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孔炤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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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只想到讓勞工加班以彌補收入、卻不考慮底薪過低問題的主張,認為要有命才能花這筆錢,應顧及健康與過勞問題「勞工為什麼錢賺得不多?就是因為加班時數不夠多,是因為底薪的問題,是薪資太低的問題,但這些統統不考慮,只想到勞工就是要加班,為什麼不讓他們加班?那還得有命來花這筆錢。」

發言紀錄

  1. 鍾委員孔炤

    (9時3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談的是刑事訴訟法近期修法及相關法令檢視,我們在第9屆修正了相關法律案,我在這裡將近3年的時間,我們確實增訂許多法律案,雖然增訂了這麼多法律案,但民間對於司法改革還是存疑的,對於司法的信任度也還是沒有有效的提升,針對這部分,我一直覺得司法院和法務部兩個院部在各自的立場上均有所表述,在橫向聯繫上,對於法條的爭議都會各持己見,如果我說太本位主義的話,對司法院或法務部也不太公平,但是相對的,我們通過這麼多法案,舉例來說,包括限制出境、出海新制,還有包括我們對保障被告在審判中的資訊獲知權,當時大家也討論非常久,當時司法院和法務部針對被告的資訊獲知權,即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光這一條我們就討論很久,當時對於被告的資訊取得要怎麼去做處理,我記得尤委員美女當時為了這部分也花了非常多時間。另外也包括法務部在談的防逃機制,目前防逃機制相關配套措施也還沒完成,當時我們所通過的就是希望透過最新的科技來代替羈押,大概就是以電子腳鐐來代替羈押。關於電子腳鐐,最後法務部和司法院是誰要負最終的責任?相關配套也還沒出來。法務部認為誰放人誰要負責,我今天要求羈押,結果司法院認為可以交保,用電子腳鐐來代替羈押,但是誰要負最終的責任?法務部有法務部的見解,司法院有司法院的看法,因為司法院對於法官站在中立衡量的角色,然後對羈押做出最終的決定,到底要不要羈押?如果不羈押就要交保,交保的話就回到所謂的電子腳鐐,關於制定配套的子法,請問法務部,目前這部分相關子法有提出來了嗎?

  2. 主席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3.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電子監控的部分,院部之間已經有一個共識,就是各自訂注意事項,剛才委員所指教的部分,事實上不是歧見很大,主要差別是院方自己命監控的、自己審判的案件自己處理,檢方、檢察官自己命電子監控的,我們也自己處理。

  4. 鍾委員孔炤

    對,我剛才特別說的就是誰放人誰負責,對不對?

  5. 陳次長明堂

    沒錯,現在有爭執的部分……

  6. 鍾委員孔炤

    但是司法院不認為誰放人誰負責……

  7. 陳次長明堂

    我來說明一下,檢察官偵查中的案件,我們聲請羈押或其他處分,院方、法官那邊諭知電子監控,就是檢察官的案件這部分,這種案子應該不是很多,這部分我們跟院方有不同見解,但是經過這幾個月加強溝通,我們也提出要不要大家共享、共用一個……

  8. 鍾委員孔炤

    次長,我知道你們後來同意共同有一個平台,合作建置電子腳鐐等相關監控設備。

  9. 陳次長明堂

    對,我們會朝這個方向。

  10. 鍾委員孔炤

    到目前為止達成的共識大概……

  11. 陳次長明堂

    目前這是一個方向。

  12. 鍾委員孔炤

    最終是誰負責後續的追蹤?這個還是沒有達成共識?

  13. 陳次長明堂

    不會啊!比方說,審判中的案件當然是法官在處理。

  14. 鍾委員孔炤

    但是他們不見得……

  15. 陳次長明堂

    不是啦!只有偵查中的部分,在偵查中我自己放的我一定負責,但是還在偵查中的案件,只有那一小部分我們還有一點歧見,不過,應該會達成相當的共識。

  16. 鍾委員孔炤

    我剛才也特別提到,我們討論了這麼多,針對司法體系安全的運作,基本上,人力的部分是不是足以支撐?所以我在這裡每次都會提到人力的部分,上個禮拜五大法官做了釋字第785號,釋字第785號是首次對於健康權的內涵進行解釋,這也是為什麼當時我一直在要求有關法警、消防人員、公務人員的健康工作時數,關於他們的健康工作時數,這裡面特別解釋,對於從事重複性或者輪班、夜班長工時等,對於健康有危害的工作型態,在法規範圍密度不足部分做出了一個解釋,其中的解釋文及理由書特別提及,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的設計,除了滿足行政組織運作目的與效能外,也應該致力於維護公務人員之身心健康,尤其是業務性質特殊的公務人員,雖然在制度設計上有別於公務人員之服勤時間和休假制度,但還是必須符合對該等公務人員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

  17. 之前不管是在獄政的人力或是消防的人力,我一直有提出來,今天大法官又做了一個解釋,而且是第一次對於健康權的解釋,對於工作時數,尤其對於輪班、重複性、夜間長工時的人,一定要設計一套制度來保護這些人在工作上的健康安全。雖然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二十三條有相關規定,但是對於業務性質特殊的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並沒有針對超時工作等事項設計一套必要且合理的特別規定,如果大法官因此做出釋字第785號,導致這類型的公務人員在超時工作服勤,沒有獲得適當的評價或補償,或者相關機關對於這些輪班、值班的夜勤人員之超勤服務的補償事項,或者待命服勤中依其性質及勤務提供之強度、密度為適當評價與補償,我們必定要做一些合理、框架性的規範。

  18. 在此我要再次就教法務部,有關不屬於一般正常上下班的公務員,包括我之前講的監所管理人員等等,其實這些都牽扯到人力的問題,但是對於他們執勤的時間,以及大法官所說的應該給予他們的評價與補償,如果大法官釋憲文已經出來,未來我們要怎麼做後續的因應?

  19. 陳次長明堂

    謝謝鍾委員一直以來對於人力問題的關切,尤其是必須24小時有人執勤的部分,事實上,這個觀念是受制於上個世紀對公務員的特別權力義務關係所延伸下來的,但是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雖然只提到警消等等,並沒有講到監所的部分,但前天我們已經要矯正署對監所人員及法警人員請高檢署處理,包括超勤津貼上限如何處理的問題,人事總處已經對外宣布……

  20. 鍾委員孔炤

    次長剛剛有提到大法官解釋只針對警消人員,但其實不是,最主要的重點還是對健康權內涵進行闡述。

  21. 陳次長明堂

    沒錯。

  22. 鍾委員孔炤

    健康權不應該只侷限於哪一個工作型態,法務部也好,司法院也好,包括勞工朋友,未來我們對勞動法令的解釋,還有對勞基法規定的勞工工作時數,其實都透過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講得非常清楚,就是健康權的部分。所以我們說是過勞,但有些人還不認為,勞工為什麼錢賺得不多?就是因為加班時數不夠多,是因為底薪的問題,是薪資太低的問題,但這些統統不考慮,只想到勞工就是要加班,為什麼不讓他們加班?那還得有命來花這筆錢。所以這個大法官會議解釋處理了健康權,我覺得非常好,不管相關的部門,甚至未來勞動部也應該針對釋字第785號做相關法令的調整,我覺得對於健康權的詮釋是臺灣邁向國際人權非常重要的函釋,對於這次大法官會議解釋,我要給予非常大的讚聲,以及很大的鼓勵。同樣的,我也在此期勉,雖然這會期是我在立法院的最後一會期,但是對於勞動人權,縱使我回到民間,我還會繼續追蹤,我還是會為弱勢勞工繼續打拚,在這裡我還是和司法院、法務部共同期勉我們的價值觀、我們理念,大家朝這個方向努力,共同邁進,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鍾孔炤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