 林委員奕華

    所以這部分有沒有辦法在下會期一起送來?

  51.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好,併同公民投票法的部分作配套的修正。

  52. 林委員奕華

    既然前主委答詢時這樣講,而且也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所以希望起碼公投的不在籍投票下次就可以做到,可不可以有這樣的共識?

  53.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朝這個方向來努力,會提出配套的修法。

  54. 林委員奕華

    最後,我個人也贊同公投不能觸及基本人權的部分,但是這部分也要很小心,因為涉及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所以這部分是不是可以召開公聽會來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這部分要很小心,但是也不能因為這樣而限制了人民公投的權利,就是過猶不及都不對啦!未來的進程你們打算怎麼做?

  55.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委員建議召開公聽會來進一步評估,我們會納入參酌。

  56. 林委員奕華

    因為這部分過與不及都不好,所以我建議審慎為之,這個方向是對的,但是要審慎為之,這點就麻煩中選會,希望可以多聽各界的意見,讓修法可以比較完備,可以做到吧?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奕華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