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芬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在不開放於中國投票的前提下研議不在籍投票,以落實人民的政治權利,特別是因返鄉投票成本高而難以投票的年輕人。「因回家投票成本高,本席想談的是不在籍投票,落實人民的政治權利,特別要為年輕人講話,對年輕人而言要回家投票難上加難。」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要求中選會主委回去研議不在籍投票的制度面,即使不開放到中國投票,仍應保障因交通、時間及經濟成本而可能被迫放棄投票的弱勢者「我們不開放到中國的這種情況的話,但其他還有這麼多相對弱勢的人,他們對於政策、政府及政治,其實更需要被高度關心及關懷,可是往往因為交通、時間及經濟成本,他們可能是優先被迫放棄投票的一群人,這個制度面你自己都研究過,所以請主委要回去好好研議」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選務的檢討很久了,因回家投票成本高,本席想談的是不在籍投票,落實人民的政治權利,特別要為年輕人講話,對年輕人而言要回家投票難上加難。根據2012年主計處統計的國內遷徙調查報告指出,2012年因工作、求學或其他原因而暫時離開戶籍所在地的人口超過485萬人。陳主委看過這份統計嗎?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林委員淑芬

    其中暫時離開戶籍地者,在台東縣是占34.75%、在澎湖縣是占31.59%。而這些暫離人口中又以20至24歲之暫離率最高,高達42.2%;25至29歲及30至34歲也都高於其他縣市的平均水準。這些暫離戶籍地到外地去生活及求學者是暫離的狀態,以租賃方式居多,統計起來超過50.46%,而離開居住地的人口,以暫居新北市為冠,台北市次之。

  4. 根據2018年勞動部的統計資料,台北市投保勞保人口數約237.25萬人,而台北市政府所做的戶籍統計資料,台北市的勞動力人口只有132.9萬人,投保數237.25萬人,但戶籍在台北市只有132.9萬人,顯示外地人在台北工作的有105萬人,依2013年主計處調查資料之分析,102年受僱就業的勞工有858萬人,非典型就業創新高、達76萬人,在總受僱就業人口當中,月薪未滿3萬元的有343萬人,占全體受僱者比率高達四成,全體受僱者裡面有四成的月薪未滿3萬元。我們無法去比較這幾個數字有沒有相關,也無法確實得知外地工作及求學人口的具體薪資狀況,但從這些趨勢及數據來看,在普遍租屋、低薪的狀況,在外求學工作的青年,亦即剛剛所說這些暫離率高的縣市裡,以暫居處最多的台北及暫離率最高的台東來看,他們普遍應該都是租屋、低薪、在外工作及求學,時間成本要花很多,以最遠的台東來看,火車來回要花10個小時,車票還一票難求,坐飛機交通成本太高了,以這種情況來說,返鄉投票是非常困難的。這群人有特別之處,他們是受政治、經濟政策影響最大的一群人,他們也是在社會裡面政治、經濟上相對弱勢的人,而一個年輕人歷經低薪、長工時、學貸及高學費,這群人對當前的政治其實感受最深,可他們往往是最容易被迫放棄行使投票權的。

  5. 主委,在2010年時,針對我國實施不在籍投票的影響和因素之分析,你的論文裡面的結論是,實施不在籍投票與投票率高低沒有必然的關聯,但理論上你講了最核心的一句話是什麼、你要實現的憲法價值是什麼?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林委員淑芬

    你在論文裡面講的,一人一票,票票等值,這個憲法價值要讓公民有平等的參政權,所以你回去要好好的思考,我們不開放到中國的這種情況的話,但其他還有這麼多相對弱勢的人,他們對於政策、政府及政治,其實更需要被高度關心及關懷,可是往往因為交通、時間及經濟成本,他們可能是優先被迫放棄投票的一群人,這個制度面你自己都研究過,所以請主委要回去好好研議,謝謝。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林委員淑芬

    因為剛剛聽到呂委員詢問為什麼要買土地,突然想到幾年前我有提案請國家公園逐年編列預算把土地收歸為國有,為什麼要這樣做?是因為私有土地在國家公園裡面禁限制的強度是很高的,幾乎也不能夠開發,私有土地的地主在裡面,第一個是不能利用,第二個,有時候一些管理上的漏洞缺失都會在哪裡產生,所以比照國外的經驗,我們認為國家要逐年編列預算,最好把國家公園裡面的私有土地儘量徵收為國有,這是幾年前我提過案,原則是這樣子,但是他們執行的如何我們都不知道,所以我不知道他們執行面有什麼問題,我先簡單回應一下。

  10. 但我要提的問題是,以陽明山國家公園為例,他們辦的活動有一些我都有參加,像東西大縱走,陽明山有十個山頭,內政部長每年元旦一定會率領全內政部各業務單位去爬七星山,這是內政部長每年元旦都要做的宣示活動,但是我告訴大家,陽明山有十個山頭我都走過,我曾經在我的孩子5歲、6歲的時候,在攝氏只有1度、2度的狀況下,帶他們去爬面天山、向天山,整個山頭都沒人,不過我不是要說這個,我要說的是什麼是該做而沒做?因為我知道國家公園裡面要低度開發,但是我唯一想不通的是……

  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 林委員淑芬

    我要比給大家看。我曾經在夏天去爬大屯山主峰、西峰、南峰,你知道芒草有多高嗎?比我還高,沒關係,看不到前面的路也沒關係,可是陽明山國家公園裡面是有毒蛇的,路被草遮到連路都看不到,連你下一步會不會踩到毒蛇都不知道。我們沒有要求你開發,只要求你在登山健行步道上,因為我們常常去爬山,所以我看過,他們一年只割一次草,春雨過後就沒有割了,到了夏天,芒草比人還高,我都有照片,現場就可以拿出來給你們看,所以這是安全的問題,該做的沒有做,早期有一位營建署的署長我有反映過,許文龍代理的時候我也有反映過,但是沒有效,我們只要求芒草割一割,不要人家去走路就會踩到蛇,大概是這樣子,所以是不是管理層次的問題?是沒有錢還是怎麼樣?

  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 林委員淑芬

    陽明山的部分都還沒有講到。

  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 林委員淑芬

    徵收都是假徵收之名,然後隨便花錢。

  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 林委員淑芬

    維護不能擴增呀!

  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 林委員淑芬

    提案委員都沒來。

  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 林委員淑芬

    我是說討論預算的時候可以請求他們檢附一項資料,宗教登記財團法人的財務有沒有辦法檢送2017年至2018年從境外信徒捐贈的資金有多少?他們有沒有報帳?2017到2018年登記為宗教財團法人,而捐款所得來自於境外的有多少?它們一定要申報財務報表嘛!不然從今年開始,你們可以請求他們將財務報表報備嗎?

  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 林委員淑芬

    它報結算的時候可不可以有一個特別欄,特別註明捐贈所得來自於境外的部分要說明境外的國民與數目?以後統計多這一欄,只是登記而已。

  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 林委員淑芬

    也就是公文多一欄,因為我們要了解,這些宗教團體是國內捐贈的多,還是境外捐贈的多,大概是要了解這一欄,所以先進行統計,可以請求他們嗎?

  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 林委員淑芬

    部長可以宣示你們可以嗎?

  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 林委員淑芬

    就是分表上再多一欄。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林委員淑芬

    就是分表上再多一欄。

  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4. 林委員淑芬

    好,謝謝。

  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6. 林委員淑芬

    第9案直接凍結100萬元就好了。

  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8. 林委員淑芬

    主席,我有一個請求,二十分之一中的100萬元要指定凍結在我提的第9案這一節。凍結二十分之一是4,000萬元,4,000萬元的其中100萬元凍結在第1項第2目第5節,指定一定要凍結在這裡。

  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0. 林委員淑芬

    主席,因為最後的裁示你沒有講得很清楚,麻煩再重唸一次,否則議事人員怕有糾紛,就是第8案及第9案各凍結100萬元,他們以為是兩案合起來凍結100萬元。

  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2. 林委員淑芬

    但是他們怕有糾紛,希望主席再唸一次。

  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4. 林委員淑芬

    我提出第20案是因為2016年經濟部已經修訂電弧爐煉鋼爐碴再也不能做為房屋建築使用,經過兩年,發現新蓋房屋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契約,完全沒有與時俱進,我們請消保處一定要更新,可是消保處表示內政部沒有提案交付更新,所以無法主動更新。當初一直講電弧爐煉鋼爐碴,不管是氧化碴或還原碴,本來就只能用於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蓋房子也只能澆灌於非結構的地方,但是澆灌水泥不可能,因為一次就一體成形,在結構性和非結構性都是一起澆灌的,技術上根本沒有辦法區隔成一次澆灌非結構。如果另一次澆灌結構,這樣的話就不是一體成形,在新蓋的房屋裡面特別是電弧爐煉鋼爐碴使用在混凝土粒料的狀況非常普遍的情況下,一定要確保建商不會再違規,且違規處分的罰款也很輕。現為確保房子結構的安全及消費者的權益,請內政部一定要主動修正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賣方建商要提出保證建物不含電弧爐煉鋼爐碴,畢竟每位領薪水的上班族或勞工背負一輩子的房貸,就是為了買一棟房子,如果買到的房子是電弧爐爐碴屋,絕對欲哭無淚,你們對這件事已經怠惰了兩年,應該要照辦才對。

  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6. 林委員淑芬

    那是我限期消保處一個月內請你們提案交付,因為如果你們沒有修訂,他們也沒辦法更新。

  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8. 林委員淑芬

    你們已修訂好了?我在這裡也有提案,所以你們何時可以完成?

  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0. 林委員淑芬

    如果明天就可以完成的話,在我們預算……

  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2. 林委員淑芬

    確定都完成,沒問題嗎?

  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4. 林委員淑芬

    不行,不曉得你們開會內容有沒有增減的……

  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6. 林委員淑芬

    沒關係,我押凍結解凍的條件很簡單,我本來就是押法規送到消保處核定後就可以動支了,我押的條件是只要內政部地政司送到消保處……

  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8. 林委員淑芬

    我是怕你們明天沒有開會我也不知道,因為我沒有看到。

  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0. 林委員淑芬

    這是我念茲在茲一定要做的。

  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2. 林委員淑芬

    好,我可以撤案,但你要確定,不能騙我!

  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4. 林委員淑芬

    騙我的話,院會協商時我會再提。

  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6. 林委員淑芬

    效率高不高,我是不知道,不過不用這樣急著來……

  6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8. 林委員淑芬

    不是,那不是他們值得誇獎,他們已經怠惰兩年了,是我要刪減消保處預算,消保處才押著他們做,不是他們主動請消保處開會啦!這兩年到底有多少房屋是沒有保障的我們不知道,他們要做我可以肯定,但是已經怠惰兩年,他們沒有積極,一點也不積極!不過,部長的態度很有魄力,我可以肯定徐部長。

  6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0. 林委員淑芬

    我提的第27案凍很少,但是我指定在「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凍結100萬元,就是說國家徵收人民的土地除了需要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有徵收即有補償原則等,今年大法官釋字第763號解釋,認為徵收土地侵害人民權益至深,踐行的法律程序必須相當嚴謹,土地法卻未就此部分保障基本權,顯屬違憲狀態,應立刻修正,這是今年最新出爐的大法官釋字第763號解釋。主管機關之所以被認為違憲,是因為未就被徵收土地的後續使用情形定期通知地主,實際上,我們常看到土地被徵收10年都沒有開發的情形,各需地機關都沒有主動通知被徵收土地地主或告知實際使用情形,僅建置網站讓民眾自行查詢,如果民眾實地去看,只有開工動土的儀式就認定開始使用,而開工動土儀式可以5次、10次大概拖5年、10年,這樣叫做「開始使用」的認定過於寬鬆。

  71. 由於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第一項對於「開始使用」的認定過於寬鬆,無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我提這點是因為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還有收回權的規定,如果未依計畫使用或需地機關超時未開發,足以證明無徵收土地之必要性,土地所有權人當然有主張收回的權利,但土地所有權人被告知資訊的權利往往不足,大法官釋字第763號解釋出來後,希望內政部督促土徵事業機關,於一個月內通知所有已徵收土地地主其土地使用進度後,並提出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修法草案,始得動支。其實預算解凍的要件很簡單,你們提出大法官釋憲認為違憲部分的修法草案送至立法院後,責任即在立法院,預算就可以動支了。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林委員淑芬

    不管是算在500萬元以內或以外,我這個提案一定要凍結100萬元,一定要指定,而且一定要將違憲的修法送到立法院以後才能解凍。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林委員淑芬

    大法官都釋憲了,為何還要拖拖拉拉!大法官針對都更條例釋憲,其中有幾條條文違憲,你們也拖了很久。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林委員淑芬

    在700萬元中,我一定要凍100萬元,500萬元要去哪裡找,我不知道。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林委員淑芬

    700萬元中就要凍100萬元啊!700萬元的100萬元不到五分之一,1年12個月按

  80. 照比例其實是很低的。人民的基本財產權被你們侵占時你們都不會痛,現在只不過凍結而已你們就感覺痛。

  8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2. 林委員淑芬

    不是修法,我的條件是你們把修正草案送到立法院就自動解凍了。你們決定好送行政院院會議決大約1、2個月,凍七分之一到年終也還有錢。

  8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4. 林委員淑芬

    你可不可以回答我要多久才能做好?

  8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6. 林委員淑芬

    徵收土地一定是法律保留原則,大法官解釋文講的就是要修正法律。

  8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8. 林委員淑芬

    你現在講的是行政程序上能做的部分,你們現在就去做,這是各地方政府的事,因為徵收的實務面及執行面都是地方政府的職責,現在我講的是我們對中央政府內政部修法的期許。

  8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0. 林委員淑芬

    徵收土地一定是法律保留原則,一定要訂定出來。

  9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2. 林委員淑芬

    700萬元凍結100萬元已經很少了。

  9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4. 林委員淑芬

    部長沒有被凍結過,我常常凍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

  9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6. 林委員淑芬

    以前一般行政我們都是凍四分之一,然後院會協商時改成凍五分之一。

  9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8. 林委員淑芬

    各人有各人不同的看法。僅是一條違憲的修正,我不相信有多困難!

  9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0. 林委員淑芬

    加凍的100萬元要凍在這裡。

  10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2. 林委員淑芬

    意思是如果不用採購的方式,租用也可以,是不是?

  10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4. 林委員淑芬

    這種車有出租嗎?就是加一個租用的模式。

  10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6. 林委員淑芬

    抱歉,我發現第54案他們好像有誆我,第54案是租用或購置緩撞警戒車不是交通事故處理車。我現在問的是,在執勤的時候,你們本來希望交通部編列給你們的緩撞車的確實名稱叫什麼?

  10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8. 林委員淑芬

    不是啦!這樣就是騙我,我不是要在交通事故處理車加緩撞設施,而是你們要買標準的緩撞車。

  10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0. 林委員淑芬

    要不然寫「租用或購置緩撞車輛」,不是加裝緩撞設備,我不認同加裝緩撞設備。

  1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2. 林委員淑芬

    不能在名詞上誆我,我講的是交通部使用的那種防撞車。

  1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4. 林委員淑芬

    那種車叫什麼名字?精準的名字。對,就是這種緩撞車。

  1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6. 林委員淑芬

    寫成「租用或購置與高公局使用的緩撞車輛……」

  1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8. 林委員淑芬

    我還沒有講我的案子。

  1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0. 林委員淑芬

    主席,抱歉,我有3個案子。第一個案子是第20案,以日本為例,日本宣示2020年新設的公共建築要達到零耗能,那2030年日本新建的建物,不只是公共建物,而是全面訂到零耗能,為什麼要訂這個?因為我們知道建築相關產業消耗全球4成的能源,住宅類的建物就占能源消耗的三分之一,在這種狀況下,我們國家沒有辦法訂出建築節能的目標和路徑圖,所以更不敢奢望零耗能。

  121. 我們去看現在建研所的綠建築標章,比較好笑的地方是,綠建築標章變成只要拿到候選證書,根本不想拿標章,因為候選證書拿了以後,廣告行銷就可以使用。我們從這幾年度來看,綠建築標章歷年候選證書拿到的有4,860件,實際取得標章的只有2,656件,但是這個標章5年就到期,在4,860件裡面只有2,656件拿到標章,5年以後的到期件數是1,528件,其中申請續用的只有179件,續用比例只有11.7%。在這裡面我們就發現候選證書讓他們可以去廣告行銷,但是候選證書沒有綁後續的監督和強制延續,所以延續的使用意願不高,因為它只是廣告行銷用,行銷完就不想再弄了,對於這種狀況我們總要想一個方法吧!

  122. 如果沒有辦法像日本一樣,2020新設公共建築零耗能,2030全面零耗能,那我們有沒有辦法去規範大坪數,比如說總地坪5,000坪以上或是公共建築,一定要符合零耗能或是綠建築標章要延續使用多久?或者是你候選證書先慢著發,或者是候選證書的使用必須搭配後面強制的配套要延續下去,否則的話,有四千八百多件來申請,到最後只剩下179件,這個的確是流於形式,變成無效的政策,如果是無效政策,那我們幹嘛還要花這麼多的力氣去做這件事情?變成形式而已,大家拿到候選證書就好了,這樣要怎麼辦?不是說我們從89年做到現在已經有20年了,不然就因循苟且繼續做好了,不可以,這是無效的政策嘛!這樣要怎麼辦?

  1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4. 林委員淑芬

    署長應該更瞭解。

  1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6. 林委員淑芬

    那要凍結多少?不然你們這樣說,永遠也訂不出來。

  1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8. 林委員淑芬

    沒有,石綿是凍結在一般行政,我的是業務費,還沒有講到那裡。不然凍結1%,好不好?22億元的1%,2,000萬元。

  1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0. 林委員淑芬

    要凍結。

  1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2. 林委員淑芬

    1%而已。

  1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4. 林委員淑芬

    我的第26案可以講了嗎?

  1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6. 林委員淑芬

    沒有,我的第26案和第27案還沒有講耶!還有兩案。

  1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8. 林委員淑芬

    因為他還沒有回答完,我接下來要講的更重要,你聽聽看。

  1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0. 林委員淑芬

    你先在旁邊喝個茶,我說一下。呂委員孫綾說完了嗎?

  1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2. 林委員淑芬

    接下來我要講的是防火建材管理的制度,我們相關的法令規範建築物在某些狀況要使用防火建材和消防安全設備等防火設備,但是要真正發揮防火和滅火的功能必須依賴實施品質驗證制度。目前施品質驗證制度除了標檢局以外,在非標檢局的部分,包括消防署和營建署品質審核的兩個體系很重要。在建築防火材料取得內政部的認可文件以後,還需要看它的工序以及現場施工工法是不是符合?抱歉!應該是說他們送審的是實驗室送來的樣品,那樣品跟它真正的生產線所生產的,會裝到消費者的建築物上面的產品,是不是一樣的標準品質?我們不得而知。

  143. 在世界各國都有一個後市場的查核機制,依照世界各國的經驗,他們不僅會去看實驗室的試驗樣品,也會到產品的製造地點,到工廠裡面去檢驗製造商生產的產品是不是符合標準。我們營建署在規劃後市場端的查核機制,以前是沒有,現在只有落實在一個半年的先行試辦計畫,就是廠商要申請展延許可的時候,請評定機構到消費者的家裡,到工地現場去查看安裝的防火門是不是和實驗室同款的防火建材一致,看起來好像是有一點保障。我們看到外國的經驗,它這個先行試辦的經驗還不是全國性的,它只是先選北台灣,在新北這邊先測試,之後才要考慮要不要推到全國。

  144. 我們說外國是要到這個工廠生產的地點去看它的生產工序,生產的環節和工序其實是確保這個品質規範最重要的一環,所以我們希望營建署應該提出工廠端的查核,不是只有到家裡看那一扇門而已,包括工廠端的查核也要納入後市場查核機制,看要怎麼樣規劃,納入以後我們再來討論。為什麼我們只有到裝好的家裡去看?其實到裝好的家裡去看,大概只有看材質,但是到工廠端看到的不只是材質,包含它的結構性如何,大概都可以透過工廠的工序去查核檢驗,所以本席希望你們去研議,將工廠端的查核納入後市場機制,提出一些規劃的方案給我們看一下。

  145. 再來是石綿,本席從衛環委員會來到內政委員會,第一個質詢的就是關於石綿建材,我也肯定署長後來在「加強石綿材料建築物列管拆除管理措施」這些會議裡面去做了很多的修正,我們都知道石綿對健康有非常大的影響,它已經被證實是致癌物質,除了加強建材的拆除作業防護外,鄰近的國家在買賣房屋契約上,在不動產的交易契約上都有載明是否含有石綿,透過各種政策手段要把石綿建物造冊列管。我們希望營建署規劃的方案,完成的室內裝修以及建物拆除施工規範是有效的,可是也有可能無效,因為如果你勾選含有,我們知道業者的成本,還有室內裝修的屋主,對他們來講都是製造出很大的麻煩,所以他們可能會說沒有,但我們現在是把沒有的舉證責任放在……

  1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7. 林委員淑芬

    他們要檢具證明,所以到底有沒有效,其實要等一段時間看才知道,不過本席希望你們去研議是否可能在不動產交易契約上列入應記載事項,去研議啦!不一定馬上就要做,也不一定馬上就施行,思考一下。

  1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9. 林委員淑芬

    如果要排除,我們就來調整比例,我凍得不多,一個凍200萬元,一個凍100萬元,第20案也可以凍結100萬元。

  1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1. 林委員淑芬

    主席,凍結2,000萬元,在我的第20案要凍結100萬元,第26案要凍結200萬元,

  1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3. 林委員淑芬

    第27案要凍結100萬元,所以我的部分一共要凍結400萬元,很少。

  1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5. 林委員淑芬

    是不是照我唸的那樣子?

  1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7. 林委員淑芬

    不是放不放過你,我也沒辦法。

  1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9. 林委員淑芬

    第6目我有提案。

  1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1. 林委員淑芬

    沒有,我和你不一樣,因為濕地法是我訂的,訂好之後內政部馬上開記者會在那裡作秀,還上新聞,我都沒有去。

  1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3. 林委員淑芬

    第一個,我要特別跟大家澄清,濕地法是允許明智利用,不是劃定為濕地就不能用,船照跑,魚照抓,對於既有的利用並沒有管制。我們在訂濕地法的時候,只有一個主張比較嚴苛,就是濕地面積零淨損,對於濕地只有三個原則,你要迴避,要降低衝擊,不然就是要替代、補償。在這種狀況下,內政部都去作過秀,開過記者會,還簽署了台北國際濕地宣言,我都不敢去,因為我想說你們到底在做什麼,我不想去作秀,結果你們2016年去簽署完了,現在國家級和國際級的重要濕地公告裡面,還有許多沒有完成審議。

  164. 第二…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林淑芬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林淑芬

    第二個,法律明文規定要成立濕地基金,你們連基金也還沒有成立,濕地標章也沒有人要去用,其實我知道大家遇到反彈很大,但是我們希望去宣導,濕地不是劃定之後就不能用,都可以啊!養殖也可以,抓魚也可以,跑船也可以,統統都可以,所以大家不用這麼緊張,都可以為原來之使用,只要你不去蓋房子,不要把它面積減損就可以。你們對於濕地保育利用、濕地基金、尚未完成審查的部分以及濕地標章,這幾件事情你們要怎麼做?是不是提出一個做法來?否則我們就先凍結。

  2. 林淑芬

    我的提案是500萬元,它的原預算數是多少?

  3. 林淑芬

    你凍結1,000萬元,我的部分500萬元。

  4. 林淑芬

    不是,你的500萬元,我的500萬元,所以加起來是1,000萬元。

  5. 林淑芬

    我們兩個是同一節嗎?

  6. 林淑芬

    同一目,但是好像不同節。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淑芬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